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志祥:中西“民主”思想异同得失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84 次 更新时间:2015-12-07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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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祥  


祁志祥上海政法学院国学所


(按: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国学所祁志祥教授于饶宗颐国学院“普适价值再思”论坛演讲《国学中的“民主”论及其现代观照—中外“民主”思想得失比较研究》部分内容,注释从略,由作者授权使用。完整讲演参http://jas.hkbu.edu.hk/


我们这次论坛的主题是“普适价值再思”。所谓“普适价值”,一种涵义指各种不同的文化中拥有的共同的价值,另一个涵义是指某个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向全球输出、推行的价值。我是在前一种涵义上从事“普世价值”研究的。2012年我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人学原理》,可说是对中西文化中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公约数进行约简的专著;2013年同样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国学人文导论》,可以说是对中国古代文化中具有现代普适性的价值范畴进行深入挖掘和系统建构的著作。因为“民主”这个概念大家很感兴趣,我向论坛提交了一篇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民主”概念的现代观照的论文。“现代观照”即用现代从西方引进的“民主”概念的观照。所以《国学中的“民主”论及其现代观照》又可表述为这样一个题目:《中西“民主”学说异同得失比较》。


这里谈三个问题。


一、中西“民主”概念之异同与得失


中西“民主”概念的同是很明显的,都叫“民主”。但却有根本的差异,构词结构、各自涵义都不同。西方现代“民主”是一个主谓结构的名词,“民”指“公民”,“主”是动词,指自作主宰。“民主”的涵义指公民自主、主权在民,是一个全民共主的概念。中国古代“民主”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民”指“臣民”,“主”是名词,指主宰者。“民主”指臣民之主。臣民之主自然有“为民作主”的权利和责任,所以是君主专制的概念。


可见,中国古代的“民主”概念从未包含西方“公民自主”的“民主”涵义,中国古代也从来没有西方民主的“公民自主”思想。不过,中国古代“为民作主”的“民主”思想并非一无是处。它所以要代民作主,为的是作出对臣民更加有利的决策,这与现代西方民主追求的人民的生存权等权益有交叉之处,自有积极意义值得吸取,不可一概否定。


另一方面,西方的“民主”尊重每个公民的自主权和在国家决策中的投票权,固然值得肯定,但在操作环节不得不采取代议制方式,常常会产生猫腻和变异,背离“公民自主”的初衷,也不可一概肯定,更不可盲目拔高。


二、中国古代“民主”概念的内涵及产生依据


“民主”一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是“民之主”的简称,指臣民的主宰或主人。


作为民之主宰,“民主”通常指“民之君主”,即天子、帝王、国君。《尚书·周书·多方》说:“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这是说成汤由于各诸侯国的选择,代替夏桀作了万民之主。“民主”也可指大臣官员。如《左传》说:“国卿,君之贰也,民之主也。” “赵孟将死矣。其语偷,不似民主。”


“民主”作为“民之主宰”,权利是代民作主、为民作主。这就剥夺了臣民自己给自己作主


的权利。凭什么呢?因为在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看来,芸芸众生、普通大众很愚蠢,不能给自己作出正确的决定。《说文解字》解释说:“民,众萌也。”段玉裁注:“萌,犹懵懵无知貌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说:“民之号,取之‘瞑’也。”相关的思想,在先秦典籍中屡有所见。如《尚书》反复强调:老百姓“惟惠是怀”,只追求眼前的实际利益,“无主乃乱”,没有高明的人给他们作主就会乱成一团,所以上天生出英明的圣贤来治理他们,做他们的君主。这个意思的原话是:“惟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惟天生聪明时乂。”“亶聪明,作元后。”商鞅对秦孝公说过一段名言:“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为什么呢?因为普通大众只考虑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眼光。《孟子》指出:“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 只有精英知识分子才能在失去物质利益的情况下保持坚定不变的精神操守;而普通的老百姓则唯利是图,有奶便是娘,如果没有实际利益笼络住它,就会失去坚定的精神追求,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


