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立宪主义与亚洲立宪主义
亚洲立宪主义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还是最近十几年的事情。1976年在美国召开的“亚洲立宪主义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初步提出了这个命题,1989年在日本召开的第一届亚洲宪法论坛上比较系统地论证了这个概念。这是指按照亚洲的政治哲学,以亚洲人的宪法观解决亚洲社会里存在的宪法现象的原理与规则。[1]这反映出亚洲社会在追求宪政的道路上摈弃西方中心主义的宪法价值观念,寻找适合自己道路的国家治理模式的一种自我觉醒。
宪法的概念是我们研究立宪主义的起点和基础。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宪法这个概念正是西方传来的,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我们现在的整个宪法学体系正是深深扎根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宪法概念基础之上。
我们现在所说的“宪法”(constitution)一词,就是本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是指按一定规则组织、确立及结构、命令的意思。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阐述了宪法问题,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法律实际上、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等等。[2]我们现在所说的“建设公民社会”,其公民(citizen)的概念就来源于古希腊,是指居住在城邦里、享有政治权利的市民。我们现在所说的“政治”(politic,法语politique、德语Politik)一词,就本源于古希腊,最初的含义是围城或卫城,“政治”就是指“围城”内部城邦公民参与统治、管理、斗争的总和,政治是一种公共生活。[3]
古希腊文化是西方文化的源头。恩格斯说,“在希腊哲学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4]正是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家重新思考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他们提出了“自然社会”、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学说。这些学说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和“法治”,奠定了欧洲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1215年大宪章开启了近代宪法的发展趋势,然而,欧美各国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制定的宪法,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1777年的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及其后来的权利法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及其后来的一系列宪法,都明确规定和确认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以及建立在人身自由基础上的贸易、契约和经济的自由竞争。
西方的立宪主义是与西方在亚洲等地的殖民扩张同时进行的。亚洲宪法的产生,不仅比欧洲晚,而且是在追求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摆脱西方殖民主义的进程中产生的,政治因素压过了经济条件。在亚洲立宪主义的初期,制定宪法不仅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也是追求国家富强的重要手段。[5]
亚洲的宪法问题和立宪主义至少比西方社会整整晚了一百年。1890年日本制定了亚洲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1912年中国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颁布了临时约法。其后,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西方殖民体系瓦解,亚洲国家纷纷获得独立,这才获得了制定自己宪法的机会,如韩国和朝鲜在1948年各自独立制定了宪法,印度于1950年独立制定了自己的宪法,等等。
而且,当亚洲在制定自己宪法的时候,西方在立宪主义上已经积累了长足的经验,“可抄的宪法文本”太多了。这里首先涉及要选择西方什么样的宪政制度的问题,如日本在制定明治宪法时,就需要讨论是选择英美法等国的宪政制度,还是选择欧洲相对落后的普鲁士宪法;中国1912年在急急忙忙制定临时约法时,就讨论过美国的总统制和英国的议会内阁制问题。美国的卡尔·罗文斯坦曾经将宪法分为独创宪法和模仿宪法,他认为独创宪法只有五种:即英国议会主义的宪政体制、美国宪法、1793年法国国民公会制、1918年苏联宪法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这种分类法主要是根据政治体制而对宪法所做的分类,根据这种分类,除了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外,亚洲其余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模仿宪法,都是从其他国家抄过来的。[6]
其次,在制定宪法以后,亚洲立宪主义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西方传来的宪法体制与国家传统治理模式的内在冲突问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制宪容易而行宪难的问题。中国在1911年到1949年期间,就制定过5部正式宪法[7];从1949年到现在,也制定了5部宪法。[8]泰国在1932年1月27日到1959年1月29日间,就曾制定过多达7部宪法,其中两部被确认是暂行宪法(1932年、1947年),一部是临时宪法(1950年),所以,有一种意见就认为,在泰国有“两部宪法,一是短暂的成文宪法;二是仍作为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础的、更持久的实质性的法律和风俗。”[9]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凡人权未确立和三权未分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根据这个论断,光制定宪法是没有用的,真正的问题在于人权保障与权利制约。人权宣言的这个著名论断的意义,还在于其指出了书面宪法与现实宪法的不同。这就说明,“立宪主义的要求比宪法丰富得多,立宪主义要求一种使持久的体制赖以稳固建立的法律和政治文化”。[10]
在这里,可以形象地说,立宪主义就是把宪法“立”起来,“动”起来,从书上走入现实,起到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的作用。亚洲立宪主义,就是亚洲以自己的方式将宪法“立”起来,“动”起来。
