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民主和平论”在逻辑推理上存在着重大的谬误,在经验论证上存在着很大的缺失。
首先,“民主和平论”者随意使用“民主国家”的概念,从而在对分析对象(民主国家)的取舍上,寻求有利于自己命题的论据;另一方面,在逻辑推理上,“民主和平论”者存在着后此推理(在此之后,因之必然由于此)和合成推理(个体是对的,因而对整体也是对的)两个谬误,所谓的“国内和平到国际和平”和“民主规范制约战争”的立论均不能成立。
其次,在经验论证上,1)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民主国家间发生战争;2)不能真正解释二战后欧洲乃至世界的“长期和平”现象。
“民主和平理论”(the Democratic Peace Theory)是近年来西方学术界颇有争论的一个问题。从纯学术立场看,它的时兴与冷战结束后西方学者对二战后欧洲乃至世界出现的“长期和平”(Long Peace)现象的探因不无关联。在探讨“长期和平”现象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和平”观点,例如“两极和平论”、“核和平论”、“相互依赖和平论”,以及“民主和平论”等〔1〕。从分析方法上看, “民主和平论”运用国家层面分析法(Statelevel analysis),注重国内政治结构及决策方式对国际政治行为的影响。而在理论流派上,它属于自由主义学派。
“民主和平论”在冷战后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甚至某些国家的政策制定中,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然而,对该理论的批判和否定者也不乏有之〔2〕。本文重点在于, 指出“民主和平论”在逻辑推理上的谬误和经验论证上的缺失究竟是什么。
任何理论或命题,如果要被人接受,或者用来解释现实的话,它必须满足两点要求:1)概念界定必须准确而又严谨, 立论的推理必须符合逻辑;2)结论必须是建立在对事例研究(cases studies)概括基础上,并能经得住历史和现实事件的反复论证。“民主和平论”在上述两点上,恰好是最薄弱的。
一、“民主和平论”在逻辑上的谬误是什么
“民主和平论”者认为,因为:1)民主国家政府是由人民选举的,是由人民自己治理的(self-governing);2)民主国家有一系列制度约束(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即民意的制约效应和国内政治结构中的制衡原则,可以阻止类似战争这样的劳民伤财政策的滥用;3 )民主国家拥有的民主规范和文化(democratic norms and culture),即对和平解决冲突(国内的和国际的)的承诺、对国内民权以至国外民主国家权利的尊重和不干涉,从而造就民主国家间和谐的气氛〔3〕。基于上面三点,所以;1)民主国家不(或者很少)与其他民主国家发生战争;2)当民主国家间发生冲突时,它们很少要求诉诸武力, 因为这样做是非法的〔4〕。有了国内和平(internal peace), 便有国际和平(international peace)。
下面,笔者从“民主和平论”的概念—推理两个方面,分析其逻辑上的谬误究竟是什么:
“民主的国家”含意是什么?这是一个莫衷一是的概念。从历史上看,它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从现实情况看、不同的学者和国家由于立场和标准不一,因而也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怎样界定这个概念,是严谨的还是随意的,正如戴维·斯佩罗( David E .Spiro)所说,会决定哪些国家将被划入是否好战的分析框架中, 并进而决定分析结论的科学性〔5〕。
在主张“民主和平论”的学者中,迈克尔·多伊尼(Michael W.Doyle)使用接近哲学家康德定义的“民主国家”概念。康德认为,民主是僭主(专制)统治的一个方式,其中绝大多数人在执法上可以用高压手段对待少数人〔6〕。而另两位学者摩兹和路塞特(Zeev Maoz,Bruce Russett)则在分析中使用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关于“民主国家”的概念。达尔认为,民主政治指“公众竞争和参与的条件(投票权和选举权)、由选举产生的执法机构并对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负责,以及绝大多数对少数的尊重”〔7〕。在此, 探讨民主的真实概念并不是本文的目的,也是笔者力所不及的一件事。笔者想指出的是,即使赞成“民主和平论”的学者,他们在分析中所使用的“民主国家”概念也大相径庭,相去甚远。概念使用的混乱,自然表现他们在量的取舍上也不同。因此,多伊尼把18世纪的美国和瑞士列为民主国家,虽然这两个国家那时还禁止妇女参政,而且当时美国还保留着奴隶制〔8〕,而路塞特则认为土耳其和希腊是“非常贫穷的民主国家”,不计入分析范围〔9〕(不要忘记,战后希土两国曾围绕塞浦路斯问题发生冲突)。
现在,我们再用一些事例说明,“民主和平论”者怎样设置“门槛”(threshold),以随意解释民主国家的方式, 排除真正民主国家间的战争的事例,来达到为其立论服务的目的,为了便于对照说明,将其排成如下图表〔10〕:
被“民主和平论”者剔除的战争还有很多,它们都被看作是“例外情况”而不作分析对象。从上面所列不难发现,“民主和平论”者以随意的态度、用人为的“门槛”和模棱两可的概念,来支持他们所提出的命题,在逻辑起点上即犯了致命的错误。
“民主和平论”在逻辑上的推理是:1)因为A(由于民意的制约、政治结构的制衡原则、民主的规范和文化造就的国内和平;或者由独裁专制政府无视民意压制异已所造成的国内不稳定),所以B (国际和平或者国际不稳定)。简而言之,即“在此之后,因之必然由于此”。2)爱好和平的民主国家(peace—loving democracies)+爱好和平的民主国家=和平的国际政治环境,这样,由于某一原因对个体来说是对的,便据此认为对整体也是对的。
第一种推理属于逻辑上的后此谬误推理。首先,民意、制衡原则以及民主的规范和文化并不是保持国际和平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专制国家也并不必然导致国际政治的动荡。维护国际和平的因素中,国际体系及其所在的环境、国家地缘政治及战略利益、经济依赖及技术的革命等,都是不可忽略的变量;其次,即使我们假定“民主规范能制约(止)战争”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民意却不能阻战争,相反却加速战争的爆发。诚如约翰·路克所指出的,如果民意被盲目的爱国主义、激进的民族主义所左右时,不管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的领导人,都可能被推向选择战争这条路〔11〕。在所谓的民主国家中,由民意促发的战争不胜枚举:法国大革命后被狂热的民族主义者包围的拿破仑发动对欧洲各国的侵略战争:1914年萨拉热窝事件发生后,英法国内立刻掀起一股“投入战争”的强大潮流;1982年马尔维纳斯群岛被阿根廷占领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在民意的压力下和从国内政治斗争出发,扩大了英阿战争;1812年,是民意和国会,促使当时犹豫不决的美国总统对英宣战;1898年,同样是民意,加快了美西战争的爆发;1962年,还是民意,使肯尼迪总统决心封锁古巴〔12〕。难怪美国总统布什准备扩大海湾战争搞掉伊拉克时,不无忧虑地说:“我担心民意的支持会消退,就像在越南战争时一样。”〔13〕
第二种推理属于逻辑上的合成谬误推理。首先,国内和平的简单相加并不等于国际和平,前文有述,自不赘言;其次,最重要的是“民主和平论”者将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混为一谈。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有本质上的区别:1)国内政治基本上是有政府、有序状态, 而国际政治则基本上是无政府(anarchy)、无序(disorder)状态;2)国内政治稳定可借助至高无上的法律和稳键的领导,而国际政治则要依重成员自助(selfhelp )和协调, 它没有权盖四方的世界政府(worldgovernment)。因此,在国内政治活动中,个体的安全和福利可以在既定的法框架内实现, 而在国际政治活动中, 成员国的安全和实力(power)必须通过妥协、竞争甚至不惜一战而获得〔14〕, 自近代国际政治体系形成与演变至今,基本如此。“民主和平论”者以国内政治取代国际政治(即便是民主国家间的国际政治),在逻辑上站不脚,在现实中更难得到证实。
二、“民主和平论”在经验论证上的缺失
以随意的概念和错误的推理,“民主和平论”者得出结论的荒谬性便昭然若揭。最后,我们再从经验角度论证所谓“民主国家不发生战争”是怎样有违事实的。
首先,诚如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Mearsheimei)所指出的,如果按照严格的“民主国家”标准衡量,两个世纪来世界上真正的民主国家非常少见〔15〕。数量越少,冲突和战争的机率当然就小。而且,即使在有限的民主国家中,冲突和战争并非遁然于世。例如,1898年,英法就法绍达危机而诉诸战争;冷战时期,美国同第三世界一些民主国家发生冲突,包括对智利阿连德政府和危地马拉阿本兹政权的颠覆。
其次,摩兹和路塞特在论证其理论时,重点选取了1946—1986年间民主国家间关系。的确,在1946—1986年40年间,主要的西方民主国家间从未发生过战争,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长期和平”是因为民主的缘故。比起“民主和平论”,联系二战后特殊的现实,“两极和平论”、“核和平论”等理论要更具说服力。实际上,笔者认为,解释二战后世界大体和平的现象,应有两点值得注意:1 )所谓西方民主国家间的和平,某种程度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主要西方国家被迫团结起来而产生的和平。米尔斯海默则更进一步地认为,“共同威胁产生的和平”同样可以解释二十世纪上半期,受到德国威胁下的英法间的友好关系〔16〕; 2)核武器对欧洲乃至世界的和平的作用,即使不是决定性的,至少也是对战争的极大制约力量。核武器及其远程运载工具(导弹)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战争方式、军事思想甚至人们的思维。本世纪70年代开始形成的美苏战略核武器的平衡(恐怖平衡:Balance of Terror ),是对冷战时期阻止美苏正面冲突的又一制约因素。核武器的作用同样成为人们解释两极体系以和平面非战争手段打破的一个理由,它也可以帮助我们预测,在可见的将来,或在新国际体系形成过程中,和平的国际环境是可能的。
