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栋:坚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相结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65 次 更新时间:2015-07-17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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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栋 (进入专栏)  


【摘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法治不是万能的,法治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撑和辅助;同样,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坚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相结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和有效形式。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律规范|道德教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遵守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相结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和有效形式。


一、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的一般含义

法律规范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规定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具体行为准则。人类组成社会以来,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必须制定和通行调整人们活动和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就是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如道德、习惯等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第一,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第二,法律规范通常是占统治地位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除习惯法外,法律规范一般由特定国家机关通过专门程序制定出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加以规定。其他社会规范除某些社会团体制定的规章(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性质)外,一般没有正式的形式,大都依靠人们的观念或习俗来遵守。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价值、原则和规范的总和。〔1〕道德教化是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通常指一定社会或集团为使人们自觉遵循其道德行为准则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相应义务,采取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道德教化在中国历史悠久,早在唐代就有“成教化,助人伦”的提法。道德教化的内容非常广泛丰富,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道德教化过程一般包括提高认识、陶冶情操、锻炼意志、确立信念和培养行为习惯等主要环节。道德教化具有多样性、广溶性、即时性、重复性、实践性和渐进性等特点。道德教化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是根据道德品质形成的特点和受教育者的实际状况,采取正面疏导的方针,实行传授道德知识和总结受教育者的道德生活经验相结合、榜样激励和舆论扬抑相结合、个人示范和集体影响相结合等方法。

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现代社会中,治理国家在制度层面上主要依靠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则通过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为治理国家培育主体。因此,以法律规范依法治国、以道德教化以德治国,两者既能在社会规范中合理分工,又能互为促进实现统一。

二、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法律规范的作用是通过法律调整和匡正人们行为中体现的功能和效用,它既能够体现道德理念,又能够促进道德建设。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首先是因为良好的法律通常是建立在道德普遍要求基础之上的。法治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应该是善法而不是恶法,是为保护人民权益、规定公民义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而确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地严格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公共道德愿望。所以,法治之法必须具有全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性,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精神。

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还表现在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手段抑恶扬善,为道德理念保驾护航。道德在社会规范中虽然调整范围广泛、调整效果有效,但其作用毕竟有限。因为,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虽然可以凭借舆论和内心反省对道德调整对象产生作用,但由于缺乏强制性使得效力有限。二是道德缺乏确定性。道德虽然有些是以行为准则、道德戒律形式出现,但更多是以观念、信仰、心理和习惯等方式存在,缺乏明确的规范形式。三是道德理念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而在这方面,法律规范则更有优势。西方学者罗斯科·庞德说过:“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2〕法律规范一方面以社会的主流道德愿望为内容,另一方面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才能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统一性、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特别是独有的强制性等特征,能够保证制度的规范和有效,成为治理国家和组织社会的依据和规范,从而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因此,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用法律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以法律规范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道德准则,使人们的道德追求真正在法治上获得保证。

三、以道德滋养法治建设,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能否最终获得成功,不仅取决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的“硬约束”能否真正实现,也取决于作为“软约束”的法治文化能否真正得到提升。在法治文化建设中,道德教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在法治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必须看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也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表现在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原则性而非具体性,不可能调整社会上包罗万象的全部事物;还表现在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常常与现实生活的问题发生超前或滞后的矛盾;同时,尽管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但世界上的理性都是有限的,不可能穷及全部绝对真理;此外,由于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其内心世界,造成了法治不能在人心上治本的根本性缺陷。因而,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功能虽然有效但毕竟有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更多的还是受道德、习惯、习俗等约束。一个国家只有良好的法律并不足够得到自觉的普遍的遵从,还需要道德、习俗的补充。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在社会规范中也有着不可替代性。譬如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缺乏诚信现象之所以盛行,并非是法律的打击力度不够,而是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在一些社会成员头脑中没有树立起来。因此,治理国家和组织社会仅仅单方面依靠法律还是不全面的,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以道德滋养法律。道德教化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首先表现在道德教化能够坚定法治的信念,在全社会范围确立法治精神。法律必须被公众普遍信仰和尊重,才能广泛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敬重和遵守的准则。在这方面,道德教化具有无可比拟的功能。法治需要一种尊崇法律的精神,维护法律的习惯。在围绕法治文化建设的道德教化活动中,道德教化不光是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宣传和教育以促进全社会普遍树立法治意识,更重要的是激起人们将法治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自觉,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普遍敬重法律并自觉遵守的风气和局面。

德治对法治文化的支撑还表现在以道德教化促进法律实施上。美国法学家富勒曾把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3〕他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只是“义务的道德”而非“愿望的道德”,“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当一个老人在路边突然病倒情况危急时有人会出手相助,也有人会视之漠然。对出手相助的人,社会将交口称赞;而对视之漠然的人社会将给以舆论的指责,因为后者是不道德的。但是,法律对他却无能为力,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制定这方面的调整规范。然而,社会的谴责将使那个对需要救助的老人视之漠然的人无地自容、声名狼藉。可见,道德及其教化的力量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弥补法律的某些不足,客观上推动法律的实施。

以道德教化为法治文化提供精神养料,必须在道德教化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源远流长,尽管也存在着一些封建糟粕,但更多是民族特有的传统美德。譬如几千年流传的民本思想、政治正义、正直仁义、忠孝廉耻、见义勇为、勤劳朴素、信守承诺等都在塑造中华民族品性上起过巨大的作用。同时,又在兼容并蓄、为我所用的基点上吸收了外来文化中的人类文明共同成果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合理理念。在道德教化中,以民族传统美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精神境界,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发展的重要环节。社会公德是广大社会成员在国家与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共同道德意识及符合国民公德和社会公益的行为习惯。通过道德教化,在全社会普遍树立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理念,是我国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在社会公德教育中,普遍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通过各种形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正确认识和遵循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原则;普遍做到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社会公德建设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是人们在生产和工作等职业生活中合乎职业操守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积极维护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党政机关干部和知识分子,还是在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和各种新兴社会阶层,都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讲究诚信,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实现富裕,而不能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家庭美德是为了维护家庭正常生活而体现出家庭成员共有的道德素养和道德风范。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一个家庭内部是否能够尊老携幼,互相尊重,讲究忠孝节义,注意邻里和睦等不仅反映一个家庭的固有美德,也是整个社会能否实现社会道德的原始基础。个人品德是单个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意识及行为习惯。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和活动,总是要受一定的观念价值和道德意识支配和影响,所以,个人品德的长成和修养离不开必要的道德熏陶。个人品德的道德教化是道德社会化的过程。所以,在个人品德的道德教化过程中,个人在成长过程中要主动接受正确健康的道德理念,提升道德素养;而家庭、学校、单位、社会等都负有义不容辞的道德社会化的责任。

总之,实现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相结合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53.

〔2〕〔美〕罗科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6.

〔3〕〔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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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0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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