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诚:从“千里长堤”兴修看清代社会权力的转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0 次 更新时间:2016-02-2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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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诚  

【内容提要】 “千里长堤”是清代在河北平原中部兴修的一项重要水利工程,始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主体形成于乾隆年间,并持续修缮讫于清末,至民国年间逐渐解体。在长堤修筑过程中,既有朝廷发帑修筑的官堤,也有劝用民力兴建的民埝,“千里长堤”的修筑方式既有“民堤官修”,也有“官堤民修”。清代初期,朝廷借助发帑等方式积极介入地方社会事务。一旦长堤修筑完毕,维护成为常态后,国家将维护修缮权力交由地方政府,最终由地方士绅总领其事,民间乡绅遂由公共事务权力的执行者变为执掌者,伴随着权力上升的是清末民初浩大的地方自治运动。

【关 键 词】清代/千里长堤/权力转移


一、研究缘起

传统社会末期的清代,直隶省中南部水患频发,据笔者对《清史稿•灾异志》的统计,有清一代本地区共发生大小水患102次,平均不到三年即有一次水灾发生。为此,清政府在已有水利基础上,大规模兴修堤闸、涵洞、引河等工程,如永定河堤、南运河堤等。而在永定河与南运河之间,就修了一条绵亘千里的堤堰,初名“钦堤”,后改称“千里长堤”或“千里堤”。最早记述“千里长堤”的是雍正时期的《畿辅通志》,书中称其“起清苑县界,讫献县之臧家桥,周回于顺天、保定、河间三府之境,长千有余里,沿河绕淀为数十州县生民之保障”[1]。然而这只是对“千里长堤”起讫及长度的一种记述,在查考相关史料后,笔者发现有关“千里长堤”起点、长度等方面的史料概述有六种,且多种记述间相互歧异,只是雍正《畿辅通志》是最常见的一种①。这是由于“千里长堤”的兴修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直至道光初年才得以定型,其后又多有修缮之举。修建周期长,情况较复杂,才造成了史料之间多有牴牾。除了一些引述较多、前后因袭的典籍之外,不同时期的史料都或多或少反映了时人对“千里长堤”的不同认识。

在清代“千里长堤”修筑之前,河北平原已多有水利兴修。从东汉末年曹操开凿的平虏渠,到隋炀帝时期的永济渠,再到明清为缓解运河的洪水压力兴修的众多减河,每次规模不等的水利工程都会对河北平原中部的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而水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河流的改道、湖泊的淤没等,同样制约着水利工程的兴废。清人顾光旭在其《响泉集•文安县二首》中追溯“千里长堤”的历史为“滨淀堤千里,经营自宋元”[2],指的是千里堤的源头为北宋初年屯田使何承矩等人为了拒辽并修筑的“塘泺”。沈括在《梦溪笔谈》对“塘泺”所筑堤堰有过详细描述,称其长度“几八百里”[3]361,北宋的“塘泺带”在清代发展为直隶中部的东、西二淀,而八百里堤堰,则成为清代“千里长堤”的雏形。

二、“千里长堤”的兴修过程

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直隶大水,原有堤防“多漫决坍颓”[4]18,康熙帝命河道总督王新命会同直隶巡抚于成龙治理畿辅水利。由于是朝廷发帑兴筑,故定名“钦堤”[5]。此次河堤兴修主要是将明代及清初互不统属的河堤“连接一气”,并加固维护。至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王新命上奏云:“该臣等议得自雄县、新安、清苑、安州、高阳、任邱、保定、霸州、文安、大城、河间十一州县共隄长十三万八千丈零计七百六十六里,诚如圣训,惟坚固堵御者也。”[6]376首次兴修的河堤涉及大清河中游南岸与子牙河西堤,并不涉及献县臧家桥。此外,钦堤还经过保定府西淀南岸,至顺天府东淀西岸而止。康熙三十九年,朝廷又修河间府境内的滹沱子牙河堤,兼具官堤与民埝。这次兴修以献县臧家桥为中点,主要分布在河间府境内献县、河间二县。至康熙四十七年,地方又在河间县子牙河东岸筑民堤。至此,滹沱河北支,上自完固口、下至子牙镇已全部筑堤。

