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自杀率的客观现实需要研究者正视并关怀我国的自杀问题。研究现状的不足主要是研究者缺乏对自杀现象的意义理解,以及缺乏对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的解释。自杀研究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忽视自杀的社会因素,将自杀的社会当作高度同质性的实在来处理无法完成理解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的使命。自杀研究的实证社会学理论传统无法逾越作为个体的自杀与作为整体的自杀率之间的鸿沟,过于倚重统计数字的研究方式使其容易落入“统计自杀”的窠臼,而脱离了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自杀”。从人文主义社会学传统出发,将自杀行动作为分析单位,建构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并借此理解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进而理解自杀的区域差异当能弥补当前研究的不足,并开辟新的自杀研究空间。
关键词:自杀研究、困境表述、理论检视、进路转换
本文试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当前中国自杀研究的局限性何在?这种局限性如何在既有关于自杀研究的学术脉络中获得理解?要超越当前关于自杀研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选择什么样的进路?
一、自杀研究现状的困境表述
根据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关于1995年至1999年这几年的死亡率数据推算,费立鹏(Phillips)先生披露,我国自杀死亡率应为23/10万,每年因自杀而死亡的人数为28.7万[1]4-5。而按照一般的国际标准,自杀死亡率超过20/10万的国家就属于高自杀率的国家,因此,费立鹏所披露的数据引起了广泛关注。尽管随后有一些著名的研究中国自杀现象的学者对这一数据表示质疑[2],但这并无法改变自杀仍然是我国人口死亡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也无法改变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的意义。
不仅如此,对中国自杀现象比较有共识的是,学者们认为,中国的自杀现象具有非常不同于西方社会自杀现象的特点。如中国农村地区的自杀率明显高于城市,青年人的自杀率高于中老年人,女性自杀率显著高于男性等[3]。具体来说,中国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出25%,且农村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出66%[4]。有学者还通过对全球43个国家提供的自杀死亡率资料进行分析表明,中国农村女性自杀死亡率处于世界最高水平[5]。相反,一般而言,西方社会是城市地区的自杀率高于农村地区的自杀率,男性自杀率高于女性自杀率。就算同属于东方社会,我们的邻国日本其自杀特征也与中国差异显著,以自杀者的性别为例,日本男性自杀比例长期高于女性,如日本2002年自杀死亡者中,男性的比例即高达72%[6]。因此,国内有部分学者曾提出,对于我国农村自杀现象的研究应有我们本土的视角[7-11]。
更有趣的是,不仅中西方社会在自杀现象上具有非常大的差异,就是在中国内部,不同的地区,其自杀现象的差异也极大。从广义的区域来看,北方农村、中部农村与南方农村的自杀现象均有各自的特点。如南方农村因代际关系冲突导致的激愤型自杀较多,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相对较少;中部江汉平原地区因子女不孝而导致的绝望型和孤独型自杀较多,北方次之,南方较少;北方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相对较少等[12]。然而,这一点为国内大多数研究自杀现象的学者所忽视。
吴飞先生从“过日子”这个本土概念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他认为过日子和做人是家庭生活的核心,自杀是对家庭生活中的委屈的反抗,也是对人格价值的张扬,其核心是追求家庭内部的一种正义,而之所以要追求家庭内部的正义,在吴飞先生看来是因为家庭政治是以亲密关系为起点的,同时也仍以亲密关系为家庭政治的终点[13-14]。吴飞先生的研究在国内具有开拓性,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国内自杀研究在社会学传统上的发展。而且,其论述始终以中国的家庭为核心而展开,可以说把握住了中国农村自杀的主要特征。
然而,吴飞先生的结论可能只具有局部正确性。笔者认为,这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他将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全部压缩在一个空间点上——华北一个叫孟陬县的地方。因而,其所讨论的自杀现象其实具备鲜明的华北农村的特征,但未必能代表如中部农村、南方农村等地方的自杀现象。其二是,他将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全部压缩在一个时间点上——即他写作时的具体物理时间。同样,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一直处于急剧变动的过程中,其中,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尤其剧烈。因此,近30年来,不同时期的自杀现象,其背后的逻辑也有较大的差异。其三是,从研究方法上来说,其并没有明确交代。看上去,吴飞先生主要遵循的还是社会学传统中迪尔凯姆的进路。然而,迪尔凯姆的进路是以自杀率为研究对象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必须要求要有一定量的自杀样本。显然,一个孟陬县的若干村庄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而另一方面,吴飞先生在讨论自杀原因时,将之视为是在过日子的过程中追求家庭内部的正义,因此,有如他的书名所说“浮生取义”,而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又有落入马克斯·韦伯所开创的人文主义传统的社会学进路之嫌。由此,吴飞先生的研究始终处于一种田野的事实与观念的抽象两者的模糊地带中。
