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0 次 更新时间:2016-01-07 11:03

进入专题: 法治理论   科学定位  

张文显 (进入专栏)  


【摘要】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科学定位,对于自觉坚持和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建设和法治工作中的思想指导、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西方法治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兼容并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

【关键字】法治理论;科学定位;核心要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丰富的思想渊源、鲜明的时代特征、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如何科学定位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直接决定着我们对它的理论认同和理论自觉,又直接关乎它能否在实践中有效地发挥行动指南作用。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前置性问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发表若干浅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1]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根本、最鲜明的科学定位。

所谓“要义”,就是实质性、本质性意义,就是精髓、决定性要素。在“要义”前面再加上“核心”二字,更凸显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而深刻的意义。正是这三个“核心要义”,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内容,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描绘出了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和鲜明标识。深入理解、全面把握这三个核心要义,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意义。

在这三个核心要义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问题;深刻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即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协调发展,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局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和前沿问题。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关于法治、特别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认知的集成,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2]因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等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博大精深,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军事、治党治国治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关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重大理论是其重要的具有综合性的组成部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虽然从时段上主要是指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以来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法治理论,但是它并没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伟大成果的毛泽东法律思想相脱节,而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原理,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法律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董必武、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者与实践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法制建设的长期探索与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与这两个时期的革命与建设实际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观点,内容相当丰富。例如,历史唯物主义的、革命的法律观,民主、国体、政体和宪法思想,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法制是人类文明的基本标志的观点,“两类矛盾”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等等。这些重要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中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没有割断历史、封闭自我,而是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而且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战国中期,李悝的《法经》创中国封建法典之体制,开成文法典之先河。随后建立的秦朝扩大了成文法的规模,奠定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封建法制的基本轮廓。汉唐诸代君臣与巨儒主张“德主刑辅”,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体,形成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鲜明特点。《唐律疏议》更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例。经过宋、元、明、清等朝代一千多年的法律文明维系、传承和发展,形成了被世界公认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广泛地影响和传播到周边国家,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于世界法制文明的顶锋。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经验和理论。例如,主张“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5]注重法律的良善品质,强调“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6]“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7]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社会和合;善于通过法律的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进行整合与引领,规范、引导和维系整个社会,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强调法律的任务不仅是“禁暴惩奸”,而且要“弘风阐化”;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徒法不足以自行”;[8]为官者、执法者要“天下为公”,清正廉洁,光明正大,执法如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9]“公生明,廉生威”;[10]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条文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以更好地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的实施不能就事论事,注重立法与执法并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1]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联系当代实际进行了科学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以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之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包含着对西方法治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兼容并蓄。西方法治文明源自古希腊、古罗马,积淀深厚,尤其是近代法治萌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有许多理念、原则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诸如依法而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权力制约、人权神圣、财产神圣、税收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言论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权利推定、“法无禁止即自由”等法治理论,以及司法(职权)独立、法官中立、律师自由执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学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坚持从中国国情和中国需要出发,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了西方法治经验和法治理论,使之与中国本土化理论相贯通,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开放性、包容性和科学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它的实践性,它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它指导法治实践,回答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并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前无先例、外无范式的事业,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遵循,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主要靠我们自己探索、实践和创造。长期坚持不懈的艰辛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为内涵丰富、逻辑自洽、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也有偏离法治轨道的深刻教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12]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们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作出两项最为重要的决定,一是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确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由此,法制得以恢复和重建,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在“文化大革命”结束的时候,中国仍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所以,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批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的法律。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一天通过了7部法律(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首次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1982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完成了对宪法的修改,颁布了新宪法,即现行宪法。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史无前例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国大业的重要目标之一。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2年,中共十八大作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科学判断和政治宣言,并作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小康”目标,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强调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发出“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号召。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成为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路线、重大任务等作出全方位的部署。党中央每一次重大法治决策和全国人大相应的决定都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正确引领和强大推动,也都是法治理论发展进步的标志和进一步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和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他们立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立场,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提出问题、反思教训、总结经验,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法治理论并不断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例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人治危险得很、搞法制才靠得住”,“一手抓改革和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重大理论。江泽民同志提出“法治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重大理论。胡锦涛同志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大理论。习近平同志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厉行“良法善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严治党、依法反腐”,“改革要于法有据”,“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等重大理论。正是这些重大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和理论观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体系。与此同时,法学界不断深入地开展法治研究。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围绕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法学界先后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有力地推进了法学领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开展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体系)、依法治国、法制国家、法治国家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建构意义的研究和论证,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的研究领域,推进了法学理论创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体系建设。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提速和提质,法治研究更加深入而广泛地推进,其中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立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的研究,在深化和创新法治理论的同时,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了法治的所有实践领域和实践问题。总之,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法学界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理论概括、理论检释、理论创新,从而形成了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的科学体系。以我们党的原创性法治理论为主体、以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为丰富的理论资源而构成的内涵丰富、逻辑自洽、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凝聚着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着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描绘了法治的中国道路,注入了法治现代化的强大能量,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在世界法治理论宝库中日益彰显其中国话语、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价值。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

