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从文化身份之维、文化知识之维、文化意识之维、文化行为能力之维等四个维度对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进行探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公民的文化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是对合格公民的身份认同要求;熟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对合格公民的文化知识要求;树立文化权责意识、文化参与意识、文化自觉意识和自信意识是对合格公民的文化意识要求;具备相应的文化表达和文化思维能力是对合格公民的行为能力要求。
【关 键 词】文化/合格公民/文化维度
一、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有的文化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
公民的文化身份(cultural citizenship)一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是将其视为一种附加在政治和经济之上的范畴,将文化与公民身份问题联系起来放到一个领域中进行讨论,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削减社会福利的改革措施,促使社会向多元化、尤其是文化多元化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文化权利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有学者对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进行批判,认为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三个方面对公民身份进行建构是很有必要的,但同时也是非常狭隘的,必须尊重文化的多元性。布赖恩•S.特纳(Bryan S. Turner)和莫里斯•罗奇(Maurice Roche)认为,“除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之外,我们现在还可以开始谈文化权利了”[1](P1)。雷纳托•罗萨多(Renato Rosaldo)和约翰•厄里(John Urry)将文化和公民身份问题联系起来,探析两者的内在关联。雷纳托将公民身份问题与文化权利联系在一起,而厄里强调文化公民身份是商品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产物。虽然他们的观点不同,但将文化与公民身份联系起来,拓宽了公民身份的研究框架。[2](P3)
究其原因,文化公民身份的提出根源于公民自身所具有的文化属性。公民作为一种客观的文化存在状态,自出生之日起,就受到所处文化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如克罗贝尔说,文化具有很强的塑造性,平常我们不容易看出文化塑造人的全部过程以及文化蕴藏的巨大力量,因为它发生在每个人身上,逐渐缓慢的发生……人除了顺着它走以外,就别无选择。因此这个塑造过程便很自然。[3](P180)换句话说,公民就是被文化塑造的“文化”人。文化公民身份的确立不仅与其自身所具有的文化属性相关,更与其通过拥有国家成员资格——公民(国家在法律层面的认可)——而获得的文化权利和必须承担的文化义务有关。布赖恩•特纳认为,文化公民身份最初被看做是文化赋权(culture empowerment),即有效地、创造性地和成功参与民族文化的权利。[4](P17)与文化权利相伴而生,公民也要承担起保护弘扬民族文化的义务。公民通过享有相应的文化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文化义务,在参与民族国家文化建设过程中,传承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并在传承中实现创新。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的文化身份因公民所具有国家属性而呈现出差异性,它突出强调公民的国家成员资格以及按照民族国家文化所携带的价值观念进行日常的社会文化生活。如,通过中国国籍或美国国籍而拥有公民资格的中国公民与美国公民,其文化身份的本质就截然不同。具有文化身份的中国公民要求他们认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等,而具有文化身份的美国公民则要求他们认同美国文化。可以说,民族国家是我们确切理解、维护和延伸文化公民身份的关键核心。[5](P181)
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国家认同主要是指公民对我国文化思维方式、文化价值取向、文化生活方式、文化发展方向的充分肯定与认可。然而,在世界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我国不同程度地受到异质文化的侵袭,使得社会生活中诸如风俗习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继承性减弱,公民不可避免地开始面对多重文化选择,产生文化上的焦虑与自觉,思考自己的文化归属问题,从而引发文化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问题。事实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从未放弃过对我国文化领域的渗透,他们通过电影、饮食、日常生活用品等传播其文化理念,企图使我国公民崇拜所谓的外国“大片”、以喝可口可乐、吃麦当劳或肯德基为荣、以使用国外用品为骄傲,从而达到弱化或消弭我国公民的文化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目的。中国文化走出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韩震强调在全球化时代强化国家认同的重要性,他认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同是具有历史性的,人们对国家的认同与归属感是根据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我们的策略正确,就可以历史地强化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国家认同;如果我们的策略短视,就可能埋下削弱国家认同的祸根”[6]。因此,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将公民的文化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作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首要一“格”,这有利于强化公民对国家这一文化共同体的忠诚感与归属感以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在坚持一元文化主导性的同时,关注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尊重并包容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
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文化身份认同是指公民对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文化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与认可,并以其为依据,积极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去。公民的文化身份认同表征出公民对国家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强化着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文化认同,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是对其文化身份认同的充分肯定。公民个体的文化身份认同侧重于从“个体”“自我”角度考究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文化权利和文化义务之间的关系,强调公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体;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文化认同侧重于从文化多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从“我是中国公民”角度考究“我”与“他国公民”的文化关系,从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防止与抵制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的文化全球化布下的“意识形态陷阱”。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文化身份认同与对国家这一文化共同体的认同紧密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情感认同纽带,是维系民族情感和国家团结的精神纽带,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是从文化视域对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提出的文化身份认同要求。
二、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熟知的文化知识
