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变局的一个重要层面,便是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死亡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移植。如此,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群体也得以透过他们手中的重器——法律,参与中国的变革。
从清末的立宪到民国的约法,从巴黎和会的交涉到治外法权的废除,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从司法独立到表达自由,均可见律师在其中参与、推动甚或领导的身影。
1律师参与社会变革之基础
自《律师暂行章程》以降,民国所出台的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无不肯定了律师独立执行律务的权利和价值。国民政府颁行的律师法甚至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
律师公会则认为:“律师以在野法曹身分,一方面与在朝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共同合作维护正义;另一方面则监督制衡法官、检察官公权力之行使,庶符正当之法律程序,以维护人权及人性尊严。”在民间,每有冤案待雪,社会团体往往对律师有“领导群众,主持正义”“彰国家法纪”之类的期许。这些都显示,从国家到社会,从外在期待到自我认同,民国律师都肩负着维护法治、正义以及人权的重任。
在自治过程中,律师公会对于会员权益、律师风纪的维护不遗余力。比如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吴迈、王述樵等人遭受非法关押或刑讯的时候,上海律师公会都动用各种力量向上海地方和国家中央权力机关提出抗议;而当会员本身违法违纪的时候,比如北平律师公会会员李景光涉嫌侮辱调戏、上海律师公会会员郑毓秀涉嫌怠行职务,其所属律师公会均毅然将之提付惩戒,决议开除会籍。
这种使律师群体在民国纷乱的政治角力中成为一支自主力量。他们既在北洋政府治下为遭到指控的国民党员辩护(如林百架为《民国日报》叶楚伧、邵力子之辩),也在国民党的清党运动中为共产党员辩护(如章士钊为陈独秀,吴凯声为陈延年之辩),还在抗战胜利后的汉奸审判中为汉奸巨憝辩护(如章士钊为周佛海、梁鸿志之辩)。最令人瞩目的,当1936年救国会“七君子”因“危害民国”罪被捕之时,上海、吴县两地律师公会竟为之组成了二十余人的辩护律师团,构成了民国法制史上的一段传奇。
从人员背景来看,民国律师或出身官绅世家,或海外学成归国,或于前清执掌司法,或于学堂研习法政。整体而言,他们的教育背景、人生阅历都足以使其成为那个时代的精英人物。虽然民国法律和公会会则均禁止律师兼任公职,但民国律师出入朝堂者不在少数。
领有民国“第一号”律师证书的曹汝霖,曾任前清外务部侍郎,在执行律务经年后,又在北洋政府出任外交总长、交通总长、财政总长等职。曾经在财政总长任上三度被捕的罗文干,在短暂执行律务后,也再次入阁,出任司法总长、外交总长、司法行政部部长等职。
从高官任上卸职而执律师业的更不在少数,如曾任国会议员的刘崇佑、曾任司法总长的张耀曾、曾任修订法律馆总裁的江庸、曾任大理院院长的董康、曾任代理上海临时法院院长的吴经熊,均为代表。亦有人先执律务而后为官,比如中国第一位女律师郑毓秀在国民党北伐占领上海后出任了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与郑毓秀同组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默后来先后担任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江苏高等法院院长。
除了为官之外,民国律师还往往在报社(如张耀曾之《中华新报》)、学校(如江庸、汪有龄之朝阳大学)、社会团体(如施洋之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等组织中兼有副职。这些经历为民国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政治资源和政治经验,也为他们提供了社会动员的平台和资本。与民国时期其他职业化团体相比,律师们在政治活动与公共讨论的参与中显然享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从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上看,民国律师与大学教授、报社记者一样被认为是“高级自由职业者”,在社会中享有“中人以上的地位”。在经济收入上,他们比大学教授、报社记者以及政府官员还更为优渥。经济上的富足使律师不必“为五斗米而折腰”,也使他们有余力和闲资参与公共生活。
总之,作为一个整体,民国律师呈现出行业自律、知识专业、眼界开阔、人脉丰富、地位尊崇、经济富足的特点。这些构成了他们参与政治、动员社会,进而影响民国大变局中历史走向的条件。
2、民国律师参与社会变革之方式
在民国历史上律师留下的印记比比皆是,而他们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方式则不一而足。
