【摘要】调查显示,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在近10年来呈快速上升态势。摆脱疾病痛苦而形成的利己型自杀与因生存困境等而致的绝望型自杀则越来越成为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主要类型。在不同的文化区域中,农村老年人自杀的诸项特征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分布差异,这些差异性分布与不同区域所在地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结构有关。同时,农村老年人自杀诸项特征在不同区域中趋同发展的趋势则表明,正式的医疗与养老等制度支持的长期缺位急需纠正和完善,从而缓解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危机。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自杀、危机干预、区域差异
一、引论
自杀研究历来是社会学领域的经典命题。近年来,国内自杀研究逐渐热门起来,并逐渐形成了三种比较有影响的研究理路。
一种是医学或自杀流行病学的理路。这种理路的基本观点是,自杀主要是个体的心理或精神疾病的极端表现,他们认为自杀者均不同程度地具有精神错乱、抑郁等病症,①或认为自杀者之所以自杀是因为他们在人生的晚年会面临且无法适应的一系列丧失事件。②
一种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理路。此种路径主要在迪尔凯姆所开创的传统下展开研究。③这种理路的基本观点是,农民自杀是由社会结构及其变动所决定的。从宏观结构来看,有学者认为农民自杀率的变化是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所导致;④从微观结构来看,研究者认为农民自杀率的变动与代际关系变动、夫妻关系变动等家庭结构的变化紧密关联。⑤
一种是人文主义社会学的理路。这种理路主要遵循的是道格拉斯所开创的自杀研究传统。⑥他们主张农民自杀是文化、价值或行动决定的。一些研究者认为农民自杀是农民本体性价值坍塌而社会性价值彰显的产物;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农民自杀是其遭遇家庭内部不公以自杀作为反抗手段而追求家庭内部正义的结果;)⑧还有一些研究者则主张农民自杀与其价值观、生命观、自杀观和死亡观等观念有关。⑨
综而言之,上述研究对推动自杀研究在国内的发展均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一些理论解释在某一个侧面上具有较强的穿透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医学或自杀流行病学的研究目前是国内自杀研究的主流,而研究结论大多千篇一律,有用不同的数据验证同样的精神病或心理疾病的嫌疑,这种“过度医学化”的弊病已为一些学者所重视和质疑。⑩这一理路亦无法解释农民自杀所呈现出的差异,因而他们面对自杀率高低不同的数据的时候均采取“粗暴”的平均办法将之作为整体对待而有意回避了对之进行准确的学理解释。实证主义传统的研究路径与人文主义传统的研究路径在理论上仍秉持结构与行动两者是二元对立的思维,因而两者的研究结论互相排斥,且他们在复制这两套研究传统的长处的同时也将其短处不可避免地复制到了国内的自杀研究中。
本文主要考察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历时、共时与区域等复杂的分布情况,并分析其分布情况的形成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危机干预策略,为预防老年人自杀提供政策建议。
在资料收集方法上,本文选择“典型实地调查法”,即选择具有典型性的区域和村庄展开实地调查,通过较长时间的驻村调查以无结构式访谈和半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办法收集数据。所收集的数据其时间跨度为1980年至2009年。本文所谓的“典型”因素主要指影响自杀形成的文化因素,因此,与一般统计分析根据“经济水平”将中国农村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不同的是,本文主要根据文化差异考察中国南方、北方和中部的农村老年人自杀分布情况。
本文所选择的能基本代表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的调查点分别是湖北省东南部的大冶市某地、河南省南部新县某地和河北省东北部青龙县某地、湖北省中部应城市某地。
根据我本人自2007年7月至今在全国十余省份农村驻村调查近400天的经验来看,如果我们按照传统与现代两个维度简要把握农村情况的话,那么,南方农村的大冶某地则属于传统性仍比较强的地方,宗族文化仍比较浓郁,老年人地位相对较高,与此相反的中部农村的应城市某地则属于现代性比较强而传统性比较弱的地方,宗族文化基本不存在,老年人地位十分低下,而北方农村的新县某地和青龙县某地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从经济水平来看,应城市某地的经济水平是最高的,特别是其人均2-3亩户均10-12亩耕地的农业经济状况使得其农业剩余较多,而大冶市某地与新县某地和青龙县某地经济水平相当,人均耕地不足1亩,户均耕地不足4亩,其农业剩余均较少。然而,经济水平最高但现代性最强的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恰恰是上述三大区域中老年人自杀最为严重的地区。
