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个案研究与定量研究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09 次 更新时间:2015-08-3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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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访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张小山   

当下,个案研究已经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最重要的研究取向之一。但在实践过程中,个案研究始终面临着如何处理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随着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对独特个案的描述与分析越来越无法体现对整个社会的认识。   

个案研究是社会学研究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应该如何评价个案研究在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优秀的个案研究具备哪些要素?如何进行富于创造性的个案研究?围绕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张小山   

中国社会科学网:个案研究是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您看来,在社会学研究中,个案研究方法从何时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并确立其严肃的方法论科学性?与其他研究方法相比较,个案研究有何独特性?   

张小山:尽管很难给个案研究下一个严格的定义,不过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其基本含义还是比较明确的:即对研究对象(可以是单一个案也可以是多个个案)及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考察,以获得描述丰富、解释有力的认识。个案研究方法最早由法国的勒普累(Le Play)于1829年引入社会科学领域。由于马林诺夫斯基的倡导及身体力行,个案研究在人类学中成为最流行的方法。在社会学中,上世纪初芝加哥学派在帕克的带领下热衷于实地调查与经验研究,从而对个案研究的推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产生了许多非常优秀、有影响力的个案研究的作品,如塞拉瑟的《帮伙》、肖的《小偷儿》、安德森的《流浪汉》、沃斯的《贫民窟》。之后出现的怀特的《街角社会》更是成为社会学的不朽经典。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格拉泽和斯特劳斯提出“扎根理论”,比较系统地阐释了如何通过个案研究提炼概念、建构理论的方法,使得个案研究的学理价值得到进一步的肯定。   

个案研究的目的主要有:描述事件发生的复杂过程;提供丰富多彩的生动细节;揭露多因素互动的具体机制;阐释特定现象的社会意义,建构较高内部效度的理论。其学术价值体现在:丰富研究者的视野,突破既定结论的局限,对已有研究提出挑战,揭示偶然性因素的重要作用,发现新的现象、机制、模式,提出新的概念、知识与理论。   

《街角社会》的主要贡献就在于,它按时间顺序详细生动地记录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复杂事件,描述了一个前人未曾注意到的亚文化,并发现了一些重要现象——例如低收入家庭中青少年的职业发展、他们为挣脱街区社会关系而做出的努力与受挫后的无助感,进而归纳出个人奋斗、团体结构与社区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网:一般来说,个案研究属于质性研究,在社会学研究中,长期存在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之争。在您看来,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区别在什么地方?您如何看待这种争论?请您以个案研究为例进行分析阐释。   

张小山:个案研究确实属于质性研究中的一种类型,它和定量研究并不共享同一种研究范式。从方法论上讲,个案研究更适合于建构理论和发现知识,而定量研究更擅长检验理论或验证知识。两者的基本逻辑并不一致,研究旨趣与求知目标有所不同,评价标准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它们都可以用来描述状况,但各具特色:定量研究适合于展示社会整体的结构性一般特征,强调模式化、简约化、概括化的重要价值;而定性研究则擅长于揭露具体事件的过程性丰富细节,突出复杂性、多样性、情境性的独特意义。前面指出,个案研究更擅长建构理论而不是检验理论。从逻辑上讲,个案研究一般不能证实某个理论,但可以证伪某个理论。比如,要证实所有天鹅都是白的全称陈述(理论),调查发现再多白天鹅都无济于事,但只要发现一只黑天鹅(个案)就可以证伪前面的陈述。然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很多时候个案研究甚至也不能证伪相关理论。原因是许多社会科学的理论陈述不是全称式或严格因果关系式的,而是概率式的,只是断言一定条件满足后,某现象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个案作为反例,并不足以推翻整个概率式的判断。比如说高学历的人更可能晚婚的命题,就不能用少数高学历者早婚进行有效反驳。好的个案研究除了应满足上述几个标准外,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语言生动流畅、爽心悦目。   

不同于定量研究,个案研究通过对个案的深描,关注社会现象背后的逻辑与隐蔽的关联,旨在呈现事物的复杂性。并且,个案研究更长于对现象的过程、事件的展现,使得社会学研究中加入时间的维度,在一个连续时段与情境化场景中,深度挖掘“社会事实”。此外,个案研究的文本相较于定量研究,大量叙述与阐释性的文字能更好的再现生活场景与研究过程,对于后继研究者与普通读者而言,更有利于他们透过个案去“启发式的理解”整体。总之,个案研究追求的是纵向上、深度上、意义性的解释力,它强调的是内部效度,即解释的独一无二性、不可替代性。   

中国社会科学网:有学者质疑,个案研究流于知识的碎片化,难以上升到总体推论和理论的高度,您如何看这种质疑?就您所从事的社会学学科来看,当前对个案研究的评价存在怎样的误区?   

张小山:个案研究的要义不是通过研究少数个案发现所由个案集合而成的总体的特征,或能够代表其他个案的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个案研究实质上是通过对某个(或几个)案例的研究来达到对某一类现象的认识,而不是达到对一个总体的认识。至于这一类现象的范围有多大,它涵盖了多少个体,则是不清楚的,也不是个案研究所能回答的问题。追求样本的代表性和结论的普适性是定量研究的目标,好的定量研究一般都会满足这样的标准,这实际上涉及的是外部效度问题。但个案研究的特长绝不是代表性和普适性,而是独特性和情境性。对于个案研究者来说,硬要用代表性和普遍性来要求自己,只能是在做一件吃力不讨好、得不偿失的工作。因为,在一个异质性较大的总体中(我们一般都承认社会领域里总体的异质性都很大),少数个案是不可能很好地代表总体的。其实,社会研究存在多钟各具特色社会研究范式。不同范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适用于不同的评价标准。以一个范式标准去衡量另一个范式就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就像用磅秤去测量人的体重一样不合理,或者用一份语文试卷去测试学生的数学能力一样让人无语。   

一个流行的误区是用定量研究的标准来衡量个案研究。个案研究属于质性研究范畴,遵循的是解释主义的范式。大体而言,定量研究遵循实证主义范式,而定性研究遵循解释主义范式。评价标准应使用内在评价标准而不是外在评价标准,这样才具有建设性和针对性。用样本的代表性和结论的普遍性来衡量个案研究,使用的就是外部标准,根本不是个案研究所擅长所追求的,所以是不合理的。同样,用细节的丰富性和过程的生动性来衡量定量研究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其实个案研究与定量研究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所谓代表性,指的是样本的一种属性,即样本能够再现总体的属性与结构的程度。样本预设了一个边界明确的总体的存在,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样本的考察,借助统计推论将研究发现推论到总体中去。但必须清楚的是,个案研究中的个案并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样本,也不存在边界明确的总体,至少那个总体是模糊不清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严格地说,任一个案在无数方面相似于其他个案,同时它也在无数方面不同于其他个案。个案研究虽然也关注与其他个案的相同属性,但更注重挖掘展示个案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个案研究由于其具有很强的情境性和丰富性,涉及面广可以纳入过程等特点,在建构理论方面具有优势,因此,研究者应该通过好的研究设计以及对理论和个案本身的深刻把握来确保所建构理论的想象力和解释力,达到较高的内部效度,获得理论解释本身的确定性。同时由于它具有数量少且没有抽样程序等特征,其外部效度往往很难通过它自身获得,但可以通过其他后续研究加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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