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衡:政府权力、收入流动性与收入分配——一个理论分析框架与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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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  

「内容提要」按要素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必须依赖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和条件。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定不清晰的条件下,权力因素往往会决定个人收入分配以及收入流动性的大小,结果导致按要素分配出现“变异”。中国的经验表明,转型期中国收入分配变迁的路径,就是权力因素决定要素分配、个人收入分配以及收入流动的过程,其实质是“市场型”的按要素分配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异”成为权力与市场错位并相互交织下的“权力型”要素分配以及个人收入分配的格局。

「关键词」权力/收入分配和收入流动/分析框架

目前国内学术界有关收入差距问题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层面:一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研究改革与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关系,主要观点集中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研究(注:多数老一代经济学家有关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都集中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理论与政策研究方面,这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二是运用实证经济学方法研究收入差距大小,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以及部门和行业收入差距都有明显扩大(注:参见赵人伟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国财经出版社1995年版。);三是从发展经济学角度研究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关系,主要用Kuznets 倒U 型曲线进行实证分析,探索中国经济增长中收入分配变化规律(注:参见陈宗胜等《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上则主要从实证分析入手,偏重于讨论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基本原因,代表性观点有地区差距过大论、城乡差距过大论、全球化对中国不平等的影响论等。这些研究对人们思考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变迁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意义。

本文试图引进收入流动性分析框架,分析权力因素在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作用如何,权力因素对诸如劳动、资本以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及其收入分配的影响和意义。

一、政府权力因素与要素分配、收入分配的关系:收入分配的静态分析

1.不考虑政府权力因素下的要素分配与收入流动性分析:标准的按要素分配模式

(1)市场经济下按要素分配及理论假设:收入分配的机会平等及经济学含义按要素分配是指按生产要素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生产要素最基本的特点是稀缺性,即相对人类需要和满足的无限性而言,生产要素是非常稀缺的。正因如此,现代经济学就把稀缺性生产要素如何进行有效配置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作为核心命题加以研究,其中也包括了从收入分配角度考虑如何确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才能确保生产要素配置达到最优。

现代经济学一般认为,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生产要素的数量和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从原来单一的劳动力、资本、土地等基本要素进一步扩展到企业家经营管理、信息、房产、技术、专利、人才、知识等等,而且这些生产要素都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上述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信息、企业家经营管理、知识、专利等等可进入生产领域,并按各自对收入总额的贡献份额共同参与收入分配。

按要素分配理论可以进一步简要概括为:各种要素报酬取决于各种要素相应的投入数量,凭投入取报酬,投入了什么生产要素就按贡献大小取回相应的收入份额。但是这一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规律是建立在以下几个假设条件上的:

第一,按要素分配是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非常成熟,因而市场经济的内在的要求就是必须有一个发达成熟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这既包括了劳动力、资本等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要素市场,也包括了企业家管理、技术和信息等现代生产要素体系;如果不按照要素贡献大小进行个人收入分配,要素市场发展就失去内在的激励和动力。第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包括劳动在内的所有生产要素都参与了商品生产过程,都是现实生产过程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因素,获得个人收入分配或者利益回报是所有生产要素的基本权利,每个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因而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获得各自的收入分配。第三,市场经济下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各自明确的产权界定,这也是生产要素的基本权利。进一步来说,每个生产要素都应当有它的明确的所有者,如资本属于资本所有者,劳动力属于劳动所有者,土地属于土地所有者等,各个生产要素之间都有着非常明晰的产权界定和财产边界,因而按要素分配能提高经济增长效率与活力。第四,按要素分配要求在收入分配领域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界定也是非常清楚的,这里,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质上表现为:个人收入的初次分配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每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权利根据各自的贡献大小获得市场性的初次收入分配,对此,政府的权力不应当介入和干预;政府的权力始终界定在对初次的个人收入分配结果进行具有再调节意义的分配范畴,这同样也是对市场经济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消极作用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显然也是利用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一种必要的保障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2)要素流动、收入流动和个人收入分配:要素分配的进一步考察

