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是新时代法理学和法治理论研究的时代使命和学术责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推动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关注和把握六个重要向度,即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法治体系的时代向度、法治效能的实证向度、法治世界的国际向度、系统法治的综合向度,由此加快构建新时代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关键词:法治理论;依法治国;法治体系;法治实效;国际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既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新的历史起点。伫立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新方位,站在从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历史新起点,着眼“两个一百年”和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聚焦和把握六个基本向度。
一、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
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领域的理论体现,是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十个坚持”为核心要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文化为主要根基的法治理论,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出发、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重要基础的法治理论,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探索中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改革开放以来努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尤其是在中共十八大以后,我们党及时总结国家和地方层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和发展了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逐步形成了“法治中国”的新概念,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概念,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新时代法治发展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规定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法治中国”是一个具有中国理论、制度和实践特色的原创性概念,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统领性概念。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尊严、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平安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
法理是指形成一个国家全部法律、某一部门法律或法治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的价值导向、基本精神、根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和哲学基础,是法、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等存在和运行的规律性表达和学理性依据。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哲学、法理学、法政治学的价值体系、理论基础和学理依据,它强调的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的“五性”特征——哲理性、法理性、学理性、科学性和实践性,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理论体系的理性特征和内在要求。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要求从法哲学、法理学、法政治学等学术和学理角度,运用法哲学、法理学、法政治学等基本原理和方法,观察研究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现象、法治运行、法治改革等基本问题,作出符合法治科学精神和法治国情的法理总结、法理阐释和法理表达。
第一,从法理向度研究和阐释新时代中国法治的思想价值理论体系,涉及政治哲学、法哲学、法理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方面的法理问题。这主要包括:(1)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价值、功能、原则、学说、范畴、方法和知识谱系的法理问题;(2)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以及法学的国家观、阶级观、政党观、民主观、法律观、法治观、人权观、平等观、正义观和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法哲学、法政治学、政治哲学的法理问题; (3)社会主义法治学说与文化、法治价值与精神、法治意识与观念、法治理念与思想、法治原则与战略的法理问题;(4)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法理问题;(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话语体系的法理问题; (6)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态度、法治心理、法治偏好、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情感、法治认知、法治体验、法治立场、法治信仰的法理问题。
第二,从法理向度研究和阐释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制度规范理论体系,涉及法治的基本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程序、法治结构等方面的法理问题。这主要包括:(1)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制度、体系、程序、规则、规范和架构的法理问题;(2)关于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和国家宪法宪制的法理,如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法理,关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一国两制”的法理,关于中国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立法体制、法律体系的法理问题;(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的法理问题;(4)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理,关于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公正司法制度的法理,关于全民守法和普法制度、法治文化建设制度体系的法理,关于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政法制度、监察体制的法理问题。
第三,从法理向度研究和阐释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运行操作体系理论,涉及法治原理的应用、法治行为、法治实践、法治实效、法治实证和法治运行等方面的法理问题。这主要包括:(1)关于法治运行实施的一般规律、特点、机制、行为、方式、条件、变迁、成效、评估等各个方面的法理问题;(2)关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力护法等良法善治各个环节的法理问题;(3)关于依宪/依法治国、依宪/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军、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等法治实施各个方面的法理问题;(4)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等法治发展各个领域的法理问题;(5)关于执政党遵循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带头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以及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等方面的法理问题。
第四,从法理向度研究和阐释新时代中国法治的相关关系理论体系,涉及法治存在发展的外部关系等法理问题。这主要包括:(1)新时代中国法治与人类法治文明、西方法学理论、国际法治理论、全球化法治进程、中华法系文明的法理关系;(2)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与“四个全面”“五位一体”、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法理关系;(3)法治与道德、纪律、政策、党内法规、习俗、乡规(村规)民约、社会自治规范、公序良俗等社会规范的法理关系;(4)法治与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正义、安全、秩序、尊严、权威、平安、幸福等价值追求的法理关系;(5)法治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图像识别、基因科学、生命伦理、现代医学等新兴科学技术的法理关系;(6)法治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秩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保证安全、实现幸福等社会公共职能的法理关系;(7)法治与政治、政党、政权、宗教、社会组织、以德治国、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良法善治、他治自治共治、法治德治“赛治”等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法理关系。
