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和: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反噬变法者的善与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06 次 更新时间:2015-09-25 20:07

陈世和  

 

煌煌华夏,浩浩历史,说复杂也复杂,说不复杂也不复杂,何故?原来繁复而沉重的历史竟由两条线索牵引,从古代走到现代:一条是变法改制——改革;另一条则是农民起义——战争。

直白地说,中国的历史,不是变法便是起义,不是你死便是我活。历史的要义,就是如此简单明了!

撇开过往说得较多的农民起义,单单就变法的历史叙事,系统性挖掘似乎不够。其实,中国的历史于国人而言,确有着寻乎异常的关注,加之变法的历史还真有借镜的意义,即使不作纯粹的孔仁、孟义的抽象,也可利用变法者的智性绕道而行。可以预计,历史热仍将持续,这是浸入国人骨髓的传统文化偏好,抑或也是谱系传承的意义脉络引导。

说来也可怜,浩瀚历史,在大多数时段,皇权肆虐,乾坤并不朗朗。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大一统帝国之建制,禁言封喉遂成常制,知者不语,智者寒蝉。于是托古改制,规避时弊,沛然而为各代朝野的重大议题。变法的历史真的是说不尽道不完。难道历史就如此智慧,现实就如此愚钝?其实,历史的精彩在于现实的回避,而现实的忌惮又促成历史的循环。可以说,品味变法的历史,则可遮蔽直面人生的无奈。因此,历史的热度将持续发酵……细细回味,细细品尝,原来历史是可以拿来咀嚼的:品味乎,反刍乎;啜噎乎,反噬乎。

变法的历史回味无穷,是黑是白,是美是丑,是智是愚,是善是恶,研核阴阳,五味杂陈。抑或雨中打伞,遮遮掩掩;甚而托古改制,妙尽璇玑。真是古术寄寓,乃得妙法。

“变法”之叙事,因古人于“法”、“刑”、“律”之间未设楚河汉界,故“变法”涵盖甚广,举凡刑例、法典、律条、诏令、政策、措施、规矩、制度及其设置、改制,甚而囊括新法新规新制之设立、施行乃至建议,均属广义之变法。如史家所述的商鞅变法、王莽变法、康梁戊戌变法均作如是解。

然而,当笔者以法律的视角透视变法的历史时,发现进入笔者框景中的变法者,正是他们在历史时空上的拳打脚踢,才演绎出中国政坛上异彩纷呈的变法历史。

从历史上看,对王朝的统治者而言,知我罪我,我命在我。当变法不成功,或统治者抱残守缺,使王朝濒临历史的悬崖时,如天降灾异,帝国风雨飘荡,江山摇摇欲坠,风云激荡中揭竿而起的野心勃勃者,便振臂一呼,喊出诸如“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于是,农民起义风卷残云,一个个王朝轰然塌坍,专制统治被推倒后又重来,打倒皇帝做皇帝的君主轮番交替,在改朝换代的周期中粉墨登场,循环往复。

这样的恶梦反反复复,使历朝历代的开国君主和他们“有所作为”的儿孙们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为了使一己江山传至千秋万代,君主们不得不绞尽脑汁,或以封官晋爵许愿为诱饵,招贤纳良寻求治国与变法之策。或干脆采取断然措施焚书坑儒,禁言封喉,欺哄讹诈,歌“功”颂“德”。至于别有抱负的在野读书人,则不甘寂寞,跃跃欲试,不惜以身试法,提出变法与改制的主张。

于是乎,变法改制在很多朝代的关键时刻,都被提上议事日程。

投射于《二十四史》中诸如本记、世家、列传之类的历史人物影像,笔者发现,爬梳出来的变法者,大多处于这根逻辑链条上环环相扣的衔接环节点。没有他们,整条牵引变法历史的链条猝然断裂,坠入历史深渊的王朝,庶几成为农民起义野心家的垫脚石。因此,专制王朝的历史链条是否断裂,帝国是否灭亡,大多取决于统治者和他们的大臣及幕僚变法改革的成功与否。

