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这个政治民族诞生于何时,向法学家提出这个问题,就好像向哲学家提问时间到底是什么——若无人问,答案仿佛是不证自明的,但一旦有人问起,答案反而无处寻觅了。那个不证自明的答案将美国的建国追溯至1776年7月4日——在这一日,大陆会议批准了杰斐逊执笔的《独立宣言》,7月4日也因此成为美国国庆日。
两代人之后,在美国内战即将进入第三个年头之际,林肯总统在葛底斯堡演讲的开篇宣布:“八十七年之前,在这块大陆之上,我们的父辈创建了一个新国家。”由此可见,林肯这位通过再造共和而为建国宪法续命的“国之子”,也将美利坚政治民族的诞生追溯至1776年的《独立宣言》。
但如果我们细读《独立宣言》的文本,或者将1776年《独立宣言》、1781年《邦联条款》和1787年《宪法》这三部“建国根本法”连贯起来进行解读,我们就可以绘制出一幅新的美国建国历程图,它不符合既存于我们头脑中的常识史观,也区别于林肯总统在葛底斯堡演讲中讲述的建国故事。在这幅新历程图所设定的历史坐标系上,美国政治民族的生成并非对应着某个神奇时刻,好像只要跨越了这个时间点,美国这个政治民族就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诞生。
虽然建国是一种标志着“时间开始了”的政治伟业,但建国本身并不是一种一蹴而就的过程。在美国建国的时间坐标系中,美利坚政治民族的生成占据着一个从1776年到1788年的历史位格,它起始于1776年7月4日,是因为《独立宣言》斩断了原英属北美殖民地同大英帝国的政治纽带,终结于1788年6月21日,是因为费城宪法在此时刻获得了“我们人民”的同意,完成了一个“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的宪法建国过程。这样看来,林肯以1776年作为国之起源,只能说说中了开头,但却没有延伸到结尾。
为什么这么说呢?
《独立宣言》宣布的是谁的独立?
当我们以1776年为时间原点开始讲述建国故事时,千万不要忘记美国还存在着一个长达一个半世纪之久的“史前史”时期,也就是我们所知的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历史阶段。即便是从1607年英国殖民者在北美建立起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开始计算,这也是一个长达170年的历史周期。虽然在美国走过“革命-制宪-建国”的光荣三部曲后,漫长的殖民地时代就失去了它在宪法史中的独立地位,成为一种为了“1776-1788”这一建国时刻而存在的“预备立宪”。但即便如此,这时期并不是一种法律真空的存在,事实上《独立宣言》作为一种法律文本,恰恰是镶嵌在北美殖民地与英国宗主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内的。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回到殖民地时代的宪制框架内,才能真正理解《独立宣言》的法律意义。
根据历史学家玛丽·比尔德的研究,大英帝国内部存在着调控伦敦和北美殖民地之间统治关系的帝国宪法,也即她所讲的“跨大西洋的宪法实践” (transatlantic constitution)。在这种宪制框架中,虽然同在北美大陆上毗邻而居,但各殖民地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着横向的法律关系,它们的政治身份都是根据纵向的帝国宪法而得到安排的。如果说后来签署《独立宣言》的十三邦在此时期有何共同之处,那么也只能归结为它们都是英帝国在北美大陆的殖民地,在1770年代之前,十三个殖民地并没有“联合”或“合众”的意图和举动。
跨大西洋的帝国宪法,因此就构成了《独立宣言》诞生的法律背景。《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顾名思义就是要宣布独立,解除既存的同英国本土的政治纽带,追求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的“独立和平等的地位”,这些都是《宣言》开篇第一段即宣布的。但我这样表述,显然隐藏着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也即《独立宣言》宣布的是“谁”的独立,究竟是签署《宣言》的十三个邦各自分别的独立,还是一个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独立?事实上,在提出这个问题之后,回答这个问题反而不是那么难。既然在1776年之前在大西洋两岸实践着的帝国宪法中根本无所谓“合众国”这个法律实体,那么《独立宣言》所宣布独立的,也只能在《宣言》起草前早就存在的十三个邦。
事实上,《独立宣言》的文本也完全有迹可查。