二、亚洲立宪主义的三个考察角度
亚洲立宪主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第一个考察角度,是亚洲的外部角度,即站在欧洲看亚洲。我们站在这个角度,就必须看到,从古希腊的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直至后来的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和魏特夫,西方一直就有研究东方政体的历史传统。[11]亚里士多德认为,希腊世界以自由精神作支柱,而亚细亚人则擅于心机,精神卑弱,从而屈从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东方世界以奴役制度为特征。[12]20世纪的魏特夫认为,东方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与治水密不可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的组织,君主专制由此形成。这种历史传统将东方的政体称为东方专制主义,与这种政体相对应的,是东方令人侧目、羡慕和垂涎的巨大富饶。
所谓东方专制主义的观念,反映出西方的优越感和西方中心论:专制是东方的,自由是西方的。[13]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的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14]这就是说,欧洲大陆国家的形成主要是社会的阶级分化,亚洲的早期国家都是绝对君主专制,拥有强大的官僚机器,其经济基础是土地的国有制度,私有制则只具有次要意义。[15]西方人心目中的东方专制主义是人类文明的另一种发展道路造成的,东西方的历史不可能沿着相同的道路发展,由于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就必然体现出迥然相异的历史图景。[16]
西方立宪主义是建立在基督教文化的基础上。美国总统就职宣誓把一手放在圣经上,另一手放在宪法上,这就说明西方立宪主义是与基督教不可分的。[17]然而,亚洲有着悠久的文明和自己的宗教,不可能将基督教全部移植过来。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哲学假定、基本价值、社会关系、习俗以及全面的生活观在各文明之间有重大的差异”,“东亚经济的成功有其东亚文化的根源,正如在取得稳定的民主政治制度方面东亚社会所遇到的困难有其文化根源一样”。[18]
因此,在“立宪主义思想的移植过程中,西方与非西方社会首先在文化领域发生了尖锐的冲突”,“这一冲突迄今没有得到完全结束,它以不同形式影响今后(亚洲)立宪主义的发展”。[19]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亚洲立宪主义必须建立在自己的文化、宗教和意识形态等基础上,才能获得深厚的滋养土壤。
第二个考察角度,是亚洲的内部角度,即站在亚洲看亚洲。这就必须看到,亚洲是世界上第一大洲,幅员辽阔,东起白令海峡,西至地中海和黑海,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有三个在亚洲,即黄河流域(中国)、印度河—恒河流域(今巴基斯坦和印度)、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古巴比伦,今伊拉克境内)。直到18—19世纪的欧洲工业革命以前,亚洲的经济、社会和科学文化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亚洲的宗教有佛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即使是西方的基督教,也起源于亚洲境内,即今天西亚巴勒斯坦的伯利恒。而且,在亚洲内部,民族众多,文化的多样性很强,表现出异常的不同,几乎没有统一的亚洲文化。
宪法必须以国家为单位。亚洲现有48个独立的政区单位(国家),并可以分为七个地理区,即东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外高加索和北亚。[20]这七个地域和48个国家,不仅其经历的历史发展道路不同,而且存在着多个文化,社会经济条件发展不平衡。国家多,宪法的稳定性又比欧洲差,制定宪法频繁,因此亚洲宪法的种类很多。宪法的传统分类,如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君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在亚洲这些国家里,都能找到典型的例子。亚洲的宪法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可以分为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在国体和政体的角度上,有君主制宪法和共和制宪法、总统制宪法与议会内阁制宪法、议会君主制宪法和议会共和制宪法;从意识形态来看,有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如中国、朝鲜和越南实行共产党领导,并探索经济体制的改革。
这么复杂而形式多样的文化,这么辽阔而历史悠久的地域,这么繁多而有着自己独特历史的国家,这么精细而复杂的宪法分类,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有没有一个统一的亚洲文化?有没有一个统一的亚洲东方政体?有没有一个统一的亚洲国家治理模式?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承认,在亚洲内部,至少还存在着中国文化(儒家文化)、印度文化和伊斯兰文化,在这些不同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立宪主义,不可能出现统一的模式;而与西方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相比,更是不可能完全相同。
第三个考察角度,对我们中国而言,还必须站在中国的角度看亚洲;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还必须站在具体国家的角度进行考察。
亚洲许多国家在学习西方立宪主义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西方经验不能全部照搬的原则。例如,在日本,明治维新后不同政治势力争论的主要问题就是日本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政模式、应当如何把欧美的立宪主义同日本的传统文化结合,并最终形成以日本天皇为“机轴”的立宪政体。[21]
中国很早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孙中山先生提出试图超越欧洲模式的“三民主义”模式,即民族、民权和民生,并提出五权宪法的思想,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加上中国传统的考试权和监察权。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基本上是根据这一思想进行了政治体制的设置,在总统之下设置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总统协调五院的工作。