我们接下来考察更为更为详细的情况并对之进行一些简要分析。
二、结果分析
(1)数据概貌
总共收集的村庄数为20(含部分自然村),以2009年的户籍人口数据为准,所收集村庄的总覆盖人口数为21408人(其中,大冶某地为6613人;新县某地和青龙县某地共7636人;应城市某地为7159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972人(其中,大冶某地为553人;新县某地和青龙县某地共808人;应城市某地为611人。),老年男性为960人(大冶某地为262人;新县某地和青龙县某地共403人;应城市某地为295人。),老年女性为1012人(大冶某地为291人;新县某地和青龙县某地共405人;应城市某地为316人。)。
(2)总体情况
根据驻村调查中的访谈收集,本文共收集到上述三大区域20村自1980年至2009年共150例老年人自杀死亡案例,其中老年男性共81例,老年女性共69例。
从横向来看,总体年均自杀率(指年均自杀死亡率,如无说明,后文所说的自杀率均是指年均自杀死亡率。)为253.55/10万,其中,老年男性的总体年均自杀率为281.25/10万,老年女性的总体年均自杀率为227.27/10万。
从自杀方式上来看,服毒(主要是喝农药,其他如过量吞服感冒药、吞食火柴头等亦有一定的比例)自杀死亡共计105例,占比为70.00%,上吊自杀死亡33例,占比为22.00%,投水自杀死亡9例,占比为6.00%,其他共3例,占比为2.00%。
从纵向来看,老年人年均自杀率一直呈增长态势且渐有失控之险。其中,1980年代时,老年人总体年均自杀率为60.85/10万,1990年代上升至192.70/10万,为1980年代的3倍略多,而2000年以后则为507.10/10万,较1990年代上升了2.6倍,较1980年代上升了约8.3倍。从分时间区间的曲线图上,我们可以更为直观地窥探近30年来农村老年人年均自杀率的变化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近30中,我们可以将老年人自杀形势划分成两个十分明显的时间段,即1980年至1990年代中期和1990年中后期以来。在前面15年中,老年人自杀率相对较为平缓,且年均自杀率均没有突破100/10万,然而,19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急剧上升,2000年以后基本呈失控态势发展。
(3)区域差异
尽管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的总体已经十分严重,但是,在不同的区域,老年人自杀的形势也不一样。总体来说,当前中部农村的自杀已经十分严重,北方农村与南方农村亦有恶化的迹象。
调查显示,在本文所调查的南方区域农村,老年人自杀死亡占所有年龄段自杀死亡数的27.78%,而北方区域农村则为29.11%,然而,在中部区域农村,老年人自杀死亡数占该区域所有自杀死亡数的71.33%。
从1980年至2009年的年均自杀死亡率来看,南方农村为150.69/10万,北方农村为94.88/10万,而中部农村则高达556.46/10万。
从性别来看,与青年人的自杀情况不同的是,老年人自杀的性别差异并不是十分明显,总体来说,南方农村的老年女性自杀率略高于老年男性,而在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则均是老年男性的自杀率略高于老年女性。
从纵向来看,三大区域农村的老年人自杀率均在1990年代中后期以后出现上升,其中,中部农村上升最快,北方农村次之,南方农村又次之。
从自杀方式来看,服毒自杀仍是各大区域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主要方式,次之均为上吊,在中部农村,投水的自杀方式相较另外两个区域来说相对突出一些,这应与中部农村所在地湖泊、堰塘众多有一定的关联。
从自杀后果来看,南方农村能获得自杀死亡者所在家族内部以及其所在的村落社区的有力干预,对造成老年人自杀死亡者,无论老年人自杀死亡的目的是利他还是利己,均会遭到家族内部以及村落社区内部的强有力的舆论非议,在北方农村,老年人自杀后仍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干预,如村落内部的舆论非议仍然有力,但相较于南方农村来说要弱得多,在中部农村,老年人自杀后基本不能获得任何干预,他们的自杀死亡逐渐地为所在地的农民视为正常死亡的一个部分。
从自杀的年龄区间来看,7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的自杀尤其突出。在南方农村大冶市某地,60-69岁的年均自杀率为101.63/10万,而70岁及以上的年均自杀率则为221.24/10万。同样,在老年人自杀略为轻微一些的北方农村,其60-69岁的年均自杀率为79.37/10万,亦低于其70岁及以上的年均自杀率120.61/10万。在老年人自杀最为严重且特征表现非常充分的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60-69岁段的年均自杀率为238.10/10万,然而,70岁及以上段则远远高于60-69岁段,年均自杀率高达1186.99/10万。