事实上,自杀现象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空而产生。因此,当我们将空间观念纳入进来考虑时,我们会发现“浮生”未必一定是“取义”,“浮生”本身便既有可能是一种目的,也有可能仅仅是一种手段。当我们将时间观念纳入进来考虑时,我们又会发现,家庭政治未必在每个时期都是以亲密关系为起点和终点的。在这两点上,一些学者对中部地区京山农村的自杀现象研究恰好提供了与华北农村不太相同的反证。贺雪峰教授和杨华从京山农村的民间宗教信仰状况、农民死亡观念等角度出发,阐述了一个对死后世界没有想象的地区的老年人的高自杀率的情况[15][8]116。陈柏峰主要从代际关系变动的角度揭示了家庭结构中老年人的越来越呈现出的弱势地位导致了他们的高自杀率的出现[9]166-169。刘燕舞认为,1980年代以来,缺失1949年以前的在家庭中具有优势地位的老年人,加上因为集体体制的解体,市场逻辑的侵入,使得他们在遇到生存困境时缺失任何支持,从而走上自杀之路[10]147。他们的研究在一个异于华北农村的空间里阐释了自杀者的绝望与激愤,揭示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华北农村的农民自杀的逻辑。不足的是,他们更多地关注了农民自杀的原因,也即着重阐释了农民为什么会自杀,而对于农民为了什么而自杀却关注不多。同样,尽管他们试图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探讨不同地区为什么会具有不同的自杀逻辑,但是,这种区域差异主要是作为一种“方法视角”来运用的,更多的是针对其他地区的一种参照。如他们并未在具体的研究中更为深入地阐述为什么华北农村是那样,中部农村是这样,南方农村不是这样和那样。因此,具体到研究中时,仍然是以一个空间为阐述对象,而将比较的空间隐藏在观念中,仅用于观念层次的参照,并没能呈现出来。
不管是脱离具体的时空也好,还是在具体的时空坐标中没有理解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也罢,导致这些研究困境的深层原因在于研究自杀的具体进路选择不够恰当。在既有关于自杀研究的理论传统的关照下,国内自杀研究实际上也同时复制了这些理论传统的局限。因此,为了深入揭示这一问题,并从中展示出我们未来关于自杀研究的可能进路,我们就有必要回溯并讨论自杀研究的理论传统及其局限,并从中分析与我国自杀经验现象的切合度,以及既有研究理论传统对研究条件的要求与我们现有研究条件之间的张力。
二、自杀研究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理论传统及其局限
严格来说,在社会学还没有诞生之前,关于自杀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角度展开的。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上,关于自杀研究的理论可以溯源到心理学巨搫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那里。在弗洛伊德看来,除了具有求生的动力机制外,人还具有求死的动力机制,也即死亡本能[16]。弗洛伊德以后,人们继续推进和发展了其关于死亡本能的理论。卡尔·门内格尔(Karl Menninger)认为自杀是由精神动力三联征所导致的,即人具有“想死的愿望、想被杀的愿望和想杀人的愿望”[17]。而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得勒(Alfred Adler)亦认为,自杀是克服生命感和死亡感的途径,是对他人进行责备和报复的方法[18]。
在迪尔凯姆就自杀展开社会学研究之前,法国著名精神医学家埃斯奎罗(Esquirol)认为,自杀总是同某种精神错乱联系在一起,对于精神错乱来说,自杀表现了其所有特点,自杀可以看做是其症状之一[19]154。在迪尔凯姆开创了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后,自杀现象研究就一直存在两套理论传统。心理学或精神医学此后仍一直占据着自杀现象解释的主流地位。美国著名精神科医生埃德文·施奈得曼(Edwin Shneidman)指出,自杀者往往有一个三段论式的逻辑错误,他们认为:自杀的人会获得重视;如果我自杀那么我会获得重视;所以我自杀。自杀者这种三段论的逻辑错误,就在于他们将现在的“主我”与死后的“宾我”(或“后我”)混淆了,从科学的角度来讲,“宾我”(“后我”)是无法感觉到“主我”是否得到了重视的[7]17。施奈得曼后来又提出“自杀是一种情感上的疼痛所导致的”,并提出“情痛”(psyache)这个概念来分析自杀现象[20][21]。施奈得曼的研究对现代自杀学的推进有着卓越的贡献,也奠定了他在美国自杀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进路的研究立场用吉登斯的话来说,概括起来就是如下四点命题:自杀总是某些心理病学状况的产物;因此,自杀的原因必须在有关的精神错乱类型中寻找;这些原因是生物学上的而不是社会性的;社会学即使对自杀分析有贡献的话,也是微不足道的[19]154。