坚持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就是要从当代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洞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矛盾、基本规律、主要特征,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规律,增强法治的道德性、哲理性、法理性和实践性,使法治能够切实反映改革发展的基本特征,适应经济社会变革的内在要求,满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新期待新需求;就是要秉持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采用科学方法,立足法治中国建设实际,学习借鉴古今中外法理知识和法治文明经验,推动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努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二、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
在人类政治文明的源头上,政治与法治,政治学与法学,本来就是不分彼此的“一家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法学从政治学体系中独立出来,法治从政治生活中分离出来,最终形成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和法治体系。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比较强的学科。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中,政治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规范、制约和保障的政治,必然产生专制、权力腐败和政治紊乱;法治也离不开政治,“法治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没有政治的引领、支持和保障,法治必将形同虚设、一事无成。
在治国理政的一般意义上讲,“政”是指正确的领导,“治”是指正确的管理。孙中山在解释“政治”一词的涵义时说:“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列宁则认为,“政治是一门科学、是一种艺术”。在我国,与法治相对应的具有动词意蕴的政治,是指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战略决策、路线方针、方略政策、意识形态等政略方式治国理政的政策之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民主之治,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多党合作之治;是政党之治、政策之治、领导之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策略之治(坚持和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意识形态之治、道路引领、方向把握、立场确定、方式选择等等。
“政治中国”作为一个与“法治中国”相对应的宪治概念,是指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确立科学正确的指导思想,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有效的治国理政方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践行党章规定的性质和宗旨,带领人民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努力实现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强国梦,把中国建成为现代化法治强国的理论、实践和过程。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必须要有明确的政治立场和清醒的政治意识,把握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思考法律中的政策问题,关注法治中的政治问题,研究法学中的政治学问题,融合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法理和政理,推动政治的法治化运行,实现法治的政治化引领,确保政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政理”作为一个与“法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政治的原理、原则、价值、精神、道理等,即为政之道、为政之理。在我国,政治和法治的相互关联,政理与法理的辩证统一,最集中地体现在党和法的关系上。“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应当从政理向度正确认识新时代的党法关系,深刻把握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一,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相互联系、彼此作用、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在观念形态上,三者坚持理论自信,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实践形态上,三者坚持道路自信,统一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过程;在制度形态上,三者坚持制度自信,统一于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体系,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制度安排和根本制度载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第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时候不能忘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不论我们怎么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都会陷入两难困境。我们如果回答说“党大”,人家就会攻击说,你们主张“把党凌驾于法之上、以党代法、以党治国”;我们如果回答说“法大”,人家又会说,既然如此,那还要党的领导干什么?这是从理论逻辑上说的。如果从人民群众观察和感受到的现实法治还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的角度看,从人民群众对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热切期待看,“党大还是法大”以及党与法关系的问题,又不仅仅是一个理论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事实上,“权大还是法大”是一个真问题,在“县长大还是宪法大”等问题上,必须义正辞严地说: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国家宪法法律永远大于和高于个人手中的权力。
第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一致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定型化和国家意志化,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延续和具体化实施。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要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把改革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五,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体制机制,确保新时代政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正确。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必须将党的领导具体贯彻落实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第六,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原因就是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2018年的宪法修改,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发展和创新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应当坚持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加强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矢志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应当正确区分法治理论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既反对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从事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宪法法律的假学术行为,也反对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用解决政治问题的办法对待学术问题的简单化做法。在政治中国的政理视角下创新中国法治理论,既应当运用政治思维和政治原则确定出政治行为与学术行为的标准,把握好政治与学术的界限,统筹处理好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也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上述有关政治标准、政治界分的原则性要求规范化法治化,借鉴和引入法治领域诸如“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罪从无”等原理原则及其制度设计来把关,为推进新时代法治理论和学术创新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力法治保障。