自康熙大兴堤工后,“隄固河平,民享利乐者二十余载”[4]18“毫无冲决之患”[7]。但雍正三年(1725年)“大水漫决尤甚,存者亦大半残缺”[4]18。次年,雍正帝命怡贤亲王兴修畿南水利,将堤堰加厚增高。至雍正《畿辅通志》记述,雍正十年(1732年),大堤附近情况为“迄今六载,高下丰稔,濒河近淀州县井闾皆歌乐土焉”[10]。乾隆二年(1737年)由“钦堤”改名“千里长堤”,这也是“千里长堤”命名的由来。在改名之前,朝廷对钦堤先进行了加高培厚的工作,由康熙时期的“顶宽一丈五尺至二丈,底宽五六丈,高九尺至一丈”[5],扩增至“底宽八丈,顶宽二丈,高一丈,作坦坡形”[5]。此后乾隆十年(1745年)又筑格淀堤,自大城县庄儿头,历静海县达天津县西沽[8]。格淀堤为淀中筑堤,迫使子牙河转道东行,单独入海。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皇帝亲阅清河河工,发现千里长堤东端节点三滩里至格淀堤西端节点庄儿头并无筑堤,遂下谕旨云:

本日朕阅看子牙河,特命阿里衮分道往勘,据称无隄处所东西约长十余里,其中间有民修隄埝,被水冲缺数处。每当雨水过多之年,村民一二千户,地亩千余顷,常被水患。村民见有钦差前往踏勘筑隄,无不欢欣踊跃,佥云从此子子孙孙皆可永远霑恩,且隄内之地亦可尽成膏腴,实于居民有益等语。从前修筑格淀隄原为捍卫村民,今三滩里至庄儿头十余里独无隄岸以资保障,村民未免向隅。著交与方观承再行详悉,相度接筑长隄,即敷实估计,妥议具奏。[9]574-575

乾隆帝下旨,命直隶总督方观承等将文安县境内千里长堤与格淀堤相连,归属“千里长堤”,堤段名为新格淀堤,而将乾隆十年所筑之格淀堤改称旧格淀堤[4]10。至此,“千里长堤”基本成型,其所经地域为顺天、保定、河间、天津四府,有清苑(今清苑县)、高阳(今高阳县)、安州(今安新县安州镇)、新安(今安新县)、雄县(今雄县)、献县(今献县)、河间(今河间市)、任邱(今任丘市)、大城(今大城县)、文安(今文安县)、保定(今文安县新镇镇)、天津(今天津市)12州县。千里堤绕行河湖有潴龙河下游;滹沱河、子牙河下游;大清河干流与东、西二淀。

三、“千里长堤”的修缮与崩坏

“钦堤”得名于朝廷发给帑金修筑,朝廷拨帑程序为一般筑堤前,地方大员对修筑经费估算后报送工部,经工部审批后,责成各地道库分别配发[10]。在堤堰修成后,地方大员需上奏折说明所筑堤长、顶宽、底宽、堤高及所费土方等各项内容[11]。官修的河堤竣工后,朝廷一般会派员查勘收验,对筑堤官员“稍有怠误即以严办,若有尽心职守之人,亦不可掩没其功。”如嘉庆十三年(1808年)堤工完成后,即派户部尚书德瑛、大学士刘权之“勘验堤工”[12]34。但拨帑修堤并未形成固定制度,朝廷对“千里长堤”的投入并不是主动而稳定的,在乾隆时期完善河堤体系后,据《东华续录》可知,“千里长堤”其后的维护状况为:

戊午谕:据裘行简奏直隶旧有千里长堤,自乾隆三十七年大加培筑之后,已阅三十余载,其新旧格淀堤自乾隆十年、三十二年增筑以来,亦久未办理。见在堤工卑薄处所,多被冲刷,河水淤塞,各水纵横四注平野,不可不亟讲疏筑……直隶千里长堤及新、旧格淀堤两项工程年久塌卸,附近民田多成巨浸。[13]