毛泽东对中国近代以来社会的性质和特点提出了系统的观点,在马克思和列宁的思想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然而,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的痕迹,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很长时间内带有中国古代个人集权的色彩。1976年以后,邓小平领导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后来在提法上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个理论后来明确写进了我国现行宪法。所谓中国特色,是指必须充分注意到中国本身的特点、国情、经济发展阶段和历史传统等等。“一国两制”就是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亚洲立宪主义的具体体现。
三、一国两制:亚洲立宪主义的产物
下文将从以上所说的三个角度,考察中国政府在80年代提出并最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一国两制”概念。
所谓“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这是指中国在1949年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以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为历史使命;而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中国政府为了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国家统一问题,允许被英国和葡萄牙长期占领的中国领土香港和澳门在回归中国以后,继续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1984年12月19日,中国和英国签署《中英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中国和葡萄牙签署《中葡联合声明》,运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这个方针主要是指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以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高度自治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继续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可以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香港和澳门继续发行港币和澳币,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或葡文,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自己的区旗和区徽,等等。这些内容在后来起草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得到了具体化和法律化。
中国政府作为特别行政区的中央人民政府,其权力尽可能地减少,仅恢复行使主权所必不可少的权力,如国防和外交权力、任命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发回立法会的法律使其无效、解释基本法和修改基本法等,进而维护特别行政区内部的高度自治。中国政府多次提出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部的自治事务,甚至还说过“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的形象比喻,这就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以维护和发展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为目的。
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邓小平曾指出,“一国两制”是一个新的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22]中国特色是指“一国两制”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不是从西方宪法的传统主权概念出发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着眼于解决中国面临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进行设计的。
这种构想在中国历史上亦有先例。“为了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习俗各异,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保持统一,在朝廷势力所及的范围内,在主要制度大体一致的情况下,一些局部地区,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往往实行特殊的办法”。[23]“一国两制”正是深深扎根于中国历史和文化的土壤中的。
中国古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从秦朝开始直至清末,就实施着这样一种制度,即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实施中央集权的地缘政治统治,在边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部落首领世袭的血缘政治统治,包括实行不同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不同的地方官制、军制和法制。这些边远的行政地区,清代称道、属邦、臣邦,汉代称道和属国,南朝时称左州、左郡和左县,唐宋时统称为羁縻府、羁縻州、羁縻县,形成羁縻制度,到元明清代统称土司制,称土路、土府、土州、土县、土峒或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清代的边疆特别行政体制在东北、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和西南又各自不同,既有传统的土司制度,也有西藏那样政教合一的制度。[24]这些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及在这些区域实行的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尊重和保持了各民族在历史、社会、自然等方面天然形成的差异性,使得少数民族地区能够按照自身社会演进的自然规律向前发展。[25]
