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99 次 更新时间:2008-04-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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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 (进入专栏)  

大约10年前,有一家刊物约我写文章,命题作文“我的治学之道”。我婉言谢绝了,理由是,我的学问尚浅,还不到写这种文章的时候。我猜,我的回答可能被视为托词,其实,我是诚心诚意的。

今年年初,《学术思想评论》约我为“学术经验”这个栏目写稿,我的第一个的反应同10年前一样。倒不是说10年来自己一点长进也没有,相反,可能正因为有了那一点点长进,就更不敢去碰这样的题目了。不过,我最终还是答允了这件事情,这固然是因为编辑的诚意和执著使我再难拒绝,同时也是因为我勉强说服了自己:权且把它当作一次自我反省的机会吧。当时我没有想到,我最后会为自己的决定感到后悔。在把所有必须做的事情都做完之后,我发现,我能用在这次“自我反省”上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周,而两周的时间也许刚刚够我把自己以前写过的东西仔细地重读一遍。我对自己最后能写出一篇什么样的东西真的没有把握,我只知道我必须去写。一个人为自己的承诺所累,这种经验在我已经不是第一次,但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

好了,牢骚发过,现在就进入正题。因为时间(也许还有读者)不允许我事无巨细地回顾往事,把那些可记可不记之事一并录入,就像编辑所要求的那样,我决定把重点放在我的几种出版物上面,当然,这绝不会是个人著述串讲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我将尽可能地少谈观点(特别是那些已经发表过的观点),多谈方法(尤其是那些隐藏在观点后面的方法),谈进入学术的路径,谈兴趣转移的缘由,同时,把那些与一个人的成长有关,进而也与一个人的思想发展有关的生活事实尽量压缩。这当然很可惜,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只好如此了。

少年经历

按照一种流行的说法,认识一个人要从认识他的时代开始。虽然这已经是老套子,但我还是觉得,把它用在我身上是恰当的,因为在我的生活经验中,时代的影响实在太大。我的性格和禀赋也许是生而有之,但是导致我思想转变、生活改观的人生机遇却主要是时代所提供的。不管怎么说,在过去的20多年里面,中国社会一直是在剧烈的变动之中,这种变化在每一个人身上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结果使得这一代人与另一代人的区分,更多地是被社会变迁而不是生理年龄所决定。

我在19岁的时候进入大学,那是1978年,高考恢复的第二年,也是考大学既新鲜又热烈的时候。我的同学们年龄相差很大,干脆说,他们是两代人,而我在其中的位置,现在回想起来,多少有点微妙。在年龄上,我比较接近于刚刚走出中学校门的那一批人,但我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经历了“上山下乡”(尽管我去的是工厂而不是农村)。我已经独立,也比较有主见,我交往的朋友都有丰富的社会经历,应该说,我属于他们这一代。然而,实际上我对这两代人都不能完全认同。虽然我把自己归入了更成熟的一代人里,但是部分因为年龄,部分因为过去的经历,我与我的“同代人”之间总是存在一些距离。与他们中间那些阅历丰富而又有点玩世不恭的人相比,我好像更严肃,更认真,也更有理想;但是与其中既严肃认真又不乏理想和热情的人相比,我就显得幼稚无知,而且缺乏投入社会的热情。可能就是因为存在上述情况,在大学四年里面,我一直是处在边缘。所谓边缘,是说我从来都不是校园中惹眼人物,没有担当过风光的角色,也没做过什么特别令人难忘的事情;还算勤奋,但不是那种死用功的好学生;喜欢思考,但还不能说有思想;不喜热闹,却也不是落落寡合;讨厌平庸,但也没有锋芒毕露。总之,那几年的生活非常平静。

我对于大学的感情是复杂的。一方面,我认为我们的大学教育是失败的(今天也是如此),对此,我深感失望。但是另一方面,我又必须承认,大学的经历对我来说至关重要,用我自己的话说,大学结束了我生活史上的“洪荒时代”。要说明这一点,需要稍稍回顾一下我在进入大学以前的经历。

从获取知识的方面说,从发蒙到高中毕业,恐怕是个人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段时期。不幸的是,我的这一时期恰好是一个“书荒”的时期,而且,比许多同年人更不幸,我的生长环境即使对一个人的自我教育来说也是相当严酷的。我后来知道,许多人在那个年代里还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读到不少中外古典名著和其他一些有价值的书籍,这种幸运是我所没有的,尽管当时我对书籍有着不可抑制的渴望。当然,我一直都在读书,除了不止一遍地读那个年代的合法出版物如《艳阳天》、《金光大道》之外,还读那些想尽一切办法搜来的不知年代甚至不知名的作品。可惜的是,这里面很少像样的东西。至于学业,我只能说,我有一张高中文凭,只是我在学校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学工学农宣传毛泽东思想以及同歪风邪气做斗争一类事情上。当然,这并不是我少年生活的全部。我生长在一个军医的家庭,在那生活水准普遍低下的年代,我的家庭条件可以说是相当优越的,而且,那时军队里聚集了不少人才,我在一茬又一茬的病人中间结交了许多大朋友,这种交往对我的成长有着重要影响。相比之下,学校教育就显得很不够了。由于父母工作调动,我先后上过四所学校,条件也越来越差。我的中学四年是在湖北农村的一个小镇度过。我当时住校,学习和生活条件都相当艰苦,这使我失去很多一个在大城市里生活的孩子可能有的各种学习机会。不过,我从中也学到了不少东西,包括生活与学习上的自主和自立。此外,同今天相比,那个年代几乎没有学业的压力,师长的权威也没有确立,这使我能够过一种比较自然的和较少拘束的生活,同时也保有自己多少有点不羁的性格。现在回想起来,一个少年能拥有这样一些素质是很可宝贵的,只是,当时这些更多地还是潜能,如果没有适当的机会把它们发掘出来,并且引向有益的方向,它们就可能被埋没,或者把人导入歧途也未可知。实际上,那个时候的我,眼界非常地狭隘,也完全没有自己的思想。这种情形可以说一直延续到我上大学。

毫不夸张地说,上大学令我如梦初醒。它突然打开了我的眼界,彻底改变了我的理想。这些,甚至是我决定要考大学时也不曾想到的。自然,这也是一个过程。起初,一些年长同学的言谈令我震动甚至反感,但是逐渐地,我开始适应这一切,我的满是教条的思想受到撞击,进而有了怀疑和自省。这时,幸运的是,我没有被一些同学和朋友多少是玩世不恭的情调所感染,走向高谈阔论的浮躁一路。我性格中的严肃认真把我导向一种比较具有学术性的思考。

谈到学术,应当简单交代一下我入大学时的知识准备情况。

尽管我非常喜欢读书,但是除了没有读过多少真正值得读的书这一点之外,我对于理论完全没有兴趣,更不曾受过何种学术训练。记得有一次,我到病房找我的一个病人朋友,当时他正伏在床边读《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多么古怪的书名!我简直大惑不解:一个人怎么会对这种艰涩枯燥的东西感兴趣?后来,大约是在70年代后期,有一个全国性的“学理论”运动,家里满是医学书籍的书橱里因此增加了一些马、恩著作的单行本。一天,妈妈给了我一本《共产党宣言》,让我也读,我翻了翻,觉得有点意思,虽然读不大懂,还是硬着头皮读了一遍。这本书吸引我的,不是理论和思想,而是华丽的辞藻、欧式的文体和修辞。因此,我没有接着去读《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或者《反杜林论》,我在理论方面的阅读到此为止。再后来,我在工厂的时候读了《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当时那是一项政治学习任务,不过我倒是读出了一点心得,觉得蛮有趣的。此外,我还在工厂的图书馆里读到一部美国人写的《世界史》。这些,差不多就是我进大学前读过的全部理论书了(如果历史书也算的话)。至于外语,我念初中时在一所学校学了一点英语,在另一所学校学了一点俄语,以后统统忘光,好在我考大学那一年,外语只作参考,放弃了并不可惜。我的高考成绩,历史一科最好,得了80多分,其次是语文,也有70多分,地理和政治都是60多分,数学最差。其实,我对于历史的兴趣一般,考得最好,主要归功于“背”。考政治也完全靠“背”,可成绩比想象中差,当时甚至动了查分的念头,终因手续复杂而作罢。不过,四年后,我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背”政治再度失手,最后补考方才过关。这也许说明,我对这一科目不仅迟钝(关于此还有许多其他例证),而且心底里有一种反感和抵制的情绪。我没有博闻强记的本领,对于缺乏内在生命而需要死记硬背的东西尤其不耐烦。以我的生活经历和性格特点,我喜欢有一点活动空间,一点自由创造的余地。因此,在所有的科目里面,我最喜欢语文,说得更确切一些,我最喜欢其中的“作文”。不过,我又不像许多人那样,在他们的青少年时代有过文学梦,我也几乎没有试着写过小说一类东西。我的“作文”基本上都属于那种篇幅不大的叙事和说理体裁,开始是名副其实的作文,后来就变成了日记。我从中学开始就有写日记的习惯,这种习惯保持了很久,它对于训练我的写作能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点下面还会谈到。总之,在即将跨入大学校门的时候,我在知识准备方面的情况很糟,比较有优势的,是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我能够考进大学,靠的主要是后者。

我的高考总分不高也不低,去掉最好的学校,再去掉师范学校,选择范围就不太大了。最后我被西南政法学院(现在改名为西南政法大学,不过,我还是更喜欢原来的校名)录取,成为一名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那以前,我从没有想过自己会去学习法律,也说不上喜欢不喜欢这个行当,因为当时我对于法律并没有什么认识和了解。但是既然进了校门,我也就像其他年轻人一样,怀抱了极大的热情和好奇,投入到全新的生活当中。

大学

第一个学期,我肯定是好学生,期末的三门考试我的成绩都是“优秀”。但是再往后,我就变了,而且越变离“正道”越远。我曾经那么想了解、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但我很快就感到失望。我在课堂上听到的那些法律理论不但与现实完全脱节,而且粗陋得不成话,根本没有说服力。这与当时“思想解放”氛围中学生们活跃的思考显得很不相称。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与这些课程相配套、被列为必读书的“马列原著”恰是最具思想和批判力的作品,一个人如果真正读过并且理解了这些作品,他(她)怎么能够接受自己在课堂上听到的东西?我从阅读四卷本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开始学习读理论书和培养自己的理论兴趣,这在当时即使不是进入理论的唯一选择,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因为在此之外其他理论书籍尚少,借阅不易,更没有地方去购买。最初,我备尝读书的艰苦,主要问题是读不懂,确切地说是似懂非懂。没有其他办法,只好仔细地读,反复地读,甚至用笔记的方式把所读的东西作成缩写。这个法子很笨,但是奏效。经过大约一年多这样的训练,我的阅读和理解能力有了提高,理论上的鉴别力也有所改善,但结果却使我不再是个好学生,也不想再作个好学生。我开始挑挑拣拣,经常逃课,最严重的事发生在“共产主义运动史”这门课上,整整一个学年的课,我只去了两次:第一堂课和期终考试。当然,这是后话了。

