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明德:《〈围城〉汇校本》十年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34 次 更新时间:2015-05-2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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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明德  


龚明德先生所编的《<围城>汇校本》是一本对钱锺书小说《围城》进行汇校的书,使用的底本是载于《文艺复兴》杂志上的连载小说。1990年,四川文艺出版社向作者胥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胥智芬汇校时所依据的《围城》底本,分别为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上海大型文艺月刊《文艺复兴》上的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和1980年10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印本。书出版后,钱锺书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川文艺出版社和胥智芬未经原书作者同意,对《围城》进行汇校并予以出版,侵害了原作者对《围城》一书的演绎权和出版使用权,也侵害了原授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这起官司轰动一时,各方看法不一,众说纷纭。法院最后判决,由四川文艺出版社和胥智芬共同赔偿钱锺书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经济损失。时隔十多年,当年的书编辑龚明德先生撰文再现《<围城>汇校本》的书前书后及鲜为人知的苦衷内幕。—编者


一、所谓“十年祭”


四川文艺出版社印行的《〈围城〉汇校本》从初版发行截至今天,有16个整年还多出两个月。所谓“十年祭”指的当然不是初版印行,而是我从权威报道上确切知道判定《〈围城〉汇校本》“死了死了的”那一天算起的年头。

1997年1月3日《光明日报》头版左下角有黑体字的显著标题—“《围城》汇校本案终审判决”,副题是“钱锺书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胜诉”。

近1000字的报道,都没有直接引用国家版权法有关具体条例来指控《〈围城〉汇校本》之所以不应该出,我从这报道中读到的最致命的句子是说《围城》汇校者和四川文艺出版社“违背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德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也情有可原,因为“汇校”“五四”之后三十年间的中国新文学著作并出书,是学术研究界的“新事物”,还来不及列入版权法的规范条款。至于最终判定《〈围城〉汇校本》“构成侵权”,依据的是当时已经实施的《版权法》的哪一条哪一款,我至今不知道,还有待于知情者摆脱偏见,以史家文笔据当年法庭内部有关参与人员的讨论实况朴素写出来。

在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中国现代文学馆主办的国家级权威学术双月刊《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5年第二期第226页上,有这样一段话:

议论现代文学作品的汇校,我要借这个机会,向这次没有到会的龚明德先生表示敬意。他为现代文学作品的汇校做了大量工作,硕果累累。……那次审判对于现代文学研究的损害是严重的。然而,历史的正义,必然随着历史潮流滚滚向前,必然大浪淘沙,将有关现代文学作品汇校中的一切浊泥污水冲刷干净,展现一片湛蓝的青天。这段颇有些悲壮色彩的话,是供职于北京鲁博的前辈著名鲁迅研究专家王得后先生在“中国现代文学文献问题”学术研讨会上的报告末尾讲的,这次会议于2004年秋在郑州隆重举行,全国高校和学术研究机构的七十多位专家与会。我接到了会议的正式邀请通知,但没有去参加。

不仅仅是王得后先生,我在一些公开发行的大型报刊上都读过不少严谨的学者、专家们的文章,他们认为《〈围城〉汇校本》这一类学术图书对繁荣祖国文化、对更扎实地促进学术研究都是大有益处的。然而……

然而,我还可以说什么话呢?

在10年后的今天,我来重新翻看1991年5月由四川文艺出版社印行的典雅端庄的初版本《〈围城〉汇校本》,真是欲哭无泪……我吊唁这《〈围城〉汇校本》的不幸落难,当然也认可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许,真如一位同行长者所说:“龚明德完全可以走他已成功走出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修改笺评》的学术路子,只列出各个版本《围城》的异文,再对这些异文加以评说,就可以不吃官司,而且还可以成为他个人的研究著作,一举多得。”

此言善矣!但我个人的学术境界也在提升,我弄《〈围城〉汇校本》只有一个目的:要为学界踏出一条可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想一劳永逸地为一代又一代的严谨学者服务。谁又能知道:不仅《〈围城〉汇校本》被明案判输,连早已得到版权所有者认可的《〈死水微澜〉汇校本》差点儿又在有关单位和欠理智的个人的取闹中连环吃官司!已经酝酿成熟的更精到的《〈八十一梦〉汇校本》等“中国现代文学名著汇校系列”均胎死腹中……

