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光磊 于丹:论对政治行为的“社会化处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7 次 更新时间:2015-06-22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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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磊   于丹  

一、问题的提出: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解决的突出课题

当前,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逐渐进入更为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正确的观念促进高效的行动。更深层次、更具规律性的改革,需要成熟的理论来指导。伴随着发展阶段的提升,这种需求的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在探索中完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要求努力地摆脱某些传统政治观念对政治发展的束缚。目前社会需要着重反思的是“政治挂帅”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和相关的思维方式在很多时候导致在日常行政中过度重视“权力的归属”,轻视“权力的运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政治已发生很多新的变化,但在治国理政行为和宣传话语中,仍普遍地沿袭着在武装斗争和地下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思维定势,过多呈现出强调阶级性、斗争性的特征。许多西方公众和学者对中国业已发生的重大变化“视而不见”,有他们自身意识形态上的考虑,但我们某些工作不到位也难辞其咎。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在政治行为和宣传中不遗余力地标榜“公共性”,并尽可能在管理事务中淡化政治色彩。例如在2011年伦敦骚乱中,卡梅伦在被问及骚乱的根源是否与金融危机和贫困增加相关时,一口咬定“主要在于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一原因要大于贫困的问题”①。英国领导人乐于将大规模骚乱与统治绩效划清界限,而尽量把它归咎于所谓“社会责任感缺失”。当类似事件发生时,我们则往往喜欢强调“要在政治高度上认识这个问题”。实际上,过度刚性的表达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而且常常使自身陷入被动。

另外,传统的政治观念过度强调从“本质”、“根本性”上认识事物,而对程序、规则等“形式”上的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在某些社会事件发生的时候,主流的政治话语习惯从“根本上”、“本质”来解释和看待它。宣传、教育长期保持着类似的习惯,也使这种观念已内化为广泛存在的社会心理。这也成为许多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心理基础:公众在看待某些社会不公正的个案时,不能理性和冷静地就事论事,而热衷于进行“根本性”的评价;即使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常见纠纷,其他旁观者也往往“上纲”到“社会病了”、“体制问题”等。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成员对于规则的尊重严重不足。在没有惩处机制的约束下,各级政府有时仍然倾向于采用漠视法规的“简单粗暴但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遇到难题,许多人首先选择在法律和规章框架之外寻求解决的途径。应当看到,大多数社会事件只具有它本身所即时表现出来的意义,多数微观领域的个案没必要上升到“大是大非”的高度来评价。把所有问题都上升到“本质”和“根本上”的层次来看待,既是教条的,也是不策略的。维护社会有序运行和政治稳定,不宜过多依靠某些“本质”的认识,官方也不能过度强调使用统治职能和刚性的政治行为,而要充分发挥法律、规则、程序等“形式”的作用,善于使用管理和服务职能这样的“常规武器”来解决社会问题。

中国应当着力反思传统政治观念中的诸多“条条框框”。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政府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如“自由”、“人权”、“民主”等“好听的政治词汇”“推”给西方国家,而往往把那些如“专政”、“斗争”、“警惕”等“比较强硬的词语”留给自己?这给自身形成很大的政治包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体制缺乏应有的“弹性”。为什么我们总是平衡不了“两套话语”的难题呢?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挂帅”的思维一定程度上有所消解。“人权入宪”、“政治文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概念的强调,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这一点。特别是近年来“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加强社会管理”、“政府的工作中心是民生”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思想的提出,标志着进入21世纪以后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方面,尤其是对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认识方面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突破。但是,这种突破主要还是操作层面的,主要是基于以往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深刻经验教训的政策调整。因此,尽管这种调整的幅度是巨大的,但总体而言很多举措还相对分散,缺乏系统的、战略高度上的考虑和安排,相关的理论问题、认识问题、社会心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不同历史条件下,政治生活的主题是不同的。传统上正确的观念如果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也会成为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在和平发展的年代里,一般情况下,努力体现政权的公共性和普遍性、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应成为一种执政的本能,相应地,应当敏锐地在主流话语中大力宣扬政治生活领域内出现的一系列积极的变化。政府在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方面所开始形成的突破性思路和举措,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可以期待,这种突破是中国从理论和战略的高度解决相关政治认识、加强社会管理和全面升级国家治理体系的前奏。