以上从静态意义上考察了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规律。如果从动态意义来看,个人收入分配同样受到政府权力的影响。首先,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下各种市场要素所有者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市场竞争机制可以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充分的流动,这样可以使得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其次,生产要素流动也可以促进收入流动,加快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流动性,这既是市场经济下机会均等和权利平等的重要体现,也是防止政府借助权力对收入分配尤其是初次分配的干预机会,从而防止了公权进入私权领域的可能和机会。因此,在没有公权干预的假定条件下,生产要素越是充分流动,资源配置效率就越高,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益就越大,他们应有的合法权利就越有可能得到保障,从而也就越有助于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更加平等的竞争机会,实现收入自由流动,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因个人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所造成的社会冲突和不稳定。

根据我们的分析,实际上可以将上述分配定义为“要素分配”,要素分配的含义排除了权力进入初次分配领域的可能,权力只是在再分配领域中发挥对收入不平等的再调节作用,同时又担当起保护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样的收入分配也可以叫做标准的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范式”。

2.考虑政府权力因素下的要素分配与个人收入分配分析框架:“变异”的要素分配模式

假设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的权力能够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一种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运行的制度和环境的话,其实质就是政府的权力起到了保护公民、保护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应有权利的积极作用;否则,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甚至将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的生产要素直接决定和影响其他生产要素及其权益,则从实质上说就是权力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会的一种干扰和破坏,就是权力对市场经济下各种要素利益的一种侵害。进一步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平等的竞争性经济,这个规定实际上说明:第一,市场经济下每个经济利益的主体都有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即只要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了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的应有作用,就应当按照生产要素贡献大小,平等地参与收入分配;第二,每个生产要素都有平等竞争和自由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和权利,政府的任何权力不应当直接干预任何平等的合法的市场经济竞争的权利,而应当设法保护各种合法的权利。

就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权力而言,当假没权力被仅仅界定在收入分配的再分配调节领域,并且可以保障初次分配的利益主体的各项权利是平等和自由的,那么个人收入分配一定是公正的,尽管结果未必是绝对平等的;假定权力进入初次分配领域,甚至直接干预和决定初次的收入分配,那就无法保障平等的市场机会和平等自由的竞争权利,同时又失去了对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收入分配一定是不公正的,并且其收入分配的结果也一定是不公平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进一步看出,分配领域中权力和收入分配的结果具有密切相关性,权力很大程度上会在初次分配领域中通过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分配利益,尤其是影响平等自由的竞争机会,从而影响生产要素流动和收入流动以及个人收入分配。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权力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稀缺性并由此导致权力的垄断性,因此它不可能通过增加供给来解决人们对权力的垄断和控制。从经济学来看,权力的排他性质造就了其垄断性。因此,权力的稀缺性以及垄断性决定了权力极有可能出现过度干预;同时,在要素分配领域中,权力分配出现了异化,权力不仅直接决定着要素的贡献分配和收入高低,而且从更深层次意义说,权力替代了市场,决定着要素资源的配置和流动,从根本上控制和支配了生产要素的配置结构和流动方向。

具体来说,权力分配首先表现在权力从再分配领域进入了生产要素的初次分配领域,影响甚至决定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特别是在强权和特权的作用下,权力开始作为一种独特的具有强大控制力和支配力作用的稀缺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收入分配,通过权钱交易实现权力的收入分配。其次,权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直接结合在一起,并且影响和控制其他生产要素,造成生产要素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当它与资本要素结合时,必然就会和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等机构结合在一起,利用信息优势影响市场价格,形成对资本市场的权力垄断,侵犯资本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当它与土地要素结合在一起时,必然形成对土地要素的权力垄断并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形成对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的非法占有;当权力控制了劳动等要素时,便通过制定各种影响劳动力工资的政策,人为压低工资水平,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第三,权力进入分配尤其是初次分配还表现为权力对要素流动的限制以及机会均等原则的破坏,从而造成要素流动受阻和个人收入流动性降低,结果进一步增加了收入分配不平等以及对社会不稳定的影响程度。第四,权力进入分配,造成了具有不同自然禀赋条件的生产要素之间收入差距无法合理体现,拥有权力资源的要素所有者可以凭借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获得高收入,尽管其资源禀赋条件并非优越;权力可以忽略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禀赋条件,可以使一个禀赋条件较差的要素所有者拥有获得高收入的机会。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由于权力进入市场的初次分配领域,破坏了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和权利均等的原则,从而造成了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所以,这里实际上就有了这样一个依次递进的逻辑关系:初次分配意义上的权力分配决定要素收入分配、要素资源配置和要素流动,进而决定了个人收入流动性和个人收入分配的结果。在这个逻辑关系中,权力分配是基础和关键,它在本质上规定和决定着生产要素配置、要素所得和要素流动,同时也规定和决定着收入流动性,最终决定和影响着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变迁。