本来,谈变法的历史,应从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周代的“九刑”和“吕刑”入手,但年代久远,难以辨别真伪。郑国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虽为“成文法”之雏型,盖因文字过于简略尚不系统,故人们仍将魏国李悝所制定的《法经》六篇称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李悝的变法,在于立法宣威。然事断于法,以刑代政,使公法遮蔽私法,刑法覆盖民法,公权渗入村舍田间,刑律无孔不入。即法即刑,相演成风,流布广远,成为范式,弊多利少。

商鞅的变法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具影响的事件,商鞅变法虽对大秦帝国的耕战有利,但商鞅治民、弱民、欺民、辱民的一套治国之权术,已为历朝历代君主效法。商鞅变法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当世的残酷性,而在于影响后世的禁言封口令。商鞅变法影响中国历史的,还有阴魂不散的株连制与户籍制。他所配套的连坐法与户籍法使统治锲入民间,不仅夯实了专制的根基,管治了小民的生老病死,且控制了百姓的左邻右舍。司马迁评商鞅,他的刀笔上沾着血,血性的文字有良知,这刀笔分量之重可想而知。司马迁拨开了商鞅变法带来的“经济发展”与“军事强大”的双重迷雾,商鞅变法的欺骗性迷雾瞒不过他的双眼,经济发展是君王与权贵利益集团的功利,与小民无关。军事扩张形成国王的城墙不是小民的院墙。司马迁说商鞅之法之刻薄如同商鞅本人,他贬斥商鞅作法自毙亦有历史的深意。商鞅恶法成为范例后,不仅使恐惧的雾霾渗透城郭村舍,且穿越春秋弥漫历史逼临当下。

秦始皇及其权臣李斯的变法大多遵循商鞅的路径,秦始皇采用商鞅的郡县制不过是将秦国的行政架构搬迁到更大范围的六国场域。但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建立的强权,并没有使他的帝国长治久安。横扫六合的强大军队在建立帝国后短短的二十多年就变得如此不堪一击。不可一世的军事力量居然陷入名不见经传的大泽乡泥淖,被揭竿而起的陈胜、吴广引来不读书的刘、项各个击破。

汉武帝作为变法者,乃是因他对“文景之治”另起炉灶。他为征战匈奴获取“得而丧失”的沙漠戈壁,推行算缗法、盐铁专营法、均输法、平准法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他酷严的重刑翻开了中国刑罚史上最为残暴的一页。但他晚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他为自己的“穷兵黩武”写下了“罪己诏”。

王莽的悲剧在于践履匆匆好心办了坏事,王莽既戳破了儒家君臣之制的效忠幕布,又何必追逐周礼的仁义使情胜于理变得聊胜于无。王莽对儒家大同世界的追捧近乎痴迷,奉行儒家仁政的书呆子王莽看待奴婢的性命视如己出,他不可能是《汉书》贬责那样没有人性。他的失败关键在于变法的齐头并进,贪大喜功。军事上的无能使王莽成为“成王败寇”之下的“乱臣贼子”。

至于隋朝开国大帝杨坚的变法,仅从他制定的《开皇律》被《唐律》几乎一字不漏地照抄照袭,就可看出他的轻刑思想与商鞅、汉武的重刑主义背道而驰。而杨坚的科举制度的创立,则成就了中国历史上若干晋身进士的天纵之才。

宋太祖赵匡胤虽是行伍出身,却立下“以文治国”的大政方略。他的《宋刑统》仅仅只是称谓上的改变,追循《开皇律》与《贞观律》的轻刑思想一脉相承。他训导后辈儿皇们“不得杀上书言事者”,他的祖庙立誓,应视为中国古代专制集权内的良善之作。虽然太祖遗训并未脱离专制的藩篱,但文字狱的大为减少毕竟催生了大宋王朝的文化昌繁。可惜,玩物丧志的徽宗误国,为后朝的皇帝找到攻击“以文治国”的借口。元、明、清文字狱的风行与酷严刑罚的摧残,使国人在崖山之后“更无一人为男儿”。