二、理论基础:国家的社会属性与建设“和谐社会”

突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不是权宜之计,相关的认识也应当由简单的经验总结上升到深层次的理论自觉。它不仅是国家本质的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需求。在理论上明确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必要性,能够为消减传统观念消极影响和实施更加积极的改革措施提供重要的思想动力。

(一)国家的社会属性:一般理论依据

全面认识国家的本质,是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社会管理等多项重要工作的理论前提。需要在理论上明确,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与维护统治秩序一样,都是国家本质的要求。

国家总是和政治统治相联系,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一系列重要的经典著作表明,马克思曾经在国家本质的高度上,反复论证过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或表述为“国家的社会性”)以及它同国家的阶级性的辩证关系。这就为全面理解国家的社会属性和社会职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思路。任何国家既是阶级压迫的机关,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管理机构的客观要求,是控制社会冲突,使社会有序发展的客观力量。这种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一体的,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只是在这对矛盾中,阶级性是其主要方面,规定着国家的本质;社会性是次要、从属性的方面,但这一方面是不能忽视的。正是国家本质的社会性方面,构成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客观依据。这并不是说国家有“两个本质”,不能离开国家的阶级性来抽象地谈论国家的社会性,也不能离开国家的社会性来解释国家的阶级性。

1.国家的社会属性是社会管理机构发展连续性的标志。

这一点集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的辩证否定。国家权力已经不是作为其历史前提的那个靠血缘和道德的力量来维系的公共权力了。国家对于氏族的代替的历史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否定;然而这种否定是一种辩证的否定,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也有继承的一面,国家毕竟是从社会中产生并且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必然体现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否定,不是取消了公共权力,而是把公共权力作为自身的一个因素——社会性的因素包含于自身。公共权力以新的形式——国家权力的形式被继承下来了。公共权力是国家的历史起点,带有强烈阶级性的特殊权力辩证否定了公共权力,并形成了内在综合着阶级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的国家——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这种综合,使公共权力作为社会管理机构发展的连续性因素而保存下来。而公共权力本身就是用来履行社会职能、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2.国家的社会性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普遍约束力和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

政府作为国家机构,既是统治机关,也是管理机关,现在还同时日渐成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关。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它集中体现在政府的社会职能中。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关”③。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实行统治,必须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行使好管理职能。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由社会生存需要决定的,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进行有组织的物质生产,这种有组织的生产活动就促使国家利用政权的力量协调各种关系、进行管理和组织,以保证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是维持其统治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社会发展的量变阶段,统治阶级事实上也需要社会的有序发展。这种保持社会发展有序状态的约束性力量,就是国家特殊的公共权力。虽然这种公共权力的实现受到国家的阶级性的强力制约,但绝不会是统治者“自由意志”独立作用的结果。理性的统治者以强化管理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有序状态,就是一种维护统治的有效方式,它不是单纯地强调统治,而是以管理促进统治,这就使统治者不得不去探寻和遵守社会管理的一般经验和规律。

3.突出国家的社会属性也是国家实现其阶级性质的必要前提。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一个阶级对于社会的政治统治,要以这个阶级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状况为前提,或者说,统治阶级是在它完成、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完成它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否则阶级统治就失去了它的现实依托。在思想史上,恩格斯首先揭示了这一深刻的关系,他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④。国家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对立统一的,并不是截然对立和分开的。公共服务的存在并不与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相违背,相反,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历史上,确实有一些统治者只注重国家的阶级性,忽视社会性,其结果是统治的寡助和早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举过这样的例子:即使是波斯和印度古代的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相反,“文明的英国人”在印度竟然“忽视了这一点”,经常发生的饥荒才使其最后发现,“他们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一样具有某种合理性的那种行动”⑤。国家如果不能担当社会的正式代表,反映某些社会共同利益,它就无法登上统治阶级的宝座,也就不能完成自己的阶级使命;国家如果不反映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它也就失去了这个社会的经济支柱。这也就是所谓“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⑥。

