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业化”是一个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使用频率很高、但又缺乏共识的模糊概念,虽然大家都在用,但是可能每个人的理解和所指都各不相同。通俗的理解,“教育产业化”泛指利用市场手段扩大教育资源、利用市场机制“经营”教育的各种举措。而比较学术化的表达,“教育产业化”是指在教育领域实行的被称为“单纯财政视角”的教育改革,即在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背景下,为弥补经费短缺,围绕着学校创收、经营、转制、收费、产权等问题,以增长和效率为主要追求的教育改革。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的教育政策,无论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人民教育人民办”的农村“普九”,还是大学高收费,学校广办公司开展多种经营创收活动,公办学校转制、“名校办民校”和择校热,公办高校举办“二级学院”、“独立学院”,以及用房地产开发的模式兴建“大学城”等等,大致都是循着这一思路。
然而事实上,“教育产业化”的观点只看到了教育与经济的联系,而没有看到教育与社会其他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的联系;只看到了教育对经济的推动空间,而忽视了教育本身的公益性价值。在我国,接受教育是受宪法和教育法律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教育的这种政治属性决定着教育要稳定社会秩序和调节贫富差距,防止和缩小社会的两极分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是一种国家行为,不完全是个人及其家庭的投资或消费行为,因此不能完全由市场来支配。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教育能显著改善个人的生存状态和持续发展能力,公平的教育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良性流动与和谐发展。因此,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不仅关乎个人利益,而且是对公共利益的有力保障。
然而,目前社会上也有人把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等同于“教育产业化”,甚至认为反对“教育产业化”就是反对民办教育。其实这种认识是不符合事实的。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与“教育产业化”完全是两个概念。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从本质上说,民办教育是民间主体举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其办学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同以营利为目标的私营企业是有本质区别的。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仅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政府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出发点与法理依据。事实上,将非营利的私立教育视为广义的公共教育的组成部分,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的一个共同趋势。
事实上,我国政府也一直在坚持保障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多年来积极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依法明确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的责任,努力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在义务教育阶段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和专项拨款的力度;建立和健全助学制度,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扩大“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扶助范围;实行杂费、书本费收费“一费制”,现在又确定了从农村开始扩大义务教育免费范围的时间表;严厉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限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对高中择校收费实行“三限”的规范性政策;严格控制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制度建设等。
今后,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要求,我国将依法增大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使之尽快达到同期发展中国家4%的平均水平,进而在更长远的时段内达到中等发达国家5%左右的平均水平。政府将全力支持免费义务教育,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领域的人才需求,保障弱势群体的学习权利,加强对于财政拨款使用的管理与评估,为政府在公共教育领域中的行为准确到位打好坚实基础。
总之,教育是事关国家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公共事业。教育作为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其公共性、公益性不仅不应弱化,相反应得到加强。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教育产业化”。(共16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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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组:《教育产业化不是教育政策的方向》,《求是》2006年第7期。
[2]杨东平:《“教育产业化”和教育市场化:两种不同的改革》,《学习时报》第3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