三、原因分析
本文试图从直接原因与深层原因两个层面对上述调查结果展开分析和讨论。
(1)直接原因
从横向来看,农村老年人自杀主要出于利己的动机而做出的自杀或因绝望而做出的自杀,另有一部分则是基于利他的动机或报复的动机而做出的自杀选择。
就总体情况而言,利己型自杀有51例,占所有自杀死亡案例的34.00%,利己动机的直接考虑主要是:摆脱身心疾病所造成的痛苦、逃避家庭责任以及在大部分家庭内部发生人际冲突后的出气举措,其中,尤以摆脱身心疾病所造成的痛苦为主,其占比在利己型自杀中约达到66.67%,在家庭内部人际冲突中以出气作为利己动机而选择自杀的占利己型自杀总案例的27.45%。
因绝望而导致的绝望型自杀有77例,占所有老年人自杀死亡案例的51.33%。导致老年人陷入绝望而自杀的直接因素主要有生存困难、价值不能实现和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等,其中,生存困难导致的绝望型自杀这一自杀类型的比例为87.01%,是一种最主要的绝望型自杀,情感期待无法得到满足而导致的绝望型自杀占比约为7.79%,而价值不能实现而导致绝望自杀者(主要是没有孙子而导致的绝后的恐惧)占比约为5.20%。
在利他的动机所导致的自杀中,直接因素主要有殉节、减轻子女负担和代替亲人尤其是子代担当某种责任等。一些高龄老人在其遭遇子代的早逝或非正常死亡时,基于传统文化的考虑,他们会认为可能是自己寿数过高而“克死”了子代以致选择自杀死亡从而扭转子代的非正常死亡困境,笔者在本文所调查的区域中碰到5例这种自杀死亡的情况,其占所有老年人自杀死亡案例的约3.33%。此外,因害怕拖累子女从而为减轻子女负担而做出的自杀选择的亦有5例,占比亦约为3.33%。以自杀死亡作为代替子女或配偶担当某种责任从而使子女或配偶逃避村落内部纠纷中的责任的有4例,占比约为2.67%。
以自杀作为手段来报复各种纠纷中的当事方所形成的报复型自杀亦有一定的比例。调查显示,这种类型的自杀总共有8例,占比为5.33%,其中有7例是出于惩罚性的报复目的,有1例则是出于威胁性的报复目的,所针对的当事方主要为子代。
从纵向来看,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越来越多,而利他型自杀和报复型自杀则越来越少,摆脱疾病痛苦所导致的利己型自杀与因生存困难而绝望的绝望型自杀的增多尤其突出。在1980年代,报复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共有6例,其占比达到50.00%,到1990年代,仅有5例,其占比为13.16%,2000年以来的10年中,这两种自杀类型有11例,占比为11.00%。相反,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在1980年代的占比为50%,但到2000年以来的这10年,则高达89.00%。
(2)深层原因
上述分析主要是从引致老年人自杀的直接原因的角度来讨论的,然而,我们知道,既然各区域农村老年人自杀的情况在具有共性的同时,亦具有巨大差异,那么,上述各种可能导致老年人自杀的直接原因背后就一定还会有更为深刻的原因在影响着各区域农村老年人自杀特征的分布,同样,也会有更为深层的原因影响着三大区域老年人自杀呈现出的共性因素的机制。
以利他型自杀和报复型自杀在各区域的分布为例。调查显示,这两种自杀类型主要分布在南方农村大冶市某地和北方农村新县和青龙县某地,共有20例,其占比为90.90%,而中部农村仅有2例。相比之下,在传统性更强的南方农村,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亦有13例,其占比为59.09%,而北方农村则有7例,其占比为31.82%。相反,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则在中部农村占比最多,居绝对优势位置,次之为北方农村,而南方农村大冶市某地的数据显示,其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在上述三大区域中是最少的。即使同样是利己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导致其形成的直接原因在各区域中的分布也是有差异的。在南方农村和北方农村,利己型自杀主要表现为出气或逃避,而绝望型自杀则主要表现为情感期待不能得到满足和价值无法实现而致。但是,这两种在中部农村最主要的自杀类型却恰恰以明显异于南方农村和北方农村的特征出现,其主要的直接原因基本上都是为了摆脱疾病痛苦和因生存困难而绝望自杀。
上述这些差异表明,特定区域中不同的社会结构以及地域文化对老年人自杀分布的塑造是首要的深层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自杀流行病学或精神卫生分析等医学领域的解释就显得很不够了。因为很难有数据说明,上述三大区域中,哪一调查地点的老年人口的精神疾病要多于其他地方。
事实上,较为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往往是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地位的,老年人在这种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地域中一般不容易选择自杀行为。