4.强调对政府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是西方典型政府职能演变的一般趋势。

在长期的发展中,有些国家认识到以单纯的统治手段来维护政权是难以为继的;突出管理与服务职能,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却能够达到巩固统治的良好效果。这固然有所谓“欺骗”的成分,但也不尽然,那样认识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在长达几百年应对各种危机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主政者逐步提高了政治理性,有意识地推进了政府职能的演变。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三化”:

首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职能日益隐性化。不同于19世纪,这一时期欧美主要国家的阶级对立状况有了很大改观,政权以暴力手段镇压工人运动的情况明显减少,主政者也不大可能大张旗鼓地使用超越这个时代道德底线的压迫手段。政治统治的职能不会消失,只会强化,但日益退居幕后,走到台前的是管理和服务。事实证明,这种“淡化”统治色彩、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方式,确实改善了政权形象,起到了巩固政权的作用。

其次,管理职能刚性化,以管理促进统治,以对规则的严格执行形塑稳定的社会秩序,树立公共权威的绝对地位。在统治职能日益隐性化的同时,管理职能在更多的时候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这些国家设置了严密的制度和法律的“管理网络”,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能够拥有的自由都在这个“网络”的约束之下,难以越雷池一步。由于这种严格的约束是以法律和制度的名义进行的,体现了普遍性原则,加之长期的意识形态灌输,使之获得了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管理既使得社会成员很难拥有挑战政权的“出格”行为,又在道义上难以指摘,达到了“以管理促统治”的效果。管理应当而且只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规定来执行。这些国家在政府管理中所体现的刚性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如,伦敦骚乱发生后,英国警方逮捕至少3000人,并且将会审判其中的约1600人。尽管骚乱参与者多数是穷人,许多人是初犯,年轻人的比例也相当大,可一旦犯罪事实确认,量刑的严厉程度令人咋舌⑦。

再次,服务职能扩大化。许多发达国家都把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最具广泛性的职责,在服务中体现人性化。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劳动人民争取自身权益的运动对资本主义国家施加了强大压力,现代政府所承担的职责越来越多,政府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由政府开始提供公共服务,19世纪末的俾斯麦改革是一个基本标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发达国家社会职能得到了空前重视,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也愈益增多,相应地,整个社会生活的面貌也有了巨大改观。“福利国家”的出现典型地体现了这个趋势。许多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推广和完善了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自由市场制度的一些弊端,缓解了原有的尖锐的社会矛盾。经济的发展结合有效的社会政策,使许多欧美国家的社会结构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变化。整体上来看,社会逐渐催生出了强大的中等收入者群体⑧,这为较为顺利地实现社会整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建设“和谐社会”:中国的特殊依据

1.突出国家的社会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中国应努力使自己不再作为一种“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而是一种同社会相融合的力量,其总趋势是国家的社会性不断增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主要任务在于调节各利益群体间的关系,国家政治生活中大部分内容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从逻辑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本应把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能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相比较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职能应该充分展开,国家的社会性应得到不断的增强。因此可以说,中国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是自身国家性质的基本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