发展和创新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坚持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应当处理好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法治)观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关系。要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律、革命与法律、阶级与法制、民主与法律、法的本质、法的功能、法的特征、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化等重要法律(法治)思想,准确理解其要义,把握其实质,解读其深意。决不能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实用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法治)思想,而应当把握和运用其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与时俱进地科学指导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同时还应当处理好法律(法治)理论学术话语体系与意识形态政治思想话语体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的法律和法治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但是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内在规律和基本特征,不能用政治概念和意识形态话语简单取代法学话语和法治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政治学”研究,但不能把法学直接变成意识形态的“政治学”。
三、法治体系的时代向度
中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最根本的时代性,就是新时代的时代性。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面临新机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面临新挑战,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面临新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时代和实践是法治问题的出题者,法学研究和法治理论是回应法治问题的答题者,时代和实践的内在动力不断推动法治理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坚持法治体系的时代向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以新时代提出的新问题作为法治创新研究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法治理论研究,是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动力源泉。在这方面,党中央在起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时为我们作出了表率: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当前,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困难。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立法质量不高一直是一个突出问题。虽然法律法规众多,但能够真正解决矛盾和问题并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并不太多,个别法律法规甚至形同虚设。立法过程中“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执法方面,虽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明显成效,但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野蛮执法、钓鱼执法、懈怠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司法方面,虽然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在守法方面,虽然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全民自觉守法的格局尚未形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没有从体制机制上得到根本解决。“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关注新时代法治领域的新问题,从法治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回应、提出解决方案,不仅可以引领法治改革实践顺利进行,而且可以促进法治理论不断创新发展。
第二,以新时代的新矛盾作为法治创新研究重点。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这些新需求新向往,基本上都是广义法治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面对新时代的新问题新矛盾,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既要研究解决中国法治供给不充分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也要研究解决中国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合理的问题。在法治供给不充分方面,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各领域都有不同表现,尤其是立法供给不充分不及时比较突出。由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实质上是变法性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335项改革任务,不仅需要制定一些新法如编纂民法典,而且引发现行法律法规半数以上需要改废释;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190项法治建设任务,其中大多数关涉现行法律法规的改废释。宪法和其他上位法的修改变迁,必然引发大量下位法做出立改废释的相应调整;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结合,必然增加许多新的立法立规需求和国法党规的改废释任务。然而,由于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不到位、高素质立法人员缺乏、整体立法能力不足等等,无论在立法效率还是在立法质量方面,现行立法供给都难以适应改革发展的新需要,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快立良法的新需求。在法治发展不平衡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当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中,存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护法等法治环节的发展不平衡,例如面对问题矛盾,一些地方还存在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的现象;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五大体系之间存在构建不平衡;三是在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中,既存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相互促进的不平衡,也存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不平衡,还存在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不平衡;四是在深化法治改革中,存在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立法发展、依法执政、法治监察等领域的推进不平衡;五是在推进司法改革中,存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改革的深化不平衡;六是在法治建设具体实践中,存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领域之间、东西南北中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中国法治发展的诸种不充分不平衡,必然从多方面影响、掣肘和制约法治中国建设进程。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把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矛盾作为研究和突破的重点,以法治新理论回应社会主要矛盾。
第三,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哲理性法理性的法治新理论。这是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着力点、着重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下简称“法治三新”)的命题,并把其精髓要义集中表述为“十个坚持”。“法治三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研究和科学阐释“法治三新”,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最新的理论引领。
第四,加强从法律大国迈向法治强国基本规律的法理研究。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法治强国是其应有之义。法治是实现强国梦的必由之路,法治强国是中国的强国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我国迈入了法律大国的行列,但我国还不是法治强国,即使到2035年也只是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离法治强国还有较大差距。所谓法治强国是指,一方面要坚定不移走法治强国之路,通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等途径,引领和保障中华民族在法治轨道上尽快强盛、强大起来;另一方面要把法治实力(法治硬实力、法治软实力、法治巧实力、法治竞争力)建设,作为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现代化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成为现代化强国建成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推进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就是要深入开展对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历史转变的基本规律、主要途径、重点任务、实现方式等重大法理问题的研究,为制定法治强国建设规划、实施法治强国战略、实现法治强国梦想,提供法治保障和法理支撑。