笔者此处所说的传统的社会结构,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家庭内部的人际之间的社会关系强度比较紧密、社会整合强度比较高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价值期待比较强;而传统的文化结构则主要指基于这些传统的社会结构特征而形成的一套具有地方合法性的比较强的社会规范体系。正是因为这种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存在,老年人在选择自杀行为时会考虑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成员的利益以及社会规范体系可能干预其自杀的程度。就前者而言,因为社会关系比较紧密,老年人的自杀本身不容易发生,一旦发生也容易以利他的动机出现,这一社会结构中的以殉节、减负或担责为直接动机考虑的利他型自杀就是这种社会结构下的产物。就后者而言,因为社会规范体系比较强,往往能对不利于老年人生存或生活的事情构成强有力的舆论甚至身体干预,因此,这种文化结构亦同样具有抑制老年人自杀产生的可能,而一旦发生老年人的自杀,则往往是老年人处于困境中采取自杀以报复他者的产物,自杀实质上他们获得救助的一种手段,如对于不孝子女以自杀作为手段对之进行惩罚或威胁。本文所调查的南方农村大冶市某地的老年人自杀基本属于这种机理,本文所调查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结构与之更为接近的北方农村新县和青龙县某地的老年人自杀则基本接近这种机理。
相反,在较为现代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如果缺乏宏观制度支持,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往往不易生存,因而他们容易选择自杀以结束生命来化解他们的生存困境。
所谓较为现代的社会结构,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家庭内部人际之间的社会关系强度比较松散、社会整合强度比较低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价值期待比较弱;而比较现代的文化结构则主要表现为基于这一社会结构而形成的同样具有地方合法性的一套以市场理性为准则的社会规范体系。因为这种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存在,老年人在遭遇困境因此而选择自杀时,他们对他者的利益考虑会较少,也不会过多考虑地方社会规范体系。就前者而言,老年人做出自杀的选择时容易表现为利己的倾向,一旦遇到诸如身心疾病痛苦时,他们更容易选择自杀行为以摆脱这些困境。就后者而言,老年人在遭遇诸如生存困境时更容易绝望地选择自杀,他们这种自杀的终极目的就是死亡,且他们深知,他们的死亡不会带来任何救助或干预,人们同样能理性地对待他们的死亡。生活在这种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的农民,对于老年人选择自杀还是选择活着的考虑,主要会基于市场理性的准则,他们考虑的不是生存本身的生命意义,而是考虑按照市场理性来计算的话,活着是否划得来以及是否应该活着。本文所调查的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基本属于此种机理。
但是,我们并非要据此得出保留或恢复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以保障老年人利益从而避免其自杀的产生。事实上,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虽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但却是以牺牲年轻人的利益尤其是年轻妇女的利益为前提的,南方农村大冶市某地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十分严重的年轻妇女自杀潮的出现就是明证[②]。随着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加深和加速,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已经是不可逆的趋势。也正是在这个宏观背景作为大前提的情况下,当前以及今后的农村老年人自杀实质上会越来越成为一种现代社会中的现代病。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笔者认为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的田野经验就具有相当的普适意义。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般来说,健康的老年人口自杀情况较少,老年自杀者大多伴随病痛或失能(包括部分半失能情况),见表1。