2.善于突出国家的社会属性是把握现代化建设“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重要条件。

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是曲折的,但这是个一以贯之的过程。通过对挫折与经验的总结和反思,中国终于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现代化道路: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过程在新世纪之初进入了最关键的阶段。一方面,这个阶段是“战略机遇期”:三十年来的高速发展积累了相当程度的物质财富;现有政治制度、机制框架正在通过不断的自我更新和调整走向成熟;随着大规模的社会阶层分化,对于进一步改革十分有利的社会结构正在形成。这些积极的因素为改革的深化、现代化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对中国发展道路的不断完善、全面小康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复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这个阶段也是“矛盾凸显期”:改革开放三十年乃至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积累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都会集中在这个阶段不断显现出来,央地关系、党政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调整,利益集团跨越潜伏期也开始直接影响中国的政府过程⑨。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持续产生问题和困难的过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充满了艰险,即所谓“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导致不稳定”⑩。问题如果继续搁置下去,得不到及时的缓解,最终将会危害整体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调节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的主题,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大部分内容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中共已经彻底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思路,代之以倡导建设“和谐社会”。这些变化反映到政治生活中来,一方面是国家的群众基础的日益扩大,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扩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强调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也是一个重要导向,它明确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任务要放到建设、管理中来体现,努力把矛盾解决在社会和法律的层面。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以更积极的、更具规律性的工作,主动地把握“战略机遇期”和规避阶段性风险。

3.强调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社会成员的观念需要进步,政府的许多观念和行为也应当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各级政府维护政治稳定的方式过于刚性,造成了一些消极的社会影响。不能单方面地要求社会成员“正确看待”社会公平问题,关键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进行自我反思,改正不合时宜,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为更好实现社会公平创造条件。强调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突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正是着眼于以建设性的工作从根本上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维护社会和谐。

当然,强调“和谐社会”不是不讲斗争、不讲原则,它实际上是强调突出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对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统治行为往往在社会变革、动荡时候容易观察到,在较为和平的时代,隐而未显,社会管理则更宜于融入日常的行政、社会生活中去。过分强调“阶级性”与抽象强调“公共性”同样是偏激和不负责任的。过多地强调“专政”、“斗争”,反而把执政者摆在一个过于特殊和孤立的地位,损害统治基础,影响政权稳定。就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逐步转而善于通过“执政”实现“领导”,正是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协商民主: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重要实践

突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不仅要解决好理论问题,也要积极探索一些意义深远的实践形式——这是一个更为具体、更为复杂的任务。协商民主是一个舶来概念,近十年来在中国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学界、政界都表达了相当程度的重视。考察协商民主的实践,有助于更加具体、清晰的认识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和独特价值。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及其现实内涵

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些特质,暗合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某些特征,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为重要的是,它在一些方面和中国政治协商制度高度相似,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些论断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就协商民主的概念来说,“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一个外来词,在英语语境中,Deliberative包含着‘慎思’(Consideration)和‘讨论’(Discussion)两方面的含义,Deliberative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适当讨论之后,个人依据学识、良知在对相关证据和辩论进行充分思考的情况下决定支持某一集体行动的过程”(11)。从词源来看,协商民主更加注重平等的公民进行思考和参与讨论后,理性地得出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与单纯强调自由投票、多数决定的票决民主思路有所不同。

协商民主所呈现的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它的发展前景在于能够契合中国政治体制,并能够与中国政治发展的总趋势相得益彰,“这种民主程序价值偏好选择及其所推动的中国政治形态的转型,其现实使命是既要有效吸纳经济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政治挑战,保障中国的民主化发展;又要维持稳定,保障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体系的基本稳定和不断完善”(12)。协商民主对于中国的意义在于,它以一种易于操作的、基础性的、稳妥的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与主流政治话语实现较为平顺的对接,同时与中国整体现代化的方向和目标并行不悖。

协商民主相对于选举民主,有一些自身的独特优势,但它不是一种替代性方案,而是一种补充性机制。“协商民主反对把自由选举看作民主的唯一标志,而是把决策过程的大众参与作为民主的价值追求,强调决策过程的开放性和参与性以及不同利益群体在决策过程中的平等协商;这就扩展了对于民主的认识,让人们不再把民主建设的目光仅仅盯在自由选举的环节上,而把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基于多元社会之上的协商制度的创新引入了民主化建设的轨道”(13)。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破除了“民主等于选举”的教条化公式,有助于培育更加理性的民主观念,也有助于完善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加注重实效的民主制度。