档案所言“千里长堤”河工“久未办理”,意思是朝廷没有大规模的发帑筑堤行为。没有较为充裕的帑金支持,千里堤体系日渐破败。不过即便如此,修堤仍在继续。在这三十余年间,修堤的资金、人力来源主要是“以工代赈”及“劝用民力”。河堤一旦出现险情,多伴随水灾的发生,大灾需赈,顺便用民力修筑河堤等公共工程,这“既可接济赈民,又可潜消旱潦”[14],因此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乾隆七年(1742年),朝廷对“以工代赈”的规定是,官堤给予全价,“至民堤民埝,原应民间自行修筑之工,遇偏灾之后以工代赈,自雍正十三年以后,照例准给官价十分之三。自乾隆七年以后,照例准给官价一半”[15]813。

梳理千里堤的修筑过程可知,其中既有官堤,也有民埝,这一问题在道光年间才得以解决。乾隆五年(1740年)直隶总督孙嘉淦在奏折有对“劝用民力”的详细说明,指出“劝用民力各工亦非尽委之百姓,臣已经委员会同地方各官为之分工段、量高卑、定尺丈、均夫役、立条规,选绅士之好义及乡里之公正者,董率其事”[16]。清初国家发帑筑堤是中央权力深入地方的体现,而劝用民力则使官方从地方事务中抽身,培植了地方,特别是乡绅势力。官方既减轻了筑堤负担,也放松了后期的监管,只是在灾情过重“民力难纾”时,朝廷仍会选择以工代赈。

在“千里长堤”与新、旧格淀堤筑成后,两堤虽已相连,名称、管理却一仍旧制。在乾嘉时期奏折中,常将“千里长堤”与“新、旧格淀堤”并称[17]。道光四年(1824年),素有治河经验的程含章上奏建议:“此项堤身,旧分千里长堤、新旧格淀堤、格淀叠道名目,其实止系一堤,一气相乘,应请统名为千里长堤,以归简净”[18]。不过这次更名只是将“千里长堤”名称有所扩展,囊括了格淀堤等,在实际管理与维护中,各堤仍互不统属。其后,由于子牙河堤防护工程繁重,朝廷将其剥离出“千里长堤”范围,正如道光帝在谕旨指出:“直隶千里长隄自高阳县之刘家沟起,至天津县之西沽炮口止”“千里长堤”在清后期文献中仅为“清河南岸也”。

道光五年(1825年),直隶总督蒋攸铦在“奏为直隶千里长堤工程告竣公同酌议善后章程事”[19]一折中列出“千里长堤”善后章程六条,各条内容除再次奏明将千里堤与格淀堤统名为“千里长堤”外,也提出了官堤、民埝不分的解决办法:“从前千里长隄本系民修,惟格淀隄并无民修之例,迨嘉庆十二年动项修理之后,亦奏准均归民修。现在隄工请帑一律修竣,应照旧章俱责成民间自行修理,每年大汛饬令近隄十里以内村庄,勿论绅士旗民,按户出夫,昼夜在隄巡防保护。”[19]朝廷将“千里长堤”的管理维护权交由地方,再由州县交与士绅办理。其余各条多涉及“千里长堤”的日常管理,如“严禁占礙河淀以资蓄洩”“酌设衩夫垡船以复旧制”“濒河险工应建堡房并筑防风埽段以御大汛”[19]等。道光帝览此奏折后,朱批“立法非艰,行法惟艰,故为政要在立法必行也”,并要求蒋攸铦“妥为之断不可日久怠生,仍复如前也”[19]。此奏折本意在制定禁令,约定章程,却反而可以看出当时“千里长堤”日常维护的问题,如东、西二淀附近百姓在淀泊淤积地区“栽种靛草”导致“蓄水之区尽为所占”;在淀泊中张网捕鱼“最足壅聚泥沙,洩水之途又复不畅”;河堤受水冲刷,日渐单薄等。东淀与西淀上承清河、子牙河支流,下入天津汇入海河,淀泊淤积致使一经大水即有漫堤危险,而河堤在嘉庆时期已经“有堤身仅存一线者,有堤址几如平地者”[11],一遇水患,即成险工。

