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编辑部:向法治中国迈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8 次 更新时间:2015-12-28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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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具有深远意义的一件大事。这个《决定》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

自辛亥革命起,中国人就追寻着没有皇权专制的民主社会,但经历了无数的抗争和失败,美好理想总是没有眷顾这块干涸的土地,1949年才把"共和"写进了自己的国名。然而,几千年沉重的历史包袱固执地纠缠着我们,不但法治国家没有实现,反而一度陷入到无法无天的可怕深渊。

四中全会为摆脱沉重的历史包袱做出了可喜的努力。

在四中全会召开前夕,有些报刊发表讲专政的文章,想把依法治国纳入专政的老路。众所周知,专政理论与法治理论是不同的话语体系,前者主要是针对激烈的对抗社会,后者则针对和平建设的社会。列宁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可见专政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治的否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了65年,原有的社会关系已被新的社会关系所代替,今天的国家政权显然不是列宁1918年说的"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当然,对于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对于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当然要依法惩处,但这不是阶级专政,而是法治应有之义。四中全会没有把无产阶级专政当作依法治国的手段,符合当前中国国情。

四中全会以前,也掀起了一阵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舆论。四中全会没有被这种舆论所左右,没有把阶级斗争写进《决定》。1956年以后,经济上的阶级已经被消灭了,按政治和思想划分阶级的理论,也因它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而被人们唾弃。现在这些人讲的阶级斗争的对象是谁呢?是改革中发展起来的民有企业主,还是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如果是这样,那不仅是历史的倒退,而且一定会造成极大的混乱!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不同阶层之间难免有矛盾。这种矛盾不能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解决,而只能用法律来协调。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法律公平地保护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同时依法打击那些损害大众利益的利益集团的非法行为。用法律来协调阶层关系,这是治国理念的大进步,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进步。

几十年来,我们一直搞阶级斗争,搞专政。这个传统,在某些文件中还存留一些遗迹。这些遗迹正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沉重包袱。四中全会放下了这些包袱,证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勇气和创新精神。

对"依法治国"要有现代意义上的理解。中国从来不缺法律,从大秦律到大清律,到"六法全书",历代统治者都是按他们制定的法律来统治的,也可以称之为"依法治国"。这些法律都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掌权者根据他们的意志制定他们所需要的法律,用这些法律约束和惩罚老百姓。这样的"依法治国"不是现代社会的法治,也和中共十八大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背道而驰。

由于政府权力十分强大,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在政府权力面前都是弱者。弱者需要保护。法律是制约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法治不仅以法律规范公民行为,首先是以法律约束统治权力。法治就是法的统治,只有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律服从权力。法高于一切人的意志,当然包括统治者的意志。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有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规定,就是"法上无权"原则的体现。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如果这一要求得到落实,将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重大进步。

将"八二宪法"和现实对照,就会发现我国现行的制度、政策、法令和很多政府行为,与宪法的规定差距很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长期被虚置,这是何等荒唐的事!根据四中全会的《决定》,将虚置的宪法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将一切违反宪法的制度、政策、法令改变过来,使其与宪法一致,这是最现实最紧迫的大事。

多年以来,本刊一直为落实宪法鼓与呼,为此承受了沉重的压力。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是我们多年的迫切愿望,本刊将不负众望,继续为民主与法治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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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炎黄春秋》2015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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