我入学的那一年,恰好也是我的母校在停办多年之后恢复招生的第一年,老师们因为重执教鞭而感到兴奋,对自己的学生更是加倍地关心,加之我们这一届学生大多有过社会经历,独立性强,师生之间相处甚为融洽。这在无形中造成了我们这个年级同学的某种特殊地位。身为“78级”同学,我们享有一些“特权”,一些令所有低年级同学羡慕不已的自由。我很庆幸,一开始就能够生活在一种相对放任自由的环境里面。否则,过多的纪律约束同教条化的教学结合在一起,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毁掉一个虔诚求知的青年。少年时代的经历培养了我的自立精神,也教会我恰当地运用自由,因此,我很快就适应了大学生活。我为自己制定了读书计划,并且定期检查这些计划的实行情况,同时,我还经常作自我反省,不断调整生活和学习的目标。大约在大学二年级后半,我已经非常明确地为自己找到了大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通过广泛阅读拓宽知识面,同时把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作为主要目标。

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看,以最大限度地拓宽知识面为发展方向,其实等于没有方向,但它比较合乎通才教育的宗旨,甚至还可以说,它更接近于教育的本旨,尽管当时我并没有特别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我之所以如此选择,毋宁是因为一些更具体更直接的缘故。首先,我有很强烈的求知欲望,而所谓专业方面的课业远不能满足我的这种欲望。其次,进入大学以后,我痛感自己过去在知识上的匮乏,有一种急于补课的冲动。此外,我还模糊地感觉到,大学教育应该是那种让一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训练,而不是把人变得狭隘。成为一个受过教育的人,就不能把自己局限在狭小的专业领域之内,而应当了解和掌握多方面的知识。有了这种想法,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杂览群书。我说“杂览”而不说“博览”,是因为我读书虽杂,但还谈不上博。70年代末80年代初,图书出版远没有现在这样的规模,以至于当时我敢夸口说,凡是值得一读的书,出一本我就能买一本。实际上,那几年我读了不少欧美古典小说,那是我所谓补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说到能力的培养,人们可能认为这是一个“虚”的东西,不易捉摸。我想也是这样,至少,能力没有形貌,也不好衡量。但它确实存在,而且,能力的有无与高低,也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举一个小例子。大约在三年级的下半或四年级的上半,我们开了“外国法制史”这门课。当时的主讲老师林向荣先生是一位很严肃的学者,对同学们要求也比较严格。说来也有意思,我们这些号称“78级”的宠儿,平日散漫惯了,但在林老师的课上一个个都很规矩,不敢造次。至于我自己,坦率地讲,我喜欢这门课,不但因为林老师身上有一种正派谨严的学者风范,而且因为“外国法制史”这门课让人觉得视野开阔,这很合我的脾性。最令人难忘的是期末考试。当时,林老师宣布了两条纪律:第一,开卷考试;第二,按时交卷。必修课开卷考试,这是绝无仅有的一次。既然可以带参考书,评分的标准就不在乎抄书与否,而在于抄得好与不好,考的是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的能力。至于第二条“按时交卷”,这是所有考试都有的要求,但是在我的记忆中,说到做到,毫不含糊,这也是唯一的一次。考试成绩出来了,在全年级360多人当中,我是第一名,得了97分。我把这件事看成是自己实行的自我教育策略的一个胜利。说到成绩,我必须要告诉读者,我四年里参加过数十次考查和考试,并不总是有这样拔尖的成绩。事实上,我也没有把这一点当作自己的目标。大抵我感兴趣的课,成绩都不错,对不感兴趣的课,我既不愿下功夫,也不在乎考试成绩,只要能及格就行。这一点,说说容易,做起来却很难,况且以及格为基本目标,实际是冒了不及格的危险,而我也确实遇到过这样的危险。这是另一个故事,不赘述。我只想说,一个人认准了生活的目标,便义无反顾地去追求,得失荣辱,不动于心,这是一种人生境界。我当然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境界,但我崇尚这一境界,并且试着在人生的不同阶段,通过回答生活的挑战来磨练自己的心志,而在大学毕业之前,我想,我已经做到了不为分数所动,而且绝不只是口头说说。

现在,我应该谈一谈自己的专业。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我在四年的时间里面究竟学到了什么东西?我如何看待自己的专业?如前所述,以前我对法律并无了解,也谈不上喜好不喜好。既然读了法科,我便努力去了解并且想要喜爱自己的专业。但是最终,我所接受的那一套“法律教育”,驱使我离开它越来越远,我不但疏离了这种法律教育,而且也疏离了法律。这实在是一种很大的讽剌。我的性格,原本不喜欢僵硬的教条和枯燥的条规,可是我们的法律教育,偏偏把法律弄成这两种东西中的一种。二年级以后,我们开始学习部门法,当时,国家立法远没有现在那么多,司法活动也恢复未久,部门法的讲授要么是些干巴巴的原则,要么是对现有法条的琐碎讲解。最要命的是,不论是所谓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实都没有理论,不成系统,最后竟让人怀疑其中到底有多少能算是学问。大学期间,陆续有一些法学刊物创刊,开始我非常兴奋,全年自费订阅,但是不久,这些杂志对我全都失去了吸引力。结果是,我以后再也没有亲近法学刊物的欲望,而且,我也没有觉得自己因此而失去了什么。当然,话说回来,我毕竟是一个法科学生,四年的法律教育虽然没有让我学到多少东西,但却为我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方向,它的意义在我决定报考研究生的时候便显示出来:我必须选择一个学科,一个专业,而所有这些都是给定的,不容我作自由的创造。结果,我还是选择了一门法律专业,但又是一门与人们通常认为的那种法律相距最远的“法律专业”法制史。更确切地说,我的专业方向是“外国法制史”,这一选择显然有林向荣老师影响的痕迹。

在结束我的大学之篇之前,还必须提到另外一件事,一件比知识的获取更为重要的事情,来作本篇的总结。在上大学以前,我从不曾想过要考研究生,后来的转变显然与我在大学的“觉醒”有关,与我对学问的认识和日渐增长的兴趣有关,不过,这些都还是比较表面的东西。使我决定要报考研究生的更根本的原因实际上来自一个更深层的转变,一个人生历程上的重要选择。前面提到,当初填报大学志愿时,我曾尽量避免师范学校,因为我不想成为一个教书匠,不,岂止是不想,我对这样的前景简直是又恨又怕呢。我怎么也不会想到,仅仅两三年之后,我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这个职业。是什么使我一变而至如此?我所经历的失败的法律教育不大可能把我引领到教师的职业上去。然而,正是四年的大学生活使我更深切地体味到了自由的价值,而我一旦享有这样的自由,就不愿再失去它。四年寒窗帮助我了解了许多东西,但是最重要的是让我了解了我自己。我终于知道,作一个学者比当一名钳工更合乎我的禀赋,逐渐地,我达到了这样一种内心的确认:书斋生活即是最适合于我的生活。这时,我选择的与其说是一种职业,莫如说是一种生活方式。人生的道路一旦确定,剩下的事情便可以从容地去做。我不必着急,在成为一个教师之前最好有机会继续深造,一方面,我需要更多也更系统地掌握某些知识,尤其希望在杂览的基础上有一点专攻,另一方面,学业的深造不仅有益于将来的职业,而且会增加获得这一职业的保障。因此,我决定报考研究生。

我的研究生考试与我当年的高考很相似。当年我不相信辅导班,现在我也不想费尽周章去找所报学校的教材或者所报导师的课堂笔记。我的策略是依靠自己和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掌握基本的东西,准备好作临场发挥。结果也一样:我的总分不高也不低,但是被录取了。就这样,我带着少年的自负,甚至是尚嫌幼稚的桀骜不驯,还有对未来生活的希望,来到了北京。

继续深造

对我来说,人生际遇的重大转变已经在大学完成,相比之下,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其重要性主要是在学术思想发展的方面。因为有大学四年的经历,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对我来说就显得相当轻松,再加上研究生课程比较本科课程已经大为减少,考核方式也比较灵活,这使我得享更大的自由。这一时期,我继续读书,继续我的自我教育,但是内容开始有所变化。我几乎不再读小说,读书范围虽广,但已从原来的驳杂转到主要是人文方面和专业方面。经过两年的必修课训练和后来的自学,我的英语已经有了一个不错的基础,这时我便尝试着阅读专业方面的英文著作,同时作一点翻译训练。也是在这一时期,我学会了欣赏西洋古典音乐,而在这以前,我听到贝乐芬第五交响乐时的感觉,就像我初见人读什么“费尔巴哈”时的感觉差不多。此外,我还热衷于当时北京的各种美术展和一些艺术表演,在这方面,我原本就有兴趣,这时更有如鱼得水的感觉。这就是北京,一个人才汇聚而且机会同诱惑一样多的大都会,它进一步打开了我的眼界,同时也培养了我的趣味。这些好处我立时就感觉到了,但那仅仅是开始,后来我将更多地从中受益。

现在有些地方的研究生,从入学的那天开始便面临出版的压力,他们的老师在第一堂课上就把“出成果”的任务交给他们。我真的很同情这些学生,同时,也为他们感到惋惜。他们在失去宝贵的学习机会的同时,很可能得到一种对于学术的错误理解。80年代初,我刚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的时候,幸而还没有这种不良风气。因此,我可以在一种比较平静的氛围中安心读书。我的指导老师为人宽厚,从不干涉学生的学习、研究和思考,放手让他们自己去发展,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尽量为他们提供便利。他不像有的指导老师,对自己的学生看得很严,上课之外,还要开列一大堆马列经典让学生读,且定期检查,当场问难,只要发现理解稍有“偏差”,立即声色俱厉地把人教训一顿,弄得自己的学生战战兢兢。当然,我那时已经身经百战,不会怕这种人,也不会受其影响,但我的研究生生活,一定不会像现在回想起来那么愉快和充实。我是如此地痛恨思想管制,因此,想到当初能够不作无谓的牺牲,更无须忍受精神折磨的痛苦,我应当有理由为自己感到庆幸。

