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中国宪法学理论界,讨论方法论似乎成为一种潮流,以至于不参与其中就显得没有所谓的“学术贡献”。方法论俨然成为宪法学理论体系内具有统治力的核心问题域。大量学者尤其是年轻学者参与其中(笔者其实也是其中之一),大致形成了释义学和政治宪法学两种不同的路径。两种理论体系的代表学者都强调方法论本身的合理性并以不同方式来加以证成。两种理路之间似乎也形成了一定的张力和争论,尽管政治宪法学更多地将视角集中在宪法的效力来源之上——这也就导致它不得不重述本体性和概念性的问题,但释义学和政治宪法学的争论仍然表现在多个方面。两种理路对于其方法取向的正确性及其效果都有充分自信,也产出了很多成果。这种繁花似锦的现象当然有助于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它或会对未来几十年的宪法学走向以及学子们的“分流”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面对学者们纷纷主张某种形式的方法论必然会导出某些结论,童之伟教授却警示说,方法(论)应当是别人评价时指出的,是在具体问题中体现出来的,而不是自己宣称并论证其内容的。这番话颇为深刻,大约是指那些方法论要落实到实践中方能得到证成。他也主张宪法学要讨论更为具体和现实的问题,尤其是本土的问题,这可从其担当编辑的《法学》杂志所刊发的文章风格上加以窥视。童教授的批评并没有让追逐方法论的热潮降温。释义学在这方面的挑战相对较小,因为西方尤其是德国早已证明了这种理论的现实意义,并且释义学天然强调宪法学与具体案例的结合,但政治宪法学或许会面对更多的问题。然而,释义学和政治宪法学两种理论都存在着一定的从概念到概念的缺陷,进而空洞化了宪法学本身所依赖的规范和制度基础。当需要解析乃至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我们所阐释的宪法似乎仍然是是纸面的、无力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秦前红教授新近出版了一部随笔和评论集,题为《走出书斋看法》(三联书店2015年版)。该书的主要内容都曾见于报刊、杂志或网络,但集结在一起更能体现出秦教授一贯的研究理路和主要旨趣。其内容未必有多新,但意义却更深远,不仅是因为这些文章曾作用于公共议题,也是因为该书所凸显的研究力量。当中国宪法学陷入到方法论争议的漩涡时,再看本著作所展现的理路,会让人不由产生“只缘生在此山中”的感慨。我们的宪法学之所以看似繁荣、实质凋零,很大程度上是缘于我们太过于注重概念和无的放矢的“理论”,方法论的“觉醒”并没有带来理论的丰富,更无所谓宪法回馈现实的能力。
秦教授在本书中展现出来的观察视角和研究理路亦可归纳为一种方法论,并且它具有相当大的活力——至少对现实中国来说是如此。它能够促成宪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既是通过制度作用于现实,也是通过反思制度的作用方式。这种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来回作用的方式,从来都属于法学研究的思路。规范宪法学亦曾提出过此种主张,但相对狭窄的规范主义立场让它无法回应本书中所展示的来自现实面向的反思与反馈。事实上,规范宪法学是一种相当宽泛且开放的理路,但本人并不主张将其肆意扩张。有学者将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对立起来,但这两者未必决然如此,也并非是所有理论尝试都可以归于其中。尽管笔者主张更宽泛地界定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或许也能够加以扩张,但这种革新论调也破坏了这些概念的原初意义。
如秦前红教授这般关切现实的理路,不妨先借用张千帆教授曾论证的实证宪法学的概念加以描述。按照张教授的界定,实证宪法学主要讨论“与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问题,包括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实证宪法学必须基于对人类行为的普遍经验假定以及对特定制度设置中的行为所做的调查,探讨社会与政治作用过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而对制度设置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功能做出评价。”但我并不那么严格遵守这种界定,而是强调宪法规范转变为规则之后对现实的影响,以及通过评估此功效而带来的对制度设计的反思。为此,我们就有必要去省思宪法规范和制度的内涵、逻辑和作用方式,同时也要正视宪法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这种实证化的宪法学研究理路,首要看重的就是要走出“书斋”,也才能提供来自宪法学视角下的“看法”。