这样,我们可以把上述分配方式简要概括为“权力因素决定要素分配和个人收入分配”,即它表示的是权力分配与要素分配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内在关系。它与前面我们指出的所谓“要素”分配方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要素分配实际上强调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强调所有者利益是第一位的,权力的空间仅仅被界定在再分配活动的空间,权力只是为保护分配的利益而存在;但是在“权力决定要素分配”中,我们可以看到,它所强调的是政府在要素分配、要素配置以及收入分配中的基础性地位和指导作用,强调政府的权力是第一位的,权力可以支配和决定一切生产要素,甚至可以膨胀到无须约束的地步,直接进入初次分配领域,随意剥夺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平等自由权利;权力可以代替市场发挥其对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作用,从而从根本上决定和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

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分配模式及其运行机制完全不同于生产要素分配模式,二者对最终的个人收入分配分别产生性质不同的影响。按要素分配充分体现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无疑会促进资源流动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再加上政府对再分配的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一定会走向协调发展的道路。但是,对初次分配意义上和要素配置意义上的权力分配而言,一个非常可能的结果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垄断决定要素配置,参与收入分配,滋生“升官发财”和权钱交易,权力不仅在初次分配领域中成为一切要素的支配者和控制者,而且在要素分配或者要素配置意义上取代了市场机制从而阻碍要素流动和收入流动,决定和支配收入分配;所有生产要素的权利在强势政府和强势权力面前萎缩,一方面出现公权意义上的权力的无限膨胀,另一方面,也随之出现私权意义上的权利弱化。这必将破坏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各种自由的权利,影响资源配置效率,阻碍经济增长。进一步讲,在这种情况下,标准的市场经济下的要素收入分配模式实际上被异化或者出现“变异”的分配模式。

实际上,在经济学有关研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分析中,新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从经济人假设和不完全信息角度出发,认定政府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利己心的“经济人”,政府行为本身并非唯一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人”,往往具有利己的行为倾向,因此政府干预本身就有可能会产生“政府失效”的结果;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政府在参与市场活动以及通过政府干预从而弥补市场失灵的过程中,部分决策有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以及种种不确定性而产生决策失误,引发巨大的摩擦成本或者交易成本,特别是在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具有利己心特点的政府干预行为的产生。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一样也并非是万能的,因此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应当以有限干预为主,而不应当完全干预。实际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诞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所谓传统的政府干预理论提出了批评或挑战,特别是在理性预期的假定下,政府干预不仅是失效的,甚至有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宏观经济问题和矛盾。

新制度经济学以及信息经济学,从政府作为经济人,从而具有利己心这样一个特点和假设出发,认为政府对包括收入分配等经济活动的干预有可能会失效,因此其基本的政策含义就是主张政府实行有限干预,避免完全于预导致的政府失效。我们认为,就收入分配领域而言,政府干预或者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应当是有限范围内的作用和调节,而不是涵盖所有的收入分配领域,即基本上限于再分配领域,而不应当干预初次分配领域。就这一点而言,和上述提及的有关结论是一致的。

3.政府权力膨胀与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转型期中国经验分析

中国收入分配变迁的经验和结果实际上是在收入分配中的权力过度干预,其实质是出现权力与市场错位从而导致市场型的按要素分配异化为权力支配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

进一步来说,中国收入分配的经验和结果既不是完全意义上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也不是建立在政府权力与市场边界清晰的基础上,由市场与政府同时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结果,而是政府无限于预甚至过度干预的产物。这里有四层基本含义:一是指政府错位干预,从再分配领域的干预进入到对初次分配领域的干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私权在公权面前出现抑制和萎缩;二是指由于缺乏对权力的制约,政府的直接和强势于预甚至随意干预,表现在无论是收入差距缩小或者平均主义分配,还是体现效率优先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在政策选择上基本上由强势政府的强势权力所决定;三是权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直接参与受益分配,权力资本化趋势明显;四是政府缺乏有效的一整套干预再分配的政策体系和手段,致使收入不平等在初次分配扭曲的基础上,在再分配意义上进一步出现恶化。

