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秋:汉代工商贸易法律叙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3 次 更新时间:2015-07-01 22:14

【摘要】作者利用相关史料对汉代有关官营手工业和商业及对外贸易的法律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说明和分析,并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几点探讨性的认识。

【关键词】贸易法|《史记·平准书》|手工业和商业|少数民族|《史记·货殖列传》|外贸易汉书|公元前|法律措施|货币经济

汉是继秦以后的又一个封建王朝,在时间上它比秦距我们今天要更近一些,依纪元的标准,秦是公元前的历史,汉是跨公元前后各两个世纪的朝代,因此,后人关于汉代的知识要比有关秦代的多得多,这似乎是没有疑问的。但事实上,由于云梦秦简的发现,而今的人们对汉律特别是涉及工商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的并不一定比秦代的多,至少是失去了可以直接援用的原始法律资料。不过,有关工商贸易的一般情形和经过史籍转述而可资利用的汉代工商贸易法律文献又要比秦代丰富得多。这对本专题的写作极为重要。

一、有关手工业的机构与法律规定

古代经济史在传统上都是将盐、铁、酒之类的行业包含在手工业的概念内,但鉴于这类行业在汉代历史上的重要性和在中国经济法律史上的典型性,笔者准备另外撰文给予专门的说明。这样一来,本文使用的“手工业”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自然要作一些收缩,大体是指盐、铁、酒之外的一般手工制造业。

汉代的手工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国家控制的手工业一般在京师和地方的行政治所进行。在京师,它们大部分由负责宫廷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各个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即制造武器、青铜器皿、镜子等。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相同的工场。另一相当重要的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器和甲胄等,只是没有尚方制作的精致。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本有东西两个织室,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废东织室,因此之故,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汉书·百官公卿表》对此有一记载: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汉书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臣瓒曰:冬官为考工,主作器械也。师古曰:太官主膳食,汤官主饼饵,导官主择米。若卢,如说是也。左弋,地名。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考工室为考工,……河平元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

汉代其他与手工业有关的中央机构包括大司农,它曾负责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将作大臣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的水衡都尉,管理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的铸币工作也归由上林三官执行。[1]

汉代在郡县设有多种官方手工业机构,其中在10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场。这些工官一般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是制造金、银、漆器。在山东的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称之为服官。桂阳郡的金官负责铸造黄金,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铸钱除外),庐江郡(安徽)有一个制造战船的船厂,官署为楼船官。

西汉时期的官营手工业由于经济管理上弊端较多而受到了竖良文学的批评,但其体制却一直延续到东汉,即使在规模上作了改组和削减,也是由于有些货物可以从百姓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工官、织室等至少还在发挥着它们以前的作用。[2]

在汉代官方手工业中劳作的官工,大致由这样几类人构成:第一类是官奴婢,这类人数不少,元帝时曾达十余万:第二类是依律必须为国家服役的民工,数额颇为庞大;第三类是刑徒,他们是历代王朝官工队伍中必不可少的力量之一;最后一类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匠。在这几类人中,官奴婢和刑徒的地位是最低的,他们几乎得不到法律上应有的保护,待遇自然也比服役的民工和专业工匠差,至于这种差别是否通过法律反映了出来,现在还不能确定。

汉代在对官工的管理上继承了秦帝国的体制,凡百工劳作都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要求。《汉书·任敖传》注曰:“百工为器物,皆有尺寸斤两斛轻重之宜,使得其法。”依范式制成的产品必须刻上工匠的名字,这是传统的“物勒工名”制度。近年来出土的东汉“乐浪王盱墓”中的一个漆杯上的铭文证实了这个制度在汉代是被严格实行的,其杯铭文曰:

“蜀郡西王造,素工回,髹工鱼,泊工文,汜工廷,造工忠,护工卒旱,长汜,丞庚,掾翕,令史茂主”。[3]

由此铭文可见,一个漆杯不仅刻上了各道工序的经手工匠的名字,也勒有相关官吏的名字。这样安排的用意是,如果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就可以根据器物上刻写的名字,追究生产者和主管者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商事的法律规定