作为律师,他们影响历史的首要战场自然是法庭。通过个案的代理,律师们或能宣扬新兴价值、或能影响公众舆论、或能改变政府行为。在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中,章士钊、吴凯声、史良等律师一再为被捕的共产党员辩护,陈独秀、陈赓、廖承志、邓中夏等人均曾在法庭上得到律师的救援。通过这些案件,律师们宣扬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保障人权的意义以及程序正义的价值。
在社会风气和家庭伦理上,曹汝霖曾经通过一件“太监离婚”案的辩词,传讲了“人道”“婚姻自由”“平等”“公益”等领风气之先的理念。史良则代理大量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意在为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张目。1926年,民国前国务总理熊希龄在上海被租界会审公廨传唤,陈霆锐和外籍律师古沃代为辩护。此案引起举国大哗,激发了民众对治外法权的憎恶,促进了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在法庭之外,民国律师也通过演讲、出版、支持和发动社会组织的形式发起或推动社会运动。1920年代,为了废止领事裁判权,民国律师们四处演说,发表文章,向公众解释领事裁判权的历史演变以及对中国的危害。仅陈霆锐律师一人便有《收回会审公廨问题》《为撤销领事裁判权告国人》《特种治外法权》等演说和文章传世。上海律师公会还曾派遣陈霆锐、董康、李祖虞、赵锡恩等赴京敦促政府采取行动,江庸律师还留驻北京,就近交涉。
武汉律师施洋亦是社会运动中的佼佼者。他在武汉执业的短短几年时间,便先后组织过支援“五四”学生运动的集会和请愿,开展过普及教育的平民教育运动,主张联省自治,甚至一度以湖北各界联合会的名义宣布驱逐湖北督军王占元,成立湖北自治政府。
施洋还长期致力于工人运动,在湖北乃至全国的工人运动中都是重要领袖,他推动成立了粤汉铁路职工联合会、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等组织,支持和领导粤汉铁路工人罢工运动,甚至最后因声势浩大的大罢工而遇难。
1930年代,在风起云涌的抗日爱国运动中,律师们的作用同样引人注意。因领导救国会运动而被捕的“七君子”中就有4人是律师,其中史良等人发起成立了上海妇女界救国联合会,王造时等发起成立了上海各大学教授救国会,沙千里等发起成立了上海职业界救国会。在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中,沈钧儒、王造时、沙千里、史良均被选为常务委员。此外,在民国的女权运动、冤狱赔偿运动、施行宪政运动等社会运动中也均可见到律师群体的身影。
除了法庭内外的“台前表演”,民国律师也很善于运用其丰富的人脉关系,在幕后隐蔽地施力。昔日的同僚,当日的同业,还有同乡、同学等各种“关系”均为民国律师所用,以达致其法律与政治目标。在办理国民党政治迫害案件的过程中,当律师知道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公正审判时,其往往也会动用私谊“活动”。
陈延年被捕时正值国民党清党运动的高潮,为了救其脱离险境,吴凯声律师找到在上海法律界声名煊赫的昔日留法同学郑毓秀,请其向逮捕陈延年的闸北区警察局长疏通放人。“七君子”被捕后,他又向时任江苏高等法院院长的同学王思默请求善待7人。同样是“七君子”案中,律师张耀曾深信该案悬于政治而不悬于法律,因此在辩护之余一直通过杜月笙、钱新之、吴铁城等人在国民党高层中游说,寻求转圜。
在诉讼之外,民国律师也往往通过私人渠道向政府当局建言。曹汝霖因与袁世凯有私交而得以当面规劝其不要急于称帝。他也向时任司法部次长的故友汪有龄建议改善看守所条件,向时任大理院院长的故友章宗祥建议变通宣判程序,以免农民耽误上诉时效。这些私人渠道的作用是双向的,它们不仅能使律师的意见上达政府,往往也是政府联络律师的桥梁。在“七君子”案中,杜月笙、钱新之不仅为“七君子”向国民党高层求情,他们也受国民党高层之托向“七君子”游说具结悔罪。总之,这些私谊关系,构成了律师与政府之间的一条隐秘通道。
在民国律师的政治参与中,“入仕为官”也许是最直接的一条道路。吴经熊告别律务后担任立法院立法委员,起草了著名的“吴氏宪草”,后又出任驻罗马教廷公使。前述郑毓秀、王思默、魏道明也都是在结束律务后出任司法、行政要职。“七君子”获释后,沈钧儒、史良均加入了国民政府主导的国民参政会。
以上种种,均表明律师群体是民国历史上影响政治、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地位的重要,从当时的政治格局中也可见一斑。在超脱党派政治的国民参政会中,江庸入选主席团。在共产党中,董必武、周新民、潘震亚都是律师出身。在民主党派中,沈钧儒、史良等人领导的中国民主同盟举足轻重。
1949年,章士钊、江庸还受李宗仁之托,与颜惠庆组成“上海人民和平代表团”北上求和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在这次商讨建国大业的盛会中,有14位代表是律师。其中,董必武后来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沈钧儒后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史良则出任了新中国的第一任司法部长。
总之,在民国扣人心弦的历史变局之中,律师群体是一股强劲的浪潮。要读懂民国,不能不读懂律师。“国士衰时见”,这是章士钊律师在民国乱世中写下的诗句。这也是民国历史上那些为法治、为正义、为人权、为国家的命运和前途而殚精竭虑、劳劳奔走的律师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