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时指出,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里,把“决策公开”放在所有政务公开的最高端。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只需掌舵,无需划桨。因此,有行政学派主张,“管理就是决策”。由强调决策的重要性出发,可见做好决策公开,是政务公开中的重中之重。
决策公开,首先是决策项目议题的公开。举凡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建设、自然资源环境的利用保护等等重大的政策,从把它作为决策项目以及它的简要提示列入议题开始,就要做到公开。这样,才能避免过去通常的毛病:“于无声处听惊雷”,神龙见“尾”不见“首”;在政策制定出台之前毫无所知,一旦知悉,则是“惊鸿一瞥”、“木已成舟”。
其次,决策公开是决策相关内容的公开。主要就是那些可以和理应公开的决策,将其拟出台的政策方案,进行社会公示,举行听证,听取公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避免决策落入少数人的掌控之中,成为暗箱操作。决策内容公开,使决策在阳光下运行,能够得到批评和监督。人民是法治社会的主体,决策公开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就要动员和吸纳公众参与。法律上已明确规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要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决策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公众参与,是直接民主制的体现,公民不仅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决策权,而且要更多地亲身参与决策,感受决策的实际。
再次,决策公开是决策讨论过程的公开。西方国家在议会通过某项公共政策时,需要采取辩论的方式。主张者进行在理的有力陈说,反对者则进行合法的精心挑刺,而这样的辩论过程,要向社会和公众开放,一是通过议会发放一定的门票,准备一定的席位,欢迎公民前来旁听;二是进行电视直播或转播,让社会都知道。这样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其实,前几年在我国一些地方已有了类似的做法。例如,杭州市从2002年起,政府的一些决策逐步对社会民众开放,实行公开的、广泛的、民主参与式的政策决策,形成了“开放式决策”的模式。杭州市采取的决策公开的方法主要有:公开征集决策议题、网选公众代表、电子邮件来往联系、决策讨论过程的网络视频直播和现场对话等。特别是其中的网络视频直播和现场对话,使决策时讨论和做决定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收到很好的效果。
最后,决策公开是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公开。目前,我国公开进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还很不健全。这一方面表现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既相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另一方面表现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尚属空白。同时,也与缺乏严密的决策后评价机制、难以对决策做出客观评价有关,因而导致了决策出现失误后难于依法追究决策者的法律责任,无法公开问责,只好不了了之。对此,必须建立决策的事前制约、事中监督与事后追究的制度,严格实行对决策的公开监督与责任追究。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