我们之所以从权力因素来解释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首先是因为基于政府权力过度干预收入分配具有一系列的条件和现实基础:第一,传统计划经济下政府直接控制经济具有路径依赖性特点。中国曾经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经济的基本特点就是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包括对收入分配实际上长时期也是直接控制的;在制度转型和体制改革时期,旧体制下直接控制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具有极强的路径依赖性,因而在转型时期政府仍然习惯于控制经济,习惯于直接控制和干预初次收入分配领域。第二,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不完善,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界定不清,政府职能出现“该退出的没有退出,该进入的没有进入”的模糊局面,因而,往往属于政府对二次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却因为职能不到位而落空,出现了政府权力进入市场参与要素收入分配的初次分配。第三,市场信息不完善以及政府干预失效,导致政府对收入分配尤其是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同时,出现了权力资本化的收入分配格局。第四,目前仍然存在的由政府供给意义上的种种制度性障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难以出现如同发达国家那样“要素自由流动”过程中的收入分配“趋同假说”。

二、政府权力因素与收入流动性:权力与收入分配的动态考察

1.收入流动性的理论内涵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改变。如宏观经济的增长或衰退、雇用和工作环境,甚至个人完成学业、晋升和其他职业生涯的进步、结婚和离婚、疾病和退休等,也是一种经济地位的变化。研究经济领域中的流动性实际上就是关注通过一定时间内经济福利分配给一定收入获得者的移动和变化情况。经济学家常常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来分析某个个体现在的经济地位和过去的经济地位之间的变化关系,从而形成了对流动性的分析。

收入流动(Income Mobility )是指某个特定的收入组人员的收入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变化后,其所拥有的收入份额或者所在的收入组别(以五等份分组来计)所发生的位置变化,这种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位置变动”反映出收入流动性的大小。收入流动的方向也非常重要,有人在流向较高收入阶层时(向上流动),也就会有人流向较低的收入阶层(向下流动),因此可以通过将向上流动与向下流动进行比较,来判断整体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是否得到改善,如果一定时期向上流动(即向较高收入阶层的流动)大于同期向下流动(即向较低收入阶层的流动),则表明整个的收入不平等状况是在改善;相反则表明恶化。

收入流动性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可以实质地改善收入不平等的状况,而且通过收入流动也可以大大减少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由于收入分配不平等所产生的社会心理压力以及社会矛盾。所谓“中产阶级”的崛起,同样也与收入流动性问题有关,只有形成一个处于较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上流动以及处于较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下流动的收入流动机制,才有可能促进一个真正的拥有一定实业基础和财富实力的中产阶级的崛起,而这无疑是推动一个国家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这可以从美国收入分配的收入流动性分析中看出。

如果单就基尼系数来看,美国基尼系数在多数年份还略高于中国,其不平等程度要比中国高一些,或者说更严重一些;但是,美国社会公众对于不平等的社会反应程度比较小,而且他们比较容易接受和容忍目前的收入不平等事实。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美国,居民收入流动性比较快。如果按照五等份比例法标准,1988年最低收入等级的人口中只有其中的53%仍然在最低收入等级,其余的47%左右流动到了其他较高的收入等级;而10年前最高收入人口中同样也只有53%仍然处于最高收入等级,其余的47%左右的人口却流动到了其他较低的收入等级。可见其收入流动性是比较强的。另外,根据美国财政部1992年的研究结果,从1979到1988年,其收入流动性更快,大约有86%的最低收入人口流动到了较高的收入阶层,而同期只有35%的人口收入流动到了较低的收入阶层(注:Gary Burtless ,"Earnings Inequalityover the Business and demography Cycles",A future of Lousy Jobs?The changing Structureof U.S.Wangs(Bookings,1990)。)。1996年美国都市研究所(American Urban Institute)研究认为,大多数美国人随着时间的推移都进入了一个新的收入等级,估计每一年几乎有25-40%的人口收入发生流动。从收入流动的方向来看,从较低收入等级向较高等级收入流动即向上的收入流动性大于其向下的收入流动性,从1969年到1994年,处于较低收入等级中的53%的人口收入流动到较高的收入等级,而同时只有37.9%的较高收入者流动到较低的收入等级。