法制史是一门介乎法学与史学,甚而社会科学与人文学之间的学科,所谓外国法制史更是宽广得没有边。上至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以及希腊、罗马,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欧洲、美国、拉美、东南亚,无不在它的研究范围之内。实际上,没有人能够胜任这样的研究,而且除了苏联和接受了苏联学制的中国,恐怕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在大学里开同样名称的课程。可我居然就成了一名攻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生。我原来曾希望在研究生期间加强“专攻”,可是这样的专业如何去“专攻”呢?当然,任何研究者都只能选择某一段时期、某一个国家或民族、某一类法律来研究,但是,在当时,无论人们想要研究的是古代还是中世纪,也不管他们选择哪一个民族和国家,除了总是老一套的教科书之外,几乎没有任何专业书可读(这种情形到今天只有微小的改善)。因此,要实现“专攻”,唯一的办法是在选定研究对象之后,扎到图书馆里,从西文文献开始。这样的工夫我也做过一些,尤其是在准备硕士论文期间。不过总的说来,仅仅研究比如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或者英国法,并不能满足我的精神需求,我钦佩那些学者写就的作品,但它们对我还是稍嫌技术化。我心仪的学者,不是专家式的,而是思想型的。这可能部分是因为,我通过阅读接触到并且为之吸引的多半是思想型的学者,比如孟德斯鸠、费希特或者穆勒;部分是因为我自己的学术趣味和禀赋更接近后者而不是前者。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会谈到。总之,我并没有走上“专攻”一途。我的研究生三年,总有一半是用在一般性的阅读方面。

要在这里开列一张我在研究生期间读过的书的书单,那是很乏味的,但是有两位著作家的名字和作品却不能忽略。其中一位就是刚才提到的孟德斯鸠,他的大著《论法的精神》享有18世纪百科全书的美誉。另一位是英国人梅因,他的不朽著作《古代法》曾经对19世纪的欧洲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两位大师和他们的著作都不容易归类,尤其是孟氏,他的作品是一般知识分子的必读书,而不应归在任何一个专业。不过,同样明显的是,这两位著作家和他们的作品,都与法律学有密切关联。特别是梅因,他独自开创了一个法学流派,他本人在法制史研究中的地位尤其崇高。在我稍后发表的一些文章里面,两位大师的影响清晰可辨。比如,我曾以梅因的名言“从身份到契约”为题作过文章,也曾把孟氏的一句话“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改成“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并把它当作自己研究的导引。不过,这些都还是最显见最表层的印记,而我的受惠于前贤,实在不止于此。我读这些大师的作品,对他们的博识深为叹服,更为其思虑的深邃所吸引,因此有意无意地想要学习他们思想的方法,找寻他们进入学问的路径。这种探寻乃至模仿不是要把他们当作我的研究对象,而是想接近他们,把他们的思想、理论和方法融入我自己的血肉。因此,我不只是理解他们,而且运用他们,尽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我对他们的理解流于片面。后世的学问家,把孟德斯鸠奉为比较法的始祖,把梅因誉为法律人类学的先驱。我的法律史研究,开始就走上比较一路,以后又为人类学所吸引,追根溯源,恐怕还要回到学生时代的阅读与思考。

一个人的思想什么时候成熟和定型,这实在是一件很难讲的事情。以我的经验,一个人若是在青年时代就开始用心思考,那么,不管他或她当时的思想如何幼稚,也不管他或她将来的思想怎样变化,最重的东西很可能在那时就已经发端,以后的思考,或者围绕一个当时萌发的问题,或者沿着那时所确立的方向,逐渐地展开。至于人生经验,也许可以追溯到更早阶段,但这问题不在我现在的讨论范围之内。就我自己而言,人生的转折发生在大学,思想的雏形在研究生阶段就已显现。这当然不是说,早在80年代上半,我就能够预知自己将来所要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的方法是什么。那时,我只是确知自己愿意过一种书斋生活,并对自己的能力、禀赋和兴趣有了相当的认识。当时,我在学术上的趣味已经明白地表现出来,为学的路径也大致上确定。关于这一点,也可以用一件事例说明。在读研究生第二年的夏天,我被准许参加将在当年年底举行的“外国法制史”年会,为此,我专门准备了一篇文章,题目大概是关于本学科发展的若干思考一类。这篇文章分两个部分,后半专谈学科建设方面的问题,前半则务虚,讨论了一些理论问题。说是讨论理论,其实没什么理论,不过是些理论之前的粗糙想法。记得那篇文章的小标题包括:法律与历史,法律与文化,比较与方法,等等。文章的篇幅不大,论证也很简单,像个宣言。事实上,我当时真有这样的想法。我希望从自己的专业开始,对我所不满的法律研究现状加以改造。由此可以想见我当少年气盛、意气风发的情形。我的文章当时也许引起了一点注意,但以后却没有什么影响,这也使我对法律史界乃至法学界的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经过几次类似的接触,我想在专业方面有所作为的初衷逐渐淡化而至于消失。1985年夏天,也是我研究生毕业的那个暑假,我参加了另一次“外国法制史”年会,此后,我没有再参加法学界的任何一次会议。我并非有意要疏离于法学界,在我的头脑中,其实并没有什么“界”,我很早就习惯于不按学科或者知识上的分类来给自己下定义。我只是想让自己成为一个学者,一个知识分子。

我就这样按照自己兴趣的指引前行,虽然也在不断地反省,但是没有形成什么理论。我没有构造体系的欲望,也没有特别感觉需要系统的理论。我需要的,也是我在反省中不断总结和审视的,只是一些原则,一种方向感。但是我并不轻视理论,更不排斥理论,我只是不想专门去造一个理论出来,我想让它自然产生,甚至,依我当时的看法,它最后有没有产生也无关紧要。这一点其实同我的学术兴趣和禀赋以及我对它们的认识有关。我曾经自认为喜爱哲学和历史,但我读哲学书,了解到自己不善作纯思辨式的思考,读历史书,知道自己不喜作纯学究式的考证,毋宁说,我的兴趣是在哲学与历史之间,让思想不离材料,让材料贯以思想。可能有人会说,这样作的结果,是既没了历史,也丢了哲学,或者,这既不是历史,也不是哲学。也许真是这样,但那又有什么关系?智识活动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们是否合乎既有的知识分类,而取决于这种活动是不是对人类的知识有所贡献。因此,我并不关心自己的研究能不能被归入某个专业。比如,它是不是“法制史”的(尽管在评职称这类事上总有人要抓住这一点),而只关心我所研究的问题是不是真正值得研究,我的研究是不是有新意,我在研究中是不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自己的知识资源,等等。同样,着眼于这些,一个人是不是在法学界或者其他什么学界中活动,他或她在别人眼中是正统还是异端,也都是无关紧要的。

到现在为止,我一直没有谈到写作。人们通常把写作同发表联系在一直,而不把私人性的文字活动视为写作。这种意义上的写作,在我是从研究生毕业那一年开始的。不过,我想在这一节就讨论写作问题,理由有二:第一,一个人不可能在公开发表他或她的文字之前什么也不写,哪怕仅仅是为自己而写,否则,就不可能有发表这回事,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发表的东西可能比公诸世人的东西更要紧更有趣。第二,尽管直到研究生毕业以前,我几乎没有发表过自己的任何东西,但我一直在不停地写,不是为了发表,而为了思考。对我来说,谈思想的发展,不能离开写作。

前面说过,我在大学和研究生期间一直保持着写日记的习惯。实际上,除了两篇毕业论文、若干篇作业、各种摘录式的读书笔记和少量篇幅不大的札记之外,我全部的文字都是日记。这些日记也记一点生活琐事,但不是流水帐,而更多是一种精神活动的记录。我习惯以写日记的方式来清理自己的思想,结果,我同时接受了两种训练,一种是思想上的,一种是文字上的。这两个方面实际上很难分开。我的经验是,在经文字过滤之后,思想才变得清晰。我不像有的人,动笔之前,先已将问题反复思考,了然于胸中,然后一挥而就。我需要在写作中思考。这并不是说,落笔之前我对自己将要讨论的问题一片茫然,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什么也不必写了。通常的情况是,我先仔细思考所要讨论的问题,直到觉得已经把握了这个问题,可以动笔。问题是,无论怎样周密的思考,都不能够代替写。写既不同于思,也不同于说,它对于思和说都是一种挑战。正是在写作过程中,往往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我可能发现原来的想法在逻辑上不能贯彻到底,或者论点与论据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甚至无法成立。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发现了新的论证方式,在写作中获得灵感,或者,从旧材料中读出新意,不用说,还有种种细节上的丰富。这个道理,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写作,并没有为发表和为自己之分。也是因为这个缘故,在从主要是写日记过渡到写文章写论文的时候,我没有感到不适应,我的思想发展的连贯性也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