“民主和平论”作为政策推行会产生极大的破坏性。在《欧洲》杂志近几期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都指出了这一点〔17〕。美国许多学者在著书立说中,总喜欢把自己的观点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某种指示或含义(implication), 撇开这些观点在学术上对我们的讨论有益不说,中国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当也以国家利益为首,为自己国家服务,然后放眼全球。
注释:
〔1〕上述理论参见SeanM.Lynnjones,ed,the,cold war and after:Prospects for peace,MIT Press,1991。该书中的文章均收自近几年《国际安全》杂志,书中对这几种和平论有着不同意见。关于“民主和平论”的文章, 笔者主要参考: Bruce
Pusset,Politics
and alternative security:Toward a more democratic,therefore nore peaceful,World.Burns H.Weston,ed,Alternative Security:Living without nuclear deterrence,Westview Press,1990,PP.107—136.。
〔2〕例如:米尔斯海默从逻辑和历史证据角度驳斥,莱恩(Layne)从逻辑进而以事例分析法指出这种命题的错误性,斯佩罗(Spiro)则指出这个命题在概念界定和统计法上存在问题,
而曼斯菲尔德(Mansfield)、斯奈德(Snyder)、王逸舟在批评同时, 谨慎地认为,至少“现代化的民主国家发生战争可能性小,而转型中的民主化国家发生战争可能性大。”参见:王逸舟,《国际关系和国内体制:评“民主和平论”》,《欧洲》,1995年第6期;SeanM.Lyn-Jones,ed,The cold war and after,MIT Press,1991,PP.185—185.;International Secunity,Summer 1995,PP.5—38.;Fall 1994,PP.5—81.。
〔3〕参见:Burns H,Weston,ed,Alternative security:Living without nuclear deterrence,Westview Press,1990,PP.112—115.。
〔4〕转引自Christopher Layne,Kant or cant:Tthe myth of the democratic peace,International Security,Fall 1994,PP.7—8.。
〔5〕见David E.Spiro,The insignificance of the liberal peace,International Security,Fall 1994,PP.55.。
〔6〕转引自David E.Spiro一文,见:International Security,Fall 1994,P.55.。
〔7〕转引自Bruce Russett 一文, 见:Alternative security:Living without nuclear deterrence,PP.111—112.。
〔8〕见David E.Spiro一文,International Security,Fall , 1994,P.57.。
〔9〕见Bruce Russett一文,Alternative security:Living without nuclear deterrence,P.109.。
〔10 〕表中所列的事例,
由笔者综合下列文章得出:International Security,Fall 1994, P.55 —62.。Alternativesecurity,P.109.,P.111.。the cold war and after,P.185., P.187.。
〔11〕John T.Rourke,International Politics on the world stage,(Fourth edition),The D.P.G.,Inc,1993,P.95.
〔12〕上述事例,综合以下文章得出:International Politics on the world stage,P.95.;International Security,Fall 1994,P.13.;The cold war and after,P.185.
〔13〕请参见:Congressional Quarterly Weekly Report,Jan.5,1991,P.16.
〔14〕John Spanier,Difference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see,Games nations play,(Tth edition), Congresional Quarterly Inc.1990,PP.92—96.
〔15〕请参考The cold war and after,P.186.。
〔16〕请参考The cold war and after,P.186.。
〔17〕见《欧洲》杂志1995年第4 期李少军一文及关于“民主和平论”的讨论内容摘要,1995年第6期王逸舟和庞中英的两篇文章。
原文来源:《欧洲》(京)1996年第02期 第27-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