2.政府权力、机会均等与收入流动性分析

从收入流动性角度来说,如果政府能够运用权力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正常的健康的运行环境,确保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地进行自由竞争,从而真正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平等竞争的环境,就有助于促进和加快收入流动性,从而也有助于缓解收入不平等产生的种种压力和社会问题。收入流动性大小,从整体上可以反映出一个经济社会的流动性程度,也有助于反映出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以及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程度。

从根本上说,收入流动性大小依赖于市场经济制度、公共政策和机会平等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机会平等是收入流动性加快的基本条件。收入流动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就是机会平等。例如,假定在一个拥有不同质量和标准的房间(可以视为“不平等”)的宾馆内,所有入住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住房标准,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选择机会,从而确保了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同层次不同标准的房间内发生自由流动,自由流动的越快,表明宾馆里面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左右选择获得入住较好房间的机会;所以收入流动性大小程度本身也可以表明一个社会所提供的市场竞争的机会平等程度如何。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收入流动性越强,说明每个人都有机会有可能改变目前的收入状况,至少那些最低收入阶层不会永远被“锁定”在最低阶层,而最高收入者也不可能永远处于已有的位置。

收入分配的机会平等又必然依赖于一个国家政府的权力运用及社会公共政策的完善程度。首先,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从制度安排的意义上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因此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有助于市场信息尽可能做到“对称”和“公开”,从而有助于人们进行科学、公开和公正的经济决策。其次,政府权力通过实施公共政策,提供公正和机会平等的制度和社会环境,引导人们加快职业流动和社会流动,消除各种阻碍职业流动和社会流动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保证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居民收入具有正常的并且较快的流动性。

所以,从理论上说,较快的收入流动性,说明政府的权力从平等竞争的意义和要求为市场经济下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了一种自由流动、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而也是对这种要素所有者基本权利的一种确认和保护。

3.权力资本、教育资本、制度性安排与收入流动性

其实,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深层次问题,就是如何评价和判断机会平等问题。如前所述,机会平等对于促进收入流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影响机会平等的因素也有许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是权力资本,二是教育资本,三是某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我们通过研究收入流动性进而考察影响收入流动的权力因素、教育因素以及制度因素,就可以看出,在一个社会中,权力资本、教育资本、制度安排等分别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可以看出一个社会人们面临的机会是否平等。

首先,权力因素是否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发挥着某种作用。如果一个社会中权力要素占据统治地位或者是社会地位的核心,高度集中的权力运行机制必定对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具有控制和影响作用,不同代际之间甚至是代内之间权力传递性就非常强。例如,在一个权力资本对社会个体的代内流动以及代际流动具有重要影响的作用下,对于父亲有权的那些人来说,其职业选择以及收入增长和收入流动一定会在权力要素的帮助和作用下拥有更多更好的机会,而越是这样就意味着社会机会的越不平等;相反,如果一个社会权力因素对个体收入的代际和代内流动不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那就意味着一个父亲有权的家庭,其父亲权力因素、家庭背景以及收入状况并不直接影响或决定其子女的收入流动和职业选择,同样也就意味着经济社会的机会是平等的。