古代“民主”作为“民之主宰”,不是让他个人为所欲为、骑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的,


而是承担着为臣民作出更英明、更正确、更有益的决策的责任。这个既作主又承担责任的角色要求,就是“民之父母”。《诗经·小雅·节南山》说:“乐只君子,民之父母。”《大学》解释说:“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只有这种给人民带来快乐的“君子”,才能叫“民之父母”。《诗经·大雅·泂酌》有两句诗:“恺悌君子,民之父母。”这两句诗反复被后人称引,如孔子、曾子、惠子、《荀子》、《礼记·表记》、《白虎通·君道》、《韩诗外传》等 。什么意思呢?《吕氏春秋·不屈》记载惠子的解释:“《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恺者,大也;悌者,长也。君子之德,长且大者,则为民父母。”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充当“民之父母”。


“民之父母”的责任体现为君主“爱民如子”,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养民、教民。姜太公对周武王说:“善为国者,遇民如父母之爱子,兄之爱弟,闻其饥寒为之哀,见其劳苦为之悲。”荀子说:“上之于下,如保赤子。”“‘恺悌君子,民之父母。’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能教诲之者也。” “民之父母”的最高境界是“重民轻身”、舍己为民。只有像“汤祷桑林”、“邾迁于绎”那样“重民轻身”、舍己为民,才称得上真正的“仁君”、真正的“民之父母”。“汤祷桑林”的故事,说的是汤即位不久,发生了一场干旱。汤王在郊外设立祭坛,天天派人举行祭礼,祈求天帝除旱下雨。七年过去了,大旱依旧,民生告急。汤王就命史官占卜。史官占卜后说:“应以人为祭品。”汤王说:“我是为民请雨,如果必须以人为祭祀的话,就请用我的身躯来祭天吧。”于是汤沐浴、斋戒、剪发断爪,赶着素车白马,身着大麻布衣,在桑林设了祭坛,向上天祷告自责。汤王的行为最终感动了上帝,大雨骤然倾盆而至。 “邾迁于绎”讲的是邾文公为了民利不避个人生命安危迁都的故事。


一国有一国之“父母”,一方有一方之“父母”。府、州、县官员作为一方百姓之“主”,也应当成为当地人民的“父母官”。清人陈宏谋《申饬官箴檄》说:“百姓称官曰‘父母’,自称曰‘子民’,为民间苦乐,府、州、县当无所不关切如一家矣。”这种官员,也就是历史上我们常常赞美的“清官”、“循吏”。


不难看出:古代“民主”思想是考量君利与民利相反相成关系后作出的政治选择。它虽然肯定君主专制、代民作主的特权,但同时也赋予了君主“爱民如子”的道德要求和“养民教民”的重大责任,客观上发挥了照顾民生、教化民心、承认民权的作用,与现代“民主”的追求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同英国学者阿克顿的如下断语:现代“民主制并非必然仇视君主制或贵族制”。


三、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意义与局限


西方现代所推崇的“民主”既是一种价值范畴,又是一种政治概念。作为政治概念,“民主”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多数人的意愿共同管理团体或国家事务的行政制度,这是一个全民共主的宪政概念。


与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民主”制度建立在对人民大众劣根性的判断之上不同,


现代西方推崇的全民共主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对人民大众人性的高估或者叫“民粹主义”基础之上的。关于现代“民主”的产生机制及其合法性,美国当代公共事务评论员尼布尔有一段有名的论断:“人的不公正倾向使民主成为必需”,“人的公正能力使民主成为可能”。人民大众身上“不公正”的劣根性只是为民主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依据,而人民大众身上“公正”的善良本性是公正有效的民主制度得以奠定的可能性基石。事实上这有点乐观了。