第五,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的法理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深刻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尊法信法学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在法治领域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推进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就是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的理论、制度、体系和实践问题,推进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第六,加强对法治中国概念的法理研究。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目标指引和战略谋划。法治中国与小康中国、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中国梦的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应当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包括法治中国概念、法治中国思想体系、法治中国理论架构、法治中国建设主要任务、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目标、法治中国建设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等,用对法治中国概念的拓展深化研究成果,促进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为开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提供理论引领。
第七,加强对良法善治的法理研究。“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世界历史早已证明,用恶法治国理政,最终结果必然是泯灭人性、祸国殃民。只有良法才能治好国、理好政,实现良政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国家若要善治,须先有良法。良法就是要求应当以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符合人类文明价值理性的立法体系治理国家和社会。良法对立法的要求和评判,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具有良善的正当价值取向,符合正义、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理性的价值标准;二是立法应当是民意的汇集和表达,立法能否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否体现人民的整体意志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评价立法“良”与“恶”的一个重要标准;三是立法程序应当科学民主,良法的生产应当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来保障和实现;四是立法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关系发展的实际,具有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五是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政治学意义上的“善治”包括十个要素,即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有效、参与(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稳定、廉洁、公正。“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付诸实施,把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执行运行好,公正合理高效及时地用于治国理政,通过法治卓有成效的运行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强化良法善治,必须加强对新时代良法善治的法学阐释和法治理论研究。
四、法治效能的实证向度
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那么法治的效能需要实证。法律制定的好坏、能否达成良法善治,应当在法治实践中得到检验,在法学实证中完成“验收”。“实证”的本意是指实际的证明、确凿的验证、科学的检验。在本文中,“实证”不仅具有终端的证明、验证、检验的含义,在其引申意义上还包括法治运行前端和中端的实践、实施、操作、运行等含义;既包括法治理论的证明检验,也包括法治实践实务,是观察和证明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是否有效能、有何效能、为何有效能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向度。
面向中国实际、了解中国实践、推进中国实证,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前提,是法治能够产生最大效能的重要保障。对如何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和法治实践发展,党和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任务、目标和要求。例如,在法治理论方面,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在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方面,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好坏优劣需要得到实践检验,法治效能的高低强弱需要得到科学实证。我们要汲取人类实证文明的有益经验,充分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开展法治效能的实证研究。
首先,实证法治效能必须坚持科学性。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采用科学方法、科学手段,遵循科学程序、科学规则等,科学客观地对法治运行实施状况进行观察、实验、调查和统计,获取科学的样本和数据(素材)进行分析研究,揭示相对客观真实的现象及其规律特征,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在方法论上,实证法治效能强调:第一,实证法治效能的方法必须科学。无论采用观察、实验、调查、个案研究、间接研究、统计分析等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方法,都必须符合科学规范的相关要求。没有科学的实证方法,就不可能有法治效能的科学认知。第二,实证法治效能的数据和样本要真实量化。客观真实,是实证法治效能的基本前提。只有获取客观真实的数据或者样本,才能进行实证研究,做出客观分析,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所以说,没有数据(样本),就没有实证法治;没有客观真实的数据(样本),就没有科学的实证法治效能的评判。第三,立场中立。实证法治效能的研究者要客观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回答研究对象“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是一道客观描述题,而不是主观判断题,因此必须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得先入为主、按照自己想要的结论去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不得主观臆断、按照自己的喜恨好恶去获取和分析研究对象。实证法治效能的研究者应当像《动物世界》的摄影师一样,在任何时候,摄影师的立场和职责是客观记录动物的活动等状况,即使动物存在生命危险而摄影师的举手之劳就可以轻易化解危机,摄影师也必须保持克制而不得采取任何举措进行干预。立场中立,既是实证法治效能研究的基本方法内涵,也是研究者的基本职业伦理。第四,要看到研究的局限和不足。实证法治效能采用的方法基本上属于归纳推理,而任何归纳推理只要没有穷尽研究对象,没有达到百分之一百,就可能有例外,其实证研究的结果就不能绝对化。任何实证研究方法,无论是观察、实验、调查、个案研究、间接研究、统计分析等,不仅本身各有其局限,在前期的方案设计、方法采用、对象接触等方面,在后期的价值判断、规范分析等方面,也都可能存在短板和先天不足。因此,任何法治效能的实证研究,都应当主动而合理地指出该研究存在的局限和不足。承认这种局限和不足的存在,并不会影响实证法治效能研究的成果,反而会增强它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其次,法治的实证研究既要证真也要证伪。在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某个地方、区域、领域或者单位的法治状况,往往与它们的政绩密切相关,法治工程往往成为它们的“政绩工程”。现实的法治实证研究和评估,常常会触及被实证评估对象的切身利益,它们报喜不报忧、多讲成就少讲问题等“趋利避害”的倾向有时非常明显。因此,对中国法治进行实证研究和评估,应当秉持正确的态度和立场。实证法治效能及其研究,不仅要证真,证明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一系列命题、观点、判断、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科学性及其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也要证伪,证明某些既有的法学结论、法治观点、法律认知的谬误、错误、虚假或不科学。即使法治效能的实证结论暂时既不能证真,也不能证伪,也没有关系。它虽然没有证明真理,也没有证明谬误,但它的实证过程和初步结论,很可能是朝向揭开真理面纱必经的某个阶段,也很可能是揭露错误所在不能逾越的某个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生命离不开实证的支持和检验,尤其是针对长期以来法学界习惯使用的对法和法学问题的价值研究、概念研究、规范研究、制度研究、比较研究等,对这些研究的深入和展开,对这些研究的机制和动态,对这些研究的效率和功能,对这些研究的结论和观点,都需要在法治实证向度的再研究中得到验证、深化和推进。
