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建设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一是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能否重视法治、是否坚持法治,直接关系到能否本质地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二是丰富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内涵。全面小康社会的中国,不仅是富裕的中国,而且是法治的中国、和谐的中国、美丽的中国;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三是建构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方略。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制度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法治是民主的"护身",法治现代化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四是拓展了党依法执政的新视野。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如何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法治中国;民主与法治;国家治理;社会主义本质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世界现代化历史进程表明,正确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行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关键环节。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实施依法治国;反之,一些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进程中陷入这样那样的"危机"与"陷阱",究其根源都严重忽视法治的结果。法治与社会主义发展史更是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出现挫折甚至内乱,归根到底是囿于人治思维与模式,未能走上依法治国道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在社会主义中国走过的历史征途上,既有法治彰显带来的政通人和,也有法治懈怠造成的严重挫折。正是在深入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世界社会主义正反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民主与法治的旗帜,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纲领与目标,加快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步伐。法治中国建设,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开辟了依靠民主与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征程,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新时代。
一、 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价值: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
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政治价值,首先在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现代法治有机联系在一起,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
由于复杂的历史因素,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普遍存在着对法治建设重视不够甚至人为地破坏法治的现象,从而出现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沉痛教训。历史经验表明,能否重视法治、是否坚持法治,直接关系到能否本质地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正是抓住这个要害问题,邓小平精辟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出,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令人遗憾的是,毛泽东"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1〕针对这一教训,邓小平明确指出: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邓小平反复强调: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3〕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4〕为此,他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在邓小平民主与法治思想的指导和推动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法治建设新征程。从那时到现在,当代中国法治化步伐逐步加快,我们党对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本质联系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改革任务。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定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系统回答了建设法治中国要突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深刻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已上升到一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已进入一个新境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习近平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一个创新之处和突出特点,就是把法治建设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上主义本质层面加以科学定位,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的视角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本质揭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6〕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明确强调:"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7〕这些精辟论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进行了科学定位和深刻揭示,进一步彰显了法治中国建设在深化社会主义本质认识上的重大政治价值。
二、 法制中国建设:丰富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优化治国理政,谋求全面发展,明确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则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关键一步,是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而生动的实践,具有统领全局的重大意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战略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它们既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又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进一步赋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丰富内涵。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对于深刻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科学内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法治保障,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小康,是中华民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勤劳淳朴的中国百姓对安定幸福生活的恒久守望。30多年的中国改革,将这一千百年来的朴素愿望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形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锻造成实现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支点。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党对小康社会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从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明确提出的"小康之家",到几年之后邓小平反复论述的"小康社会";从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谋划,到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当代中国的小康内涵愈益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小康标准逐渐由单向度扩展为多向度。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作为建设现代化强国和实现民族复兴的基础工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在于"全面"二字,即不仅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包括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完备、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步。全面小康社会的中国,不仅是富裕的中国,而且是法治的中国、和谐的中国、美丽的中国。从现在起到建党一百周年,还有不到六年的时间,在这一关键发展时期,能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加快全面依法治国步伐,直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这样一个关键发展时期,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在更高程度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正是站在这样一个历史制高点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归根到底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久发展。
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本质特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怎样才能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执政兴国的宗旨与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充分发挥法治在党执政兴国中的根本保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形成为国家意志;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是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证。人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又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归根到底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的社会、是人民生活水平得以全面提高的社会。正是从这样一个本质特征和发展宗旨出发,党的十八大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无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还是增进人民福祉的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都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作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遏制和消除社会不公正和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现象,同时提升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觉悟,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全面小康。
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利益之基、生命之本;全面小康社会,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共享平安的社会。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尤其是国家政治安全来说,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更加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三、 法治中国建设:建构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方略
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与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而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打碎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制度,谋求人民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人权利,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根本环节。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马克思深刻指出:国家发展的基本逻辑是:"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8〕列宁进一步揭示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本质,这就是人民民主:"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9〕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明,民主就是一种国家治理,民主与国家发展状态和国家命运有机联系在一起,这也正是我们党为什么要始终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将人民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生命的根本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紧紧抓住国家治理这个核心问题优化治国理政,有力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可谓抓住了根本、把握了要害。国家治理现代化,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中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即制度的定型与完善。习近平深刻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是着眼于"推进一个领域改革",也不是着眼于"推进几个领域改革",而是着眼于"推进所有领域改革",即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总角度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问题。"〔10〕历史与现实的实践表明,不着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制度现代化,其他方面的现代化不可能持久,甚至不可能成立。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是制度现代化,是更为重要、更为本质、更为关键的现代化。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支撑和基本方式,制度与法治历来不可分割。现代国家治理实践表明,制度的完善必然呼唤法治的加强,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完善制度的支撑;反之,法治的懈怠也必然是制度缺失的结果。我国现阶段的现代化进程,正面临着既要提升制度现代化水平、又要加快法治现代化步伐的双重任务。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在现代化探索中所提供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规律。正是遵从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规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先后作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制度现代化水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的双重战略。这两大战略,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承载着中国现代化向着更高目标飞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制度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相辅相成。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11〕这些精辟论述,既抓住了民主的本质,又揭示了法治的功能,是实现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制度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有机融合的根本遵循。今天我们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更加深刻彰显了法治中国建设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制度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对作为国家制度基本实现形式的法律和法治起着决定性作用。民主是法治的灵魂,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层面和全部过程。首先要坚持民主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从哪里来?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意愿,这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其次要坚持民主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法律实施与效果的关键在于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直接价值导向和价值标准就是服务人民,由人民作主、让人民满意。再次要坚持民主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而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法治是民主的"护身",法治现代化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现代政治发展史表明,民主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条件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要有完善的法律保护,要走向法治化。法律的本质在于将人民的权力固定化、规范化;法律的实施即法治的推进,根本之点在于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提供根本保障。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治,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
四、法治中国建设:拓展了党依法执政的新视野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能否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2〕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大鲜活亮点,是中国共产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一大突出贡献。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三统一"原则,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领导立法,就是党根据国家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意愿,适时提出立法建议,领导制定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保证执法,就是党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工作领导,监督和促进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党支持司法,就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带头执法,就是各级党政机关和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得逾越法律底线。"三统一"原则明确而具体地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如何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有力拓展了党依法执政的新视野。
党的领导如何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四善于"思路,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四善于"将党的领导有机地融入国家法治化建设,深刻表明,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国家,是依法治理的国家;我们要建设的先进政党,是依法执政的政党。法治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支柱,是实现国家繁荣发展的根本基石。在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伟大历史征途上,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有力克服前进道路上的种种问题,有效化解前进道路上的种种矛盾,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2〕〔4〕〔5〕〔1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333,146,176,146-147,360.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177.
〔6〕〔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4.44,49.
〔7〕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3.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281.
〔9〕列宁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12.201.
〔10〕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26,23.
文章原载《党政研究》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