1.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纳了道、释、墨、法等各家思想的文化。她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中华民族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她作为历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渗透在公民个体的血脉中,制约着每个公民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理应自主自觉学习传统文化知识、认同民族文化精神,“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我们前进的精神力量”[7]。比如,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责任感与义务感、浩大刚正、大义凛然的“浩然之气”、自强不息、奋发图强、厚德载物、以和为贵、以人为本、文明礼仪等思想观念至今仍以其特有的魅力发挥着光和热,影响着文化的发展方向。
2.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奋发进取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只有升华为时代精神,才能使一个民族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时代精神只有生根于民族精神,才能转化为催生民族向上的不竭动力”[8]。中华民族在其五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又先后形成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铁人精神、雷锋精神、焦裕禄精神、“两弹一星”精神、“九八”抗洪精神、抗击“非典”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奥运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这都是民族精神在特定时代的具体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以这些精神财富为动力和支撑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去,努力开创文化建设新局面。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根植于当代伟大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反映先进生产力发展规律及其成果的文化,是源于人民大众实践又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文化,是继承人类优秀精神成果的文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全面系统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明晰文化发展战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文化发展目的、文化发展动力、文化发展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等,是我们的分内之事。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不同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更加复杂,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三、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树立的文化意识
1.文化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意识是核心。文化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意识是指公民在对个体文化身份认知的基础上,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文化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文化生活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反映,体现了公民高度的文化自觉性。它首先要求公民认知其权利,并掌握有效行使文化权利的各种途径及捍卫这些文化权利的方式。宪法和法律是我们认知文化权利、行使文化权利的依据,也是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护个体权益的法律武器。国家制定的相关文化政策也是我们认知文化权利、行使文化权利、捍卫文化权益的政策依据。有必要指出的是,公民具有相应的参与文化活动的能力与水平也是保障其文化权益的途径之一,因为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使与捍卫必须通过参与这一行为才能获得巩固和保障。
其次,公民要深刻认识到文化权利和文化义务的统一性,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文化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文化义务。但是“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并不是全一对一作有限交换,它们往往是在一个更大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中相联系,其中有若干有限交换,但也有大量的松散相连的总体交换”[9](P93)。权利和义务是在有限交换和总体交换中达到一种总体上的平衡。
2.文化参与意识是关键。文化参与意识是指公民能够自觉意识到要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文化活动的一种心理反映,体现了公民参与的文化自觉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取决于公民的文化参与,只有全体公民在文化参与意识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到文学、戏剧、书法等文化活动中去,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它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树立依法参与意识。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参与各项文化活动的法律保障,只有依法参与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离开了宪法和法律,公民的文化参与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二是要树立积极参与意识。公民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被认为或被期望是积极、主动的,消极、被动的公民与服从的臣民并无本质区别。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各领域文艺工作者都要积极投身到讴歌时代和人民的文艺创造活动之中……创作生产出……优秀文艺作品。”[10]公民只有积极参与到各项文化活动中去,才能给我国文化发展带来源源不断的活力,推动文化较快发展。三要树立理性参与意识。文化参与是一把双刃剑,理性的文化参与可以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反之,盲目或无原则的文化参与则会阻碍文化进步甚至破坏已取得的文化成果。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在参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时,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三贴近”原则,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11]
3.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自信意识是支撑。文化自觉意识是公民个体对其民族国家文化的觉悟和觉醒。这种觉悟和觉醒是一种主动的思想意识,即公民要对我国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以及所具的特色和发展趋向,不主张“文化回归”或“文化复旧”,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而是要“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12]。文化自觉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文化价值观的肯定与认可,“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那些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具有引领作用的价值理念的高度凝练与集中概括,代表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特征和思想精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它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质的规定性,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以个人为中心价值观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当代中华民族文化自觉的集中体现。[13]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理应从内心深处认同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树立文化自觉意识。