10年后,我只能对这本无法重印的书来一次祭奠,也只有——无声的祭奠而已。


二、《〈围城〉汇校本》因缘


不仅佛讲因缘,万事万物都有个因缘。《〈围城〉汇校本》1991年5月在四川文艺出版社由我责编出书,也是有个因缘的。

当时,从四川省委宣传部理论处调来了一个原任彼处副处长的人,当了四川文艺出版社的新一任社长。这位社长是个自称“无读不丈夫”的爱书人,还是个“钱迷”,恰好我对“五四”后三十年间的中国新文学不仅热爱,而且颇有研读。我自告奋勇地从武汉组织到了《钱锺书诗词》和《钱锺书书信》两部书稿,又去上海找人从旧书库房里弄来曾经连载《围城》的全部《文艺复兴》杂志,还一页一页地复印。复印了,我又到处借用可以用来汇校的各种不同版本的《围城》单行本。大概不到两个月,我就把《〈围城〉汇校本》的书稿全部搞掂了。回到成都,通过复审终审后,立即送到自贡新华印刷厂排字。当时,还是铅排。十五六年过去了,至今留在我脑海里的较深的印象,就是那些日子全在为《〈围城〉汇校本》忙。看对红样时,社里已经急得不行了,用一辆桑塔纳轿车把我从成都送到自贡。我就在工厂吃住,加班处理付印前的文案工序,直到打了纸型才离开自贡。

上个月,北京友人代我从潘家园弄来一堆当年各色人等关于《〈围城〉汇校本》官司的多种书信、手迹复印件材料,有钱锺书先生的好几封信,有人文社负责人和人文社版《围城》责编的信,有之前公开赞扬《〈围城〉汇校本》但官司一来就马上向钱锺书向人文社“说明情况”的京沪著名学者的信,有四川文艺出版社时任社长的信……总之,都是“珍贵”的第一手材料。钱锺书先生在1991年8月13日的一封给人文社版《围城》责编的信中说:“本月10日《文汇读书周报》中《本周热门书》栏,四川之《〈围城〉汇校本》居第一位,想来获利不少。听说已‘净赚三万元’!”

还有一封钱锺书的信,他历数《〈围城〉汇校本》的平装印数、精装印数以及重印版数。

我也想到一些“如果”,或许可以使恶因缘转为善因缘。

—如果《〈围城〉汇校本》发行总量不高达十多万册,只印五千册且永远也卖不完,钱锺书先生和人文社当不会打官司吧?

—如果我们出版社不如实打出印数,或者社“领导”知情人中没有人把实情不断“外漏”,或许也不会吃官司。

当然,“如果”并未成为现实。

细读北京友人送给我的这一堆直接谈及《〈围城〉汇校本》的书信手迹,我还惊讶地得知一个讯息,在五六年的版权官司进程中,国家版权局曾有正式文件明确表态说《〈围城〉汇校本》“没有构成侵权”。最终的裁决书中没有提到《版权法》条款或许也有这原故。

1994年前后,我把与一个记者的谈话整理成问答式访问文章,一九九六年附在我的文集《新文学散札》中。之前,我曾把这访问文章复印多份,寄送所有找得到地址的参与《〈围城〉汇校本》官司公开讨论的各路名流如黄裳、施蛰存等,也寄给了国家版权局。时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的沈仁干先生托人转达了他的意见,说我应该多说话,以便确立“汇校”在版权范畴的法律意义。

四川文艺社确实没有得到《围城》作者的书面授权,又确实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十多万地印行,我这个只有权利认字的责任编辑实际上什么“责任”也负担不了!连封面上的“汇校本”被挖去,我至今都不清楚系谁人之主张!—稍有常识的读者都知道,“汇校本”三个字就是我弄这本书的品牌呀,我怎么也想不通我的某些同行,为什么这样傻—你们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

果然,在公开的有关《〈围城〉汇校本》的最终报道中,就有一句:“川文社出版‘汇校本’12万册,其中9万册未注明‘汇校本’字样发行。”自然,这里的表述仅仅为了证明“川文社”无理。其实,只有封面书名中的“汇校本”三个字被外行负责人偷偷挖去了,书脊和书名页上依然有“汇校本”字样。

不少人很关心出版社和我个人的“获利”,这也不必保密。先说我自己,我只在有一年春节的聚餐会上得到一个200元的“红包”!当时的社长反复表示“要重奖我”,但我没得到一分钱奖赏。


三、结语


我无心来谈《〈围城〉汇校本》的贡献呀、缺陷呀等等,倒不是我已经堕落,而是关于这方面的话题已经被人们说得差不多了。官司失败后,学术界的同行都对我表示同情,说我是遭了天大的冤枉。含有这些内容的文章,大多公开发表过,而且都是发表在大报大刊上。去年,北京某读书大报还发表了一篇为我打抱不平的文字。

而我自己,却再也没有发言的勇气了,我只期待在我有生之年,能不受任何干扰地搞我自己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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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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