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益飞:“探索实行官邸制”理应尽早启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6 次 更新时间:2015-12-1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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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飞  

不久前在加拿大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时,一位加拿大教授很自豪地讲道:加拿大全国只有两处官邸,一处是总督的,另一处是总理的,总理官邸早已破烂不堪,但因为担心维修费用会引起纳税人的质疑和不满,加之近些年来经济不景气,近几任总理没有谁去大动干戈进行维修。至于建立官邸的必要性,这位教授说明道:这主要是由于总理履行职务的需要,因为总理一天24小时内都可能与国家事务公共事务有关。这不禁使我想到我国的官邸制问题。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该《决定》第十部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明确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这样的要求。这至少表明两点:一是实行官邸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意,二是实行官邸制是监督制约权力的一条不可忽视的路径。但遗憾的是,“探索实行官邸制”这项前所未有的改革,至今既不见必要的权威的舆论宣传,更难见探索的具体体现。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我国其实早就存在形形色色的“官邸”,其弊端,一是数量多,二是规格高,三是终身制或变相的终身制。在以往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数量不少的专供相当级别领导干部的住宅,其中有许多是独门独院式,也有一些是相对集中、各家分立院落式。即使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大规模的“房改”以来,建造相对集中的“官邸”的步子也未完全停下。一般来说,担任地市及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都有资格获得一处这样的住宅。邓小平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反对特权时,特别提到:“1958年以后,到处给毛泽东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盖房子,‘四人帮’垮台后,还搞中南海地面工程,都造成很坏的影响,很大的浪费。”(《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0页)这里,邓小平指出的“盖房子”、“地面工程”,主要就是指领导人的住宅。几乎所有这样的住宅,在其宽敞性和舒适性上,其规格之高,与同期同地的民宅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这些住宅,居住者只需交少量的“租金”,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仍然终身使用,即使领导干部去世后,不少住宅仍由其家属长期占用,成为变相的终身制。近年来在实行“房改”后,不少质地优良的领导干部住宅,居住者只花了远低于市场价的钱,就名正言顺地享有了全部产权带来的诸多好处,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违规占有多套住宅。事实证明,这种“官邸”的现状,不仅严重脱离群众、损害党的形象、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严重助长了领导干部中的特权思想和不正之风,甚至诱发腐败问题。中纪委近年来查处的一批党内外群众反响强烈的在风景名胜地和优质地段为领导干部建造别墅式住宅的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对此,邓小平早就讲得很深刻,他在谈到高级干部的住房问题时,就尖锐地讲:“有的人追求舒适生活,房子越住越宽敞,越漂亮,越高级。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方便,可以做出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这使我们脱离群众,脱离干部,把风气搞坏了。人们对这些现象很敏感。”(《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7页)所以,官员的住宅问题早就应该改革了!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要积极探索实行的官邸制,从根本上说,完全不同于我国事实上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那种“官邸”,而是要学习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在保障官员履行职务需要的同时,又要令人信服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就执政党而言,实行“官邸制”还明显具有监督制约权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意义。因此,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就非常必要。这项改革现在之所以启动迟缓,固然有前期准备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则是既得利益的障碍。那些已经或可能从传统的“官邸”中获得优厚利益和好处的人,自然是不喜欢和抵制“官邸制”改革的;那些特权思想严重和长期养尊处优的人,自然也是反感和排斥这种改革的。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深化改革、反对特权、保障公平正义时,多次强调要“勇于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这句话也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这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

因此,“探索实行官邸制”,就理应尽快提上改革的日程。放眼世界,在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官邸的建立都是为了国家及地方的政府首脑(一般是国家及地方的行政主官)履行职务的需要,而从不与级别、资历、荣誉、待遇等相关,官员一旦不再履行相应职务,就会立即搬出官邸,决不可能有终身制或变相终身制。这一文明的惯例,理应为我们所学习和借鉴。当然,我们也需要从我国的历史情况及现实国情出发,作一些适当的变通或过渡。例如,对离休老干部的官邸可维持现状,但老干部去世后其家属不得长期占住或继承;对存量的形形色色的“官邸”作一次认真的清理,并按照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及相关的政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对何种职务的官员需要入住官邸,应本着履职需要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官邸制的实施条例,以规范运行并接受社会监督,等等。总之,早改革比晚改革好,总不能新提拔一批高级别领导人,就又忙着去为其准备新的“官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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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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