正如西定生先生所说,战国时代以前的中国城市的典型形式只是一个政权中心,居民都是贵族成员;它一般不具有大量的商业活动的特色。但随着战国时代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战略要地和贸易要道上出现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为国家京师和地方行政中心之外,还逐渐成为重要的商业中心。汉代的大城市就是从战国时代发展而来的,其中包括这样一些地方:在现在陕西的长安,河北的涿、蓟、邯郸:河南的荥阳、宛、洛阳;山东的临淄;四川的成都;现广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华北,这个事实表明那时的商业大部分限于这个地区,还没有延伸到长江中、下游地区。[4]这种状况持续到隋唐时期,宋元以后才有根本的改观。

商业都会的兴起与交通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汉代的商业城市大都处在交通便利、四通八达之区。《盐铁论》中有两段很好的描述:

“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至也。”[5]

“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6]

在这些名都之外,汉代至少还有1500多个大小不一的城镇,这些城镇与名都一样都有供商业贸易的“市”。当然,“市”的规模和规格是有区分的,一般的小城镇“市”的规模也比较小,有的甚至是民间物货定期聚散的“草市”,大城镇或者名都的“市”规模都很大,基本上是“官市”。例如,汉都长安城市分为160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由一名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上述市场内进行,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古籍对长安的市有下列记载:

“长安市有九,各方二百六十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之人,……市楼皆重屋。……”[7]

“元始四年(公元四年),……长安城南北为会市,但列槐树数百行为队,无墙屋。诸生朔望会此市,各持其郡所出货物及经书、传记、笙磬、器物,相与卖买,雍容揖让,或议论槐下。”[8]

市既然是官设,则政府自然要设专官治理,各级大小城市大凡皆有等级不一的市官,大市设市长及其辅佐的属官,小市则设有市令,边远偏僻的小市则多由县官兼领。史载:

“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内史。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兆尹,属官有长安市、厨两令丞,又都水、铁官两长丞。左内史更名左冯翊,属官有廪牺令丞尉。又左都水、铁官、云垒、长安四市四长丞皆属焉”。[9]

据此记载可知,长安城内的市令、市长景帝时分属左、右内史;到武帝时改属京兆尹和左冯翊。而到王莽新政时,京师与全国五大城市的市令、市长又称为五均司市。《汉书·食货志》云:

“……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铁府丞一人。……”

现存资料表明,城内的市场都用围墙围起,大致呈方形,每一边约有367米,四面各设一门,供交易出入。由于每边只有一门,只有固定的开关时间,所以每天早晨开市启门,人皆侧肩争门而入,罢市之后,又须夺门而出,如此一来,人相拥挤,车马争行,为市场最热闹所在。市场区内,分成若干条长巷,巷内商店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这种情况逐渐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商业联合体——行。每个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即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管理官吏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税。此外,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查规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市是城内的一个特殊区域,居住其内的大都不是一般的“编户齐民”,而是专门从事商贸活动的商人。他们的法律身份与普通农民不同,但要想获得在市内的定居和经营权,就必须到市政官府去登记,在户籍上注册为商贾,即所谓“市籍”。一入市籍,就低于“齐民”,遭受多种歧视和苛待。然而,尽管如此,入市籍者可能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稀少,因为对一般人来说,人生在世上图的是生活的滋润,求的是财富利益,而“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10]当时的情形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否则晁错不会向汉文帝大声疾呼:“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11]人的本性是宁愿富贵而不愿贫贱,这样一来,法律上的名分与实际生活中的身份在古代中国商人和农民的身上发生分离,也就不足为怪了。

古代中国的商人和商业一直是在夹逢中努力发展着自己,遇上汉初的放任政策更是有了活力。史载:

“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通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12]

“汉兴,接秦之弊,……而不轨逐利之民,畜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蹈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13]

“枚乘复说吴王曰:……夫汉并二十四郡,十七诸侯,方输错出,运行千里不绝于道,……陆行不绝,水行满河。……[14]

汉初王朝对商人经营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政策,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凋敝和民情困厄的考虑,但随着时光流逝,商人们利用这一机会大肆牟利,他们与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愈趋扩大,农商之间的对立紧张到了于国家稳定和社会道德都难以容忍的程度,这从晁错给皇帝的上书中很容易看出: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冷,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15]

面对这样的形势,汉朝诸帝尤其是从武帝开始,彻底放弃以往的放任政策,转而采用严厉的抑商措施,并借助法律予以严格执行。汉朝抑商的法律措施涉及的范围很是广泛,较突出的有这样几项:

首先应提及的是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并加以多种形式的人身侮辱。贬抑商人是战国以来的一贯做法,汉初即使放任商业也未做到彻底宽容商人。史载在汉初时期就有下列禁令:

“〔高帝八年(公元前199年)〕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彀紵罽操兵,乘骑马”。[16]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井市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17]

“〔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62年)〕诏曰:人……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厌也。…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18]

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乘坐车马、仕宦为吏,用意是想将商人贬抑为不齿于普通百姓的下等人,使他们在心理上和脸面上承受那难以承受的羞耻感,至少政府也可以向社会昭示:作为商人虽有财富而无所芬华。在看重道德的古代中国社会,这样的规定着实是够厉害的。并且,这一措施在汉代也几乎是贯彻始终的:

“〔绥和二年(公元前17年)〕有司条奏:……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19]

“〔光武朝〕拜议郎给事中,因上疏陈时宜曰:……夫理国之道,举本业而抑末利,是以先帝禁人二业,锢商贾不得宦为吏,此所以抑兼并长廉耻也。……”[20]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货币经济已经发挥作用的时候,金钱是一切权力的权力,这时,人们的实际地位并不完全是由法律而最终是由经济来决定的。这就可以想见,汉代那些富商大贾的显赫也就不可能是那几条“困辱”的措施所能摧毁的。诚如宋人在一篇评论中所揭示的那样:

“汉初铸钱,轻于周秦,一时不轨逐末之民,蓄积余赢,以稽市场,不勤南亩,而务聚货,于是立法祟农而抑商,入粟者补官,而市井子弟至不得为吏,可谓有所劝惩矣。然利之所在,人趋之如流水。《货殖传》中所载,大抵皆豪商巨贾,未闻有以力田致富者。至孝武时,东郭咸阳以鬻盐,孔仅以大冶领大司农,桑弘羊以贾人子为御史大夫,而前法尽废矣。”[21]

将商人视为罪犯一类,一有战事,首先征发他们戍边,此乃汉承秦制贬抑商贾的又一项法律措施。《史记·大宛列传》曰:

“〔武帝〕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而发天下七科适,及载糒给贰师,转车人徒相连属至敦煌。”

在古代中国,戍边对普通百姓来说绝不是一件幸事,不仅有经济上的负担,还有生命上的危险,帝国的统治者一方面利用国家的法令作为正役迫使农民从征;另一方面不受限制地使用罪犯和商贾等“低贱”人充役抵征。秦始皇开了这一制度的先河;汉武帝仿效采用,所以张晏在《正义》中对武帝的“七科适”注解说:“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武帝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出朔方也。”据此可知,七科谪中有四科是商贾或商贾之子、孙。这使笔者突然联想到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很特别的制度:株连。株连是封建王朝对几种重大犯罪的罪犯及其家属而施用的一种刑罚,商谪戍连及子、孙,大概与官方视他们的职业类于犯罪有关,也许还包含着难以说清的心理妒嫉和财产搜括的考虑。不论是出于什么考虑,其最后的结果对商人来说是不可改变的,痛苦、难堪和危险将永远伴随着谪戍的商人。

汉代贬抑商人的另一项措施是重征商税。实行此项措施最严厉的莫过于武帝的“算缗钱”。[22]《史记·平准书》记曰:

“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赋,而民不齐出于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货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信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从这段资料来看,武帝时的一些公卿大臣认为商贾多积货逐利而不佐国家之急,又损害农桑,建议皇上遵循旧制,征收商人的财产税。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依他们的方法行事,规定:凡商人、高利货者(买卖货物或出贷金钱)及与商业有关谋取利益者,不论是否具有商人户籍,一律自己估算钱财并形成文字送与官府,官府以此为据进行征税,税率为每2000钱一算(120钱);凡积储的手工业品、冶铸的金属制品,尚未进入市场贸易的,依产品价值,每4000钱一算(120钱);凡非官吏、三老、边防骑士而有轺车(小车)一辆者,纳税一算(120钱),商人以每辆车二算(240钱)征收;凡有长度在5丈以上船只的,每条船一算(120钱);凡隐匿不报或报而不实者,罚戍边一年,没收所有的钱财;若有告发者,奖以没收钱财的一半;凡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都不能占有田产,违者没收田产和僮仆。