表1中的数据显示,对于利己型自杀而言,近三分之二的情况与病痛密切相关;对于绝望型自杀而言,近四分之三的情况与失能密切相关。由是,我们实际可以将老年人的自杀逻辑简化成一句话,即老年人有了疾病或失能以后何以继续生存?也即谁来为老年人承担医疗成本,以及谁来为老年人提供生存与生活所必须的资料和所必须的日常照料?否则,老年人在遭遇疾病困境和生存困境时,如果缺失相应的支持,要么就病死或饿死,要么就只能自杀死亡。疾病或生存困境越严重时,在缺乏相应的支持的条件下,自杀就可能会越容易成为选项。因此,高龄老年人因疾病更容易出现以及失能情况更为严重,也就越容易成为老年人自杀的重灾区年龄段,见表2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的数据。由表2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70岁及以上的年龄区间中的老年人自杀死亡者生前失能的比例高达40.20%,是60-69岁年龄区间同样情况的近7倍。同样,70岁及以上的年龄区间中老年人自杀死亡者生前病痛者的比例亦达到了22.55%,是60-69岁年龄区间段的2.3倍。
就中国农村的历史与现实经验来说,支撑老年人疾病与生存生活的养老主体主要有集体、家庭或家族以及国家,且家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养老主要在家庭中解决,这种模式是由传统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结构如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等作为硬支撑从而保障了老年人的地位的。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历次政治与社会运动将这种传统社会结构与文化结构打掉了,伴随而来的是国家或集体代替了原来宗族和家庭的功能,老年人的疾病与生存生活在人民公社的医疗体制和分配体制下,可以获得免费的简单医疗以及按照人头分配获得部分口粮而得以生存,甚至即使失能,尤其是对于半失能老人来说,集体会为他们安排相对轻松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劳动,如简单的放牛劳动等,他们同样能从这些轻松的劳动中获得一定的工分以参加集体内部的按劳分配。因而,即使老年人患有疾病或丧失了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能力也仍然能从国家或集体那里获得当时条件下的较为有力的支持。然而,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以后,接续原来宗族或家庭功能的国家或集体同样在养老领域退出,由此,养老模式又开始复归至传统的家庭模式。因此,此段时期内,当老年人患有疾病特别是严重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后,要么靠家庭来解决他们的医疗成本或养老成本,要么就只能是病死或饿死,要么就只能选择自杀。这对于传统性仍较强或不同程度得到暂时恢复的南方农村如大冶市某地或北方农村如新县某地和青龙县某地来说,老年人自杀相对就没有那么严重,因为老年人仍能部分地依靠家庭解决他们的养老、医疗与日常照护问题;然而,这对于像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来说,其社会转型速度较南方农村和北方农村均要快得多,改革开放以后,其传统性也未能如南方农村大冶市某地一样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在集体和国家退出后,当地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与疾病几乎全部推给了市场。然而,选择自杀死亡的老年人其生前恰恰是无力在市场中通过交换劳动力来获得生存、生活资料或自负医疗成本的,日常照护亦因为与子代关系的松动而难以获得,至于情感期待或价值满足则更加难以实现,是以,他们的自杀使得这一地方更早且更快地在中国农村进入最为严重的的区域,前文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随着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不可逆的趋势,演变速度慢于中部农村的南方农村大冶市某地和北方农村新县、青龙县某地亦开始朝与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趋同的方向发展。因此,如果对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危机不进行有效干预的话,那么未来10至20年内,随着农村老龄化速度的进一步加快,中国农村可能会出现越来越严重的老年人自杀潮。显然,在社会主义中国,如果出现以农村老年人的大规模自杀来消化农村老龄化的诸多压力的局面,这将会是极其悲剧的事情。
四、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危机干预策略
针对当前已经出现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严重的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尽快采取综合性的危机干预策略,以尽可能地缓解老年人自杀的困境。
