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日强:强化与变异:网络社会中的“全景敞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96 次 更新时间:2015-12-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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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日强  

【内容提要】 本文对网络社会中的“全景敞视”予以分析。互联网技术全面提升了监视的程度,在网络社会中,监视是可见的但又无法确知的,通过自动化、非个人化监视,进一步落实了监视权力的网状分布,开展全方位的监控,并构建了永恒的档案记录,因而一定程度上互联网实现了“完美”的“全景敞视”。在强化、升级的同时,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也发生变异,体现为被监视的个人不再相互隔离,监视是扁平化的,检查和档案分离。此外,互联网中的监视方向出现分化,不仅有国家对个人的监视,还有个人对国家的监视以及个人之间的相互监视。不同的监视方向有不同的数据基础,不可等而视之。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互联网不仅能监视虚拟网络社会,还能监视实在网络社会,而网民在这一潮流中难以脱离,只能谨言慎行。网络社会是否会基于“完美”的“全景敞视”而开展规训,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关 键 词】网络社会/互联网/全景敞视/监视


老大哥在看你!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1984》

2013年6月“棱镜计划”(PRISM)曝光,这项由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能够对即时通信和既存资料进行深度监听。许可的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美国国家安全局在棱镜计划中可以获得的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和社交网络资料十大类。通过棱镜计划,美国国家安全局甚至可以实时监控个人正在进行的网络搜索内容。(凤凰网,2013)

棱镜计划的曝光引起轩然大波,随后其他国家的一些监控项目也相继曝光。(宋晓龙,2014)公众意识到,我们生活在一言一行都被监视的世界里。棱镜门事件引发了关于安全与隐私的讨论,奥巴马于6月9日在对棱镜计划进行辩护时称:“你不能在拥有100%安全的情况下同时拥有100%隐私、100%便利。”网络社会安全和隐私的关系是互联网领域的热点问题,不少学者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刘永谋、吴林海,2012)。胡凌(2012)通过对2010年底腾讯QQ和奇虎360的战争,揭示了互联网时代用户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困境,即个人要想获得安全,必须让渡一部分隐私。同理,维护社会安全、国家安全,也需要让渡一部分隐私,这正是美国政府为棱镜计划辩护背后的逻辑。

早在20世纪80年代,互联网还未渗透到现代社会的每个角落之时,就有学者预见,互联网将使远程电子监控变得十分隐蔽和便利,在被远程电子监视的担忧之中,“全景敞视监狱”、“监狱社会”的意向激发了学者的联想,成为互联网监视研究中最著名的隐喻和支撑理论之一,有学者甚至直接将互联网称为电子信息监狱(刘永谋、吴林海,2012)。近年来,胡泳(2008)、熊培云(2011)、刘永谋、吴林海(2012)等国内学者也将互联网与“全景敞视监狱”以及“全景敞视主义”相联系,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学者们多是从“监视”的角度来展开网络社会“全景敞视”的论述,讨论的核心仍局限于将互联网视为一个被监视的空间和场所。然而福柯提出:“全景敞视建筑不应被视为一种梦幻建筑。它是一种被还原到理想形态的权力机制的示意图。”(福柯,2007:230)可见福柯在建构“全景敞视主义”时,不仅仅是将“全景敞视监狱”视为一个空间,而是立足于规训与惩罚,讨论权力运作,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因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互联网和“全景敞视”的关系展开讨论,探究互联网环境中“全景敞视”的特征,试图推进已有研究。

一、强化与升级

边沁(Bentham)设计的全景敞视监狱(panopticon)能“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哨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在里面,每个演员都是茕茕孑立,各具特色并历历在目”。(福柯,2007:224)这种全景敞视又单向透明的结构决定了狱方可以随时了解囚徒的一举一动,而囚徒却对哨塔里的动静一无所知。

在福柯看来,到19世纪中期,全景敞视监狱机制扩散到整个社会,尤其是军营、工厂、学校、孤儿院、收容所等。社会中遍布“全景敞视监狱”,整个社会成为了某种程度的监狱社会。由于时代的局限性,福柯所描述分析的场所是有限的、客观存在的,都是以一定的地域为基础建构出来的实质空间。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虚拟性、空间无限性的场域逐渐登上监视的舞台,这是网络社会“全景敞视”的空间基础。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并非只是监视空间的扩展,更重要的是监视程度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实现了“完美”的“全景敞视”,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完美地实现了边沁提出的关于监视的原则——“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福柯,2007:226)。所谓“可见的”,即被囚禁者应不断地目睹着窥视他的中心瞭望塔的高大轮廓。随着一系列监视计划的曝光,越来越多的公众已知道互联网中监视的存在,公众知道自己正在受到监视。所谓“无法确知的”,即被囚禁者应该在任何时候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窥视。公众知道自己被监视,但又不知道什么时候被注视(gaze),而是否被注视决定了我们的言行是否可能招致惩罚。