最后,应当特别关注大数据、互联网等高科技带来的“实证研究革命”。我们正处在信息化的大数据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仅已改变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且将改变我们自己,改变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大数据开发了人类的“第三只眼”,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分析、处理、挖掘,可以让我们深入洞察充满未知的世界。传统的实证研究方法,如田野调查、问卷访谈、抽样调查、样本分析等固然非常重要,必须坚持,但是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使我们获取海量数据信息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坚持法治效能的实证向度,不仅要重视理论观点的创新,更要重视实证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创新,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推进法治实证研究的革命,使过去法治实证研究在样本海量收集、迅捷处理以及精细化、精准度等方面的不可能,成为今天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可能,从而推动法治效能实证研究“弯道超车”的实现。
实证强则法学强,法学强则法治强。一个国家走向法治之路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历史传统、集体心理行为等相契合、相适应,简单生硬地照搬照抄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更严重的问题。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首先不是来自一整套先定的法学或法治理论,而是来自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来自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在法治效能的实证检验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实践中创新发展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
五、法治世界的国际向度
中国法治进步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法治文明进程离不开中国。中国清末变法以来,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日本向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学习,但都没有真正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是向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模式学习,初步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基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建设比较多地注意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推进了新时期法治的快速发展。例如,在民商法领域,中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中国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刑事法领域,中国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罪刑法定和公开审判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中国也吸收了不少国外的法治经验。在学习借鉴国外法治实践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为其法治实践提供学理支撑的国外法治理论观点,也得到了学习和借鉴,极大地推动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包容性发展。
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应当放到世界法治文明的大格局、大舞台当中进行创新发展。一方面,要坚持中国法治理论的民族性、原创性和中国特色,不忘本来、面向未来,复兴中华法系文明精髓要旨,弘扬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成功经验,体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最新成就。当然,“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要坚持中国法治理论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国际性,吸收外来、走向未来,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坚持法治世界的国际向度,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吸收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理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针。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在国际向度下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竞争共存的包容性。我们既要注意研究借鉴全球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治发展的先进成果,又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要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的时代潮流。其实西方有学者早已指出,全球化时代西方传统法律理论面临严峻挑战:“主流英美法律理论传统上只关注两类法律秩序:国内法和国际法。今天,对世界法律的描述必须是更复杂的一幅图画,包括已确立的、又复兴的、正发展的、刚发育的,以及潜在的等各种法律秩序形态。在全球性层面上需要新的法律秩序,尤其在通讯、环境、地球和其他星球自然资源方面。”外面的法治世界很精彩,我们既不可能闭关锁国、视而不见,也不应该拒之门外、闭目塞听。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绝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第二,参与推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的时代。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际利益关系表现为法律关系,绝大多数国际斗争表现为法律战,绝大多数国际秩序主导权表现为道义话语权、规则制定权、规则解释权、规则适用和裁断权等等。所以,中国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坚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要在国际社会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中华民族强起来,就必须更加重视国际法治,积极加强参与、影响和主导国际法治建设,促进人类法治文明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华法治文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就必须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国际法窠臼,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占领国际法理论和全球治理规则的制高点,研究构建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的更加公正文明的国际法治理论体系,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国际法治规则的制定。
第三,加强国际法治理论研究。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中国法治在国际上要发挥这样的作用,一项重要任务是从世界法治视角加强中国特色国际法治理论研究。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包括通过深化对国际法治(法学)理论与实践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出推动国际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中国贡献。“国际法治将为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国际制度保障,不仅有利于提升中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法治建设水平,还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到中国全面开放的进程之中,在赢得国际声誉的同时,为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当前,在国际法治理论研究方面,迫切需要加强和深化以下方面的研究:(1)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的研究,以优化全球治理体系为宗旨推动创新国际法,以提高全球治理效率为目的强化遵从国际法,以实现全球治理价值为归宿公正适用国际法。(2)加强关于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研究,各国应当坚持公平正义,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3)加强维护国际法治秩序,保证国际法实施机制的研究。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4)围绕“一带一路”国际法治和区域法治的问题,开展相关经贸投资法律制度研究,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贸易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5)加强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的研究,探讨新时代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推动国际法在中国国内有效合理有序地实施。(6)加强国际法学理论研究,善于提炼法治理论的标识性、标志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法治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积极参与和推进世界法治理论、法治观念和法治话语的创新发展。
六、系统法治的综合向度
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从系统法治的综合向度来看,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治子系统工程,需要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给予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