而在笔者看来,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其最大的缺陷就是,忽视社会因素后,将支撑自杀现象存在的社会视为一个高度同质性的实体,因而,所建构的关于自杀的理论好像能够解释所有社会的所有自杀现象。而事实上,我们在研究现状表述中已经讨论过,自杀现象的中西差异以及国内的区域差异都是极大的,如何理解这种背后的差异的生产逻辑,显然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所无法解决的。
国内自杀研究中,采取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理论传统进路的,基本上都可能有照搬西方研究成果之嫌,本质上并没有脱离这一理论传统本身的局限。因而,这一研究进路所得出的结论往往也惊人地相似,如自杀者个体具有焦虑、疑心、抑郁、病态人格、脱离现实等性格缺陷之类的导致自杀的身体或精神疾病的原因[22]。或认为随着年龄的增大,各种身体与社会机能逐渐丧失从而造成不适应从而引起自杀[23][24]。这些研究结论几乎可以成为解释自杀现象的“万金油”,对每个地区、每类人群的自杀均适用。然而,事实上,我们已经知道,自杀者不仅仅具有巨大的性别差异、年龄差异、城乡差异,而且还具有巨大的区域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解释,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理论传统实际上不可能做到或扮演成“包打天下”的角色。
三、自杀研究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传统及其局限
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相对应的,就是发轫于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传统。迪尔凯姆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将自杀的研究与心理学划分出鲜明的界限,并试图论证,在关于自杀的解释上,心理学只能处于从属地位,而社会学才是主导性的。一般来说,人们认为,迪尔凯姆开创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主要是为了论证其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其自身并非要刻意对自杀表示兴趣。且人们认为,迪尔凯姆主要针对的论争对象是其此前的塔德(Tarde)等还原主义学派的,更特殊地看,他还是为了针对我们前文述及的埃斯奎罗等认为自杀率能直接依据精神错乱的分布而加以解释的代表者[19]154-155。
自迪尔凯姆开创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自杀的传统后,后续的众多社会学切入的关于自杀的研究基本都是在迪尔凯姆的基础上推进的,但迪尔凯姆的进路并非十分完美,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研究自杀一样,这种完全忽视个体而完全从整体的角度考察问题,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我们接下来将详细梳理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研究,并指出其中的不足,由此逐渐从中展示出我们研究自杀时可能的不同于迪尔凯姆同时也不同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进路。
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消极或积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但在引起死亡之前就被制止了[25]11。”对于这一定义,迪尔凯姆认为自杀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自杀者是在深知原因的情况下完成的,并知道这种行动会产生什么后果。迪尔凯姆显然想避开滑向他所批评的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的进路。因此,对于自杀的定义,他只强调原因,而忽视目的或意图。因为,在他看来,人们无法知道是什么因素使死者做出自杀的决定,即使做出这种决定,对于研究者或观察者而言,也无法了解这一决定背后的意图或目的到底是什么。迪尔凯姆认为,意图是非常隐秘的东西,除了能够大概估计,别人是无法精确觉察或猜想出来的。甚至,在他看来,自杀者自己也不知道其做出自杀的目的或意图是什么。他进一步质疑用目的或动机来解释行动的理由是,他认为,许多同样的行动不需要改变性质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完全不同的目的[25]10。
然而,在笔者看来,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定义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如果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测试,比如,一对夫妻平时很恩爱,有一天在田里劳动时,夫妻俩突然为琐事吵架了,丈夫吼妻子的时候,妻子说,那里有瓶农药,你那么大本事吼我,你敢喝了吗?丈夫不甘示弱,二话不说,就把农药拿起来喝了。如果按照迪尔凯姆的定义,这种例子肯定是自杀,但是,这显然无法从整体主义的进路来解释,这在我们后面讨论到其关于自杀的类型的时候,就更加无法对这种合乎迪尔凯姆定义的自杀事件进行归类。当然,迪尔凯姆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不然,他无法解决这个困境。因此,他并没有将自杀本身作为分析单位,而是选择了自杀率这样一个客观的整体的社会事实。他认为,自杀率并非是孤立的、一个个的自杀事件的简单整合,而是一个特定事件里所形成的一个新的聚合性的整体,是一个新的、特殊的、具有统一性的社会事实,其特殊性就是其社会性质[25]14。确立好分析单位后,他开始以排除法的形式找寻不同的自杀率的社会原因。他以其敏锐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排除了诸如心理变态(如躁狂、忧郁、强迫、冲动或不由自主、模仿等)、生物因素(如种族、遗传)以及自然因素(如气候、温度等)。排除这些非社会因素应该说并不是太难的,至少在迪尔凯姆之前已经有众多研究者集中讨论了这些问题,如塔德和埃斯奎罗他们。因此,迪尔凯姆只要将此前公认的一些非社会因素抽离出来逐一进行讨论即可。