上述规定可谓细致、严厉,税率也不低,但它一实行起来就立刻遇上了麻烦,原因是商人们都不愿实报,隐匿财物以期逃税比比皆是。于是,武帝不得不采取对策,推出“告缗令”,即鼓励揭发、检举隐报或谎报缗钱的人。这是有汉一代整治商人措施中最厉害的一项。替武帝出此计谋的是西汉著名的酷吏张汤。史载:

“于是汤益尊任,迁为御史大夫。会浑邪等降,汉大兴兵伐匈奴,山东水旱,贫民流徙,皆仰给县官,县官空虚。于是丞上指,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驵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底以辅法”。[23]武帝任命杨可具体负责此事,并令酷吏杜周治之,结果是: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省。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且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富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绕矣”。[24]

傅筑夫先生认为,这显然是一个预谋的圈套,叫商人自报所藏缗钱数目,然后又发人去告密,令酷吏治之,自然被告的商贾无一能幸免,他们的私产——包括土地、房屋、奴婢、浮财等全部被没收,使得商贾宁愿把钱用之于“甘食好衣”的消费上,而不再不积累财富。[25]

汉代在上述诸项法律措施以外,还试图通过不断地改变币制和施行均输、平准、盐铁官营等制度来彻底摧垮商人,但商人除了在武帝多管齐下、严厉狠毒的打击下遭受了苦难,其余时期他们的日子还是过得比农民优越。这种情形到东汉时仍是如此:

“今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治本者少,游食者从,商邑翼翼,四方是极。今察洛阳,浮末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是则一夫耕之,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本末何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饥寒并至,则安能不为非,为非则奸宄,奸宄繁多,则吏安能无严酷,严酷数加,则下安能无愁怨,愁怨者多,……则国危矣。”

这是王符在《潜夫论》卷三中发表的一段针贬时弊的言论。他认为“举世舍农桑,趋商贾”最终必将导致国家危亡,但他没有对这样一种现象的根源作更多的思考。汉代几百年间一直在贬低打击商人,可是商人益发得意,这大概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从最表面最直接也是我们大家都能体会到的方面来说,在一个货币经济已经发挥作用的社会,金钱的力量是巨大的,脆弱的人性是抵挡不住它的诱惑的,因为有了金钱就有了一切,而除了甘做赃官以外,经商可谓是一条获取货币的最佳捷径,所以人们才不惜一切痛苦(差辱、打击、重税、戍边、抄家、杀头)义无反顾地奔赴商场。到了这一步,尽管法律有超常的严厉,也只能是救得了一时而治不了一世。更何况统治者(立法者和执法者)在权力、金钱以及金钱的转换物(譬如荣誉、机会、美女、山珍海味等)面前从来是坐怀不乱、衡平如一者少,而见利忘职(义)、弄权巧法者多。因此之故,携带金钱的商人在任何时候那怕是在夹缝中也能较他种职业者(为官者仍除外)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这样说来,汉代也罢,中国封建社会其他王朝也罢,抑商始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原本是不足为怪的。

三、汉代对外及与周边民族贸易的法律规定

汉代的丝路贸易和海上贸易具有很大的国际性,而它与周边民族进行的贸易则是地区性的,在这种贸易中,与汉代往来最频繁的是西北部的匈奴和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贸易的货物大致为各自的特产,如汉代的丝织品和少数民族的马、珍宝。汉代在对外贸易特别是在与像匈奴这样的周边民族贸易中作了一些法律性的限制。史载:

〔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及浑邪至,贾人与市者,坐当死者五百余人。黯请间,见高门,曰:‘……浑邪率数万之众来降,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譬若奉骄子,遇民安知市买长安中物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于边关乎?’……”[26]

