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协商是近代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过程中整合社会力量与构建共享性社会秩序的产物,具有内生性特征。内生自发的社会协商,在当代中国演化成为促进中国底层社会自治和政治-社会沟通合作的多元民主活动、对话平台与整合机制,是中国对社会民主的一种独特探索,是以协商为主要民主偏好的中国特色协商政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和建构渠道,有丰富的理论资源支撑。多维理论审视下的社会协商,形成了现阶段以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主、社会力量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辅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发展逻辑。它的未来生长和民主功能发挥,将在培育“强政府”与“强社会”的同时,促进二者在沟通协调中互动合作与和谐并存,进而建设中国特色的“强政府-强社会”模式。
改革开放大潮激起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提出了多元分化背景下国家与社会的有机互动、吸纳整合问题。为此,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战略任务,一时引起各界对社会协商对话的热烈讨论。但是苏东剧变和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自由化思潮及运动,很快又使这项讨论趋于沉寂。新世纪的和谐社会理念使协商民主在中国获得了政治上的肯定、理论方面的探讨和治理实践方面的改革尝试。10年之后,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并且在随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对“社会协商”做了深入的阐述。社会协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再次获得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成为社会科学界探讨的理论热点和政治实践领域创新的沃土。
1社会协商的历史缘起
1987年,中共中央提出“社会协商对话”。但是,回溯历史,可以发现社会协商思想与实践萌生于中国近代的民主革命历程之中。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传入和发展,打破了旧有的封建社会力量格局,进而导致阶级分化、社会力量多元竞起、各种救国思潮风起云涌。面对这种政治和社会现状,为更好地完成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在思考如何促进社会力量的组织化发展和团结社会各方进步力量。中共一大的部分代表在会议讨论期间就主张“应该在行动上与其他政党合作反对共同的敌人”,认为这“并不违背我们的原则”,“我们的力量会因为这个进展而强大起来”[1]58。极具政治意味的社会联合思想在此时已经开始萌动。中共二大为此通过了《关于“民主的联合阵线”的决议案》,提出了三点具体建议。其中,第三点建议就是“在全国各城市集合工会农民团体、商人团体、教员联合会、学生会、妇女参政同盟团体、律师公会、新闻记者团体等组织”构建“民主主义大同盟”[1]66。
由此可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已经开始了在公权力领域之外的社会领域中进行政治意义和社会组织化意义上的协商探索,出现了革命党派多党合作与进步社团之间协商合作的早期萌芽。这种萌芽后来进一步演化为近代革命过程中的政治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思想,出现了两次“国共合作”、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国民参政会和旧政协等一系列社会联合与政治合作实践,形成了以社会协商促进政治协商——以党派会议促进国事会议[1]——的革命逻辑。所以,社会协商思想与实践根源于中国近代革命的艰辛探索。为推翻旧制度和建设新社会,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以社会联合为基础、以党派协商为主干、以自下而上为内在路径的社会协商思想。
新中国诞生后,社会协商曲折发展,后来一度陷于政治沉寂。它的沉寂彰显了在政治相对集权、社会高度同质化的社会里难以有真实意义上的社会协商。而伴随改革开放,社会协商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它在以改革开放为特征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获得了时代复兴与快速发展。首先,社会阶层日趋多元,社会自主性力量不断成长,为社会协商奠定了社会力量基础。经济体制改革,正深度地调整着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和利益结构。人民正在成为“多维层面的异质性要素”的集合[2]212。它们构成了当代中国必须开展社会协商的坚实社会基础。其次,政治-社会结构变迁提出了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新型关系和联接机制的时代课题。伴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政党国家开始转型和回归社会,社会冲突却呈现出不断加剧甚至弥散化的态势”[3]。这就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社会自主性力量如何有序参与公共生活,在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同时提升组织行动绩效;二是党和政府如何构建与社会(第三部门)新型合作机制,在有效吸纳和整合社会力量的过程中提升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最后,政治生态改善为重塑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党和政府直面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变迁,对变迁带来的挑战不断地进行思想和体制的适应性调整[2]。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并将社会协商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新时期社会协商的发展,一方面政治-社会的适度分化是社会协商得以开展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在此社会基础上社会协商的政治使命是国家与社会上下互动实现有序公共参与、力量整合和社会合作,共同致力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社会协商的现实运动轨迹是以自上而下的协商路径为主,渐次启动从下到上协商路径的改革创新。这就形成了现阶段以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主、社会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辅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发展逻辑。