在淀泊淤积外,河流改道,尤其是“浊流改道”对堤堰的冲击作用也不可小觑。“清浊分流”是清代治河的一个重要思路。相较于永定河及子牙河之“浊流”,大清河正身就是“清流”,不过即便努力分流,“浊流”仍不时影响“清流”。道光十年春季涨水之时,永定河浑流南徙东淀,逼近千里长堤。先是,“嘉庆二十三年永定河下游南移,将东淀杨芬港以下逐渐淤塞,致令大清河之水与永定河浑水合而为一,俱由杨芬港东南之岔河,经杜家道沟归韩家树正河行走,杜家道沟即千里长堤堤身也”[20]。永定河向南漫溢,不仅影响大清河清流与千里长堤,更会间接危及子牙河及南运河。永定河浑流旺盛的沉积作用,垫高了大清河身,使得河水随时有漫堤危险。时任直隶总督的那彦成提出加固堤身,道光帝却不尽满意,提出“现拟帮培杜家沟隄身原系急则治标之法,此外有无别策?俾淀不受淤水有归宿”[21]61。后那彦成于永定河下口处加以挑挖,引导泄洪。子牙河作为浊流,其上游之滹沱河在清代也多次改道,曾先后走南、中、北三路,其中汇入子牙河者为滹沱河北支。同治七年(1868年),滹沱河改道全由子牙河入海河,致使子牙河河堤险情频发,后“虽经肃毅伯李鸿章奏请展河筑堤,其害终未有艾也”[22]15。子牙河还会在河间府境内北经古洋河入五官淀(西淀湖泊之一),进而影响了大清河与“千里长堤”,加重了淤泥沉积,也增加了堤坝险情。

在同光时期李鸿章督直隶后,疲于应付“洋务”“发捻”的清政府再无暇顾及“千里长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最后一次拨款修堤后,再未有筑堤行为[23]16。进入民国后,随着河流改道、东淀淤塞、其他水利兴修等水环境的变化,作为统一河防体系的“千里长堤”已不复存在,而留作河堤名称的“千里堤”仅出现在文安、任丘等个别州县。民国十九年(1930年)九月《河北政府公报》刊有禁止天津县民间卖千里堤的训令[24],也是只言片语,“千里长堤”遂逐渐淡出时人视野。

四、地方事处权力的官民转换

“千里长堤”的修筑,体现出清代河堤兴修的两种形式,一是“民堤官修”,一是“官堤民修”。两种兴筑形式在其修筑主体、客体、资金来源以及修筑过程等方面均有不同,体现出了公共事务权力在朝廷、地方、民间三者之间的转换。

所谓“民堤官修”即是在民间堤堰基础上,由朝廷统一修筑的堤堰。国家发帑并委派河道专员专署河防,而地方官则由明代修堤的主导者演变为参与方、执行者。在“千里长堤”的兴筑过程中,除了国家发帑筑堤外,还有劝用民力等形式。此时国家则从地方事务的主导者变为参与者,同时让地方官员兼任河道事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士绅势力得到了很大发展,后期士绅甚至可以独立主持地方的筑堤事业,是为“官堤民修”。

除了主持修建的主体不同,官堤与民埝在修筑资金上亦有差别。官堤多由朝廷发帑兴筑,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朝廷拨帑修堤并未形成固定制度,往往与财力相关,不过也并非绝对,如在财政捉襟见肘的同光时期,朝廷也屡从直隶总督李鸿章所请发帑修堤。与其他经费来源相比,发放帑金是官方行为,资金分配及时充足,故而能迅速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但国家对“千里长堤”的投入并不是主动而稳定的,经常是其他资金调拨方式持续了一段时间,如果出现溃堤等险情之后,才动用帑金进行集中整治。

“官堤民修”的资金来源多出自地方州县及民间。“千里长堤”中来自地方民间的资金多出自朝廷摊派及乡绅捐款。“摊丁入亩”之后的地丁银是摊费的主要来源。清代末期,随着乡绅势力的增长及河堤体系的解体,乡绅捐款修筑本邑河堤蔚然成风。这样在“劝用民力”中壮大的乡绅力量,进一步控制了河堤的管理权。除摊派与绅捐外,还有官员捐俸与商捐等形式。与水利官营的官堤相比,民埝的修筑规模与效果,自然也不可同日而语。