关于写作与思想的关系,还有另一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思想与写作之间的联系虽然密切,但它们终究不是一回事。思想不能取代写作,写作也不能代替思想。我曾经听到不少关于我的文章的议论,其中一种意见说我“文笔好”,甚至有人使用了“美文”这个字眼。我的文字是不是属于美文一类,姑且可以不论,问题是,人们在如此评价一个人的文章时候,实际上往往是在褒奖他或她的“学问”。就在不久以前,一个年轻的同行又直接向我表示了这样的见解,即学问的好坏源于对文字的把握。我并不否认,文字表达有高下之分,文章的好坏也确实会影响到思想的感染力和说明力,为此,我不但自己重视文字,而且对旁人的文字也很注意。但我仍然要说,文字同思想不是一回事,文字不能代替思想,把二者混为一谈是很危险的。有些人写得不清楚,是因为他(她)们想得不清楚;有些人的文章间断跳跃,是因为他(她)们的思想不够连贯。反过来,文辞的华美有时只是为了掩盖思想的苍白,正好比沉迷于新名词可能是为了躲避对思想的严肃提问一样。我相信,严肃思考的人决不会对表达无动于衷,而认真看待文字的人也不应是思想上的取巧者。所谓言之有物,既是对思想的要求,也是对表达的要求。其实,我对于旁人文字的注意从来都不是苛求,尽管读一篇好的文字无疑是一种精神享受,但我所要求于旁人甚至朋友的,通常只是最基本的东西:没有病句,不生造词,言之有物,明白晓畅。再往上,就是个人风格,尽可以自由发挥。至于我自己,坦白说,我对自己的要求并不比对别人的要求高出多少。首先,我不能容忍病句,并且尽量避免有生造之嫌。其次,但凡写作,总希望言之有物,否则,宁可搁笔。再次,意思表达要尽可能准确,文章应当明白晓畅,最后,讨论问题要直截了当。思想的每一个环节都尽量交代清楚;先把问题想清楚,然后把它说清楚,让自己懂,也让别人懂。做到这些,文章就可能让人觉得美。这是一种内在之美,与修辞无关,更不是文辞的华丽,它来自于清晰的思想和逻辑,来自于作者对汉语言特性的掌握和运用:文章的布局,文字的节奏,文气的贯通,等等。自然,这里谈到的写作上的要求,无论对别人还是对自己,都只限于学术文章,而且不用说,它们都受了个人趣味的影响。的确,我喜欢直截了当朴素自然的文字,欣赏用浅显的文字表达深刻思想的本领。我不喜欢过多地使用概念,尤其是新名词,也不喜欢冗长沉重的文风。我的原则是,在可能用简单方式说清问题的时候,决不采取复杂的方式。我还以为,我们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部分用日常语言和普通概念就可以讲清楚,而那些喜欢堆砌新名词、追逐新观念的人,往往只是故作高深,食洋不化。说到这里,可以顺便指出,“化”而不“隔”也是我对写作和思想的一项要求。近百年来,我们在思想和语言两个方面都接受了西学的熏陶,表现于文字,“欧化”的倾向在所难免。翻译西文图书不必说,有时,我们自己写文章也“欧化”得厉害。我在正式发表文章以前,也曾经历过这样的阶段,因此了解其中的缘故。其实,即使是翻译,也有化与隔的分别,更不必说,写作与译述处理的文字不同,所要求的思想方式也不同。既然是用汉语思想和写作,我当然不希望自己的文章读上去像是翻译文字。这同样是种挑战,对文字也是对思想的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驾驭汉语,就会有表达上的障碍,但是如果根本就没有将外来思想理解和消化,表达问题就无从谈起。当然,文章无定法,文字趣味也因人而异,没有理由要求大家喜欢同一种文字风格,遵守同一种文章作法,即使学术文章也是如此。不过,总有些基本要求,我对自己和别人提出的,多半也是这类基本要求。对于这些要求,我不敢说自己已经做到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的文章不是什么“美文”,我所以赢得了一些读者,也主要不是一般所谓“文笔好”。有一些读者,甚至是学界的朋友,把他(她)们欣赏的文章和作者,统统归入“文笔好”一类,并不区分学术与非学术,文人与学者,思想与文字,这多少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两篇文章

1985年的夏天,我结束了三年的研究生生活,成了一名教师,也是在那一年,我开始了自己的写作生涯。

经过了若干年的积累,我想我已经有了写作的冲动,只是还没有任何写作计划。后来有一天,我的一篇讨论清末学风变化的读书札记被《读者》杂志采用。这件事令我很受鼓舞。于是,我开始连续为《读书》写稿。从1985年9月到1988年5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我在《读书》杂志上一共发表了大约15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大多被收入我在1992年出版的一本题为《法辨》的论文集。在这段时间里,我还做了其他一些事情,包括撰写《新波斯人信札》(我担任主笔并统理全书)、翻译Harold J.Berman的《法律与宗教》(中译本名)、写作并完成《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此外,我还在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些或长或短的文章和论文。

为《读书》写文章很适合我当时的思想和知识状况。那时,我读了几年书,也思考了一些问题,但还没有就某一具体问题作通盘研究的计划,考虑较多的,与其说是研究什么的问题,不如说是如何研究的问题。我把自己的见解写下来,发表在《读书》1985年9月号上,题目是“比较法与比较文化”。这篇文字虽然不算是正经论文,但却是我后来发表的一连串法律文章中的第一篇,也是我数年读书和思考的心得,因此,视之为一份个人研究纲领并不过分。写那篇文章的时候,“文化热”方兴未艾,一个法律研究者也来谈文化,不能说没有受时代的影响,不过,我这样作并不是为了赶时髦。对我来说,运用文化的概念是一件有实际意义的事情。文章开篇就引用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文化概念,主张采用广义的文化概念作自己研究的基础。这样一来,不但法律被看成是文化的一个部分,它与宗教、伦理、哲学、政治、经济等文化其他部分的联系受到关注,而且法律本身的不同方面,如制度、行为、观念等等,也同时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就是在这篇文章的结尾,我提出了一个所谓“中国式的比较法学”的原则,那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我在以后几年里所做的事情,实际都可以归在这个大题目之下。

回想起来,我当初为文化的概念所吸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因为我很早就摆脱了了狭隘的专业视界,通过广泛阅读,成就了某种多面的知识结构。我希望最大限度地调动自己的知识资源,把法律置于更为广阔的背景下研究,这时,引进文化概念实在再自然不过。第二个方面的原因与个人禀赋有关。如前所述,我的学术兴趣在乎历史与哲学之间。我习惯于历史地思考问题,而这个历史,往往是“大历史”(借用黄仁宇先生的说法)。如此去看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法律,不免要上下串联,考源流,论沿革,看历史中的变与未变,进而注意到法律发展中制度、意识和行为的不同层面,而这些,正是文化研究所关注的问题。由这里,也引出比较的主题。谈文化,势必要区分异同,标识特征,这些原本离不开比较方法的运用;关注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中的不同层面及其关系,则进一步把注意力放在固有法律传统与外来的西洋法传统的比较考究上。我对于这种思想方法并不感到陌生,我在研究生期间主修的专业“外国法制史”实际就是比较法制史,我的硕士学位论文以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影响为主题,作的也是比较的文章。不同的只是,我这时的兴趣,已经从西洋法转移到了中国法,从古代和中世纪延伸到了近现代乃至当代,我的求知的好奇里面,更多了一些现实的关切。

我说过,为《读书》写文章很适合我当时的情况,这也包括我的自我定义。虽然是在大学的法律系教书,我却不在乎自己是不是法学界中人,事实上,我早已自觉地把自己边缘化了。读研究生的第二年,我就开始订阅《读书》,而且每期必读。我欣赏《读书》,因为它是一本知识分子的杂志,不仅内容富有朝气,文字也清新可喜。能在这样的杂志上发表文章,无疑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同时,对于一个初出茅庐的年轻作者来说,这也是一种难得的思想和写作训练。它不但要求我把问题想清楚,而且要求我把它们说清楚,写清楚。这在无形中也刺激了我的写作欲望,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每讨论一个问题,都会引出更多新的有意思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我的思考也变得越来越深入和明晰。此外,加入《读书》作者的行列,间接地使我成为北京青年知识分子群体中的一员,这件事也非常地有意义,它使我能够同一批当时相当优秀而且活跃的青年学者结成友谊,共同从事一些跨学科的学术活动。这样,不仅我的视野更加开阔,学术发展的机会更多,我对自己所选择的学术发展路径也更加具有信心了。

80年代的中国知识界,追求思想解放,有一种朝气蓬勃的精神,但是同时,由于长期思想管制和精神摧残所造成的底蕴不足,又使得当时的启蒙运动很容易演成一种浮面上的喧嚣。对于年轻一代知识分子来说,那是一个容易出名的年代,但也是一个危险的年代。危险就在于,人们容易为一些响亮的口号所诱惑,而忘记学者的使命。有些人可能真诚地拥护思想解放,但他们沉迷于同论敌的斗争,一心要把对手压倒,结果,他们因此而丧失了真正的思想自由。因为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他们的思想方法,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与他们论敌所有的并无不同。这种情形,在那些政治敏感的学科和领域尤为突出。我在那样的年代写作,而且是讨论法律问题,能够不受此种诱惑,坚持走自己的路,一方面得益于我的“边缘化”,另一方面与我对自己的认识和要求有关。既然我是一个学者,就要以学理的方式思考问题,而不能只是喊喊口号,但要这样做,又需要另辟蹊径,否则就可能回到令人厌恶的老路上去:陈旧的问题,无聊的论争,千篇一律的思想方法,了无意趣的陈词滥调,等等,而我对这一切早已经深恶痛绝。我的策略是,直接去讨论自己所关心的问题,用自己的方式,自己的语言。在我看来,清除思想障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正面作战,一种是另辟蹊径。在对手过于强大或者只是过于庞大,而自己比较弱小的时候,采取第一种方法不容易奏效,而且有被“异化”的危险。这时,最好采取第二种策略。长远地看,这是那种令对手不攻自破的法子,但它所需要的,却不是逞强于一时的匹夫之勇,而是冷静、坚韧、扎实、步步为营的智慧和勇气。当然,对我来说,选择后者并非勇气和智慧使然,我性格如此,趣味如此,一切都是自然而然。尽管如此,把我进一步推向后来学术研究的,还有其他一些东西。

按照某种严格的标准,我为《读书》写的那些文章都不能算是学术论文。不过,如果因此而认为它们也不具有学术性,那就错了。我不想在这里讨论学术的概念,我只想说,它们同样是严肃的学术思考的产物,它们与所谓学术论文的不同,只是写作方式上的,这种不同,又与刊物的性质和读者的要求有关。我为《新波斯人信札》撰写的篇目,和我为《读书》写的那些文章,不是写给专门家,而是给一般的知识者,因此,我避免用专门的术语,尽可能不作引证,并且略去论证的细节,在此之外,我还注意使篇幅不要过长,文字足够平易。这样的文章当然可以由不同的人来写,但是对于学者来说,他必须有足够的知识积累,应当对问题有比较系统的思考、如果必要,还应当能够就其结论作出详尽的论证。我所谓严肃的学术思考,指的就是这些。

也是在1985年,在为《读书》写稿的同时,我开始准备一篇探究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章,这也是那种人们通常叫做学术论文的文章。这篇文章在1986年初的时候完成,后来投给《中国社会科学》,又根据编辑的意见作了一些修改,最后发表在这本杂志1986年的第四期上。这篇论文的题目是:“‘法’辨”。1988年秋天,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期间,该校编辑出版的英文刊物《中国法研究季刊》要求我推荐一篇自己的文章供翻译刊载,我提供的正是这篇“‘法’辨”。“法辨”还是我在1992年出版的一本集子的书名。此外,同一篇文章还被我自己选进了三本不同的书中(为此我要向读者致歉)。这些足以见出我对这篇文章的偏爱。我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文章本身无懈可击,而是因为它在我的学术成长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这篇文章从讨论和辨析中、西两种语文当中“法”字的不同含义开始,探究了两种法律传统和法律观念的差异,并且深入到文明的源头,通过追溯国家的起源和不同人群的早期经验,力图说明这种差异的由来。最后,文章还讨论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在历史上的展开及其制度化,指出在一个西方化的近代法律体制建立之后,传统法律观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巨大影响。这篇文章发表之后,我听到不少鼓励的意见,不过,令我印象最深的却是另一种看法:“你要说的不就是最后那两句话吗?”这种看法来自我在法律系的一位年轻同事,对此,我一点也不觉得奇怪,而且我还相信,持类似看法的一定不止此一人。但是在我看来,学术与非学术,理论与意识形态,二者的区别正是在这里。也许我关于现实的结论与另一个人的相同,但是当我以学术方式来审视这些感受和结论的时候,我就必须达到一种理性的自觉,我要向自己,同时也向所有其他人,提供一些经得起检验的论据,并且公开自己的论证方式。我最后的结论可能与自己先前的或者别人的相同,但是并不必然如此。我承担了依靠理性去证明的义务,那就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忠实和公正。古人说,学术乃天下公器,同样包含这一层道理在内。我依此去做,实际是在尽学者的本分。着眼于这一点。最后的结论其实并不重要,要紧的是隐藏在结论后面的东西。我所以如此看重自己这篇早期论文,原因就在这里。