2社会协商的理性分析
具有内生性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当前正日益受到各界的高度理论关注和思想探索。这种多方理论关注和思想探索,在深化社会协商认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未能形成相对系统化的思想。对此,有学者就认为:“社会协商对话活动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早已有之。但这种活动往往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局限在狭小的范围,更没有能形成一整套制度。”[4]所以,现有的社会协商思考亟须系统化的思想整合,以完成理论建构过程中“抽象的具体化”工作。
2.1社会协商的内涵界定
中国社会协商的内涵界定,应秉持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以此原则为指导审视现有的社会协商界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以偏概全。要么是将“社会力量之间的自主协商”等同于社会协商,要么是将党委、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商等同于社会协商。二是内容与形式混淆。部分学者将社会协商活动与社会协商制度混为一谈,认为“从总体上讲,社会协商对话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与群众之间、党政部门与各社会群众组织以及各部分群众之间,依照法定的原则,对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情进行直接平等的对话和协商的一种制度”[5]。三是就事论事,照顾到了历史与现实,却看不到内在的演变逻辑与未来生长空间。如某些学者认为“社会协商对话,就是指领导机关与群众之间、部分群众之间、领导机关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的直接的相互沟通和商议”[6]4。事实描述中缺乏价值判断和远景审视。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会协商呢?社会协商是中国政治-社会结构变迁的内生产物,是促进底层社会自治和政治-社会沟通合作的多元民主活动、对话平台与整合机制,是中国对社会民主的一种独特探索,是以协商为主要民主偏好的中国特色协商政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和建构渠道。
2.2社会协商的类型分布
从发生学和社会空间[3]分布的视角来分析,社会协商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该类型的社会协商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现状,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在社会协商体系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仍是国家(党和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社会成长所凝聚的力量、组织和机制,目前尚未达到能够有效化解国家主导的局面”[7]。因此,在社会协商体系中,国家扮演着主导者角色,一方面以社会协商吸纳社会力量的有序参与、民主整合社会力量、巩固和提升党委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它又以社会协商培育社会合作力量,促进社会力量的组织化建设。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主要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它是公权力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模糊地带或者边缘交叉地带,隔离着二者”;连接二者要求“在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的边缘交叉地带建立起沟通政治意见与政治决策的耦合机制”[8]292。所以,整体来看,该类型社会协商目前仍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协商,它是社会管理理念下必然存在的主要社会协商类型,是自上而下开展的。
第二,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该类社会协商是政治-社会逐渐分化背景下滋生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协商,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之中,是一定社会力量(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体)主动发起的与党委、政府之间的社会协商,是社会力量制约国家力量的初步尝试,在目前居于萌芽探索阶段。改革开放30多年,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有所恢复和成长。独特的社会利益,在产生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同时,也促使它们力图借助公权力维护和增加各自的核心利益。存量协商渠道的僵化和增量协商渠道的匮乏,制约着该类型社会协商的发展,但也萌生着一种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冲动。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入,该类型社会协商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信息沟通、社会整合与民主促进角色。它是具有社会合作治理理念下必然存在的主要社会协商类型。