其次,教育资本同样也会影响收入流动性大小。一般而言,教育资本往往作为后致性因素影响个体社会的流动性,如果这种后致性因素影响了代际之间的收入流动,即父母受教育程度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家庭背景、收入状况等直接决定或者影响其子女的受教育状况、收入状况并且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那么则说明这个社会机会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从客观上排除了个人通过教育等后天努力去改变收入状况、社会地位的机会和可能。事实已经证明,一个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机会相对平等的社会,权力资本对个体社会中的代际流动以及代内流动的影响作用就会相对缩小一些。众所周知,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所谓“政治挂帅”的时代,人们特别关注家庭背景、家庭出身以及父母是否拥有干部身份、政治权力因素的作用等。因为那时政治权力因素成为影响甚至决定代际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家庭背景和出身较好的个体相对就会有比出身于一般家庭的个体更容易获得晋升、提拔以及收入流动的机会;在那个特殊的时代,“于部决定干部”,“工人决定工人”,“农民决定农民”,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往往很难通过个体自身的后天努力得到改变。但是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逐步引进了市场意识和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人们以个人才能获得市场回报,教育作为最重要的决定收入流动的因素逐步取代政治权力的作用。对于多数个体的代际和代内流动而言,人们可以摆脱其家庭背景、父母出身以及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影响,通过学习获得人力资本和教育资本投资改变自身的状况,后天性因素逐步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最后,制度性安排作为先赋性因素也会影响个体在社会中的代际和代内流动,据此可以判断某种制度性安排究竟是有利于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还是不利于平等竞争的环境。往往相对一个个体而言,某种制度环境实际上是一种先赋性因素,个体无法在短期内加以改变,只能够接受它,就象人们永远无法一生下来就能够改变自己所面临的生产方式一样。从广义上说,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一种相对公平的制度环境,为个体的努力提供了自由竞争的环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制度包括那些具体的体制和制度都是如此。例如,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就形成的单位制度安排和户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先赋性地影响着人们的地位和收入流动。特别是目前仍然存在的导致城乡背离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农业户口人群的职业流动和收入流动的困难重重和种种障碍;同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发展在教育、福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以及个体流动的不平等机制机会和发展机会,户籍制度也产生了严重的代内锁定效应和代际传递效应。这无疑对促进个体社会收入流动是不利的。

因此,可以看出,收入流动性大小实际上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权力资本、教育资本以及制度性安排等因素等都对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三、政府权力与收入分配关系的政策经验

如前所述,政府权力、机会平等以及收入流动性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系,一个拥有权力制约机制并且体现再分配意义的政府权力,从积极保护公民和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构建平等竞争的收入分配机会以及收入流动机会。

上面的分析已经表明,美国居民收入流动性与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实质性缓解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正是由于快速的居民收入流动性意味着绝大多数公民面对的是一个高度机会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这使得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工作和平等竞争从而改变自己的收入“地位”,发生收入向上的流动性,因而也就从实质上大大缓解了美国收入不平等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和冲突;而收入流动性实际上又是和美国的公共政策的高度完善具有内在的关系。美国政府运用权力,积极制定公共政策以及各种法律手段和制度措施,为促进收入流动提供了完善和成熟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环境。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市场平等竞争,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真正实现按照要素贡献大小参与收入分配;而且,相对规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杜绝了不合法收入的来源和机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公共政策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障在促进收入流动和缓解社会不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统一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和保护各种职业的自由选择,鼓励职业流动和收入流动,而且也可以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效率,有效地缓解收入不平等,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共政策的主要经济手段之一,税收手段和转移支付工具对调节收入不平等,促进收入流动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例如,从1993-1998年美国家庭住户税前和税后收入的吉尼系数比较,可以看出税收调节后的收入不平等大大降低,1998年税前收入吉尼系数高达0.456,而通过税收调节后的吉尼系数是0.430.实际上人们普遍认为美国的所得税调节能力相当强,绝大多数收入者三分之一的收入是作为州税和联邦税上缴,完善的税收措施强制性地促进收入向较低阶层流动(注:the changing shape of the Nation'sIncome Distribution 1947-1998,U.S Census Bureau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1968-1999年3月。)。此外,转移支付工具也可以起到调节收入不平等并实现收入流动的积极作用,因为转移支付本身就可以通过政府作用使高收入者的收入流向一部分中低收入者。如果以个人可支配收入(即税后收入包括转移支付)和市场毛收入(Market Income ,即税前收入且不包括转移支付)作比较,根据卢森堡收入研究所(Luxembourg Income Study )提供的分析数据,1997年美国个人市场毛收入的吉尼系数是0.48,但是经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工具的调节以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吉尼系数则是0.37.其他发达国家的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更大,例如在英国,1995年市场收入的吉尼系数是0.51,而经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调节后可支配收入的吉尼系数只有0.34,通过调节后不平等大大降低(注:Ferreira,Inequalityand Economic Performance;以及Philippe Aghion ,Eve Caroli,Cecilia Garcia-Pe alosa,Inequality and Economic Growth:The Perspective of the New Growth Theories,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37,no.4(1999)。)。绝大多数OECD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表明,税收和转移支付对于促进收入流动并降低收入不平等具有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正是依靠这种旨在提供公平竞争的公共政策意义上的政府权力因素,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方面十分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居民收入流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平等的社会压力和反应。