(二)协商民主的发展集中体现了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要求

1.民主建设需要条件。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自己的特殊性。与一些欧美国家早期由社会“自然生长”出民主文化和民主制度不同,中国的民主化天然包含某种自觉的制度设计和路径选择,这就使中国的主政者和公众在理解民主本质、形成更具实质性的民主理念等方面的努力显得格外关键。当前社会上各个群体、阶层对于民主的认识不尽相同,但实质性的民主理念应当承认一点:民主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超越历史的。

民主所需要的主要前提条件包括完成基本的国家制度建设,形成相当规模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社会成员拥有一定的政治共识,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等。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宣传的需要,西方国家总是将自己历尽艰难的民主化道路描绘为一条坦途;乐于将自己塑造成向来民主、一直民主、永远民主的灯塔。这种宣传使得发展中国家的部分人形成了意识形态化的民主理念,在事实上阻碍了人们清晰认识民主的历史和本质。西方式民主在西方国家是成功的,也是独特的。发展中国家具有与西方民主样板国家不同的文化传统,面临的建设任务也大相径庭,但意识形态化的民主理念常常使某些发展中国家陷入高度的“民主崇拜”,对民主持审美化和教条化的态度,在没有对民主制度和理论进行全面认识和理解的情况下,忽视民主条件的积累,一味机械模仿和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高层竞争性政治体制,造成很多严重后果。

2.协商民主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打造社会基础。

在建设民主所需要积累的诸多条件中,社会条件是非常重要的。这既包括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情况,也包括公民意识、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内容。良好的顶层设计,可以形成法理上非常完满的制度,但如果这种制度没有相应的社会基础支撑,很难运转顺畅,甚至是难以为继的。

从历史上看,早期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民主制度是由社会“生长”出来的。尤其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中产阶级不断成长,信任、宽容、合作、负责任、积极参与等公民意识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后,社会条件的成熟大大促进了现代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和稳固。从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进程中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来看,民主不是一种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社会问题的万灵药,而是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社会成员合理的民主期盼是成功的民主化的重要动力,悉心为民主建设积累社会条件的工作远比鼓动全社会的民主亢奋有价值。实现民主不是最重要的,更不是唯一的现代化目标,民主建设目标应与整体现代化目标相得益彰。成功的民主化道路,往往不是源于对民主“价值”的渴求和崇拜,而是夯实民主的社会基础,将民主权利的实现与解决民生、利益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开辟出来的。

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实现公正和幸福的手段,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权力制约、权利维护和利益分配等问题而出现的。“民主化与其说是设计出来的,毋宁说是应对出来的。换句话说,‘民主模式’的不同版本,不过是不同国家针对民众的参与要求一步一步应对的结果”(14)。不论是古典民主还是现代民主,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权益——尤其是与公民切身相关的具体的权利和利益。弱化了这个目标,甚至不惜以极大的社会秩序成本为代价来实现某种理念中的“民主价值”,无疑违背了民主的实质。民主需要选举,但不能用实行选举的单一指标来衡量整体的政治发展程度。在社会利益分化严重、共识缺乏的前提下,强行地照搬西式民主,引入高层政治竞争,不仅无助于现代化攻坚阶段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的解决,反而有可能会让这些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从世界范围的经验来看,激进的民主改革也不利于优质民主的建立和巩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发挥民主在社会领域的作用更具实质意义,与之相关的改革应该排在优先顺位。