这是一段很珍贵的史料。从我们的主题出发,可以明了长安市的五百名商人犯死罪,原因即是私自与来降的匈奴贸易和所贸之物触犯禁律。依据汉代的规定,凡未经官方准许,[27]任何私人都不得擅自与周边少数民族或外国客商进行交易,并且,即使获得官方准许者,也不能超出官方划定的交易物范围。所以,应劭在《集解》中注解上述引文时说:“阑,妄也。《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28]这项法律很早就已确立,所以,高后时,“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而文帝则出令曰:“毋予蛮夷外粤金铁田器;马牛羊即予,予牡,毋与牝。”[30]可见,至少在西汉时期,黄金、兵器、铁制的田器和雌牲的马、牛、羊等都是对外贸易中的禁止物。为了防范和打击走私,汉承秦制,设立了关津制度,对过往边关者进行稽查,凡是没有“传”者,均不能过关,并要治问。《汉书·王莽传》载:

“〔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更钱法〕盗铸钱者不可禁,乃重其法,……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师古曰:旧法,行者持符传,即不稽留。今更令持布钱,与符相副,乃得过也),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师古曰:厨,行道食饮处。传,置驿之舍也)。”

汉王朝在对外和与周边少数民族的贸易中作出这些法律性的限制,自然有着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考虑,[31]主要的还是受制于它的政治意图(万国来朝、羁服外域)和它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观。[32]这使中国的对外贸易最后只能发展成为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朝贡贸易体系。有关这个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在法律上的命运,笔者准备另外撰文论述。

四、简短的结论

汉代的工商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西汉时期,这应该说是春秋以来的潮流所致。在汉代,普通的百姓也卷入了商品货币经济之中,因为,除了土地税和劳役外,所有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现金对商人不成问题,但于农民却有麻烦,他们要想获得现金,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到市场上出售农物;一是出卖体力,打工挣钱。这两种方式都要与商人发生关系,商人因掌握着现金而控制了市场物价和工价。这不仅给商人提供了生存和牟利的可能,也把农民推上了任商人盘剥的境地。农商之间的差距便日益悬殊,对立也愈益激化。最后国家不得不动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来打击商人。但这样一来,又很不利于中国私营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对资本主义萌芽和市民社会的发育也是一种无情的致命摧残。然而,如果不采取措施抑制对农业和农民已构成瓦解之势的商人和商业,不仅民心和道德绝难容忍,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也处于高度危险之中。这在事实上已成了古代中国发展中的一个怪圈。统治者不是顾此就是失彼,直至近代也没能成功地摆脱这一圈套。笔者以为,农商的对立情形根源于中国的社会结构,表现为传统中国范围内道德与金钱的对抗,法律在这种对抗中所起的作用(倾向于支持道德还是金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社会的发展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中国的法律最终还是以牺牲金钱(商业)来成全了道德(农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有理由去指责古代中国的法律,因为这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古代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性质等诸多复杂的方面,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注释:

[1]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2]以上内容参照了〔英〕崔瑞德、鲁惟一主编的《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0—623页。

[3]此铭文转引自张研等著:《中国经济法制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4]参见〔英〕崔瑞德、鲁惟一主编:《剑桥中国秦汉史》,第613—614页。

[5]《盐铁论·力耕》

[6]《盐铁论·通有》

[7]《三辅黄图》卷二,据《经训堂丛书》毕沅校本。

[8]《汉书·百官公卿表》

[9]《汉书·百官公卿表》

[10]《史记·货殖列传》

[11]《汉书·食货志》

[12]《史记·货殖列传》

[13]《史记·平淮书》

[14]《汉书·枚乘传》

[15]《汉书·食货志》

[16]《汉书·高帝纪》

[17]《史记·平准书》

[18]《汉书·景帝纪》

[19]《汉书·哀帝纪》

[20]《后汉书·桓谭传》

[21]《文献通考·征榷考》

[22]缗是一种丝绳,用来串铜钱,一般一千钱一串称一缗或一贯。

[23]《史记·酷吏列传》

[24]《史记·平准书》

[25]傅筑夫著:《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66页。

[26]《史记·汲郑列传》

[27]汉代官方对私人申请的准许通过“传”而体现出来。传,类似于后世的通行证,但比一般的通行证复杂,凡是在行旅或经商出发之前,首先须征得官方批准,然后“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未经官方准许者,便无传。无传则难成行。

[28]《史记·汲郑列传》

[29]《史记·南越尉佗列传》

[30]《汉记·南粤传》

[31]参见《汉书·张骞传》;傅筑夫著:《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卷),第433—450页。

[32]参见余英时著:《汉朝的对外关系》(《剑桥中国秦汉史》,第406—4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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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1995年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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