四、初步的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制度转型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在许多制度和体制层面上的二元性和多维性,新旧制度并存从而大量的新旧制度“空隙”为寻租等各种不正当不规范收入行为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既导致不合法的收入上升的同时,也造成市场竞争机会的不平等;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严重造成了收入流动的机会不公;行政性垄断以及权力资本化进一步导致了收入流动的方向性偏差,特别是仍然存在的大量的限制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旧体制不仅无法有效促进收入流动,而且还成为影响收入流动的体制和制度性障碍,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通过市场化改革加以革除。

从公共政策意义的政府权力因素来说,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是中国目前财政和税收体制仍然不完善。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税收征管监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税收偷、漏现象比较严重;二是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中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政府权力因素从宏观收入分配意义上影响了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这样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导致中央政府财政汲取能力下降,无法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不平等,从而不能有效发挥税收作为最重要的公共政策手段调节收入不平等;二是随着中央财权的逐步上升和财力的日渐集中,事权却在不断下放,结果导致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有限的同时,地方和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日益广泛,这显然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必须指出的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集中的同时,支出份额不断下降;从1978年中央支出46%,地方支出54%,到了1999年,中央支出下降到三分之一,地方支出却上升到2/3;但是各级地方的有限财力实际上无法承担逐渐下放的事权,其中最重要的社会服务领域如教育、卫生、文化和科学研究等,地方承担了99%;根据黄佩华的研究,中国的县乡两级政府提供了大部分重要的公共服务,即70%的教育支出,55%-60%的医疗卫生支出,100%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支出等(注:参见黄佩华等《中国:国家发展与地方财政》,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这样的财政分配格局实际上造成了财政支出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和作用。

其次,从社会保障意义分析收入分配中的政府权力因素,可知中国目前虽然正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仍然不统一、不完善,低支付水平的社会保障显然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时对于通过为低收入者以及贫困阶层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进而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社会压力方面仍然收效甚微。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陷入困境和停滞状态以后,城市下岗失业以及城市贫困人口更是无法接受日益扩大的收入不平等的现实,极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和冲突。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分配功能来看,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并不是首先急于缩小分配差距(实际上在短期内试图通过行政命令方式缩小差距既不可能,也不现实,而且是非常危险的),而是如何解决低收入者以及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如何加快减贫脱贫的步伐,帮助落后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尽快走向民生和发展之路。

综上所述,就中国政府权力因素分析来看,收入分配领域中权力越位问题是一个关键。同时,由于上述制度、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共政策不到位的影响,使得中国收入分配变迁轨迹和问题异常复杂,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相当多问题实际上就是与这一点有密切关系。

因此,应当在对市场与政府权力的功能边界进行重新界定基础上,明确市场经济下哪些领域应当由市场进入,哪些领域应当由政府进入;该由市场进入的领域,政府坚决不进或者坚决退出;该由政府进入的领域,政府一定要跟进,从而发挥政府干预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和矫正作用,共同发挥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按照这样的理念和原则,收入分配领域属于政府应当进入的领域,即认为应当通过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税收以及转移支付等手段和方式,对收入分配进行二次调节,在保护市场效率的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正。这里,收入分配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界定是非常清晰的,即一次分配(按照生产要素贡献大小分配)属于市场机制的调节领域;二次分配(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属于政府干预的领域,目的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一次分配和效率目标;通过政府干预实现二次分配和公正目标。应该认为,目前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这对中国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

就中国收入分配关系的改善而言,目前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并不是急于缩小收入差距本身,否则会出现“仇富”的畸形社会心理;而是应当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共政策,消除各种阻碍收入流动的种种体制和机制障碍,营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和环境,形成一个自由顺畅的收入流动机制,从而加快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流动,缓解收入不平等产生的社会压力,逐渐改善收入分配关系。在促进收入流动的过程中,推动真正意义上的中产阶级的崛起,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逐步实现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和和谐社会的目标。

来源:《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权衡,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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