但如何确定影响自杀率的社会因素呢?这个时候,迪尔凯姆从个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进行定义和从整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率进行研究的困境就非常明显地凸显出来了。因为,如果要从经验中来确定自杀类型,那么势必会面临如何界定单个的自杀事件的难题,按照迪尔凯姆的定义,他是无法排除一些他无法研究的自杀事件的,比如我们上述所列举的那种例子。此外,他也缺乏经验材料来支撑,他研究自杀的时候,除了一些统计数字,十分完整的单个自杀案例并不多。所以,他坦承“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人的自杀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事实上,要进行分类,就必须拥有关于大量案例的正确描述[25]136。”因而,迪尔凯姆并没有采取形态学的方法对自杀(率)进行分类,而是采用病因学的分类,也就是先假定一些社会因素,然后再来逐渐论证,论证完毕后,再回过头来确定自杀的类型。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将顺序颠倒一下而已,因此,他认为“不必费劲去弄清那些类型为什么会彼此互不相同,而是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类别[25]137。”可问题也正是在这里,这样做,一方面研究者先入为主的嫌疑太大,另一方面也正如他坦承的但却不被他视为问题的“只假设各种不同的类型,而不是直接识别这些类型[25]137。”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其本质上还是个体主义的定义与整体主义的研究两者之间无法克服。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体与整体无法很好地在迪尔凯姆那里通约所致。当然,研究材料本身的限制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迪尔凯姆所具备的不仅仅是一堆统计数据,而是还拥有大量的丰富的自杀案例,或许情况也就会不一样了。
正是上述这一悖论,使得其关于自杀的分类研究仍留有比较多的问题。迪尔凯姆主要选择两个重要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来考察自杀的类型,据此,他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如下表1。
表1:四种自杀类型[26]
社会整合低利己型自杀
高利他型自杀
社会规范低失范型自杀
高宿命型自杀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着重论述的是利己型自杀与失范型自杀,在他看来,这两种自杀类型是现代社会的病态表现。对于利他型自杀的论述相较于前两类并不是太多,因为,在迪尔凯姆看来,这种自杀类型主要存在于低级社会,因为个人服从群体是这些低级社会的基本原则,因而,利他型自杀可以说是低级社会集体纪律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25]398。而对宿命型自杀则仅在脚注中提及,并未详细论述。进一步,我们发现,迪尔凯姆仅仅是只将前三种类型作为自杀的基本类型。为什么会这样呢?笔者认为这其中是有原因的。迪尔凯姆进一步讨论了自杀的混合类型[25]318,我们可以将这些混合类型与基本类型结合在一起来考察其中的原因,见表2。
表2:自杀的基本类型与混合类型[27]
社会规范社会整合
低中高
低A、利己型、失范型B、失范型C、失范型和利他型
中D、利己型E、适中F、利他型
高G、利己型和宿命型H、宿命型I、利他型和宿命型
由表2,我们可以看出,迪尔凯姆其实只关注了表格中的B、D和F三类,其他类型特别是混合型几乎都没有展开研究。
为什么会是这种局面?这就需要回到我们前文所说的研究进路的讨论上来。在笔者看来,并不是迪尔凯姆不想关注其他类型的自杀,而是他无法解释。如果要将其他类型尤其是混合型自杀考虑进来的话,势必要涉及到经验材料上,而迪尔凯姆当时的研究条件无法满足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只要他分析剩余的那些类型,由于要关注到具体的经验材料,那么,在分析具体的自杀案例时,就又势必会陷入他所抨击的个体主义进路的圈套。这样一来,与其所宣誓的要从整体主义的角度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就会自相矛盾了。而支撑他研究自杀率的材料就是统计材料,这样,他实际上过分地将个体与整体、统计与经验对立起来了,尽管看起来可能十分科学,十分实证,然而,这种自杀研究毫无疑问有落入统计意义上的自杀之嫌。而我们研究自杀必定是要关注生活中的自杀,特别是,当我们并非要像迪尔凯姆一样,为了论证其社会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而是要将自杀本身作为我们的学术关怀的时候,我们关怀的是生活中的生命体。
由此,完全从迪尔凯姆所开创的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上推进,就必定还会遭遇他已经遇到过而且无法克服的困境。我们前文述及的国内从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进路研究自杀现象的研究成果都存在这一问题。有的研究者如陈柏峰在估算的年均自杀率上展开对问题的整体揭示与描述,但对这些自杀率的解释却无法做到从整体层面展开,而采取了从个体主义的进路上选择具体的经验案例来进行论证[9]168-169。尽管这种研究给我们展示了整体的自杀率以及分析了鲜活的个体自杀经验,然而,这两者之间如何通约仍然无法解决。其本质仍然是迪尔凯姆研究进路的内在困境与张力在国内自杀研究中的具体呈现。因此,要克服这种局限性,我们就有必要另觅新路。