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品格和鲜明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进程充分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处于创新发展之中,从未停止过与时俱进,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舵手和楷模。以党与法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厉行法治的关系为例,上世纪80年代初(1982年),邓小平提出并力主在党章中宣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体现了我们党尊重宪法法律、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意志;在进入21世纪之后的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执政”的命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新形势下,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三个至上”精准表述为“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在其他很多法治理论的发展方面也有很好的与时俱进、接续创新的样本。

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为对照,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需要相比,我国的法治理论还存在着对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公正司法、依法自治等方面的客观规律把握不透,对建国以来法治领域的经验总结不够、教训反思不深,对古今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研究和吸收不够,对各种有害的法治理念和法学思潮分析、批判不力,在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方面还存在概念化、体系化水平不高,法治理论对法治建设实践、法治改革实践、法学教育研究指导不足,法治理论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因此,必须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实际急需出发,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不仅明确地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需要不断创新发展,创新发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不断创新,才能适应法治建设和法治现代化的需求,才能保持法治理论之树常青;而且提出了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路径。

其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实际,才能根深叶茂、科学管用;二要“具有中国特色”,就是要坚守社会主义内核,体现中华法治文明,体现当代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精神,形成鲜明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以此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影响,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在全球法治治理中的作用;三要“体现社会发展规律”,主要是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规律、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律、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律、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律(特别是市场经济规律)、政治建设和发展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规律和法治中国发展规律)、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律、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规律、生态文明建设和修复规律,体现司法文明、法治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一般规律,等等。只有揭示出、认知到、阐述清上述各种规律,只有对客观规律保持敬畏和尊重,我们的法治理论才是科学的、令人信服的、受人尊重的理论。

其主要路径包括:(1)“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包括政治国情、经济国情、法治国情、党情社情,处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国情也包括世界情势等;(2)“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即各领域各方面各层次改革,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适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全球治理和国际关系法治化。当然,“适应”不意味着消极地跟在后面、总是落后于实践,而是要有远见和预见,做到理论先行;(3)着力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实践是理论的本源,只有植根于中国法治实践大地,才能发现和摄取法治理论发展的营养品,才能在法治经验理论化的基础上不断凝练精辟的法治理论要素,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4)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是新法治理论生成和广泛传播的时代,是理论创新的时代。法治时代是需要理论创新的时代,也是理论能够创新的时代,理论创新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第一要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发现问题、解答和解决问题,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实现理论观点突破,促成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和新理论的生成;(5)要注意吸收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大力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但是,吸收传统不是“简单复古”,借鉴外来不能“全盘西化”。


张文显,法学硕士,哲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2]同前注[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23页。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页。

[4]同前注[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35页。

[5]《韩非子·有度》。

[6][北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78页。

[7]《商君书·算地》。

[8]《孟子·离娄上》。

[9]同前注[5]。

[10][明]年富:《官箴》刻石。

[11][明]张居正:《张太岳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482页。

[12]同前注[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8页。


进入 张文显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理论   科学定位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96016.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2015年第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