所以,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一国多制”的国家,在少数民族中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和政治制度构成了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各个王朝的共同特征。[26]这种历史传统,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所造成的。更直接的例子是抗战时期,在中华民国区域内实行的延安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西藏也是一个例子: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指出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以及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与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而且,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和行政长官这些概念,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有先例,并不是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中首次出现。
因此,“一国两制”可以视为亚洲立宪主义的一个具体例子。“一国两制”不是从西方传统的宪法学概念出发解决问题的——香港和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有自己一定的对外事务权,成立独立的关税地区,发行货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些设计与西方自博丹以来的主权概念并不一致,甚至是背离的。“一国两制”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出发,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保持了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与经济发展。“一国两制”构想里的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与“澳人治澳”、五十年不变、爱国者治理等理念和制度,都带有独特的中国气息,反映出亚洲立宪主义的特点。
四、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及其问题
判断一个事物是否成功,首先要看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判断“一国两制”是否成功实践,首先也要看判断“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标准是什么。而要判断“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标准,首先要辩明我国政府在香港和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中国政府通过“一国两制”的实践,达到了设立“一国两制”的初衷和目的,那么“一国两制”就是成功的,反之,就可以认为是不成功的。
实行“一国两制”的目的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序言第二段里就有交代。试以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二段为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唯一不同的是香港基本法的表述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而澳门基本法的表述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里反映出香港和澳门在回归前的经济状况的不同。
因此,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社会发展与经济繁荣,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初衷和目的,从实现这两个目的来说,“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的实践是成功的。
首先是“一国”得到了落实,中国政府在香港和澳门顺利恢复行使主权。外交部圆满处理了涉及香港的各项外交事务,及时解决了众多涉及港人的领事保护案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顺利进驻香港,担负起香港防卫的重任,香港驻军与特区人民结下了深厚感情。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中央有关部门通过有关决定和解释,认真严格履行了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妥善解决了特区发展中遇到的重大政治法律问题。
其次是“两制”得到了维护。香港1997年回归后,继续保持了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经济平稳增长,失业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世界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看好香港,香港成为亚洲乃至世界最大的证券市场之一;香港的集装箱装卸量继续居世界前列;香港新机场自1998年营运以来,航空货运量屡居世界第一;香港已连续18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27]
澳门回归前,本地区生产总值连续4年负增长,回归后迅速实现正增长,回归后前6年的年均实质增速超过11%。2003年政府开放赌权,经济进入了急剧发展的阶段,一座座赌城和酒店拨地而起,城市景观日新月异,处处洋溢着生机和活力。澳门2011年全年本地生产总值为2921亿澳门元,人均本地生产总值超过53万澳门元(约66311美元),位居亚洲前茅,全球排名不断攀升。[28]
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在法治和人权保障方面亦有长足进步。基本法赋予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整个政治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治得到广泛尊重,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制建设和法律改革取得进展。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继续在香港和澳门生效,香港和澳门的国际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或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所允许的身份参加了众多国际组织,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签署了多项双边协议。