“东周欲为稻,西周不下水”,在州县自行筑堤中,以邻为壑,在水利上各自为营是普遍现象,因此导致各种水利纠纷,甚至需要朝廷的调节。“千里长堤”在兴修初期是官方修筑行为,朝廷下发帑金修筑,之后按流域来治理维护,自上而下,凭借国家的力量促使州县协同修筑堤坝,大大减轻了州县间的矛盾。自然,“减轻”不等于消除,长堤修筑后,各州县仍有“昧于自卫之见”的做法,但相较于前,已然进步。不过好光景没有持续下去,同光时期,由于国力不逮,在各地依靠民间义赈修堤的方式已然成风。义赈的发展,相当于加强了民间士绅的力量。

国力强盛时,国家修筑大型水利工程,一定程度是中央渗透到地方的社会管理中,加强了集权;而国力衰微时,国家无力承担,被迫交出此类大规模的民生工程,接手的则是财力雄厚的地方势力,其力量在广泛参与社会事务过程中膨胀。中央与地方实力,在对峙中此消彼长,而水利工程仅仅是这一过程的缩影。随着地方大员在财力、人力上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和主导权,中央集权的地位被动摇,也就不难解释晚清愈演愈烈的地方自治运动了。

注释:

①与雍正《畿辅通志》相同说法有《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四《工部》、《续修大清一统志》卷七《顺天府四》、《乾隆府厅州县图志》、《嘉庆重修一统志》卷十五《保定府》、《畿辅安澜志•清河卷下•隄防》、《清史稿•地理志》等。其余五种说法分别为“千里长堤”经过雄县、新安、清苑、安州、高阳、任邱、保定、霸州、文安、大城、河间十一州县,长七百余里;起于保定府蠡县,终于河间府,长七百余里;起于保定府高阳县,讫于河间府,长度七百余里;起于保定府高阳县,止于天津府西沽,长四百余里;起于顺天府固安县达天津府西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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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光旭.文安县二首[DB/OL]//顾光旭,撰.响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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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安县志:卷一[M].高景原本,孙孝芬,增修.张鳞甲,增纂.清乾隆八年增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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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八○,乾隆三十二年三月乙丑[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0]李卫.奏为遵旨复奏直隶千里长堤工程题报迟延实属有因事,乾隆三年四月初六日[DB/OL].宫中档奏折,档号:04—01—05—0003—024,缩微号:04—01—05—001—0475.

[11]裘行简.奏为确勘千里长堤、新旧格淀堤及各项桥道工程应增应减分别办理事,嘉庆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DB/OL].宫中档奏折,档号:04—01—05—0112—030,缩微号:04—01—05—008—2549.

[12]王履泰.畿辅安澜志:滹沱河卷四[M].续修四库全书本.

[13]朱寿朋.东华续录:[M].续修四库全书本.

[14]潘锡恩.畿辅水利四案:卷三[M].清道光朝刻本.

[15]姚碧.煮赈规条•以工代赈[M]//姚碧,撰.荒政辑要:卷五,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

[16]孙嘉淦.奏为通省田中积水及河渠堤埝应兴修筑事,乾隆五年二月十四日[DB/OL].宫中档奏折.

[17]裘行简.奏为谕发帑银恭谢天恩并分段委员承办千里长堤、格淀堤培筑挑挖工程事,嘉庆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DB/OL].宫中档奏折,档号:04—01—05—0110—010,缩微号:04—01—05—008—2000.

[18]程含章,蒋攸铦.奏为估修任五县境千里长堤方价事,道光四年九月初二日:[DB/OL],宫中档奏折,档号:04—01—01—0665—033,缩微号:04—01—01—088—1304.

[19]蒋攸铦.奏为直隶千里长堤工程告竣公同酌议善后章程事,道光五年五月二十五日:[DB/OL],宫中档奏折,档号:04—01—01—0674—060,缩微号:04—01—01—089—2648.

[20]那彦成.任直隶总督奏议,道光十年四月九日:[DB/OL]//那文彦公奏议:卷六十六.

[21]沈家本,荣铨,修.续修天津府志:卷一[M].清光绪二十五年刻本.

[22]赵炳文,徐国祯,修.大城县志:卷一[M].清光绪二十三年刻本.

[23]政治官报•奏折类,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八日:[DB/OL],第一百四十号.

[24]河北省建设厅训令.[DB/OL]//河北政府公报,第一四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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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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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保定)2015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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