第二,互联网完美地实现了对所有人的自动化、非个人化监视。“全景敞视建筑”是一种权力自动化和非个人化的机制。在互联网中,监视的工作由计算机来实现,计算机使得行使权力的人数大大降低,而受权力支配的人数大大增加,少数人能够在瞬间看到一大群人。“全景敞视建筑甚至是一个能够监督自身机制的结构。在中心瞭望塔,总管可以暗中监视所有的下属雇员:护土、医生、工头、教师、狱卒。……甚至,总管本人也能被观察。”(福柯,2007:229)任何人都无差别地成为被监视者。

第三,互联网完美地实现了监视权力的网状分布。福柯一再强调权力不应被视为某些人可能占有的特权,而是“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的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福柯,2007:28)。在福柯看来,权力是非中心化的、多元的、弥散的,在权力的关系网络中,每一个个人都只是权力的一个点,而并非绝对操纵权力的主体,而是权力运作的工具,他既是权力的实施者又成了权力实施的对象。这在他的另一部著作《必须保卫社会》中也有论述:“权力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从不像财产或财富那样被据为已有。权力运转着。……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作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流动着,而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又同时运用权力。”(福柯,1999:27-28)在互联网中同样不能简单地区分占有权力的统治者和被权力控制的被统治者,任何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能借助互联网监视、观察任何一个人。占据监视位置的人能够开展监视,而一旦离开了监视者的位置,就会成为被监视者。互联网上的一切人和事都会被监视,只有互联网自身不会被监视。

第四,互联网实现了全方位的监控。互联网并非在诞生之初就具备了这一特性,是“大数据”使其成为可能。在大数据时代,“国家将不再需要围墙和看守塔来实现它在监禁和暴力方面的合法垄断。电子信息技术将取代这些措施”。(Rule,J. and Brantley,P.,1992)斯诺登事件中,英国《卫报》曾披露,美国情报人员利用名为“X关键得分”项目实施网络监控,“可以监控某个目标网民的所有互联网活动”,“‘X关键得分’在不断更新,以使自身更加强大、搜索速度更快、搜索范围更广”。(网易新闻,2013)在大数据时代,监视是一种通过人们日常生活实践而进行的监视,监视的范围无限扩大,不仅止于网络社区的话语表达,同时还包括政府、企业、社交媒体、移动终端、物联网等全方位的数据信息,人们将到达隐私透明化的境地。

第五,互联网实现了永恒的档案记录。大数据技术的发展颠覆了以往人类健忘的生理机制,并将社会设置为记忆模式。互联网、手机终端、社交媒体、物联网等媒介全方位记录用户的行为数据;银行、医院、政府机构收集用户的相关信息,并形成庞大的数据库。电子邮件,即便表面上被删除了,也还会留有永久的记录,被雇主或起诉人在将来的任何时刻翻出来。《大数据时代》一书向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案例:史黛西•施奈德因自己多年前一张名为“喝醉的海盔”的照片被网络爬虫程序(webcrawler)存档,而成了她多年后被拒绝在教师职业门外的有力证据(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2013)。数字记忆的可访性、持久性以及全面性特征,使得个人的过去永远无法被遗忘。

福柯曾说:“完美的规训机构应能使一切都一目了然。中心点应该既是照亮一切的光源,又是一切需要被了解的事情的汇聚点,应该是一只洞察一切的眼睛,又是一个所有的目光都转向这里的中心。……这里发号施令,记录各种活动,察觉和裁决一切过错。而做到这一切仅仅需要一种精密的几何学的直接帮助。”(福柯,2007:197)互联网作为监视载体,甚至不需要采用精妙如“全景敞视监狱”的空间设计就能实现完美的监视。互联网中的监视既是毫不掩饰的,又是绝对“审慎”的(福柯,2007:200)。互联网中的监视是“不掩饰”的,它无所不在,无时不警醒着,没有留下任何晦暗不明之处,而且互联网无时不监视着所有人,包括负有监督任务的人员。互联网中的监视是“审慎”的,因为它始终基本上是在沉默中发挥作用,没有言语,没有行动,就在日常生活中实现了监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实现了对“全景敞视”的全方面强化,实现了“完美”的“全景敞视”。