然而,成功的背后总是存在着另一面,“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不等于“一国两制”在实施过程中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和挑战。香港回归后,在经济、社会和民生领域存在不少深层次问题,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在政治体制方面,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体现出制约有余而配合不足的问题,政府施政受到立法会过多的掣肘,甚至是举步维艰,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外部势力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情况亦比较明显,香港还面临着艰巨的人心回归问题。澳门的情况可能恰好相反:澳门回归后对国家的认同感十分强烈,但在政治体制方面,行政与立法体现出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局面,民众期待立法会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澳门经济的急剧发展依赖于博彩业和内地的自由行政策,其产业结构宜居安思危,需要适当多元发展作为补充。
五、亚洲立宪主义的机遇和挑战
韩大元教授指出,立宪主义实质上是一种和平主义。[29]和平主义既包括国内的和平,也包括国际的和平,立宪主义的实现,除了一部制定严密的宪法文本外,还需要一个和平的国内环境和国际条件。二战后,亚洲国家摆脱了殖民主义的枷锁,走上了国家独立和民族发展的道路,这就为立宪主义在亚洲的发展提供了政治条件。亚洲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东方文明重拾信心,为亚洲立宪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
立宪主义的原理与实践的统一是保持社会协调发展与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亚洲立宪主义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亚洲立宪主义的理想与现实的冲突,而且在一些国家,冲突的严重程度直接阻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现实制度的运行脱离立宪主义原理的指导,甚至背离立宪主义的方向。在许多国家,有些立宪主义的制度来自西方,但其具体运行则按照亚洲传统的方式和原则。[30]
亚洲社会普遍存在着义务本位和国家至上的思想,这可能与西方的立宪主义恰恰相反。施米特在研究18世纪以来西欧与北美的宪法时,指出其基本特征在于对“对基本权利的承认、权力分立制、国民通过人民代议机关对制宪权的最低限度的参与”。[31]这就是指,“在西方,立宪主义的要义便在于通过分权与制衡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2]个人优于国家,权利先于义务,这是整个西方立宪主义的出发点。
西方立宪主义的基础在于国家是一个“必要的恶”,立宪主义就是防止这种必要的恶的滥用。而在东方,关于国家的概念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国”与“家”合用,“国”是指一个扩大的家,而“家”是一个缩小的国,因此,国家的观念带有很强的伦理色彩,这可能是西方立宪主义所没有的,带有伦理色彩的国家被认为是建立在善的基础上。
在这种政治伦理下,中国的儒家传统强调包容与尊重差异。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西方许多国家的统一,如1990年的两德统一,首先是意识形态的统一,是建立在意识形态统一基础上的统一。而“一国两制”的统一,则首先是一种民族大义的统一,是建立在民族大义上的统一。所以邓小平说,“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只要爱祖国、爱香港,都是爱国者,都可以参与“港人治港”。[33]
“一国两制”在解决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不仅在制度上体现出不同的法律体系与生活方式,而且还包括尊重意识形态、政治信仰与价值观念的不同。这种和谐思想还体现在设立政治体制的指导思想上,要求行政与立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种对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的强调,体现出超越传统西方立宪主义中三权分立原则的一种尝试。
日本的吉田善明教授认为,到现在为止,亚洲的立宪主义是一种“欧美型的立宪主义”,虽已进入“亚洲立宪主义时代”,但还没有形成真正体现亚洲特点的体制,并把亚洲立宪体制概括为“行政指导型的立宪政治”。[34]然而,真正形成亚洲特点的立宪主义,不仅需要吸收西方立宪主义的精髓,还要坚守东方古老文明的智慧。“一国两制”在这个意义上,为亚洲立宪主义提供了一个好的榜样。
注释:
[1]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概念初探》,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并见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5页。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9页、第178页。
[3] 希腊语πολι?,这个词可考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荷马史诗》中。古希腊的雅典人将修建在山顶的卫城称为“阿克罗波里”,简称“波里”;城邦制形成后,“波里”就成为具有政治意义的城邦的代名词,后同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结合在一起而被赋予“邦”或“国”的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6页。
[5] 如中国近代改革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就曾指出,“有国者苟欲攘外,亟须自强;欲自强,必先致富;欲致富强,必首在振工商;欲振工商,必先讲求学校、速立宪法、尊重道德、改良政治。”见其《盛世危言后编自序》,载《郑观应文选》,夏东元编,澳门历史文物关注协会、澳门历史学会出版2002年版,第164页。
[6] 这种分类法实际上还漏掉了瑞士的委员会制。
[7] 这5部正式宪法是指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宪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4年中华民国宪法、1930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8] 这5部宪法是指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一种意见指出,从1954年宪法开始,其后制定的宪法,不属于制定宪法,而是属于修改宪法的范畴,这是因为后一部宪法基本上是根据前一部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进行的。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不过,这里所说的修改,属于对宪法的全面修改,从其形式上看,具有制定宪法的意涵。1982年以后,我国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82宪法进行了修改,至今共有31条修正案。