“‘法’辨”体现了“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同时它还包含一些更具体的东西。首先,它表现出一种对语言现象的特殊兴趣,相信从语言的辨析入手,有可能深入人类的经验世界。其次,它非常看重人类的早期经验,认为人类在文明发轫时期的经历对于文明后来的成长至关重要。再次,它注重观念形态,但它研究观念的办法,既不是心理学的,也不是思想史的,更不是纯哲学的,也许可以说,这是一种接近于历史社会学的方法。最后,它表明了一种现实的关切,但采取的却是学术的姿态。在我后来一部讨论中国法律传统的更加系统的论著当中,这些特点都被保留下来,而且被进一步地发挥。从这个方面说,“‘法’辨”提供了一个理解我后来思想转变的内在理路,这一点,是那些只关注结论的人看不到的。

“‘法’辨”有很多缺点,尤其令我不满意的,是那些表露于字里行间的情绪。撰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正是举国上下大谈现代化,学术界内外批判传统文化风头正盛的时候。流风所及,我也难免受其影响,这倒不是说,我有意追逐潮流,实在是因为我当时对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认识肤浅,对现代性的种种问题缺乏思考。不过,我既然不愿意人云亦云,空喊口号,想必也不至于背离学术正道。这是从反面说。若从正面说,情况又比较复杂,因为学术的路向有很多种,学术趣味也有纯正与否的分别,一个人做的事情是不是学术的,这是一个问题,他或她能不能在学术上不断深入且有所创获,这是另一个问题。在这样的意义上说,那种流露于字里行间的情绪是有害的,它们可能危及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妨碍对问题更深入的探讨,还可能使研究者丧失反省的意识和能力。一种有生命力的理论,最后蜕化为意识形态,也是从这里开始的。几年以后,我再读“‘法’辨”的时候,文中一些词句开始变得“刺目”,甚至让我觉得别扭,这种感觉是我最初写下这些词句的时候所没有的。我意识到自己变了,尽管这并不妨碍我运用贯彻其中的研究方法,也不妨碍我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仍然坚持原来的结论。我开始从一个新的也是更具反省意味的立场上去理解和把握传统,对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的看法也不像从前那么简单和武断,而比这些更重要的是,这种变化不是盲从或者赶时髦的结果,而是出自耐心的研究和严肃的思考,出自一种学术的和理性的开放立场:既不轻易放弃自己的研究所得,也不固守自己的结论,而是以公平心对历史,对古人,对他者。当初,我并不掩饰自己对传统的一般否定态度,但我非常明确地告诉自己,也告诉别人,要批判传统,须要先了解传统,知道传统究竟是怎样的,而这需要有一种平心静气的学术的态度。我就抱着这样的想法,开始写一部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专书。

一本书

大约是在1983年,我读了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这本书给我的印象非常深刻。一部资料详实的历史著作,能够写得如此生动而不失学术水准,已属难得,更不用说有一种视野宽广的历史思考贯穿其中。不过,我最欣赏的恐怕还是作者那种论列历史的高屋建瓴,驾驭史料的从容不迫,以及,那种既切近历史同时又与之保持距离的学者姿态。黄氏在书中反复指陈传统社会组织上的弊病,但并不把现代人的立场强加于古人,他的书绝没有大陆一些历史著作中常见的那种傲慢、自负,甚至张牙舞爪、盛气凌人。我欣赏黄氏的学者风范,因此,当我在1987年夏天着手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时,有意将我在《万历十五年》中感受到的那种史学精神贯彻到自己的历史叙述中去。我确实这样做了,尽管实际上做得不够好。

这是我第一次直接处理一整本书,这种经验同写单篇文章的不太一样。我先列出若干重要问题,然后就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一章一章地去写。然而,我并没有能够按部就班地写完整本书。因为在写作过程中,我的想法不断受到修正,写作构想也不断地调整,逐渐地,我觉得自己开始掌握一种历史叙述的风格,一种在历史中进退自如的距离感。我开始学会退后一步去观察,学会通过历史情景的置换去理解古人,学会在历史的叙述中从容地表达己见。这时,最初那些立场上的僵硬和表达上的生涩便慢慢消失了。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我对于中国古代思想世界和生活世界的看法开始发生变化。我想我开始了解古人的想法,知道了一些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或者那样做的现由。结果,一方面,一个比较完整的有内在根据和内在联系的古代世界的图像,逐渐在我的思想中成形。另一方面,我更加意识到,单凭自己的好恶去裁判历史是危险的和不公正的,那些热衷于影射的历史学者,既失去了对于历史真实的了解,也丧失了学者的品格。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历史研究中的现代意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能不受当下问题和情境的影响。我所反对的,是把学术研究中的这两个维度完全混淆在一起的作法。我在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时候,确实感觉到,我在那里讨论的问题同时也是现实中的重大主题,但是意识到这一点,只是令我更加警惕,防止把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简单地等同起来,使学术研究情绪化甚至意识形态化。不久前,《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经修订后重新出版,一位学界的朋友对我说:80年代,大家热衷于启蒙,批判传统,那时就能写出这样冷静和理性的书来,可以说是开风气之先。这位朋友过奖了。拙著再版是因为有社会需求,拙著修订,原因之一却是因为其中仍不免有情绪化简单化的痕迹。而且,即使经过了这次修订,细心而敏感的读者,也许还是能够从中觉察到我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认识转变。

拙著究竟是一本什么样的书?它提出了什么问题,以及它如何提出问题和从哪里进入问题?如果说,它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就像它的副标题所言明的那样,它与以往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有什么不同?与时下一般以“法律文化”相标榜的论著又有何区别?这些答案恐怕只能通过阅读来获得,而且,见仁见智,我的回答也未见得比读者的更好。尽管如此,我还是想把自己的看法写下来给读者参考,原因是,第一,如果不了解这些问题,读者就没有办法了解我后来所做的事情。第二,我此刻要做的不是去罗列和复述书中的观点,而是讨论具体观点后面的东西,这些东西虽然重要,但是最容易被人们忽略。最后,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我的看法是现成的,我是说,我已经有一篇现成的文章(即新近发表的拙著“再版前言”)在那里,所以,现在只需把它稍加剪裁搬过来就可以了。如果有的读者已经在拙著的新版本中读到了这段文字,那他或她可以略去下面的段落。

正如我自己曾经一再强调的,本书是一种所谓“事实研究”。然而,这样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说我所做的就是完全客观地观察和描述“历史事实”吗?如果是这样,就可能引出下面问题:我们实际上有可能不偏不倚、不存任何偏见地去研究“事实”吗?而且,是不是真的有这样一种“事实”在那里等着我们去发现呢?卡西尔认为,历史学的事实是符号性的而非物理性的,这种事实只存在于历史学家的工作当中。其实,不只历史事实如此,当下的事实也是如此。吉尔兹指出,人类学知识的源泉不是社会实在而是学者们的人造之物。说到底,无论历史学家还是人类学家,他们所面对和处理的“事实”都是文化的,因此也都是符号的。而“发现”和了解这种事实的唯一办法,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只能是解释。那么解释有可能不偏不倚、完全客观吗?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有限性,则我们的回答就一定是否定的。事实上,现代阐释学正是基于人类存在的有限性而建构其认识理论的。说到这里,人们也许更有理由追问,既如此,你所说的“事实研究”到底是什么意思?与其他人的法律史研究相比,它又有什么特别之处?“事实研究”这种提法,一方面可用以标示本书的性质,同时也可以用来强调研究者的立场,即旨在辨别异同而不是比较优劣,说得更明白些,本书所关注的不是“应当怎样”一类问题,而是“实际怎样”以及“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当然,这样的问题也可以不同方式提出,比如历史学的方式,或者,社会学的方式。而本书所采取的却可以说是解释学的方式。这首先是因为,我从一开始就把所要探究的“事实”自觉地视为文化的和符号的。这就是为什么本书的副标题写作“法律文化研究”。

“文化”的定义很多,我比较倾向的是吉尔兹一派的观点,即把文化视为一个符号学的概念,认为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所谓“意义之网”。这样一来,我所谓“事实研究”就不是“一种寻求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吉尔兹语)当然,历史研究不同于人类学研究或者哲学研究,况且本书原本不是按照某种人类学或哲学观点来设计的。那么,是什么使我把它说成的“解释的”?换句话说,本书采用的分析方法在哪些地方表明了所谓文化的立场和解释的取向?用我当时习用的说法,本书所要探究的乃是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之特定的“法的精神”。文化式样的说法,暗示文化是在不同类型的意义上来把握的。文化类型由长期的历史经验中形成,其中,一个社会的早期经验尤其重要。文化类型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从文化内部的立场去了解一种文化。而“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正如吉尔兹所说,“即是在不消弱其特殊性的情况下,昭示出其常态。(我越是努力地仿效摩洛哥人所做之事,他们就越发显得合逻辑,富有独特性),把他们置于他们自己的日常系统中,就会使他们变得可以理解。他们的难于理解之处就会消释了。”显然,这种可以称之为“同情的了解”的立场,也是所谓“事实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书采用了一些拟人化的说法,如谓“文化性格”、“法的精神”、“文化选择”等等。我相信,文化类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不仅表明了人们的好恶,而且表明了他们关于生活意义的思考。从这个角度看,则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就不仅仅是安排社会生活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它们同时也是特定人群价值追求的某种显现。换言之,法律并不只是解决纠纷的手段,它也是传达意义的符号。当然这并不是说,一个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与这个社会的物质发展状况毫无关系,而是说,法律从来都不是物质发展状况的简单反映。归根到底,法律是人创造出来的,而人对于世界的反应必得通过文化这一中介。法律因此而秉有“客观”与“主观”、“反映”与“创造”两重性质。以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或多或少都是由“客观”的方面入手,而不注意法律的符号意义。本书的进路正好与之相反。它并非不理会法律的社会功能,但是它更注重的是其文化意义,或说“制度的文化性格”。所以,它总是追问法律安排(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形式)后面的“根据”。直到今天,我仍然把这一点视为文化分析的要义之一。