四、自杀研究的人文主义社会学转换及其超越
迪尔凯姆所开创的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毫无疑问是自杀研究中的光辉典范,就论证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来说,迪尔凯姆基本完成了他自己的使命。然而,具体到研究领域来说,关于自杀的研究,迪尔凯姆主义的局限性一直为后来者所修改或诟病。这其中包括迪尔凯姆的门生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他提出“社会孤立度”(the degree of social isolation)的概念对迪尔凯姆的理论进行修正[28]。亨利(A.F.Henry)和肖特(J.F.Short)从“外部约束力”的角度对迪尔凯姆所提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进行了修正[29]。杰克·吉布斯(Jack.P.Gibbs)和沃尔特·马丁(Walter Martin)从社会流动与阶层整合的角度进一步研究了自杀[30]。这些人的研究均发展和推进了迪尔凯姆所开创的道路。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研究进路本身所存在的局限,使得在整体层面上讨论的自杀率与实际生活中的自杀始终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由此,关于自杀的研究也就总与真正的自杀现象有着一定程度的隔膜。
后来人们继续反思这一进路是否合适,不仅仅关注到自杀率是否可以作为唯一的关于自杀的研究对象,而且还关注到了如何来理解和推进对自杀本身的研究。由此,部分西方学者开始从马克斯·韦伯所开创的另一条人文主义的社会学传统的道路上来思考这一问题。这方面最著名的研究者是杰克·道格拉斯(Jack.D.Douglas),他指出,研究者必须要关注每个具体的自杀行动,并对其情境做出解释性理解,因此,与其单兵突进地将自杀率作为唯一的考察对象,还不如通过对自杀者相关的人展开深度访谈,以及收集一些与自杀者的自杀行动有关的材料,进而来理解自杀者自杀的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s)到底是什么[31]。
道格拉斯的研究进路对我们研究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有很大的启发。可以说,我们当前国内的自杀研究如果在迪尔凯姆主义之外,再从韦伯主义的进路上做出开拓与延伸的话,就会呈现出新的有意义的而且更加可行的研究空间。
某种意义上,在笔者看来,我们的研究条件与迪尔凯姆当时所具备的条件刚好是相反的。首先,现阶段,我们仍缺乏较大样本量的关于自杀的统计数据,即使现有的一些自杀率数字,也都是根据少数几个监测点的官方统计来大致估算的。其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很长一段时期内,自杀在我国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甚至在这一段时期内,人们普遍认为我们的社会不应该因而也就不存在自杀现象[32],我们更加无法获得这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的自杀率数字,哪怕是像现阶段的通过估算而获得都不可能。基于这两点原因,可以说,迪尔凯姆所有的正是我们当前没有的,而且也已经无法拥有。第三,在现有条件下,我们能够做到的便是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获得最近30年甚至更长时间段的所有自杀案例。从这一点来说,迪尔凯姆所没有的正是我们当前可以有的,通过研究进路的转换,也会变成迪尔凯姆所没有的成为我们所有的。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及现实考虑,我们可以决定从研究进路上暂时告别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传统,转而从韦伯的人文主义传统中来解释和理解我国农村的自杀现象。这种进路转换更加切合当前我国自杀研究所具备的现实条件,也有助于克服迪尔凯姆进路的内在张力。如果说,要如何做到从本土的实际出发来研究本土的自杀问题的话,笔者认为这种研究进路的转换本身就可以说明研究的本土性,而并非必须得从本土中去挖掘概念才能具有本土研究特质(当然,这本身也非常必要,但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研究进路上的转换,使得我们必须要重新理解自杀。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将自杀当做一种“社会行动”,而不简单地是一个“社会事实”。也即我们要将“自杀行动”作为分析单位。因而,我们所要研究的就不是要去用另外一些社会事实来解释自杀(率)这一社会事实,而是要运用理想类型的办法来解释性地理解自杀这一社会行动。
我们理解自杀行动的重点是其社会意义,也即自杀者为了什么而自杀。通过理解其社会意义,我们再进而探讨为什么不同的区域内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会不一样。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从更宽广的层面理解其差异的机制,进而达到最终理解区域差异的目的。只有理解了自杀行动的区域差异的机制后,我们才可能采取有针对性的自杀危机干预手段。而当前国内自杀研究之所以无法达到或完成这一目的,其困境就在于他们采用了迪尔凯姆所开创的进路,但实际研究条件却不具备迪尔凯姆主义所要求达到的,如对自杀率的详细且准确的官方或民间统计数据的缺失和不可能拥有,或者仍然沿用心理学传统将支撑自杀行动发生的社会视为同质性很高的整体。因此,不改变当前研究进路,就无法克服并超越当前自杀研究的桎梏。