[9] [斯里兰卡]尼兰?提鲁切万:《南亚立宪主义的转机》,张文彬译,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民主政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308页。
[10] [斯里兰卡]尼兰?提鲁切万:《南亚立宪主义的转机》,张文彬译,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民主政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308页。
[11] 有着“西方历史学之父”之称的希罗多德认为,当时发生的希波战争之所以出现弱小的希腊打败了强大的波斯,根本原因就是雅典奉行民主政治,而波斯则实行君主专制统治,雅典的胜利是民主政治对东方专制主义的胜利。
[12] 涂成林:《东方专制主义理论:马克思与魏特夫的比较研究》,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3] 常保国:《西方历史语境中的“东方专制主义”》,载《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5期。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
[15] [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 涂成林:《东方专制主义理论:马克思与魏特夫的比较研究》,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7] 对这种立宪主义的洞察,以至出现一种奇怪的意见:为了建立宪政,而必须要求民众改信基督教,改造整个亚洲社会的文化土壤。
[18] [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9] 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20] 这7个地区48个国家包括:(1)东亚,包括中国、蒙古、朝鲜、韩国和日本5国;(2)东南亚,包括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新加波、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11国;(3)南亚,包括尼泊尔、不丹、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7国;(4)西亚,包括阿富汗、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也门、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和土耳其17国;(5)中亚,包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5国;(6)外高加索,包括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3国;(7)北亚,指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区。见《中国大百科全书辞典》第25卷,亚洲条。
[21] 伊藤博文认为,“在西欧各国,宪法政治出现已经千余年,不仅人民熟悉制度,且有宗教为其机轴,人心皆归于此。然而,在日本宗教力量微弱,无一可以作为国家机轴者。”他痛感在日本没有欧洲各国基督教那种“人心归一”的宗教,认为在日本“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参见[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3卷),第200页。转引自韩大元:《日本近代立宪主义产生的源流——以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文化冲突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第109页。
[22] 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1987年4月16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8页。
[23] 刘海年:《一国两制——从科学构想到光辉实践》,in Priscilla MF Leung & Zhu Guobin (eds.), The Basic Law of the HKSA: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Butterworths, 1998.
[24] 参见孙关龙、孙华:《关于中国古代两种地方政制的初步研究》,载《一国两制研究》第9期(2011年7月);刘海年:《一国两制-----从科学构想到光辉实践》,in Priscilla MF Leung & Zhu Guobin (eds.), The Basic Law of the HKSA: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Butterworths, 1998;等等。
[25] 参见陈云生:《宪法人类学——基于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理论建构及实证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26] 陈云生:《宪法人类学——基于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理论建构及实证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194页。
[27] 金湘平:《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载《经济日报》2012年6月25日。
[28] 《辉煌成就:“一国两制”成功实践 港澳花开更加繁盛》,新华社北京2007年9月27日电;《澳门去年人均GDP超6.6万美元》,中新社澳门2012年3月16日电。
[29]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页。
[30]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237页。
[31] [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43页。
[32] 王剑鹰:《立宪主义在亚洲》,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33] 邓小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4] 吉田善明:《亚洲宪法的特征与状况》,载《法学家》1990年第3期。转引自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