第三,社会内部发起的自主性社会自治协商。该类型的社会协商是底层社会自身成长的必然产物,是前两个类型社会协商有效进行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公私权力分野并以私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社会基础。它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和私人社会之中,是公民之间的社会协商。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背景下日益原子化的公民实现再组织化、公民组织内部的协商自治、微观公共生活中公民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协调,最终使底层社会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形成以公民权利制约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政治-社会结构。虽然该类型社会协商在现阶段仍然处于探索与冲突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改革的深入发展,它必将以不可遏制的态势蓬勃发展。因为,它适应了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成长演化逻辑,是社会民主[4]在中国社会成长过程中的勇敢尝试,是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具体表现,是基于社会自身力量的社会合作治理。长远来看,社会力量自主性的社会自治协商及其作用的发挥,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基础与根本。
所以,中国语境下的社会协商,是以社会内部自主性的社会自治协商为基础,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双向运动与相互合作,是共同创造和共享社会秩序的系列民主活动。社会协商体系的现实逻辑是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协商占据着主导地位,引导和规范着其他两类社会协商的发展。社会协商体系的未来发展逻辑,是在继续发挥国家驱动力的同时,社会自身力量将在社会协商的驱动方面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最终形成国家与社会高效互动与有机合作的“双动力”政治-社会发展格局,促进中国的善政和善治。
2.3社会协商的主要特征
探讨社会协商的特征,既要将之放在中国协商民主体系之下给予宏观审视,认识到社会协商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性特征,更应该着力探讨社会协商与其他协商形式之间的区别、社会协商实然特征与应然特征的关系、社会协商内部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这或许更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协商的认识和引导它更好地发展。
社会协商与其他四类协商形式[5]之间有区别。就协商主体而言,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更为多元与广泛;就协商客体(内容)而言,社会协商的主题更为丰富、界面更为宽泛;就协商形式而言,社会协商形式更为多样、手段更为灵活;就协商规则或程序而言,社会协商的规则更为多元与繁杂;就协商效果而言,社会协商也更为迅速和准确。
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协商与应然状态中的社会协商有区别。中国的社会协商正在从党的领导式协商逐渐走向党的引导式协商,从党委、政府的“恩惠式”协商逐渐走向“服务式”协商,从政治动员性社会协商逐渐走向自主自愿性社会协商,从自上而下的整合式社会协商逐渐走向上下互动的合作治理式社会协商,从主体地位形式平等的社会协商逐渐走向主体地位实质平等的社会协商,从对抗冲突型社会协商逐渐走向和平合作型的社会协商。
社会协商体系中不同类型之间有区别。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社会协商具有更强的政治领导性,协商主体具有选择性,协商主题更为公开和明确,协商程序更为规范,协商结果也更具有社会约束力和社会整合性。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之间的社会协商具有时间和事件的偶发性、形式上的对抗性和冲突性、内容上的复杂多样性、动力上的社会自发性、过程方面的不可控性、结果方面的不确定性与机制程序的匮乏性。社会自身的自主性社会自治协商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协商主体多元、协商过程自主、协商结果自治。
2.4社会协商的基本原则
社会协商的原则,是对社会协商的基本规范和方向指南,是社会协商展开的底线共识和行为导向。所有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都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或社会道德的谴责。具体而言,当前社会协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社会协商主体地位的权利平等原则。在社会协商中,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不是指主体的权力地位平等,而是指基于主体有限理性假设的权利平等。所有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主体。面对协商话题的理性平等,使得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意见表达和话语沟通。协商过程中,要以权利的平等来遏制甚至消除权力不平等带来的强制或压迫。任何权力方面的胁迫或压制,都将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政治正当性或公共合理性。
其二,社会协商主体行为的自律原则。此处的自律原则,是指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的任何言行主张,都既要能够经受住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审视与评判,又要能够经受住自我的道德审视和利益评判。后者显得更为重要,所有外在的限制和约束,最终都只有转化为社会协商主体的内心认可才可能具有内在的、可持续的约束力。不仅如此,而且各社会协商主体参与其中并最终形成的协商共识,也应该获得协商主体的自觉主动遵守和执行。无论是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还是协商共识成为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究其实质来看都是社会协商主体价值均衡和利益均衡的结果。