如果查阅最初印在羊皮卷上的《宣言》版本,那么在“大陆会议,1776年7月4日”的大标题下隐藏着《宣言》的全称标题: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上述英文标题可翻译为《北美十三邦的联合共识宣言》,其中的关键在于标题内的“united”这个单词是一个小写,因此它在语法结构上同更前面的“thirteen”是一致的,都是用来修饰首字母大写的“States”的前置形容词。换言之,这标题内根本就没有出现我们信以为真的“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如果没有留意到united的大小写差异,也至少要意识到,不可能存在着13个“合众国”)。因此,《独立宣言》的主体由始至终都是北美的13个邦,它们在这时如果有任何“合众”之处,当然不是要“合众为一”,而是联合起来宣布脱离同英王的政治关系。
与之形成前后呼应的是《独立宣言》的最后一段,执笔人杰斐逊用了一个英文长句来书写宣言的法律结论,其主干部分如下:We…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olemnly publish and declare, That these United Colonies are, and of Right ought to be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首先,“united”在此处仍是作为前置的形容词而存在的,《宣言》的主体是“我们……北美诸邦的代表们”。其次,《宣言》最终宣布各殖民地应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这里的关键当然是“States”作为一个复数的存在。也就是说,在《独立宣言》过后,北美大地上出现的是多个 “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而不是一个“合众国”。在整部《宣言》内,完全没有出现“美利坚合众国”(因此凡在《独立宣言》中译本中将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译为“美利坚合众国”的,都是于法理、于语法皆不符的错误),“united”这个词不是说各邦在这时已经在法律身份上联合起来,而是指它们在脱离英帝国而独立时保持着相互间的步调一致,以防被强大的英国军队各个击破。在此意义上,《独立宣言》更像是一个策略性的外交文件。
主权去哪里了?
如果我们继续追踪“united”的书写问题,那么到了1781年的《邦联条款》即可找到由小写向大写的变化。《邦联条款》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本邦联(Confederacy)定名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如果将《宣言》和《条款》两相对比,那么《宣言》内首字母小写的“united”只是一个形容词,而《条款》内首字母大写的“United States”则是邦联这个政治体的法定名。但问题在于,《邦联条款》的生效是否意味着参加《条款》的13个邦已经结成了一个国家,因此第一条内的“United States”应译为“合众国”。在我看来,答案是否定的,这时候的“United States”当然是一个法定名,但在1781年《条款》至1788年新《宪法》生效期间,“United States”更像是现在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所以我更愿意把它译成“北美联-邦”。当然,这里的“联-邦”并不是指费城宪法所创造出的“联邦共同体(federal union)”,而是指各个邦国联合起来而构成的Confederacy共同体的组织形式。换言之,从1781年至1788年间的Confederacy,是一个由各邦联合起来的邦际组织,是一种“联合国在北美”(而不是“美利坚合众国”),就此而言,《邦联条款》更像是一部主权邦之间签订的条约,而不是合众国的第一部宪法。
阅读《邦联条款》的文本,也是这样规定的。
首先,《条款》第二条规定,在结成邦联共同体之后,各邦仍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紧接着的第三条也指出,邦联是“为了共同防御”所结成的“坚定的友爱联盟”。也就是说,邦联作为一个共同体(union),只不过是一个“联盟(league)”,而盟内的组成单元是仍保留主权的各个邦/国。其次,根据《条款》第五条,各个邦国无论疆域大小,人口多少,在邦联会议内只有一个表决权。这种代表权的分配模式,更接近国际组织内一国一票的议事原则,而不是主权国家在建构全国性政治的过程中如何计算地方政治力量,事实上,后者是1787年费城会议代表们在起草宪法中所着力解决的问题。最后,在最关键的第十三条内,《条款》设定了自我修正的程序要求,根据此条,任何对《条款》的改动都需要全体各邦一致同意方可生效,换言之,《条款》的修改实行一邦一票的否决制,这也对应着国际组织的权力结构以及国际条约的议事规则。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只是一个简称,其全称是“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between the states of New Hampshire….and Georgia”。