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托:官员工资应否公开?找谁公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3 次 更新时间:2012-11-2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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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托  

今年9月,三峡大学的一个学生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表哥”杨达才2011年工资,却被回函拒绝。一时间,“官员工资是否应该公开”、“官员工资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的信息公开范围”等问题引起了比较广泛的关注。不幸的是,随着“表哥”杨达才被撤职,这些问题还未经过深思熟虑的讨论,便已被公众所淡忘。这样的结果并不值得欣慰,因为与杨达才丢官帽相比,这些问题才真正事关根本,牵涉全局。如果它们得不到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部具有良好立法意图的法律就很有可能被束之高阁。

首先来谈第一个问题:官员工资是否应该公开?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意图。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几乎都制定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而这些法律均源于一个基本的原则:“不公开无信任”。这个原则直接将矛头指向了政府的“密室决策”问题,认为一旦官员被允许用秘密的帘布遮盖政府大厦的所有窗户,那么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便会被滥用,官员也会在黑暗的掩护之下伺机寻租。防止这种险情出现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敞开政府大厦的窗户,让民众可以随时看到官员的办公情况。正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D·布兰代斯所说的:“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灯光是最佳的警察。”

可见,对“密室决策”的担忧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出台的根本原因。那么,官员的工资发放有没有暗中操作的可能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官员的津补贴滥发现象屡禁不止,财产公开制度尚未建立,官员的工资收入情况成了一个萦绕多年的谜团。如果这个谜团一直被捂着,那么纳税人的钱就很可能被“秘密”地随意分配,民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就难以确立。

当然,政府信息公开也存在例外情况,也就是说,在一些情况下,政府机构可以以例外为理由拒绝提供某些政府信息。那么,官员工资收入是否属于这种例外的范畴呢?政府机关是不能随意地给任何一个信息贴上“例外”的标签的。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主要有三种: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如国防、军事和外交方面的一些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新药时记录在案的新药配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从实际情况来看,最容易被拿来拒绝公开官员工资的借口就是,工资是个人隐私。

官员工资是否能以个人隐私为由而免于公开?由于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这个问题颇具争议,难以形成被普遍接受的定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仅就杨达才的案例而言,陕西政府确应提供他的工资信息。其一,官员工资来自民众的税赋,民众有权力知道自己花了多少钱来雇佣一个“仆人”;其二,官员工资可以被认为是特定政府岗位的报酬信息,而不一定和个人隐私联系起来;其三,公开官员工资,并不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多少损害。纵然这三个理由仍存在可质疑之处,但是下面的理由却让任何人都难以驳斥:在“名表门”之后,杨达才工资情况不仅事关政府声誉,而且涉嫌权力腐败,早已从“私事”变成了“公事”,因而也就不再受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再来谈谈第二个问题:官员工资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的信息公开范围?在杨达才的案例中,陕西财政厅拒绝公开杨达才的工资,并且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的理由。据人猜测,财政厅可能认为,自己只负责拨付官员工资,扮演了执行者的角色,而人事部门才负责制定薪酬规则,扮演了决策者的角色,因此公开官员工资并属于财政厅的信息公开范围。这种想法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严重误读。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原则并不是,你不负责决策,你就没有责任去公开信息;而是,只要你拥有这些信息,你就有责任去公开。根据这一原则,财政部门尽管不是薪酬制度的职责部门,但由于存有官员工资的详细信息,因而也就有了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除非能够援引一个法定的例外理由。

除了就事论事,这两个问题的探讨还可能引申出一个值得期待的意义:在当前财产公开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监督政府官员也不失为权宜之计。

作者简介: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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