其三,社会协商客体的包容原则。社会协商客体,主要是指协商的内容。社会协商内容的包容原则,首先表现为社会协商主题的开放性。主题的开放性主要根源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快速变迁。新事物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它们需要多维的社会协商平台集中民智进行探讨和认知。其次表现为社会协商话语的百家争鸣。参与协商的各方都要能在社会协商平台上充分表达自我独特的经验感知和理性分析。对任何参与主体言说权利的排斥,最终只能导致对协商结果的社会抵制。再次表现为观点依据的多元多维。中国内部社会阶层的分化,形成了多元的社会价值标准和利益标准。这些支撑参与者言说的依据,只有在相互碰撞和交融中才能形成或强化整个社会的公共理性或公共道德。与此同时,对于凡是未能融入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社会价值标准和利益标准,只能采取“回避方法”,承认现代社会中多元公共理性的存在。最后表现为言说方式的丰富多样。它既包括协商能力较强者的条分缕析或现代多媒体技术的综合运用,也包括协商能力较弱者的经验描述和情感宣泄。
其四,社会协商过程的有序原则。社会协商过程的有序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法治原则。所有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维护和增加各自的利益。“坚持这一原则,我们就有了一条衡量僵化和自由化观点的准绳,就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把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引向正确的轨道。”[9]其次是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协商是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规范下进行的。所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协商活动的领导,是法治原则在社会协商当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而且党的领导既有利于社会协商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也有利于社会协商共识的政治吸纳。最后是组织化表达原则。社会协商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内部开展的自治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原子化个体的组织凝结与组织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协商也是组织化集体或其代表与国家力量之间的协商活动,组织化或代表式的协商参与,将克服“群氓式”参与的诸多弊端,将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对抗冲突型公共参与逐渐转化为有序合作型的社会协商参与。
其五,社会协商结果的共享合作原则。社会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公共问题的决策基础——决策理性共识的获得,它使公共决策建立在理性共识的基础之上,各方凡是能够经受得住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审视的诉求都能够得到决策体现与维护,这就必然激起社会协商参与者及其所代表群体对公共决策的内心认同和行为遵守。社会协商的结果,也可能是针对无序参与进行的创制活动——形成具有理性共识基础的协商规则或自治规则。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社会协商就是要生成与维护旨在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共享性社会秩序,是一个规则文明形成过程。具有理性共识基础的规则文明的形成,将引导参与者及其所代表群体在共享性规则下展开富有成效的协商合作。社会协商的结果,还可能是多元公共理性支撑下不同社会价值与利益诉求的“有尊严的并存”。这种“有尊严的并存”,表面看是一个社会多元分歧的显性存在,但它实质是社会在合作中富有张力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规范下的多元化社会。
3社会协商的理论资源
上述关于社会协商的界定、类型、特征与原则的理性分析,是对核心概念的一个聚焦式剖析。然而,要想对社会协商有一个更全面完整和准确深入的理解,就离不开对其主要理论资源的梳理。
第一,“中国梦”思想揭示了社会协商的内在动力与共同愿景。
自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中国梦”以来,“中国梦”思想渐趋成熟,形成了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核心内涵的思想体系。它在三个方面为社会协商奠定了思想基础。首先,“中国梦”思想揭示了社会协商追求的核心共同利益,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社会协商是多元社会利益和价值的沟通协调。它的成功开展必须要有共同利益作为分歧通约和冲突消融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言:“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了。”[10]490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它构成了社会协商成功开展的利益共识基础。其次,“中国梦”思想激发了社会协商的内在动力。因为“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11]。它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个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艰辛付出和协调推动。为此,就需要在多个层面上开展社会协商,消融矛盾,凝聚力量,共同追逐梦想的实现。再次,“中国梦”思想提供了社会协商的共同愿景。社会协商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社会各界在利益和价值协调过程中对美好未来的追求。“中国梦”思想则对这个美好未来做了详尽的勾勒和描述,它“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12],吸引着所有中华儿女在协商合作中不断地争取它在各个社会层面的逐步实现。