但秦前红教授却并不十分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的逻辑与方法,而是更强调宪法规范所具有的意义与功能,可谓是“文本主义者”,却并不是严格的“文本主义”——后者更适合被称为“诠释主义”。他将宪法规范尤其是宪法制度同现实问题结合起来,总是在试图解决具体问题,却并不是在严格依照释义学模式“裁判案件”;事实上,绝大多数时候我们所面对的都是制度性问题,而不是具体争议的处置。这倒也让释义学保留了相对独立的问题域;要把制度性问题转换到具体争议之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且还需要契机)。所以制度论者(相对于人权论者而言)会更偏向于采用或者无意识运用这种实证化的理路。我们也会发现,秦教授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了宪法权力制度的层面。
然而,运用宪法思维考虑现实,解决具体问题并不是终点;因为实证化的理路终归要回到规范层面,这就是价值输入、制度逻辑和结构的问题。实证化既不是要回归诠释主义的狭隘,也不是要将宪法学彻底社会科学化。我们始终怀着强烈的规范和价值情怀,尽管探究的是经验性问题,却把制度设计和改造作为目标,最终还要通过对规范与制度正当性的回应来作为结论。
事实上,实证化的研究理路在很多学者的论述中都有一定体现。除了前面提到的童之伟教授,张千帆教授也一直主张“不要纠结于方法论的问题”,“没有方法上的优劣,也不需要刻意强调某种方法论”,这实际上是提示我们不应该局限于某种方法或者将方法论神话,而忽视了宪法学的实证化面向。张教授也曾著有一本短论集,即《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以具体问题集中表达了他的实证化研究理念。笔者也在试图发展宪法工程的理路,将比较政治制度与比较宪法结合起来,充实宪法学所立基的那些规范和制度。
宪法总是要回归到实践中才能体现其地位和效力。因此,持有何种针对宪法制度的改革观,能够彰显理念、逻辑和方法上的差异。当我们要谈及学者的研究路径时,不妨采取这样的视角。作为长期致力于基础理论研究并参与政治实践的宪法学者,秦前红教授深谙中国政治和社会的情势与逻辑,对于宪法能够在我们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有清醒认识。对现实的体认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如何看待针对宪法(宪制)的改革路向。秦教授正是坚持稳健积极的改革观。例如对于地方人大制度,他并不主张“彻底变革论”,而恰是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渐进改良,包括改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提升其效率、改革其工作方式,又主张地方立法的妥善推进并建立科学化立法模式、强化立法监督、设置立法助理等。又如,他针对司法改革的多篇论述,主张从法院、检察院的具体情况出发,检讨外部去地方化、内部去行政化的改革措施的逻辑错漏,指出改革可能存在的“木桶效应”、“破窗效应”等风险。他并不反对专业化、独立化的改革方向,却对改革过程中的“陷阱”充满警惕。又如针对宪法监督制度,他主张发展多元的科学化的改革方向,既不赞同类似“齐玉苓案”的司法化路线,也不赞同各式各样的保守的“现状合理论”,而是主张在人大制度框架下建立有活力的司宪机构、改善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并完备行政诉讼制度。
作为一名宪法学者,秦前红教授以“知识分子的良知”来对现实中的宪法问题表达“看法”,这恰展示出一位学者系统的宪法学研究理路和旨趣。在盛产“华而不实”的法学理论的时代,这种坚持显得更为珍贵。当拿起这本著作时,我们不仅看到了某些灼见,感受到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更能引起我们对宪法学研究的反思。在有些学者奉行犬儒主义甚至附和当权者时,这种将宪法学实证化的研究努力或将带给宪法学界一股新的风气。因此,寻求“屠龙之道”的宪法学者,不妨也走出书斋看宪法,或能找到真正的“廓清环宇之道”。
【注】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