第一,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部系统工程。这主要包括:(1)实施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良法工程,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骨干工程,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点工程,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工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5)实施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政治工程,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依规治党、制度治党。(6)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工程,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时代化,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7)实施法治队伍建设的主体工程,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8)实施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统领工程,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外部系统工程。这主要包括:(1)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政治工程,三者统一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平台。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2)实施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的依法(依规)治权工程,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相统一,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用法律和制度管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3)实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双轮驱动”工程,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完善法治,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最重大改革于宪有据,以宪法和法治引领、促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4)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结合的“双推进”工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体系,努力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和智能化。(5)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德共治工程,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法安天下,德润民心。(6)实施法治中国建设与平安中国建设相结合的共建工程,把授权与控权紧密结合起来、把维权与维稳紧密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保障平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新时代中国法治创新发展的理论系统工程。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宏大的子系统工程。实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这个子系统工程,就是要把上述法理、政理、时代、实证、国际这五个方面的向度统合起来理解,从系统思维和系统工程的整体角度来把握和推进。
新时代中国法治的法理向度要回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法理依据和思想渊源、法理本质和时代特征、法理价值和主要功能、法治属性和法学定位等法治理论和法治范畴的基本问题,它所研究和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理性、法律性、科学性、学术性、规范性、体系化和制度化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核心与灵魂,是新时代法治理论与政治理论、德治理论、规治理论、心治理论、治理理论、“赛治”理论、自治理论、他治理论、共治理论、互治理论等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基本向度。
新时代中国法治的政理向度要回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政治哲学、政治价值、政治方向、政治本质、政治灵魂、政治原则、中国特色、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等基本政治理论问题,它所研究和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导向性、合理性、正当性和现实性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政治坐标、政治底色和政治方位,以确保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正确方向、正确道路和中国特色。
新时代中国法治的时代向度要回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纵向比较的时间坐标问题,即在时间比较的历史方位下,在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如何立足当代中国的法治国情、政治国情和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断创新发展。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中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从中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时代向度所体现的,是法治理论的现实性、时代性、原创性、中国化和问题导向,要达成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实证向度要回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实践标准、评判标准和检验依据的问题,即在当代中国法治现实下,如何通过法治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发展,引领和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协调发展,通过评价和分析法治体系的建设质量、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法治政府的建设进度、司法改革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际成效、依法治理的地方经验等法治实践状况,检验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民族性,把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建立在科学实证的数据、事实、经验等客观量化材料的基础上,建立在对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规律、特点、条件和趋势的科学把握的基础上,扎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无比深厚富饶的实践土壤之中。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要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就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实证)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实证)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
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国际向度要回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横向比较的空间坐标问题,即在全球化和国际比较法的视角下,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在当代世界法治文明中的地位、角色和贡献。哲学社会科学“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这是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历史上中华法系辉煌灿烂,在亚洲国家中产生了重要影响。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不仅要立足中国的法治国情和实际,而且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影响和促进国际法治理论发展;不仅要独善其身,而且要兼济天下,在国际法治理论平台上得到认可,为国际法治理论发展和世界法治文明做出中华民族的新贡献。
总之,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国与世界相融合、历史与现实相统一、法治与政治德治相整合的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每一个要素、每一个子系统、每一个环节的健全完善,每一个向度和问题的深入研究,都至关重要。法治理论必须更加关注对其各个零部件之间的相互兼容、彼此匹配、优化协同等整体性问题展开研究,更加强化对其协同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进行深入研究,用全新的法治系统理论为引领和支撑,促进国家法治在整体上实现最优组合、发挥最佳效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总体进程。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