以往的法律史研究,因为主要从客观的方面入手,多半趋于求同,即把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配于统一的人类发展图式的各个不同阶段上,其中的差异,不过只是程度上的。这里所包含的预设也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中国法律名的研究,不论这些研究是否以“比较”的面目出现。本书以“法律文化”相标榜,正是要导入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据此,求同为辨异所取代。同中之异被强调,而且往往被认为不可通约,因为它们出于不同的文化类型,而这些类型本质上是不可通约的。这里,对文化类型的强调,不但暗示要反对比如“西方中心主义”一类文化和种族的“中心主义”,而且表明将反对现代人自以为是的“现代中心主义”问题是,以往关于中国古代法“是什么”的论说带有太多不自觉的文化的和时代的“偏见”,这又使得本书关于“是什么”的论说往往要从“不是什么”开始,结果是加重了它的辨异色彩。

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辨异往往从严格的语词分析入手。我假定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密不可分,假定一个民族的语词浓缩了这个民族的经验,以至人们可能沿着语词的轨迹追溯乃至再现这个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在此背景之下运用的语词分析方法,既是批判性的,也是建设性的。批判性的一面,主要表现在有关“不是什么”的分析中。如上所述,以往关于中国古代法“是什么”的研究因为受各种偏见影响,颇多似是而非之处。这方面最明显也最常见的事例就是将现代学术的概念和术语硬套在历史材料上面。又由于通行的所谓现代学术概念、范畴和分类基本上来源于西方,上述作法就不仅是“现代中心主义”,同时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本书就法、法律、道德、公法、私法、刑、法、民法、法治和自然法等概念所作的辨析,首先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这是进入“事实研究”的第一步。

语词分析同时具有正面的和建设性的意义,这一点显而易见。本书关于国、家、刑法、律、公法、礼法、自然、礼、义、利、公、私以及治人与治法等概念的分析可以为证。然而,字源的考证与字义的辨析既不是所谓语词分析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本书的主旨所在。它们只是帮助我深入不同经验世界的一些必要和有效的办法罢了。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这种借助于语词去了解他人的观念,进而深入不同经验世界的作法,是否就是历史家们常说的使自己置身于另一个时代,依当时人的概念和观念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概念和观念去思考?据说,只有这样才可能确保历史的客观性。但这显然不是我所要追求的目标。上面的讨论业已表明,这种所谓历史的客观性乃是虚妄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开自己的“视域”去观察和了解世界。因此,问题就不简单是怎样丢弃自己(它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而毋宁是如何在置身于某种历史视域的同时,既超越自己固有的视域,也超越此一历史的视域,并通过此二者之间循环往复而又富有成效的对话实现某种更高程度的统一。语词分析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也表现出来。当然,它的内容在这里远不止于对字词的考辨,而是包括对我们惯常使用的许多似乎具有无可辨驳之普适意义的概念、范畴、分类、原则乃至学说的重新审视。由于概念和范畴(更根本地说,语言)是我们观察和认识世界必须依靠中介,这种知识自觉意义上的语词分析就成为理解的先决条件。又由于这里对语言的重新审视是借助于各种特殊经验(各种不同的视域)来进行的,最后达致的结果就可能是富有新意的。

解释学的立场如此强调认识活动中的主观性,以至否认有那种外在于人并且与人类认识活动全然无关的所谓“客观实在”,这是否意味着解释活动无所谓客观性,解释的结果无从衡量,因而解释也可以任意而为?应当承认,解释性知识不像科学知识那样可以累积性增长,毋宁说它更接近于艺术性知识。“诗无达诂”,解释的可能性也是无限的。不过,解释有好坏和优劣的差别,“对于任何事物——一首诗、一个人、一部历史、一项宗教仪式、一种习俗、一个社会——一种好的解释总会把我们带入它所解释的事物的本质深处”。(吉尔兹语)在吉尔兹那里,好的解释不但是层层深入和论辩巧妙的,而且是具有客观性的,他通过使符号形式的分析尽可能紧密地与具体的社会事件和场合,即普通生活的公众世界联系在一起,来抵制主观主义和神秘主义。吉尔兹所提示的原则也适用于历史研究,只不过,历史研究不大可能建立在直接观察上面,所以,历史解释的客观性部分要靠坚实的材料来保证。当然,材料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意义只能通过解释得出。同样,遵循那些材料运用中最起码的规则只是防止任意妄为的基本条件。这些规则并不能告诉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材料和怎样组织这些材料。在80年代,甚至直到今天,我们经常能够看到那种语录式的文化研究,即从一些历史人物的思想和言论出发去构想所谓中国文化。这种方式的解释,即使合乎语词解释的规则,也注定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文化乃是内涵丰富的复杂整体,而思想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况且一种言论或者思想的含义经常不很确定,同一个人的言论和思想也往往前后不相连贯甚至自相矛盾。结果,这类研究引致的混战和造成的混乱几乎无限地超过它们可能取得的成绩。本书小心地避免落入这种陷阱,尽管它同时也非常重视历史上的思想。我采取的办法是,把思想史的材料同制度史以及稍低程度上社会史的材料放在一处,在其中寻找共同的东西;探查同一时代各主要思想派别争论的问题,看它们所争的是什么,不争的又是什么;追溯那些在历史上长期困扰和激动人们的主题,看在无数细小和重大的变化之中,可有什么是不变的很少变化的。在我看来,那些共同的、不争的和不变的,即是这文化中埋藏较深也较具恒久意义的东西。这里,强调学科的和材料的分界是没有意义的,器物、思想、文字、言辞、事件和行为,所有这些都是符号,问题只是如何通过一种好的解释把它们连缀成一个有意味的结构。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是我的第一本个人著作,也是我试图系统阐释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第一次尝试。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这部书并不能够令我感到满意,但它在我的研究经历中是很重要的。“比较法与比较文化”一文所宣明的立场,“‘法’辨”一文所运用的方法,都在这本书里得到了更加系统和彻底的贯彻。更重要的是,在这次长达一年的写作过程中,我完成了一次思想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不是表现在个别结论上,而是体现在一种更加成熟的历史意识和更加自觉的学术立场上面。从“比较法和比较文化”以及“‘法’辨”开始的探索,到此告一段落,而这一段的研究经历,一面为我后来的反省提供了材料,一面也为我下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三项研究计划

对我来说,从1985年到1988年的三年,是一个紧张、多产但又极其艰苦的时期。教书、读书、写书,还有各种社会交往,学术活动,它们占据了我差不多所有的时间,也几乎耗尽了我的心力,因此,当我终于写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登上去纽约的飞机的时候,只想停下来喘一口气。

我于1988年9月至1989年4月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在那段时间里,我去的最多的地方,除了图书馆,就是书店和博物馆。身在一个国际性大都会,一面目睹和感受着现代化的成就,一面又有机会经常去亲近人类历史上各个不同的文明(虽然只是通过接触那些文明的遗迹),那种感觉是很特别的,况且我来自于中国,又刚刚“走出”古代文明。回来后,我曾写了一些杂感,记录当时的见闻和思绪,这些文字最后也结了一个集子,名为《观察者》,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我不知道人们会怎样看这类文字,它们不但不是论文,甚至连学术性也谈不上。不过,即使是这样的文字,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我的学术路向。因为对我来说,学术与生活并不是可以完全分开的两件事。读书和写作是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学术则是我思考和表达时惯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能够防止偏狭、片面、简单化和意气用事,但要了解我在学术上的关切和选择,还必须走进个人的日常生活和情感世界。在美国的那段日子里,我读的书并不多,但只要读书,总能激发连绵的思绪。逐渐地,有一些新的研究计划在我心里变得清晰起来。我不满足于“事实研究”,而希望在此基础之上作进一步的“价值研究”,在此之前,我还想就已经完成的“事实研究”作一个方法论上的总结。关于后一个计划,我想用三年的时间去完成,对前一个计划,我却打算花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作准备。也许,这是一个终身的研究计划,所以我并不着急。

从美国回来后,我在教书之外,继续读书和写作,并且在1992年出版了两本小书,一本就是上面提到的旅美杂记,另一本《法意与人情》也是一个短篇集,其中部分新写的文字为我将来的一项研究开了个头,这一点下面还会谈到。1993年,长篇论文“法律的文化解释”发表,第二年,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编成的同名论文集也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这样,上面提到的第二个研究计划就算完成了。

“法律的文化解释”是我对自己以往研究的一次总结,也是从方法论角度去定义“法律文化”研究的一种尝试。我从“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大原则出发,到写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直关注于具体问题。表面上看,这些具体的研究之间并没有紧密的关联,但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它们之间的联系可以说相当密切。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文化”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只不过,如果只停留在“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水平上,这样的方法论就必然是粗疏的和缺乏理论性的。也许,说它是一种指南更合适。实际上,我就一直把它当作研究的方向和指南。问题是,如果具体的研究足够深入,研究的范围足够广大,特别是,如果研究者不乏反省的意识和能力,这种立场或者指南中的方法论意蕴就会变得丰富和突显起来。最初,我只是用“法律文化”的说法来概括自己的学术兴趣或者研究范围,但在写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以后,我不再满足于这种平面的单向度概括了。我已经积累了不少心得,感到有必要对它们加以清理和总结。

