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7日,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多年来,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为这一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40周年,与时俱进健全这部法律、不断强化法律实施效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抓手之一。
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不断探索的结果。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设一章阐述民族政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作了规定。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制定并实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法律保障日益完善。1982年公布施行的现行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是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关于民族事务治理的统领性法律,还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以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目标,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以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求依法治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民族事务,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4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的好法律。
当前,顺应改革实践与发展要求,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征程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要求,既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取得新成效,又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证各民族合法权益。
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重要基础,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法治保障。该法序言首句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华文明漫长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中华文化、捍卫祖国统一、推动历史进步,不断交往交流交融,实现了由多元到一体,由松散到紧密,逐渐形成血脉相融、骨肉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一体、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在我国各族人民共同书写的历史中逐渐融聚而成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在党的领导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同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中,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持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事务治理来说,宪法是根本法律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具体方式。持续加大宪法有关民族工作规定的学理阐释和宣传教育,准确解读宪法规定的有关民族工作的价值遵循、原则约束和规则保障,并以此为指导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另一方面,随着时代发展变化,民族区域自治法部分条款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需不断加以完善。要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对该法的相关条款予以适时扩充、细化,合理完善程序性规定,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升法律的实施效果。
健全配套立法,系统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保障。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障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扮演关键角色,但其落实落地还需要更加健全的民族事务治理配套立法。与其他领域事务治理相比,民族事务治理具有综合性、广泛性以及特殊性等特点。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持续完善这一体系,一方面,应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兼容。另一方面,坚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配套法规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