王安石变法的局限性,值得同情。他具有忧国忧民的家国情怀。但,即使在较为开明的大宋王朝,王安石置身于这一家一姓的政体之中,他也在“国”与“民”的利益之间摇摆而难以取舍。当然,最终落脚于君权至上而又未能兼顾二者使他的变法功亏一篑。因而他的变法毁誉参半,但影响深远,值得细究。

张居正的变法,犹如大明帝国晚霞中最后的一抹夕照,他所推行的“一条鞭法”虽然暂时扶住了大厦将倾的大明帝国。但变法之后,堵塞言路,使大明衰老的王朝、凌夷的法度在风雨飘摇中度过最后的黄昏。

张之洞的变法以洋务为切入点,他以区域性变革影响全国。他的“中体西用”的变法理论虽饱受质疑,争议时至今日。但他在“变法三折”中就官员选举制的设计以及倡议仿行英国上议院的通电,已然临近西式选举。他未曾预料,他的“汉阳造”让子弹在飞,而击中他所维护的清廷的靶心,正是他操练的武汉新军的首义枪声。

康有为和梁启超的变法是近代史上不可回避的大事。康有为的保皇并非迂腐透顶,在帝制末年新旧交替的十字路口,他的非暴力主张始终如一。你可以不赞同他的观点,但你得佩服他一根筋地执着追求。他所追逐小康与大同的循序渐进,以及对君主立宪制的痴迷,在今天看来,仍有超前的预见性,暴力之后的糟糕结局应为显证。

当然,梁启超站在古今中外名人的肩上似乎比康氏看得远一些。梁启超变法思想的意义显然理论超过实践。因而,梁氏变法最后聚焦于宪政层面的虚君共和虽然成为幻影,但其间的真知灼见不失为历史的警示。

沈家本的变法,可贵之处是他所制定的律典法令毅然与中国旧法分野。可以说,从战国李悝制定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到清末沈家本制定新法,以《唐律》为表征的中华法系在沈氏面前戛然而止。因此,沈氏新法无可争议地成为中华法系的收官之作。或者,称之为瓦解中华法系的新法更为妥帖。

可见,变法之于法律,一言以蔽之。变法既是法律的生命动感,也是法律的经验性显示,更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模态固化后的反弹,这是中国法律的命数。尽管“变也变,不变也变”的思潮在不断地冲击着古老而顽固的祖宗之法堤坝,但置身于变法烤炉中的执政者,很难摆脱眼前屡屡得手的功利性诱惑,去追逐留名青史的人文命脉和现代法治的长治久安。因而变法在中国历史的周期律中转来转去,无论是所谓“雄才大略”的君主,还是残暴肆虐的暴君,抑或是励精图治的权臣与指点江山的思想者,都很难走出历史逻辑预设的怪圈。

本来,进取(进攻)与放弃(撤退)是中国历史上军事博弈的智慧,但统治者在政治上却鲜有“进”与“退”的收放。历代王朝的执政理念,大多依恋权力的集中和法律的酷严。所谓变法,在高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赞颂声中,哪里有小民的一亩三分自留地?惟晚清末年,在外来浪潮的冲击下,变法已游荡到历史漩涡的边际。可惜,触手可及的“法治”被来自北 方的一声炮响打回原形。

于是变法绵延不绝,重回金牛古道。变法之所以伴随着中国历史循环往复,就在于人们难以破译“国”与“民”之间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的歌德巴赫猜想。二者之间的难分难解与切割点的平衡如何“格物致知”?如果不在法律理性的根脉上切断肆无忌惮的君王权力,那么,人们的变法都将坠入“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历史陷阱中万劫不复!

 

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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