二、变异与分化

科技哲学认为,任何一项技术都具有内在逻辑,互联网同样具有其自身特质,使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发生变异,这是福柯所未涉及,也不可能涉及的。笔者认为变异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被监视的个人不再隔离。在全景敞视建筑中,被监视的个人是被隔离的,“他是被探查的对象,而绝不是一个进行交流的主体。……环形建筑被分割的囚室,则意味着一种横向的不可见性。正是这种不可见性成为一种秩序的保证。……挤作一团的人群、多重交流的场所、混在一起的个性、集体效应被消除了,被一种隔离的个性的集合所取代。……从被囚禁者的角度看,它是被一种被隔绝和被观察的孤独状态所取代”(福柯,2007:225-226)。互联网是自由交流的空间,互联网技术扩大了人与人交往的时空范围,打破了空间和时间上的隔离,实现了全球网民在信息上的“互通有无”,人们在信息沟通、言论表达、资讯搜寻、资源共享等方面享受了前所未有的“脱域式自由”,“缺场交往”快速扩展。正如刘少杰教授所说,“缺场交往不仅超越了活动场域或村庄城镇等物理空间的边界,而且也超越了社会空间的限制”(刘少杰,2012)。因此,在互联网中,个人不是隔离的,而是可以串联的,从“推特革命”等一系列基于互联网而开展的社会运动中我们就能够感受到互联网的串联能力。

其二,监视是扁平化的。在福柯的论述中,“层级监视”是规训权力实行的手段之一。“规训监视其实是需要中继站的。金字塔形能够比环形更有效地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完整地形成一个不间断的网络,从而能够增加层次,并把各层次散布在需要监视的整个平面上。二是结构合理,不会将一种惰性力量压在需要规训的活动上,不会成为这种活动的制动器或障碍。总之,它应能被纳入规训机制,并能增加其可能的效力。它必须被分解成较小的因素,但其目的在于增大其生产功能:使监视具体化并切实可行。”(福柯,2007:197)在由人实现的监视中,需要通过分层,或者说是借助科层制来实现有效的、持久的监视。在互联网中,人被充分解放,借助计算机,可以通过扁平化来实现层级监视所预期达到的功效,甚至比层级监视做得还要好。

其三,检查和档案的分离。在福柯的论述中,档案是检查的结果。“检查不仅使人置于监视领域,也使人置于书写的网络中。它使人们陷入一大批文件中。这些文件俘获了人们,限定了人们。”(福柯,2007:212)在互联网中,监视和检查是分离的,监视由计算机实现,检查由人来完成。档案是监视的结果,是无意识中由计算机完成的,通过强大的信息处理技术,能够持续不断地针对网民的身份信息和行为痕迹进行事无巨细的记录、收集、存储和调用,从而实现超级档案。检查则是由人来完成的,是在档案收集完成之后开展的,今天的监视者不再需要一条条地查阅被监视者的言行,而是可以借助计算机来实现检查。因此,在互联网中检查与档案分离,先有档案后有检查。

因此,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与福柯所论述的“全景敞视”至少在上述三个方面存在变异,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绝非“全景敞视监狱”在互联网中的简单复制。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发生变异外,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还发生了分化,集中体现为监视的方向发生了转变,从“少数人监视多数人”增加了“多数人监视少数人”和“多数人监视多数人”两个方向。

挪威奥斯陆大学(University of Oslo,Norway)教授托马斯•马蒂森(Thomas Mathiesen,1997)根据“Panopticon”一词创造了“Synopticon”一词。“syn”前缀有“共同”、“同时”的内涵,Synopticon可理解为“共视监狱”或者“共景监狱”。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USA)教授杰弗里•罗森(Jeffrey Rosen,2005)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Omnipticon”一词。“omni”前缀有“全部”的内涵,Omnipticon可理解为“全视监狱”。如果说福柯的Panopticon是“the few watch the many”(少数观看多数),而马蒂森的Synopticon是“the many watch the few”(多数观看少数,但它区别于前现代社会的多数观看少数),那么罗森所提出的“全视监狱”(Omnipticon)则是“the many watch the many”(多数观看多数)(胡泳,2008;熊培云,2011)。