第二,以人学理论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阐释了社会协商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多个方面为社会协商提供了哲学的论证。首先,社会主义矛盾学说分析了社会协商客体的缘起与发展。社会协商往往缘起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存在。社会主义矛盾学说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其中,人民内部矛盾居于主要地位,它们“是非对抗性的,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其解决的方式就是民主”[13]213-214。其次,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分析了社会协商主体的特征。“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将社会协商主体置于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之下进行考察,揭示了复杂社会中协商主体之间的依赖性。而正是这种相互依赖性构成了社会协商的必要性基础。“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一方面揭示了作为特定时代的个体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面对社会公共问题,有限理性个体之间的社会协商和沟通就显得尤其必要。另一方面,该观点又揭示了作为集体人格的人的理性从整体和长远来看又是无限的,他们需要话语协商来实现对社会公共问题的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使得社会协商又具有现实可能性。最后,唯物辩证法的相互作用原理揭示了社会协商的过程性特征。“社会协商对话本质上就是一种以信息为中介的主体之间直接的相互作用。”[14]相互作用中要么实现了偏好的转移,协商的一方认同了另一方的观点;要么实现了偏好的交融,协商双方形成了新的偏好共识。这就可能产生一种协同效应,引导社会系统协调运行。
第三,以国家-社会理论为代表的社会学说阐明了社会协商的社会根源和社会使命。
社会学说主要从四个方面为社会协商提供了理论支撑。首先,国家-社会理论揭示了社会协商产生的社会根源。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的分化、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合一模式的自我调适,在促进国家与社会适度分化的同时,又提出了国家与社会相互沟通和协调的时代性要求。
其次,根源于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社会伙伴关系思想阐释了社会协商的主体性质。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强调社会各阶层和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和社会的整体进步,以之为理论基础的社会伙伴关系思想,主张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应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建构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和利益均衡的社会互动关系。该思想既有助于分析社会协商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特征,又有助于引导多元社会协商将这种伙伴关系结构化、组织化和制度化,促进社会合作,为社会安定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再次,合作主义思想为社会协商提供了明确的发展导向和相对成熟的发展模式。合作主义根源于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立。依据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差异和国家与社会整合的逻辑差异,合作主义常常被分为“国家合作主义”和“社会合作主义”。“前者强调自上而下国家对利益集团的控制,后者强调利益集团自下而上的参与。”[15]这种思想,一方面揭示了在国家仍然居于强势地位的中国,具有“国家合作主义”特征的“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仍将占据非常重要的政治地位;而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具有“社会合作主义”特征的“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将具有较大的生长空间。另一方面,这种思想提供了国家主导下的多元合作与社会主导下的多元合作模式,为中国社会协商的机制建设和规范运行提供了丰富的借鉴资源,有助于国家与社会的协商沟通与合作互强。
最后,社会建设思想揭示了当下中国社会协商的历史使命——创建共享性社会秩序。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和利益博弈,逐渐使当下中国社会底层呈现出“抗争性政治”特征。为消融社会冲突和构建社会秩序,国内有学者提出了“社会建设思想”,认为“当下中国社会建设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使社会力量凸显,成为能够担纲的力量;第二,从国家主导的单向社会建设结构向国家主导与社会担纲的双向社会建设结构转化”[7]。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社会协商的有效开展。其中,社会内部发起的自主性社会自治协商,将有助于培育具有适度独立性的社会力量,使其在构建底层社会的秩序中担当主要角色;而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和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则有助于建立健全国家主导与社会担纲的双向社会建设结构。它们多维互动、共同作用,将承担起以秩序创建和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建设使命。所以,社会协商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核心机制。
第四,以群众路线思想为代表的中国特色政治学理论阐明了社会协商的方法技巧与政治价值。
中国政治学理论为分析社会协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群众路线思想揭示了社会协商的价值取向和互动性特征,有助于党委、政府通过社会协商赢得广大群众的政治认同。社会协商是党委、政府在公权力与公共领域的边缘交叉地带自觉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形式和主要路径。一方面,群众路线明确了社会协商的群众导向和服务导向。社会协商不仅以内部的自治性社会协商促进群众的组织化凝结和组织诉求的理性提炼,而且以群众主动或党委、政府主动发起的社会协商吸纳群众的诉求,将施政治国的政治出发点和政治归属都置于维护和增加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另一方面,群众路线也揭示了社会协商的互动合作特征。党委、政府主动开展与社会力量的社会协商,就是从群众中汇集民智,到群众中宣讲公共政策,是党委、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民主互动。民主互动激发政治合作,这有助于巩固和提升广大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政治认同度。所以,群众路线思想在为社会协商提供理论说明的同时,社会协商也将为群众路线思想在社会领域里的实施开拓出崭新的空间,提供多维的实施路径。
