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这对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破解依法行政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改革举措。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执法严明事关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因此,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可以有效带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提升,从整体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率先突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前,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监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执法监督力量薄弱、效果不彰,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够畅通,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等。
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关注行政执法改革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第一,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
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机关各自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节约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新时代新征程,要在前期改革基础之上,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尤其要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这要求我们明确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确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确保裁量基准的内容不违反上位法,把握裁量基准与个案正义之间的适度平衡,有效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为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评价体系,为法律正确实施注入动力。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综合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明确执法责任,杜绝利益性、牟利性执法,保障法律运行的刚性和硬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是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正确实施法律既要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觉,也离不开严密的执法监督。当前的行政执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运动式执法、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异化现象,距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要直面行政执法中的各类顽瘴痼疾,在实体法上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标准,在程序法上规范执法监督环节和流程,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绩效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框架,推动解决行政执法顽疾。要以理顺体制机制为依托,构建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促进政府监督和部门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织密系统监督网络,发挥执法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益。
第三,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建设。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促进执法方式发生深刻转变,科技执法、智慧执法不断涌现。行政执法监督必须与之同频,方可避免出现监督的“步速难题”,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要通过数字技术丰富执法监督手段和方式,充分利用平台化、智能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全方位收集行政执法信息,整合优质化监督力量、提升信息化监督效能、凸显数字化管理优势,为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率提供信息和大数据支撑。同时,智能化监督方式也有助于通过事前事中的智能化检测实现预警式监督,使得行政执法监督从侧重事后督导向全流程监督全面转型。
第四,畅通矛盾预防化解渠道。
在各类行政争议中,行政执法引发的争议居多。健全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是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其核心是处理好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科学界定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是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能够通过司法程序理性解决官民争议,化解和疏导相对人对政府违法行使权力的不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贯彻司法最终原则,把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要树立法院司法权威,保障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效防止行政滥诉和程序空转,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要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执法争议中的终局作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的要求,推进行政诉讼管辖体制机制改革。此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具有力量完备、专业技术强、便捷廉价等优点。要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机制在特定案件和各自领域内的作用。要正确定位信访制度,将其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化渠道,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紧紧抓住行政执法领域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抓住行政执法领域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社会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一要在干部培训上下功夫,养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二要在选人上下功夫,将法治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三要在管人上做文章,通过加强管理、严格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四要在作风建设上花气力,在具体问题上检验法治意识,在细节上观察法治素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