互联网的兴起使社会从原先单向透明过渡到全景透明。在这里,公众的视线能够互相抵达,不仅能够监视政府,也能监视每一个人。因此互联网中的监视有着不同的方向,不仅有国家对个人的监视,也有个人对国家的监视,个体之间同样可以相互监视,不同方向的监视成为网络社会中的常态(Ganascia J. G.,2010)。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USA)教授德永(Robert S. Tokunaga,2010)的研究表明,在社交网络中,人际电子监视行为相当普遍,60%以上的大学生利用facebook调查他人。个体之间的相互监视在人肉搜索中得到更集中的体现。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发掘和交换,在先进技术的依托下,进行多点网状、高效率信息交流,实现了对个人信息的深入挖掘。此外,在网络社会,政府也同样受到监视,公众的眼睛关注着政府及公务员的一言一行。近年来“网络反腐”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甚至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正体现了个人对国家的监视(刘少杰,2011)。因此,在互联网中,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被解构,公权力与私生活交汇而不可分割。互联网对我们的生活实施了全面的监控,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中成为监视者,而任何人也可能成为被监视者,这进一步佐证了前文关于“全景敞视”被强化的论断。

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如果我们对监视的不同方向予以反思,会发现这些方向背后所蕴含的数据层次是截然不同的。笔者将数据分为表层数据与深层数据。表层数据是看得见的,如微博的发言,深层数据是看不见的,如网页浏览记录。表层数据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获得,凭借个人的思维即可加以分析。但深层意识是海量数据,如果不进行挖掘和分析,根本无法做出判断,而个体是无法独立完成数据研究工作的,必须交给计算中心之类的专业机构来完成,只有少数人才能使用、利用深层数据。在对深层数据的使用和利用方面,国家有着排他性的优势。

以美国为例,2000年至2013年美国政府发出了30万份国家安全函(National Security Letter),只有四到五位收到此函的公司或个人提出了挑战。(腾讯科技,2013)这就是形式上平等的网络空间权力关系背后隐藏的真实而巨大的实质性不平等,从侧面揭示了国家对互联网的控制力以及国家对个人的绝对监视。沈逸、刘建军有一个生动的比喻:由网络技术所确定的权限,构建了一个基本无法被有效反抗的权力体系,而且是一个不易被察觉的等级化的金字塔体系,包含一个广阔而近似完全平等的底部,以及一个狭小的顶部(沈逸、刘建军,2012)。

因此,国家对个人的监视所基于的数据层次明显高于另外两类监视方向,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概而言之,虽然互联网中存在不同方向的监视,但不同方向背后所基于的数据是不同的,不同主体所占据的优势也是不同的。

三、反思与展望

前文笔者对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进行了讨论,探究了互联网如何强化了“全景敞视”,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发生的变异以及分化。监视不仅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还存在于“实在”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虚拟”的网络社会是终端内的网络社会,是基于互联网而架构的数字化的、摸不着、看不见的社会形态;“实在”的网络社会是终端外的网络社会,是我们吃、住、行所依托,肉体可感知到的社会形态。终端的便利化、便捷化(尤其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出现与普及)使得虚拟与实在的联系互动更加便利,以每一个网民作为基点,以每一次信息流动为线,监视能够延伸到任何一个网络可以触及的地方,构成一张巨大的“监视网络”,无时无刻不将人们笼罩于监视之中,从而通过虚拟的网络社会顺利实现对实在的网络社会的监视。

福柯曾预测“无所不在、无法辨别”的监视会成为现代的一大特征,这一预言似乎已得到证实。在这样的环境之中,网民何为?

即使你只是一个最消极的网络用户,你的网页浏览记录,你的搜索历史,也无不在被搜集、整合、归档,成为关于个人的数据。故而即使我们降低和互联网发生联系的频率,也同样会被监视。因此,网民面对监视,除了“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之外,没有太多有效的反抗方式。因此,网民表面上是自由的,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互联网的监视,不使用互联网就不会受到监视。但网民也是不自由的,不受互联网的监视也就意味着与互联网彻底割裂。今天,互联网已经从一种娱乐方式发展成为一种生活状态:QQ、微博等社交媒体成了联络人际关系的必要工具,物联网代替了传统购物,网络存储内容超过离线存储内容……我们的社会生活已经网络化了,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上网寻找商品、娱乐和社会联系,离开了互联网我们只能过一种“原始人”的生活。因而,与互联网彻底割裂的成本是如此高,以至于我们难以承受。

