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三五”时期是完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收官时期。在减什么政、放什么权、管什么事上,应当确立“减经济规制之政,放过度集中之权,管健康安全之事”的理念。应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编制法、行政问责法、政府绩效评价法等法律。
“十三五”时期是完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收官时期。在减什么政、放什么权、管什么事上,应当确立“减经济规制之政,放过度集中之权,管健康安全之事”的理念。应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编制法、行政问责法、政府绩效评价法等法律。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年来,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涉及政府部门核心利益,新旧矛盾叠加,面临较大阻力,法治建设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发展上的不平衡。
司法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发展不平衡。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司法改革相比,难题多、阻力大。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等方面,国务院虽然强力推动,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政策和法律发展不平衡。近一年来中央出台了很多非常好的政策,深改组密集出台各类改革举措,但法律的立改废释尚未做到同步;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列出的立法任务中,已完成的数量有限。
理念和实践不平衡。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许多非常好的理念,有些已经形成了制度,但实践效果并不明显。如简政放权,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砍掉了近一千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百姓办事应该更方便、程序更简洁了,但企业、市场主体感受却并不十分明显。
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三五”期间,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可以说,这也是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重点任务。
为完成上述任务,法治政府建设应重点实现“四个转变”。
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科学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而要实现职能转变必须整合调整政府机构,凡是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机构应当尽可能整合,如在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改革中,最理想的改革是实现这三个机构的整合。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仍然是“十三五”期间的重要任务。同时,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之,还必须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此,在减什么政、放什么权、管什么事上,应当确立“减经济规制之政,放过度集中之权,管健康安全之事”的理念。
行政权责和组织程序法定化。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健全行政组织和程序法律制度也是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十三五”期间,为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应继续推动行政权责和组织程序的法定化,即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组织法、编制法等,使政府的权力、责任以及程序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监督问责常态化。现在很多领域出现的问题,实际上与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法治化水平低、未形成常态化监督问责有关。如今年发生的天津危化仓库爆炸、东方之星客轮倾覆事件,如果有一套常态的问责监督体系,在日常监管、政策执行、法律实施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那么很多违法行为就能得到及时纠正,很多事故灾难和腐败案件就可以避免。为此,今后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加快制定行政问责法。
法律实施和执法激励制度化。法律的实施靠执法和司法,如果没有对公务人员执法的有效激励,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实施好。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提出了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到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尚未形成有效的执法激励制度。“十三五”期间,应尽快出台政府绩效评价法等法律,用制度化的方式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履行好法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