统一战线思想丰富了社会协商具体开展的方法技巧,阐明了社会协商在整合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的突出价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总结历史经验,强调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具体到社会协商,统一战线思想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它揭示了社会协商的目的和主要任务就是凝聚力量、争取人心、为实现“中国梦”而共同奋斗。另一方面,统一战线思想为社会协商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方法艺术的指导。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为社会协商创造良好的民主氛围;运用民主讨论、说服教育的方法,推动社会协商消融冲突和寻求共识;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协商方法,在斗争与妥协中巩固各方力量之间的社会团结;分清矛盾性质,及时调整社会协商的方针;辩证认知群众,反思社会协商中的激进行为和尾巴主义做法。最后,统一战线思想凸显了社会协商的政治重要性。总结历史经验,可以发现“凡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做得好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发展、就胜利,反之,革命和建设事业就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遭受挫折。这是一条用沉重代价换来的历史经验”[16]340。所以,在现阶段,社会协商多层多元的成功开展,势必在促进底层社会成长的同时提升党委、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否则,国家和社会将可能在分化过程中走向冲突与对抗。
善治思想彰显了社会协商的终极目的。社会协商的政治追求,就是力图在国家与社会渐趋分化的背景下联接二者,是既能在社会自我组织整合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有序”“有为”地参加公共生活,又能使党委、政府能够顺畅高效地吸纳民意提升政治合法性,最终实现二者的沟通协调、合作互强。所以,善治思想引导下社会协商的成功开展,将开拓出一条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的有效路径,协调公民之间、公民(或公民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促进二者最佳状态——即强政府与强社会的有机互动与和谐共存——的形成,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国家运转更加高效有序。
4结束语:以社会协商的理性探索促进中国“强政府”与“强社会”模式的建构
回溯历史,社会协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进入了其思想视野。近代中国多元生产方式的并存和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使得社会协商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具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并获得了多元的实践探索和理性审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协商是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成的整合社会力量、推进革命和建设的民主产物,具有内生性特质。具有内生性特质的社会协商,在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可逆转的深刻变化中占据着重要的政治地位,具有重要的民主功能。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在“强政府-弱社会”与“强社会-弱政府”之间摇摆。无论是“强政府-弱社会”还是“强社会-弱政府”,都难以构建文明法治的未来中国。因此,“强政府”与“强社会”和谐并存的政府-社会模式,才是未来中国文明进化的追求。而社会协商的多元开展,就是建构这种模式的有效路径。
注释:
[1]1944年9月15日中共代表林伯渠在国民参政会上明确提出:“召开党派会议,作为国事会议的预备会议,以便正式商讨国事会议和联合政府的组织及其实现的步骤问题。”(参见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1.)
[2]这种适应性调整可能会促成中国特色“兼收并蓄型国家”的形成。(参见[美]沈大伟.中国共产党收缩与调适[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242-250.)
[3]依据国家-社会理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等分析,现代社会空间可以大致划分为公权力领域、公权力与公共领域的交叉渗透空间、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等几个部分。(参见王洪树.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94,292-299.)
[4]对于社会民主,科恩认为它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是“以社会为范围的自治或自主”。(参见[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0.)
[5]其他四类协商是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和参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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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N].人民日报,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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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