由互联网的特质来看,监视将会延续,而且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更加“完美”。如果我们没有勇气告别互联网,个人所能做的,也许只能是谨言慎行。

在全景敞视监狱中,囚徒在囚室里看不见哨塔里是否有人以及是否在注视他们。没有一个囚犯能够确信他或她是否在被观看,他们因为恐惧这些可能的侦察而只好警惕自己的行为。一个持续的、无所不在的监管效果就此产生。在互联网中,我们不知道谁在观看我们,个人不得不担心自己在公开和私下场合表现的一致性。

互联网作为全景敞视监狱实现了规训手段的升级,那么互联网是否将成为一个规训的场所呢?“规训”(discipline)在福柯的论述中“用以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福柯认为,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特征”(福柯,2007:375)。互联网中是否存在规训,其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规范。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互联网中存在规范,不仅有正式的国家法,还有各网站的规章制度,明确限定了言行的禁区。但这种规范和福柯所论述的规范明显是存在差别的,互联网中没有人告诉我们何种言论是标准的,应该被推广的。互联网中不存在整合的方向,个人也就不会成为“某个机制的部件”(福柯,2007:185),也就不存在基于某种纪律而对人(肉体)进行的外部控制与训练。由此可见,今天互联网中缺乏福柯意义上的规范,或者说是纪律,那么互联网会不会成为一个规训的场所呢?如果成为一个规训的场所,那么结合互联网完美的监视,规训将超越以往任何一种规训形态。

网络社会的崛起已成为全球性的浪潮,带来了社会的深刻变革。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广泛应用无疑实现了里程碑式的跨越。新技术在降解了旧有技术的弊端和危害的同时,引发了新一轮的社会问题。当人们在享受“数字化生存”带来的自由和便利时,互联网也在监视着我们。互联网本身只是技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但技术有其内在逻辑,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技术,了解背后的逻辑,从而更好地面对技术其带来的变革。

最后笔者想用曼纽尔•卡斯特(2006:416-417)的话结束全文:“信息技术革命和资本主义的重构,已经诱发了一种新的社会形式——网络社会……它撼动了各种制度,转变了各种文化,创造了财富又引发了贫穷,激发了贪婪、创新,同时又强加了苦难、输入了绝望。不管你是否有勇气面对,它的确是一个新世界。”




【参考文献】

[1]凤凰网,2013,《揭秘:棱镜计划》,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world/special/sndxiemi/content-4/detail-2013_06/13/26366771_0.shtml,2013-06-13。

[2]胡凌,2012,《网络安全、隐私与互联网的未来》,《中外法学》第2期。

[3]胡泳,2008,《从敞视、单视到全视》,《读书》第1期。

[4]刘少杰,2011,《网络化时代的权力结构变迁》,《江淮论坛》第5期。

[5]刘少杰,2012,《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学术月刊》第10期。

[6]刘永谋、吴林海,2012,《极权与民主:物联网的偏好与风险——以圆形监狱为视角》,《自然辩证法研究》第5期。

[7]宋晓龙,2014,《网络监控与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en/n/2014/0722/c386965-25315745.html,2014-07-22。

[8]沈逸、刘建军,2012,《网络政治:特性、挑战及其限度》,《国际观察》第2期。

[9]腾讯科技,2013,《谷歌挑战美国政府拒绝FBI调取用户隐私信息》,腾讯科技网:http://tech.qq.com/a20130405/000082.htm,2013-04-05。

[10]网易新闻,2013,《无孔不入的“X关键得分”》,网易新闻网:http://news.163.com/13/0802/01/958424U700014Q4P.html,2013-08-22。

[11]熊培云,2011,《围观改变什么?》,《中国图书评论》第12期。

[12]米歇尔•福柯,1999年,《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3]米歇尔•福柯,2007,《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4]曼纽尔•卡斯特,2006,《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5]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2013,《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6]Ganascia J. G. 2010. "The Generalized Sousveillance Society." 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 49 (3).

[17]Mathiesen T. 1997. "The Viewer Society Michel Foucault′s Panopticon Revisited."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1 (2).

[18]Rosen J. 2005. The Naked Crowd: Reclaiming Security and Freedom in an Anxious Age.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Rule, J. and Brantley, P. 1992. "Computerized Surveillance in the Work Place: Forms and Distributions." Sociological Forum 7 (3).

[20]Tokunaga R. S. 2011. "Social Networking Site or Social Surveillance Site? Understanding the Use of Interpersonal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in Romantic Relationships."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2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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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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