五、结语
从已有的数据披露来看,我国是一个高自杀率国家。这一客观现实需要社会科学研究者正视并关怀我国的自杀问题,从中去探究自杀的原因、意义以及如何对自杀展开危机干预。国内关于自杀研究现状主要集中于关注自杀的原因,其不足主要是研究者缺乏对自杀现象的意义理解,也即缺少对自杀者为了什么而自杀的目的动机的理解,此外,研究者还缺乏对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的解释,他们没能解释出为什么同样的自杀现象在我国的南方农村、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甚至更多其他可以细分的类型的农村会呈现出如此巨大的不同。这些研究的不足需要我们回溯并检视既有的关于自杀研究的理论传统,当前国内自杀研究的局限性病灶本质上是复制了既有理论传统的局限性所致。自杀研究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是自杀研究中的主流范式,然而,其忽视自杀的社会因素,将自杀的社会当作高度同质性的实在来处理无法完成理解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的使命。自杀研究的实证社会学理论传统是在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之外所开辟的社会学范式典范,这一范式构成了对心理学范式的巨大冲击,然而,它无法逾越作为个体的自杀与作为整体的自杀率之间的鸿沟,且这一传统过于倚重统计数字的研究方式使其容易落入“统计自杀”的窠臼,而脱离了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自杀”。而当前国内自杀研究所具备的现实条件实际上也不足以支撑在这一进路下展开研究。从人文主义社会学传统出发,将自杀行动作为分析单位,建构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并借此理解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进而理解自杀的区域差异当能弥补当前研究的不足,并为未来国内自杀研究开辟新的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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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农民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及其区域差异研究》(项目号:HF-07-19-2010-404)项目资助,为项目的部分成果。
Suicide Research: Dilemma Expression; Theory Inspection and Path Transformation
Liu Yan-wu
(China Rural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of HUST,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high suicide rate in China needs our researchers to face and concern this suicide issue. The shortage of current research is that researchers were lack of understanding the social meaning of suicide and the district difference. The pshychological theory tradition omited the social causes of suicide and took the suicide society as a homogeneous reality could not accomplish the duty to understand the district difference of suicide. The positivism sociological theory could not overcome the dilemma between the individual suicide and the whole suicide rate, what’s more, this theory tradition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statistic made it be easy to entrap the “statistic suicide” and separate itself from the “empirical suicide” in our daily life. If we apply the humanism sociological tradition to take suicide action as an analysis unit and construct ideal types to understand the social meaning of sucicide and the district difference of suicide, we will make up recent research shortage and plant new area to study the suicide.
Keywords: suicide research; dilemma expression; theory inspection; path trans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