因此,从《条款》之全称标题来看,所谓邦联,正是由各个具体列举的邦国所组成的“永续联合体(perpetual union)”。事实上,《条款》第三条规定“上述各邦(the said states)在此加入……一个坚定的友爱同盟”,而这里的“上述各邦”所对应的就是在标题内一一列出的各个邦国。就此而言,邦联组织的致命缺陷就在于它本身的政治构造形式,也就是说,邦联只是“北美联-邦”,只是各主权邦联合起来的议事协调组织,所以说终其整个邦联时代,这个联盟体一方面是没有统治的能力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又无力在《条款》第十三条的框架内进行自我革新,所以才有了1787年之夏费城会议的召开。
插播内容:美英巴黎和平协议
那么什么时候united States变成了United States呢?就是在独立战争结束后英王政府和大陆会议代表在巴黎签署和平协议的时候。
巴黎和平协议封面,United大写了。协议正文第一段,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一次出现,至少英国是把他们看作一个整体的。协议中的地图上,十三邦是被英国看作一个整体的。外交认可其实对于一个新主权国来说非常重要,在18、19世纪能被英帝国外交认可,以及如何被英帝国认可,地位相当于如今一个新国家如何被美国认可。
“九邦新造”的神奇时刻
关于“费城会议”的故事已经讲过许多遍了,我在这里要补充的是,虽然我们今天回头去看,这场1787年之夏的会议因为缔造出延续两个世纪之久的美国宪法而衍生出神圣的“奇迹”叙事,但在会议的当下,代表们清楚地意识到,他们所起草的宪法,只不过是一个草案,如宪法之父麦迪逊所言,这是一部等待着作为最高权威的“人民自己”去批准的“建议案(proposal)”,若是没有人民的批准,则费城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还未开始就已终结。
但“人民自己”这个政治体如何出场,如何组织起来,就宪法草案给出他们或批准或否决的意见,最终以何种标准判断宪法草案已经得到人民批准,归根到底要追溯至宪法草案的第七条,“经九个邦的宪法会议的批准,本宪法即得以确立,在批准宪法的各州内发生效力”。就此而言,我将1787年宪法在1788年得到原邦联内九个邦的批准而正当地建立起联邦共同体的过程,概括为“九邦新造”。换言之,当新罕布什尔在1788年6月21日成为批准宪法草案的第九个邦之时,美利坚政治民族长达十数年的生成过程划上了一个暂时的句点。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一时刻至少汇聚了三种同时发生的大转型。
首先,费城宪法生效后,原《邦联条款》自然失效,而《条款》内宣布为“永续联合体”的邦联组织也同时完全解纽。其次,各个邦国在面对宪法草案时,是否批准乃是它们作为主权邦所具有的内在权能,而一旦新宪法生效,那么之前选择批准宪法草案的邦就自此后不可逆地失去了主权,而成为新联邦框架内的“州”。换言之,虽然宪法第七条都是用“States”来表示,但在宪法生效前后,States已经发生了脱胎换骨的转变,之前是主权邦,之后则是作为地方的各州。最终,虽然各个邦在批准宪法时是分开进行的,人民如何发出声音,就在于各邦宪法批准会议的审议和最终表决,因此在宪法生效之前,实际上并不存在着宪法序言内所说的作为制宪者的“我们合众国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只有在各个邦国内存在的“人民”。但九邦新造之所谓“新”,就在于宪法批准过程以及所激发起的人民动员、辩论和审议,塑造出了“我们人民”这个新政治主体。严格说来,1787年制宪会议之所以不是一场颠覆邦联的秘密政变,也就是因为这一新政治主体的出现,宪法这部文件得以将此前的主权邦“联合”起来,开启了“合众国”这一宪法共同体的漫长的建国时刻。
从1776年至1788年,美利坚政治民族的生成是一个革命、战争、制宪步步交织的复杂过程。隐藏在1776年《独立宣言》背后的是自称为“w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united States”的主体,此时,不仅合众国尚不见踪影,而且原英属各殖民地派驻到大陆会议的只是他们的“代表”。而1781年的《邦联条款》也并未实现法律性质的飞跃:虽然北美诸邦共同组成了邦联共同体,但邦联,顾名思义,仍然只是各主权邦的联盟而已。只有到了1787年宪法的起草和批准过程中,“我们人民”才得以锻造出来,而宪法将其正当性直接建立在人民的意志之上,原先存在的各主权邦才最终united在这个“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中。
本文作者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雅理译丛》主编。本文于2015年11月24日首发于澎湃新闻私家历史栏目。《选·美 iAmElection》授权本栏目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