我们来看“民主”的实质。英国学者阿克顿说:“民主的实质”就是“像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尊重他人的权利”。法国大革命通过的《人权宣言》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主权在民”还是“主权在君”是现代西方民主与古代中国民主的根本区别。


“主权在民”的“民”指全体国民。全体国民的意志不可能是一致的。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本着人人平等的精神,最终决策只能听多数人的意见。这便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公意原则。


“民主”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由于自私自利、愚昧盲目的劣根性,也就是尼布尔所说的人的身上的不公正倾向的作用,多数人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多数人的意愿并不总是正确的,由多数人作出的决定也可能给荒谬悖理、行凶作恶的行为披上合理的外衣,比如苏格拉底就是古希腊人根据民主程序表决处死的,古罗马竞技场上以多数观众拇指向上或向下来决定人的生死等,萨达姆当选总统时是全票通过。为了纠正多数人决策的错误,在某些决策机制中就设立了“一票否决权”。如美国总统奥巴马、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都拥有这“一票否决权”。这意味着,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意见有时比大多数人的意见更正确,当然这是高明的少数人、个别人。


“民主”的决策方式大体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直接民主”要求每一个公民直接参与团体或国家的所有决策,方法是全民公决。不过,大至国家、小至团体,面对的事情很多,要做出的决策很多,事事征求全体成员的意见,不仅不可行,而且没必要。因此,大多数民主国家通常采取的决策方式是“间接民主”。


“间接民主”是公民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由他们代表全民来管理团体与国家事务的决策方式。国家的“间接民主”表现为“代议制民主”,以议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集中民意的机关。


“间接民主”在反映民意渠道上的代议制,使得现代民主制也存在着蜕变为专制体制的风险。如果议会议员、人大代表不能充分、真正反映民意,而变成最高行政领导意志的传声筒,现代民主国家就会变成实际上的君主专制国家,民主国家体制中为选民服务的“总统”就会蜕变为实际上的独裁君主。“议员变猪仔”、“总统变皇帝”的教训,在英国历史上早已有之,在现代国家中也不乏其人,如萨达姆、卡扎菲都是号称“总统”的有名的独裁者。


“间接民主”的通常标志是“选举”。如果选举被操纵,成为结果已经设定的表演程式,失


去了真正的自由与公正,最高执政者就不可能成为人民的代理人,民意就无法贯彻到底,“民主”就会名存实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成立中华民国的民主革命成果,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全民共主的现代民主国体。在现代“民主”的实际推行过程中,曾经走过弯路。这就是把享有“民主”的“公民”缩小到国民中的部分成员——“无产阶级”或由政治家主观划定的“人民”,所谓“无产阶级民主”、“人民民主”云云即然,从而使“民主”背离了“公民自主”、“全民作主”的本义。这种教训在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也屡见不鲜。其中,全民“民主”被当作资产阶级的货色加以批判,对于国家中被排除在“人民”之外的那部分公民而言,只讲“专政”,不讲“民主”。


值得肯定的是,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这种状况在中国得到了初步改变。2004年3月14日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说,中国已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至此,“民主”之“民”重新扩展到国家的全体公民。


“民主”既然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所以就不应当再分什么姓资姓无。正如李慎之强调的那样:“根本就没有什么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的不同……民主就是民主。”什么叫“民主就是民主”呢?意即“民主”就是全体国民民主。既然是全体国民都享有民主,当然“无产阶级民主”或“资产阶级民主”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


综上所述,最后作出三点结论:


1、西方现代的“民主”与中国古代的“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相互混淆。


2、西方现代“民主”既有它的好处,也有它的不足,要敢于承认,设法弥补,而不要全盘肯定,一味拔高,甚至神化;中国古代的“民主”既有它的不足,也有它的好处,不能盲目否定,而应合理吸收。


3、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衡量一种政治体制好坏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最终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


(本文根据11月28日香港浸会大学饶宗颐国学院“普世价值再思论坛”上的发言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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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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