文化自信意识是公民对其民族国家文化价值的肯定、文化优势的确认和文化生命力坚信的一种心理感知,体现在公民对国家文化的认同、热爱、忠诚、执守等方面。它包括:一要认识到中华民族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能力让我国文化屹立在世界文化舞台之上并发挥重要作用。二要在正确认知传统文化与时代关系的基础上提高文化自信。传统文化是根、是本、是源,坚决不能丢。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文化雨露的现代化,才能展现其蓬勃发展的生机。三要在正确认识文化多元化的基础上提高文化自信。文化多元化虽然为我们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提供了契机,也给我国的文化安全带来了隐患与挑战。我们唯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主导—多元”“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文化发展理念,才能在多元文化格局中不迷失自己。
文化自觉意识是文化自信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文化自信意识是文化自觉意识的认知提升和信念强化。在一个文明相互作用加剧的时代,公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和自信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全球的文化播散和迁移渗透进了国家文化疆域内,通过地域阻隔以维持文化纯洁性的做法越来越站不住脚了……文化公民正在失去地域性,与特定地域位置相分离”[14](P150)。由此,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向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宏伟目标阔步前进”[15]。
四、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有的文化行为能力
1.文化表达能力。公民在传承与创新文化的过程中,应具备一定的文化表达能力,即以文化的方式表达文化。首先要学会使用官方语言,公民在参与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建设,享受教育、文学与艺术等资源时,都需要沟通。个体如果不能理解法律、新闻媒体、学校或其他机构中所使用的官方语言,他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公民?同理,一个种族或民族,少数群体如果失去了作为认同之精华的语言,它又怎能保持自己的认同感?[16](P114)具有使用官方语言的能力是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必备的技能。其次,要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文字是文化内容的载体,从古至今,文化的传承和创新都是通过文字这一载体得到继承与弘扬的,不同的只是文字的表现形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呈现方式不同而已,如甲骨文、隶书、楷书等。当代,合格公民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学习文字的重要性,并能够通过文字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在准确理解文化内涵的基础上传承创新文化。
2.文化思维能力。公民在传承与创新文化的过程中,文化思维能力是关键和核心。在文化传承方面,公民要具有文化学习力、文化鉴别力、文化批判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尤其是在文化多元化的今天,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更需合格公民具有敏锐的文化鉴别力,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化创新方面,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立足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激发文化创造性思维,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创作生产出更多无愧于时代发展、无愧于人民的文化精品。而这一切离开了文化思维能力抑或文化思维能力较弱,都将无从谈起。
五、结语
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是人的现代化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承载,是实现我国文化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这一主体的积极参与。文化维度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认同其文化公民身份、熟知文化知识、树立文化意识和具有传承与创新文化的行为能力。这四个方面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每一方面的实践情况都会直接影响其他方面的发展状况。首先,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文化身份是前提,提供了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文化地位的基础,是公民对其文化成员资格及其内含的权利和义务的客观认知,内在要求公民认同其拥有的文化公民身份并对国家这一文化共同体持认同态度,不认同其文化公民身份及其对国家文化共同体的认同,不足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其次,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熟知的文化知识,主要指公民以文化身份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时应了解掌握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等知识,这些知识可以为公民理性、规范、有效地参与我国文化建设,切实行使文化权利和履行文化义务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也可以为公民文化意识的形成以及公民行为的践行奠定知识根基。再次,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树立的文化意识体现着公民的精神风貌。合格公民的文化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意识、文化参与意识、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意识的树立,可以保证公民文化活动思想意识指导的正确性,使公民参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等文化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最后,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的行为能力,即提升公民传承与创新文化的行为能力是落脚点。合格公民应在文化意识的指导下,运用文化知识参与到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去,在实践中提升其文化表达与文化思维能力,实现文化传承与创新;同时,公民文化行为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会强化公民的文化意识,加深对文化知识的理解,从而更加肯定自己的文化公民身份,认同国家这一文化共同体,积极投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去。
【参考文献】
[1][2][4][5][14][英]尼克•史蒂文森,编.文化与公民身份[M].陈志杰,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3][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
[6]韩震.全球化时代的国家认同[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08-24.
[7][10]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1-10-26.
[8]余维法.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J].科学社会主义,2009,(1).
[9][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11][15]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
[12]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J].北京大学学报,1997,(3).
[13]吴潜涛.党的十八大报告理论亮点解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2).
[16][英]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