这是一次令人难忘的经验。虽然我一向不缺乏自省意识,但像这样把自己的研究对象化,然后以多少是系统的方式去研究它,在我还是第一次。这种作法的真正意义,不在于一个人能把自己的学术实践“拔高”到什么程度,甚至,也不于这种实践对于现有的理论可能有什么样的贡献,而在于研究者有可能通过这种自我研究真正了解自己的工作,了解这种工作的性质,知道它的力量所在,同时也意识到它的局限性。因此,虽然“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引用了哲学解释学、文化人类学和法国年鉴学派等各家观点,我却并不在意自己的研究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合乎这些理论,我更关心的是这些理论的说明力,是它们本身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在完成了这番探究之后,再回过头来看自己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中的许多问题。比如,意识到自己的“解释”立场,并对所谓“解释”的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之后,我会注意到,过去我对于自己的立场并不总是有充分的自觉,因此,有时我所犯的错误,正是我批评的别人常犯的错误。这意味着,我的工作还有改善的余地,而且,如果所谓“文化解释”的方法确实具有我所认识到的那种合理性的话,它也应当被用来分析更多的个案。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即透过理论更清楚地认识到特定研究方法的有限性。任何理论都是有限的,就好比任何角度都只能触及事物的一个方面一样。一个理论最具特点也最有力量的那一点,恰好也标示了它的限度。在这一意义上说,一种理论的合理性不在其本身,而在其运用,在于它是否在适当的地方得到适当的应用。“文化解释”的方法突出“意义”和“解释”,反对流行的功能分析和肤浅的科学主义信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功能分析一无是处,“文化解释”所反对的,毋宁说只是功能分析的滥用。在以往的研究中,我并未排斥功能分析,我只是在特定场合更强调文化,更强调意义。人创造了文化,同时又为文化所塑造,人在根本上是一种文化动物。既如此,我们就不可能离开文化、符号和意义去谈论人、理解人。在“法律的文化解释”文中,我对这一点认识得更加清楚了。但也是在同一篇文章里,我谈到了任何一种理论和方法都固有的局限性。我承认,文化分析的方法并非唯一可能的历史解释,它只是我们观察世界的许多方法中的一种;文化解释与社会学的分析可以互相补足,进一步说,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与之相应的范围和限度之内都是有效的分析工具。这种看法在根本上源于对人类经验和认识的有限性的体认和确信。因为有这种确信。我不可能盲从任何一种大理论或元理论,更不至于狂妄到认为自己能够创造或者掌握这样的理论。相反,我乐于承认自己的局限性,并且不忘经常地反省,看自己是否过度运用了某种分析方法。同时,我也会注意其他分析方法的合理性,而不是固守一端。这样作不是讨巧,也不是和稀泥,如果破除学科的界限,综合地运用不同的方法,有助于提出更有意思的问题,加深人们对世界的了解,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这样作呢?我说这些并不是空发议论,而实有所指。《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虽然注意到了文化的分层,甚至强调了比如“君子”的文化与“小人”的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视之为理解文化性格的重要线索,它的主要注意力还是在国家的、士大夫的和精英的层面。这当然很重要,国家的、士大夫的和精英的文化毕竟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传统,它对于下层民众以及民间文化的影响力不容忽视,而且,运用文化解释的方法来分析这一主题显然也更为恰当。问题是,讨论中国文化或者法律传统,只关注上述“大传统”是不够的。同样,要了解真实的人类世界,只谈论文化和意义也是不够的。人的生活同时包含了精神与物质的不同方面,这些方面无法完全分离开来。法律也是如此,它不仅表达意义,而且也解决问题。

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我用了不少篇幅来讨论所谓“民法”问题。我不同意关于中国古代法的某些简单化说法,如谓中国古代法“民刑不分”,古代民法不发达,或者,古代法典都是刑法典。这些说法貌似有理,实际都暗含了一个假定,即民法和刑法的分类普遍存在于不同的历史和文明当中。如果再进一步,我们还可以在这一假定后面找出更多的普遍性的假定,而正是这些假定,把中国历史弄得面目全非。我试图证明,即使中国古代法中有一些类似民刑之分的区分,它们所依循的标准和根据也是完全不同的;而除非了解了古代法的基本精神,我们又不可能了解那些标准和根据,不可能真正了解那些区分。我还试图证明,在中国文化的语境或者逻辑中,“民法”或者“私法”这类语词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中国历史上不仅没有产生“民法”,而且不可能产生“民法”。我相信,在整个论说过程中,有一些新的东西被揭示出来,尽管我现在并不完全满意当初的论证。问题是,这种否定式的论证较少正面地涉及历史上存在的东西,也没有能够真正进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考察当时人们用来满足其需要的制度手段。对于一项旨在全面了解中国古代法传统的“事实研究”来说,这几乎是一种不可原谅的遗漏。我没有理由因为主张中国历史上没有所谓民法,而把大量的法律材料弃置不顾。如果说,当初我所以把重点放在“大传统”上,除了材料上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文化解释的分析方法用在这一领域最为恰当,那么现在,要丰富和完善这一关于中国古代法传统的“事实研究”,我必须走出“大传统”,同时重新检验我的方法论。这个想法在我完成“法律的文化解释”文时就已成熟,并且在不久之后被付诸实施。

1995年完成的论文“清代习惯法研究”实现了从“大传统”到“小传统”的转变。我开始关注民间法,关注习惯,关注民间制度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这是一个日常生活的世界,也是一个更多受实用理性支配的世界。在这里,人们似乎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诸如所有权、债务、抵押、契约等一系列现代民法中的概念,也可以由这些民间制度的社会功能出发,说这就是中国古代的民法。我承认,在这个民生日用的世界里,社会制度满足日常需求的功能要素必须受到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应当放弃先前的研究、方法和结论,重新回到功能分析上来。我们不能因为两种制度具有相似或者相同的功能,就对它们在其他方面的深刻差异视而不见。其实,名称并不重要,但是如果人们因为使用同一名称而失去了辨识事物真实性的意识和能力,正名就是第一件要紧的事情。在“清代习惯法研究”文中,我继续做辨名的工作,但是范围已经大为缩小,因为这是以往的法制史研究涉足未深的领域,一个学术上的边缘地带。我依然觉得,概念、范畴和分类的选择是研究者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这里,同样存在解释学处境的问题,同样要求解释者对于自己所处的位置有深刻的反思。我还发现,民生日用的世界里一样存在意义问题,就好像“大传统”上的制度安排也具有功能性一样。因此,问题不在于到底应当选择文化解释的立场还是功能分析的方法,而在于如何调和这两种方法,在适当的地方适当地运用它们。

对我来说,从“大传统”转向“小传统”,其意义并不只是弥补了以前在讨论“民法”的问题时留下的缺憾,它还为我开辟了新的研究空间。如果说,我以往的研究早已脱出了一般法制史的研究范式,它基本上还停留在“大传统”的层面。现在,我开始从民间(而不止是“小传统”)的方面去看古代的法律世界,情形又有所不同。它让我看到了法律生活的另一面,一个同样真实同样重要的方面。在研究清代习惯法的时候,我想到的不止是清代,也不止是习惯法,而是整个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这个传统是由多个方面多种源流组成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够真正认识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这个问题同时也涉及我们对于现实世界的认识。如果只是着眼于“大传统”,在讨论现代社会中传统的问题时,自然会比较强调观念和行为的方面,而从“小传统”入手,却不能不加强制度方面的考虑。这是因为民间知识形态有别于“大传统”上的知识形态,民间知识和制度的生存条件也与国家体制的不完全相同。即使政治变更,国家改制,正式制度完全改变,民间的知识和制度还有可能以不同方式长久地存在。在像中国这样幅员辽阔、内部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种情形更为常见。这些思考同时也把我引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我开始在国家与社会相对关系的框架内,而不止是单从国家的方面去考虑整个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我越来越意识到这样作的重要性,因为,国家与社会的问题,恰是中国现代性问题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我们了解中国最近一百年历史发展的一把钥匙。

通过对清代习惯法的系统探究,我为自己下一步的研究打下了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接下来,我会围绕上面的思考作一系列个案研究,事实上,这项研究已经开始,人们可以从我新近完成的两篇论文当中看出这项研究计划的轮廓。第一篇论文“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实现了我在“清代习惯法”文中的一个允诺:对历史上民间法的源流加以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多元格局。第二篇论文“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直接切入当代社会,在国家与社会相对关系变化的框架中考察了法律的发展,这里,法律不仅代表强力,而且是被作为一个知识的主题来处理,讨论的重点,也从法律扩展到知识和秩序。

目前,我手边至少有三项研究有待展开。除了上面谈到的这项计划之外,我还想在历史上选择一两个重要文本,作更加精细的文化分析。此外,早已在《法意与人情》中开其端绪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也是我一直不能忘怀的题目,而在开始这此研究以前,我还有一个不大不小的读书计划。这意味着,计划中的“价值研究”将大大地推后。对此,我并不觉得沮丧。我不知道自己将来还有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冲动去作这项工作,如果去作,我也不知道能否成功,我只知道,在基本事实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不可以侈谈价值上的优劣与高下。当然,也有这样的可能,那就是,我的所谓“价值研究”,其实就在“事实研究”之中。

几个问题

我从一个偏僻地方的少年,慢慢变成为一个学者,从无知、狭隘和满脑子教条,到学会用自己的眼睛看世界,用自己的头脑想问题,这实在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一部分要归因于时代,另一部分则与个人的性情、禀赋和努力有关。我在上面谈到的,主要是后一个方面。因为个人无法左右时代,我们最多只能把握自己,而当一个人真正成长起来,时代也无法让他(或她)改变。

回顾成长的过程,我发现,从中学到大学,从读研究生到成为一个学者,我一步步地走向“中心”,然而,与这一过程相平行,在学术发展方面我却把自己一步步地“边缘化”了。我读了四年的法律本科,最后却选择了一门距离法律最远的专业;我长期在大学法律系教书,也一直在研究法律问题,但我绝少参加法学界的活动,也几乎不在法学刊物上发表文章;我读的专业是“外国法制史”,研究最多的却是“中国法制史”,而我研究这门学问的方式又与“主流”的全然不同;我始终关注着同一主题,也一直没有离开法律研究,但我从法学走向史学,又从史学走向社会学、人类学,从“大传统”走向“小传统”,从“庙堂”走向“田野”。我这样作并非想要标新立异,“边缘化”也从来不是我为自己设定的目标,所有这些不过是我为实现自己的学术目标所作的自然的也是合情合理的选择罢了。不过,既然我已经从中受惠,就应把这段经历和经验写下来,以为后来者参考。

我在上面提到的,也是我所经历的,是一个双重的“边缘化”过程。首先,我慢慢疏离于法学和法学界,那只是为了让自己进入学术。然而,进入学术往往意味着进入某个具体的学科或者专业,意味着按照一套既有规范思考和研究,这样一套规范能够保证学术的品格,但也可能压抑学者的创造力。这时,“边缘化”有可能把研究者从固定的思想模式中解放出来。对我来说,作出这样一种“双重边缘化”的选择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既然法律学一开始没有能够吸引住我,“外国法制史”未能征服我就是自然的了。我已经学会了用自己的头脑思考,也不在乎离经叛道。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我实际上没有受过真正严格的规范训练,无论大学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我所接受的那套教育都没有能够为我提供这种训练。我差不多是自由自在地度过了我长达七年的大学教育。这种机遇现在恐怕不再有了。但这究竟是一件好事呢,还是一件坏事?这真的很难说。我的许多经验都可以说明,一个人的长处其实也是他(或她)的短处。一种禀赋、经验或者能力,运用得当就是长处,运用不当就是短处,全在乎个人。有些人受过很好的训练,但很平庸,另一些人“自学成材”,敢想敢写,但就是不能成就真正的学术。这两种人我都见过不少,足见严格的规范训练可以成人,也可以误人;没有拘束的发展不一定培养出有创造力的学者。那么,究竟是什么能够保证我们恰如其分地运用自己的禀赋、经验和能力,帮助我们把短处变成长处呢?对自己严格,对学术忠诚,对他者公平,还有,足够的反思意识,某种平衡与综合的把握能力,甚至,某种感悟力,我想这些是最基本的。