首先,全社会尤其是官方系统需要就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进行“脱敏”和“脱麻”处理。过去以及当前很长时期内,全社会特别是官方系统将农村老年人自杀当做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对待,从而表现出对严重的农村老年人自杀潮的严重的“麻木不仁”。这种将农村老年人自杀当做“敏感”问题以及对之表现出的“麻木不仁”不仅没有缓解农村老年人自杀危机,且还严重地制约了学术界对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研究,以致当前关于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研究极其严重地滞后于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实际情势。
其次,要大力加强专门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尽管当前新农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老年人疾病治疗的困难,但是,由于新农合主要针对的是较为严重的疾病或大病等的住院治疗,而这与农村老年人疾病治疗的需求的实际是不相符合的。恰恰相反的是,农村老年人往往在一般的疾病以及一般的慢性病上有着十分强烈的治疗需求,而这一块的医疗支持是较为薄弱的,因此,他们往往选择不予治疗,从而慢慢地将小病拖成大病,将慢性病拖成急性发作,乃至一直拖到最后在无法或还没有进入医院享受新农合的大病治疗前就选择了自杀行为以化解这一困境。
第三,要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同样,当前新农保对缓解农村老年人自杀危机亦有不可忽视的功能。笔者2011年元旦前后到中部农村应城市某地调查时,当地还没有实行新农保,一些老年农民听说邻近市县已开始实施新农保时均十分急切地询问笔者当地实行新农保的可能性以及进度,当笔者说最快1年最慢2-3年就可以实行时,竟有很多老年人对笔者表示,他们会为了等待新农保的实施而再多活两年从而暂时放弃他们的自杀计划。但是,当前新农保在保障高龄老人方面仍显乏力。事实上,60-69岁的老年农民一般仍能耕种农地以及照护自己从而获得生存和生活的可能,因此,他们对新农保的需求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迫切。恰恰是那些7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农民因疾病或失能的情况较为严重且普遍,他们对新农保的需求并非基于福利的需求表达,而是近乎“救命”的需求表达,因此,新农保应在高龄老年农民上有更为特殊的制度安排。以笔者近5年来在湖北、湖南、贵州、江西、山西、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和浙江等省农村近400天的驻村调查经验来看,如果针对7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能将新农保的水平提升至200-400元每月每人的话,那么,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可能会下降至少一半以上。
第四,加强农村老年社会工作建设。当前农村因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有很多学校遭到废弃或改成养殖场,与其这样,还不如将之改建成村办养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将那些有长期照护需求的基本失能的高龄老人安置集中居住,这样一方面可便于集中照护,另一方面还便于老年人集中活动从而减轻心理寂寞程度。
第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对那些子女长期在外务工而自身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可按照中央、地方和农户个体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的办法,来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筹措方面应以中央和地方为主,农户个体占比不宜过高。中央和地方可安排财政专项或提高新农保的支付比例后从中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来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当前农村45-65岁段左右的农民往往是无法进入市场务工而不得已必须要在农村务农的群体,他们不仅年富力强且还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因此,可充分利用这部分劳动力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
第六,加强农村老年人自杀的问责机制建设,应将老年人自杀率作为衡量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对于那些老年人年均自杀率超过5/1000或老年人自杀死亡占老年人全部死亡比例超过20%的地区应启动对市、县和乡三级一把手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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