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峰:治理腐败的四种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0 次 更新时间:2015-05-1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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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峰  


  从科学治理的角度,治理腐败应当从滋生腐败的源头入手。要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理目标,就需要有提高腐败行为成本的惩戒机制、杜绝腐败机会的防范机制、提高腐败行为风险的保障机制、减少贪腐心理动机的抑制机制与之匹配。


  提高腐败行为成本的惩戒机制
  当腐败存量比较大、而腐败增量仍在扩大的情形下,专业反腐败机构就要采取让腐败分子产生畏惧之心的果断措施,才能扭转腐败持续加剧的趋势。一是以高压的反腐态势迫使腐败者放弃侥幸心理,不再顶风作案。二是将长期潜伏于体制内外的腐败分子在较短的时期内尽可能地揭露并予以严惩。让公职人员不敢腐,就是要通过惩戒手段,追究腐败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以减少腐败的存量,遏制腐败的增量。没有发现,也就没有惩处,腐败者就不会承担违法犯罪的成本。发现腐败弊案的概率直接影响到对腐败分子惩罚的概率。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存在着腐败分子发现难、潜伏期长的问题,这主要受到腐败过程的隐秘性、腐败利益的共享性等因素的影响。通过跟踪监测腐败现象、调研社会公众及公职人员的相关经历与感受、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公民举报、专项治理等手段,可以提高腐败发现率,尽力缩短腐败潜伏期。除了提高腐败现象发现的概率之外,加大惩处的力度也是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腐败分子实施“打虎”“拍蝇”“猎狐”等惩治战略之外,还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上加大腐败惩处力度。例如,运用行贿档案全国查询机制,在空间上避免有关单位和个人到异地从事行贿等犯罪活动而得不到处置的现象发生;同时,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将会对曾经的行贿者在一定时期内的经商、就业、贷款等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在时间上延伸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惩处。


  将腐败发生的机会减至最少的防范机制
  腐败的生成来自于腐败分子获得了非法谋利的渠道与机会,只有进行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才能消除一切支撑和加剧腐败的制度性渠道及其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才能真正实现不能腐的治理目标。当前要以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腐败的各种机会、切断腐败的各种通道,使腐败者不再能够利用这些机会与通道进行权钱交易。
  放权型防范机制。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压缩权力行使的空间,使腐败者失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筹码。
  民主型防范机制。在不同的层面上,切实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人大民主立法、基层群众自治等各种民主机制,使公共权力不再成为少数人谋私的工具。
  更替型防范机制。对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对负责重要权力事项、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定期硬性轮岗,打断一些人长期负责某些领域、某项业务而可能形成的利益链条。
  技术型防范机制。以技术手段避免人为因素对资源、利益分配过程的干扰,对行政审批、公共采购、择校等政府业务流程建立防控廉政风险有效的技术措施,杜绝工作流程中的可乘之机。
  程序型防范机制。通过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在国家赋予行政主体程序性义务的同时,设定并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这可以使公民有权利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阻止不良行政及其腐败隐患的发生。
  退出型防范机制。对某些特定关系的回避,是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重要措施。为了解决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隐患,应当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对官员实行利益冲突的退出机制,即要么领导干部亲属子女退出利益冲突领域,要么领导干部放弃晋升机会甚至退出公职。制度防范的机制不是一旦设计完毕就一劳永逸了,为了提高制度防范的适应性,应当及时跟踪发现制度漏洞,调整相应的制度设计。同时,通过案件倒查机制,准确判断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发现腐败发生的机理与渠道,及时建章立制,让腐败分子不能腐。


  提高腐败行为风险的保障机制
  现实中不能因为要防止腐败,就取消一切审批事项,或完全由机器来代替人来操作业务流程。因此,在公职人员运用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不可避免的情形下,构建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所谓“不易腐”,就是在无法避免公职人员与公权力接触的情况下,通过加强监督,提高腐败行为的风险,使得腐败成为一件不容易做到的事或者行为者不易选择去做的事。
  技术监督机制。对于涉及面广、流程复杂、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政府业务流程,尚难做到全业务、全流程信息化监管的,即在技术上马上实现“不能腐”存在一些障碍的,目前正在尝试从“不易腐”的目标出发在某些环节上部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技术含量,使腐败现象被发现的可能性增大。例如,在警察执法、公共工程招投标、司法审判等领域。
  组织监督机制。当前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抽查审核,无论是跨部门的审核能力、跨区域的协查能力,还是被抽查人员的范围及数量,均有所提升,这大大提高了腐败行为被发现的风险。中央组织部制定印发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对“裸官”的一系列监管机制正在形成,例如,“裸官”限制性任用机制、大额可疑外汇交易报告机制、因私出国可疑行踪报告机制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现象,当前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各级政府组织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条件、依据和程序的前提下,一旦发生偏离基准的执法行为,就会被上级或周围同事发现。
  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执法司法信息公开、基层涉民利益信息公开、干部档案信息公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公开等,为完善社会监督的实施机制提供信息基础。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哪里群众多就到哪里去听取民意、怎样方便群众举报就采取怎样的方式和态度,进一步完善商业网站链接官方网站的协同举报功能,开通官方微信平台,为公众举报监督提供更为便捷的手段。
  单位监督机制。许多腐败现象产生于单位内部,完善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要构筑起预防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单位内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必须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承担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在营造不容忍腐败的廉政氛围方面有所作为,让公职人员身处一个不易腐的环境之中。


  减少贪腐心理动机的抑制机制
  增强自律意识、加强廉洁教育,既有助于公职人员树立信仰、端正价值观,也有助于抑制贪腐心理。
  自律机制。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当前要发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在干部保持廉洁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慎权、慎独、慎微、慎友的自觉性。
  廉洁教育机制。良好的基础教育可以使公民普遍具有较强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进而为减少贪腐心理,为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奠定基础。同时,个性化的干部党性教育也将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产生有针对性的作用。
  廉洁激励机制。如果对职业生涯保持廉洁的公职人员缺乏应有的激励,或者对行贿等贪腐行为惩处不严,会影响到公职人员及相关利益人的价值与行为选择。因此要建立正当行为的激励机制,以提高正当行为的回报。2014年出台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改变了以往要提薪必须升职的唯一途径,形成了职务与职级并行的两个提薪通道,这有利于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为了稳定公职人员队伍,使公共部门能够更加廉政稳定有效地运行,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在国外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队伍中是非常普遍的。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奠定了基础。
  行贿犯罪从严惩处机制。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犯罪,针对以往打击行贿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的一个亮点是对行贿犯罪加大处罚力度: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严格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罚金刑,可以降低行贿行为的回报,使潜在行贿者产生得不偿失、不值得冒险的思想,对犯罪心理动机产生抑制作用。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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