谈边缘化自然涉及规范,就像上面那样,只是,我在这里说自己得益于“边缘化”,在其他地方又鼓吹“规范化”(两年前,我曾在《中国书评》上发表过这方面的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把这本刊物找来一读),岂不是自相矛盾?其实不然。边缘化讨论的是个人为学的经验,规范化所针对的却是建立学术秩序的。如果有了学术秩序,各种伪学术的、反学术的和干预学术的活动就可以被抑制到最小范围,这在今天的中国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有人说规范只能保证最低限度的学术,也有人说大师不必受规范约束,这些我都同意,但我仍然鼓吹规范化,因为我们周围学术失范的现象很严重。有人把学术规范理解为一些僵硬的规矩,这至少是以偏概全。学术规范能够帮助初学者入门,让人们了解学术,尊重学术,培养人们对学术的爱好和忠诚,而一个人在具有了这些质素,把握了学术的真精神之后,无论他(或她)怎样创新,总是在为学术作贡献。“边缘化”往往会打破既有的规范,但它仍在学术之中,而且可能推进学术。

几年前,我曾经以“读书、教书、写书”为题作过讲演。这个题目是我多年生活的写照。现在,我暂时不再教书,但仍在读书和写书,实际上,我可以永远不教书,甚至也不写书,但不能不读书。我的一位旧友说他的愿望是作一个思想家,而我,只要作个读书人。这是一个很小的心愿,也是一个很大的愿望,因为它需要我毕生去争取和维护。我很惭愧,并不是因为我有这样一个不起眼的愿望,而是为自己读书太少。我这样说,绝非谦虚。我年少时求知心切,苦于无书可读,现在坐拥书城,却少有读书的时间。对我来说,读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由的阅读,一种是有目的的阅读。前一种阅读是无功利的,随心所欲的,后一种则是目的明确的。我说的“少有读书时间”指的主要是前一种情况。这些年,我读书大多是为了写作的目的,虽然在此过程中也能学到不少东西,但失去的可能更多。我已经讨论过思想与写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同读与写之间的关系有联系而且很相似。随心所欲的阅读是令人愉快的,但是长时间地沉浸在这种状态中可能使人的思想过于散漫,既不能集中也难以深入,相反,功利性的阅读产生效率,但要是没有自由的阅读来调剂,思想会变得僵化,读书也可能失去乐趣而成为一种负担。显然,两种阅读以及读与写之间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平衡。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是,通过读书积累知识,究竟到什么程度才算具备了著述的条件?有的人学富五车,文章传世,就是写的太少。有的人喜谈大问题,喜作大题目,但是这些问题和题目显然超出了他们的学识和把握。我们会为前一种人感到惋惜,为后一种人感到遗憾。但我们仍不能确定知识积累与写作之间的适当的度。我只能说,知识积累的数量与研究深入的程度之间并没有固定的联系。如果一个人已经具备了写的基本条件,写得好坏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写作者运用知识的能力,而不是知识的多寡。因此,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是一件比简单地积累知识更要紧的事情。

学会用学术的方式思考和表达,需要长时间的训练和积累。在我们写出第一篇成熟的东西以前,有一个长期的不为人知的学习和思考的阶段。这个道理,讲出来大家都容易明白,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不一定都按照这种道理行事。通常看到的情况是,一个新秀斩露头角,引起大家注意,于是,各种稿约、邀请和(最后是)采访纷纷而至,人们似乎认为,一个人的第一本书或者文章好,他(或她)的第二部第三部作品一定也好,不仅如此,人们还经常以为,一个人学术文章作得,随笔杂文也一定作得;书斋里有成就,媒体上也一定表现不凡。结果,一个凡人必须变得无所不能,否则就没有办法满足社会的要求。对一个学者来说,这种情形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也是一个很大的危险。除非能够适可而止,他(或她)可能不再是一个学者,而变成一个社会活动家或者其他什么家。当一个人到了没有时间读书,也无暇思考的时候,他(或她)如何保证自己的学术水准呢?我这样说并非主张学者应当完全拒绝外面的世界。其实,成功带来的“外部效应”对一个学者并不简单是一件坏事,相反,没有人可能交流,终日枯坐书斋,最后会让人窒息。两方面的事例我都见过(其中尤以前者为多)。我自己的经验是,一动一静,两个极端均不可取,若能在动与静之间取得一种适当的平衡,就能同时在两方面受益。我曾经提到来到北京和进入知识界对我的积极影响,都是着眼于动的方面。因为能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也因为与外界交往扩大,不但机会增加了,眼界也扩大了。很难说我的思想发展和学术选择哪些是坐在书斋里构想出来的,哪些是在与外界的各交往中被刺激和激发出来的,只能说,没有书斋以外的学术经验,就不会今天的我。因此,问题不在于应当选择动还是静,而在于如何保持动与静之间的恰当平衡。自然,这也是一个因人而异的问题。我的基本原则是:不了解的事情不谈,费时多受益少的活动不参加,没有实质意义的事不做,不要让自己太委屈太勉强,该说“不”的时候就说“不”。当然,有许多活动和事情并非无益,我所以放弃它们只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说到做事的有益无益,自然涉及到评价的标准,而标准可以是不同的。同样是有益之事,有些人做,不些人不做,有人此时做,彼时不做,多因为做决定时考虑的因素或者采用的标准不同。我曾经做过并且正在做的一些事,比如主持一些学术活动或者筹划和编辑一些丛书,只从个人的角度看,完全是那种费时多而受益少的事情,但是这些事确实有意义,为此,我宁愿牺牲某些个人利益。当然,我也会在这两者之间求得折中。首先,我会尽量选择一个既有意义,同时又适合于自己的事情,而不会让自己感到太勉强。其次,即使做这些事要花费许多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我仍希望能够从中学到一些东西,同时,也让自己留有余力可以做个人的研究。最后,我必须承认,我不会让自己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中,而会把多数时间留给自己。从根本上说,我把学问看成是一件个人的事情。我选择了学术的道路,选择了书斋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只是因为它适合于我,似乎我注定要去做这些事情。我当然希望我做的这些事情同时也是有意义的,也能对社会有所贡献,造福于他人。但是即便做不到这一点,我想我还是会做这些事。这就是我说的学问是个人的事情的意思。也许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书呆子气。在我的印象里,从古到今,书呆子的形象一直不好,书呆子气从来都是一个贬义的说法。我倒以为,我们缺乏一种为学问而学问的态度,缺乏一种爱真理胜过爱师长的精神,缺少一种单纯的好奇心,都跟这种看不起书呆子的传统有关。我说这些,或者有为自己辩护之嫌,但是不管怎样,我坚持认为,好奇心是学问的基础,没有它,学问也好,学术也好,都没有办法立足。因此,我愿意为那些只知有自己的专业而不知有世界的人说一句话,他们并不比其他人更不像学者。至于自己,我还是希望调和两端,希望在单纯的好奇心与强烈的现实关怀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既适合于我的性情,也适合于我的抱负。我最后选择了历史题材,选择了一条介乎历史与哲学之间的路线,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我以往所做的研究,偏重于辨异,有些人对此感到不解,还有人表示惋惜。因为据说,同比异更要紧,求同比辨异更重要。我听到这类说法总感到有点迷惑。我不知道他们说的同是什么,异又是什么,也不知道为什么同的地位要高于异。在我看来,同与异都是相对的概念,它们在不同的层面和语境中可以被置换。事实上,在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中,同与异并存,而且往往是同中有异,异中存同,辨异的基础可能是同,求同可能正着眼于异。因此,求同还是辨异,关键要看我们想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只有先确定了目标,才知道应当采取什么策略。重要的是问题和问题意识。不了解这些,我们如何去谈论异同及其重要性呢?记得若干年前读穆勒的自传,对他在年轻时接受的那套经院式的思想训练印象颇深。这种训练使人思想严密和清晰,而这正是我们的学生甚至学者所缺乏的。

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是:究竟问题更重要还是方法更重要?应当先研究具体问题还是先掌握理论?有些人轻视方法论,认为那是纸上谈兵,更有许多人不关心理论,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研究与理论无涉;相反的意见则鼓吹方法论的重要性,强调理论的指导意义。我想,我不属于上述论争的任何一方,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选择的都是一条中间道路。我自己的研究是从具体问题开始,而且,我差不多一直保持着这种追寻问题的姿态。就在刚才,我还在强调问题和问题意识的重要性。但是,我并不认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就是一切,我也不认为人们可以借口自己不研究任何理论问题而不关心理论。即使是最实证最细小的研究,也不能不关涉理论。拒绝理论的结果,只能是受各种常识和流行观念的支配罢了。当然,理论也不是一切。理论上的思考和方法论的创新都不能够代替对具体问题的探究。它们的意义在于培养并且保持研究者的反思意识,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问题,并为他们指出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一个人在睁眼看世界的时候,就已经先有了一种理论,否则,这个世界就是一片混沌,毫无意义可言。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得先有了一整套理论,然后才可以去作研究。如果是那样,世界上就不会有研究这回事了。因为理论是各式各样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我们在理论的指导下去观察世界、搜集材料和作进一步的分析,同时也在检验和发展理论。反过来,透过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问题,并且尝试着用不同方式提出问题和进行论证。在此过程中,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就可能变得更加丰富。这些,也是我在自己的研究中所经验的。

写到这里,我多少有一点意外地发现,其实我是一个谨守中道的人。在各种不同的选择当中,我总想调和两端而取其中。即使是“边缘化”,也不至于靠到无政府主义那一边去。仔细想想,这倒也符合我的性格:重理性,求公平。这些,再加上近乎古板的认真和信守原则,真的是很适合学术这样一种志业。不知道是学术经历把我训练成这样,还是这些品性让我亲近并且选择了学术。

(原载《学术思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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