民主是人民主权观念的制度性体现,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坚持既有道路的前提下,中国的政治发展天然包含民主化的内容——不论它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创造的经济奇迹的基础上,在社会阶层结构不断优化的情势下,探索某些完善民主政治社会基础的实践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协商民主的实践和相关问题的热议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近年来,协商民主在中国一些地区产生了丰富的实践形式,比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杭州的“民生—民主”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能够为顶层设计创造性地提供具体的实现形式。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主,一方面需要深挖现有的制度潜力,落实既有的法律、制度规定,探索人民民主原则更切实的实现方式,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和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创新,抽象的民主原则需要这些现实的、多样化的载体来赋予其生命。

社会主义民主,既要大力进行制度建设,也要为制度建设积累相应的社会条件。协商民主可以引导公众有序的参与政治,在参与中交流、争论、妥协和形成共识,并在这个过程中培育积极参与、不走极端的公民意识,为更深远的民主制度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积累制度建设的社会基础,是政治行为“社会化处理”重要的、具体的体现。

协商民主在基层的实践中,更多的是与民生领域的建设问题关联起来,例如杭州的“以民主促民生”,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这种“民生—民主”力图采取和创制包括协商在内的多种制度、机制来发挥民主在改善公众切身利益和维护基本权利方面的功能,让民主与民生相互促进,在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上培育人们对民主的信念。在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在共识缺位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应当让民主与社会日常生活发生联系,学习以民主的方式处理日常事务,让人们切身体认民主的好处。“在小事情上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15)“民生—民主”不把某种形式的民主当作自己的既定目标,不从抽象的“普遍价值”出发设计民主化路线图,而是尊重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首创精神,重视自发性的民主实践成果,以开放的心态和现实的态度来探索实现中国政治发展“软着陆”的现实路径。民主真正地“社会化”、“接地气”,才能使顶层设计的民主制度有生命力。

3.协商民主是一种“社会化”的现代治理方式,是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直接体现。

一般而言,民主主要是个政治问题,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民主事实上也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很多时候,民主可以不包含那么多的“政治意味”。协商民主,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习惯于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端,有助于将许多潜在的政治问题化解在社会层面,有助于形成一种社会自我管理和消化不良情绪的重要机制。

社会参与的不断扩大是现代化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应当积极适应这一趋势,相信群众、规范程序。社会参与就是一个民主学校。通过参与,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得到了许多交流的机会,大家能够时常接触和了解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初衷,这样的机制有助于培育心态平和、容忍异见、善于妥协、尊重规则等公民精神,这为民主建设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心理基础。在参与的过程中,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学会了利用合法的手段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习惯用遵照程序和协商妥协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一个良好的民主“试炼”过程。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方式是文明社会的特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维度。鼓励广泛的、多样的社会参与,大力推广社会治理的实践,激起公众在真实体认民主优势基础上的理性期盼和热情,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乃至现代化发展所须依靠的基础力量和应当启动的长程动力。

注释:

①《英国首相卡梅伦称社会责任感缺失导致伦敦骚乱》,中国新闻网,2011年8月12日。

②《政府工作的中心是民生——温家宝总理就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教科文卫体界人士意见座谈会侧记》,《人民日报》2012年2月14日。

③《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67~368页。

⑦《伦敦骚乱之后英法庭开始清算,被指疯狂审判》,新华网,2011年9月4日。

⑧以美国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60年代,蓝领工人的人数减少了400万,而白领工人——经理、专业人员、推销员、办事员——的人数增加了将近1000万。到肯尼迪执政时期,全部美国人中约有60%~70%是中产阶级,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见威廉·曼彻斯特《光荣与梦想——1932~1972年美国社会实录》,朱协译,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771页。

⑨郭道久:《跨越潜伏期:对中国社会利益团体现象的初步认识》,《学术论坛》2008年第5期。

⑩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51页。

(11)汪玮:《西方“协商民主”的误读与借鉴》,《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8期。

(12)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13)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14)燕继荣:《用什么来丰富民主意涵》,《人民论坛》2010年9月上。

(15)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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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01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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