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栋: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5 次 更新时间:2015-07-1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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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栋 (进入专栏)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并且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这条道路是党领导人民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探索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实践结晶。

在经济文化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推进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想立足于中国实际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道路。但是,在探索的实践中经历了曲折和失误,甚至发生“文化大革命”那种全局性背离民主和法制的失误。前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要么是长期不注重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要么是完全照抄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结果使社会主义事业付之东流。正是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运动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既坚持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又在开拓进取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在探索中逐渐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具有丰富的内容和鲜明特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发展民主还是建设法治,都不能离开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切实具有坚实保证。实现三者有机统一,是体现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优越性的根本途径。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对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重视不够,甚至将党的领导与民主法治对立起来,从而影响了民主法治的发展。提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溶入民主法制建设之中,这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根本问题。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第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动员和组织人民作为主人翁投身国家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根本途径;也是国家政权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有着根本不同。西方的议会主要体现为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机关。西方的议员是职业政客,我们的人民代表则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其中绝大多数人本身就是其中一分子,能够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做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它既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同官僚专制主义根本不同;又反对把民主和法制相割裂,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划清原则界线。

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既不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那种一党制,也不是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这种政党制度既有利于发扬民主、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又有利于增进人民团结、维护国家政局稳定,有利于加强、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党作用,从而实现统一领导与广泛民主、富有效率与充满活力的有机统一。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又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与世界上的有些邦联制和联邦制国家有着根本不同。它既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形式,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在少数民族内部实行民族自治,有效的处理了民族平等关系,体现了民族民主自治。

第五,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广大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它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西方国家也在基层社会发展民主,譬如社群民主、协商民主等等。但是,他们并没有将基层自治列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将基层自治列入国家政治制度,坚持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

我们之所以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是因为这条道路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现实实际的客观需要。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有些人就“宪政问题”要求我国的政治发展另起炉灶,并且认为不搞宪政,“就会囿于‘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而不能自拔,不能进步,永远保持落后的丑陋的腐败的东西”。这实质上是以所谓“宪政”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这些看法恐怕是不合适的。

所谓宪政,理论界通常认为是依据宪法进行的政治活动及其状态。毫无疑问,宪政本身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之一。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然就包括对社会主义宪政的追求。问题在于,我们要发展的宪政,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相连的宪政。宪政是对一国民主政治建设成果的确认和规范,同时,宪政又是一个过程,要随着民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不同民族国家走向宪政的途径和选择的模式也自然不同。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就根本谈不上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

考察近代以来的世界政治发展史,不难看出,任何国家政治发展的道路都是在坚持人类政治文明共同要求的同时,由本民族和国家的国情所制约而形成自己的特有模式。譬如,西方各个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普遍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政体,但同样是代议制国家,英国就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则是民主共和制;同样是民主共和制,美国就是总统制,法国则是总统内阁制,而瑞士还是委员会制。可见,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并不是千篇一律的,其宪政状态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之所以如此,与每个国家的政治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即国情有关。如果我们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去谈宪政,甚至实质上企图照抄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搞多党制、三权分立那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就会付诸东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就会发生改变。

最近社会上有人提出,如果不是近代以来发生的新旧民主主义革命,以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为标志,中国自然而然地就会走上西方式的宪政。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纵观中国历史,近代以来许多仁人志士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曾经尝试西方议会制度和多党政治,但最终都因不符合中国国情而没有获得成功。从康有为、梁启超的维新变法到孙中山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试图按照三权鼎立的学说来改造中国,但都以失败而告终。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出现议会政治和多党政治,宋教仁被杀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在中国行不通。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资产阶级幻想在中国走第三条道路,最终被国民党扼杀而流产。历史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国才真正实现了从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的历史性跨越,实现从近代以来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模式的失败尝试向建设新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由于我们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改革总体部署、协调推进,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实践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的活力、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发挥,促进了生产力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保持了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历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三者关系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内部各个阶级和阶层通过平等协商和按照多数人意志进行决定的利益表达和集合的过程。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协调各方、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治核心在中间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健康顺利地发展。在中国,这个政治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同时,在中国实现现代民主和法治,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各种深层次矛盾同时存在,问题层出不穷。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个阶级、各种社会阶层普遍拥护和一致认可的政治领导核心,政治发展就难以平稳、顺利地进行。所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生活包括对政治建设的领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人民民主是三者关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靠制度来保障的,离开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空谈。作为我国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是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便利的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的,是一种既有统一又有分工,既有制约又有协调的体制。这种体制的设计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具有比较明显的优点。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展民主,就必须坚持这个制度,不能简单照抄照搬西方的政体模式。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他们的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产物,与中国国情有着区别。如果简单地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平行设置,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就会下降,人民权力高于一切就会发生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也是当代中国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有着自己特有的优势,应当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而不能简单地仿效西方的多党制。国外有学者对多党制有一个定量分析:在23个实行一党制的发展中国家中,政局稳定的有19个,比较稳定的4个,不稳定的没有。在26个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中,政局稳定的有11个(其中10个是西方发达国家),相对稳定的有2个,不稳定的达13个。发展中国家实行多党制的绝大部分都呈政局不稳定状态。中国是一个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非常需要政局稳定。如果实行三权鼎立、多党竞争体制,无疑要把中国推向动乱甚至分裂,断送中国现代化的前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完全是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的。新中国建立时,也有人曾经提议学习苏联的联邦制,我们党没有采纳,而是决定在处理民族平等关系上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事实说明,实行这个制度,没有像前苏联那样最终造成国家的分裂。这个制度同样不能改变。至于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完全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人民在政治实践中的崭新创造。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己管理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更是应该长期坚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绝不是以“中国特色”为理由而忽视民主法治建设,而是要坚定不移地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发展。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民主和法治,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客观地呼唤政治体制改革。只有坚定不移地发展民主法治,才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充分激发强大的政治凝聚力和社会整合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当前,人们普遍感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消除原有的体制性障碍,包括经济体制障碍和政治体制障碍。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不断推进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真正消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实现,依靠建立起一整套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来维护。而这样的制度和程序的建立,只能通过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维护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民主法治的要求更加迫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积极丰富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努力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决策的合理性,使决策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才能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第一,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完善整个政治体制具有全局性影响。要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基础上,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同党的执政方式的完善同步推进,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人大、政府、政协、群众团体的关系,支持各方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要善于把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是当家作主的主人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不仅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在本质上达到内在统一,而且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要求,通过体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和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不断推进完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善于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所有公民和社会团体,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形成全民守法的行为习惯。

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努力使政治建设适应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反映时代要求,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新进展,创造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新途径新形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协调发展,从制度上保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政治参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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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动态》2008年179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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