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在浏览正义网法律博客的博文时,看到“法律经济学”博友转载《多维》创刊号(2015年9月17日)刊载的“党导立宪—中国宪政模式新选择”一文,获悉“今年3月份,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柯华庆教授发表了一篇文章《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第一次提出‘党导立宪制’,他近期在《战略与管理》杂志上再刊发了八万字的长文《论立宪党导制》,比较系统地论证出一条有可能与现阶段中国相容的宪政制度设计。”
读罢“党导立宪—中国宪政模式新选择”一文,又看到昵称“juris”的博友的评论:“柯教授的‘党导立宪’有抄袭刘大生教授的‘党主立宪’之嫌啊,欢迎刘老师维权,呵呵”。因为鄙人曾经粗略读过江苏省行政学院刘大生教授关于“党主立宪制”的文章,于是萌发出探究柯教授的“党导立宪制”与刘教授的“党主立宪制”究竟是什么关系的想法。现将这两个只有一字之差的提法略作如下比较。由于仓促成稿,差误之处敬请诸君海涵!
经过进一步翻阅刘教授关于“党主立宪制”的论述以及一些评论文章,鄙人觉得:柯教授的“党导立宪制”与刘教授的“党主立宪制”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重大的区别。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都是基于中共一党独大的现实,主张在宪法中规定执政党的法定地位、权力范围和行权程序等内容,也即通过宪政来宪授党权、规范党权、制约党权。其目的都在于帮助中共避免或者脱离党权皇权化或专制化,巩固或提高中共领导的合法性和民益性。
两者的区别则主要体现在“民导”与“党导”之上。刘教授“党主立宪制”中的“主”并非动词“主导”而是名词“主人”,认为立宪要在人民群众与中共之间通过妥协与合作而进行,“党主立宪制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广大群众在政治上的妥协与合作的最合适的法律形式”。而柯教授的“党导立宪制”中的“导”是动词“领导”而非名词“响导”,认为立宪要在中共的领导之下进行,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
相比之下,刘教授的“党主立宪制”在立宪上走得较远、较为彻底化,但是实现起来难度极大;而柯教授的“党导立宪制”则更贴近中共目前的主张,争取的可能性大些。鄙人不揣冒昧地设想:或许理想化的进路可分为两步走:先走柯教授的“党导立宪制”,将来条件许可时再走刘教授的“党主立宪制”。日本的立宪进程,就是先明治宪法(君权很大)、后昭和宪法(君权比较小)。正如柯教授所说:“宪政都有一个过程,中国亦不例外。”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委,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