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94 次 更新时间:2015-05-05 09:07

在德国,当一个握有完全中学(Gymnasium)毕业证书的人选择研习法律专业时,除了像其他大学候补生一样,为着要去享受一下人生旅程中那一段自在逍遥的大学时光和对未来神圣而又富足的职业的愉快憧憬外,那摆在她/他面前德国现行的约5000个法律,约90万个条例,使她/他感到,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技术上,仅仅只通过自学或在律师事务所的训练,不走进法学院的大讲堂去聆听教授们海阔天空的宣教,而要成为一个富有素养的法律工作者,近乎天方夜谭。

德国的法学教育是大学教育,且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学院属于大学产生之初就设置的四个学院之一,其他的是文学院(起初为预科)、医学院和神学院。近代以来,从德国的法学院里走出了一大批让今天的法科学生引以为自豪的思想家和学者:普芬道夫、莱布尼兹、托马修斯、沃尔夫、胡果、黑格尔、费尔巴哈、马克思、普赫塔、温德沙伊德、耶林、李斯特、施塔姆勒、基尔克、迈尔、韦伯、黑克、坎特诺维奇、拉德布鲁赫和考夫曼等等。尤其是萨维尼(1779-1861),在长达34年的教授生涯中(他29岁任法学教授至63岁辞职),为法学在近代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作出了他人无法替代的杰出贡献。他首先将法学的研究对象从自然法、理性法转到实证法尤其是习惯法,使法学不再是虚妄而变得有用;在方法上,他把法学看成是历史——经验和系统——理论的综合,使得法学兼具实践和理论的意义。

德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的法律基础,根据《联邦基本法》(Grundgesetz fu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所确立的联邦制和法治国两项基本原则,体现在联邦法,如《高等学校框架法》(Hochschulrahmengesetz)、《德意志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和《联邦律师条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以及各州的《法学教育法》(Gesetzuber die juristische Au****ildung)及其实施条例中。另外,各设有法律专业的大学根据州法制定有相应的法学专业研习规则(Studienordnung fur den Studiengang Rechtswissenschaft),这些法规也同时构成了本文陈述和评论的主要依据。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入学资格

在原则上,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要与高等学校的任务和教学目的相一致。“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研习,培植和发展科学、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做准备。”“教授和研习应为学生从事某种职业做准备,应根据专业传授给学生职业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能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胜任科学或艺术工作和具有责任性的事业。”上述规范,把教育为职业服务的思想表达得清楚明晓。正如许多人士所指出的,教育与职业的这种直接联系,是使德国在自然资源缺乏、人口众多,并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失败的情况下,迅速成长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的秘诀之一。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更是要具备严格的受教育条件。《德意志法官法》第5条规定:出任法官的受教育资格,是在一所大学研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考试,并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做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受教育条件。在习惯上,人们将这些人称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在2004年年底,德国有法官20394名,检察官5105名,律师约10万名;而只将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称为准法律工作者(Vorjurist),他们可以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总之,法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甚至可以在家里来研修,但法学教育却是职业教育,以培养职业法律者为目标。

德国是一个法治国(Rechtsstaat),对各类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加之法律职业在社会上和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法律成为许多青年人向往的专业之一。2004-2005冬季学期,法律专业在校大学生人数为93945人,占在校大学生总人数1372531的7%弱,在各专业中,仅少于企业管理(BWL)专业学生数(162608人),其中男女学生数分别为46435人和47510人,女学生数略多于男学生数。

虽然所有大学法学院的大门对那些拥有完全中学毕业文凭(Abitur)的人同等地开放着,且无需大学入学考试,但由于大学所在地的环境与居住条件、法学院的名声、离父母家远近、生活费用与打工机会等因素的限制,申请者不一定都能到所希望的法学院研习,这就造成了一些法学院人满为患而另一些研习位置空缺的状况。为解决这一矛盾及一些限制招生名额专业的招生问题,各州在北莱茵-威斯特****州的多特蒙德市联合设立了高等学校研习名额调配中心(ZVS),申请者可在该中心的指导下选择法学院,以免申请不当导致落选而延误就学时间。

在选择法学院的诸因素中,法学院的名声所起的作用仅次于离父母家远近(60%的申请者首先考虑远近)。在全德74所大学中,有37所设有法学院,4所设有法律与经济学院,1所设有法律与政治学院,另有两所独立建制的法学院。在传统与理论上,德国各大学或法学院无重点非重点之分,它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当然其实际水平是可分出高下的。出于不同的目的,一些机构和报刊仿效美国等国做法,不时对全德法学院作出排名,并对它们评头品足。其评价标准包括:教授的学术声望;专业同行的评价;发表论文及被引用的数量;奖学金获得者数量;博士生人数;专业覆盖面等。由于每次排名选取的标准及多寡不一,获取信息的手段各异,是故因名次排名的结果引起的是非颇多,这里提供1983年以来报刊对全德法学院几次排名(前三名)的情况,仅供一阅:

1983年《时代报》:慕尼黑大学,图宾根大学,弗莱堡大学;波恩大学;哥廷根大学。

1985年《资本杂志》:比勒菲尔德大学;波恩大学;法兰克福大学(美茵河畔)。

1989年《明镜周刊》:巴雅洛伊特大学;维尔茨堡大学;萨尔州大学。

1993《明镜周刊》:康斯坦茨大学;帕骚大学;雷根斯堡大学。

2006《经济周刊》:海德堡大学;弗莱堡大学,慕尼黑大学;汉堡Bucerius法学院(私立),明斯特大学。

二、大学研习与第一次考试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较之其他专业教育更为明显,这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大学研习(Universitatsstudium)+职业预备(Vorbereitungsdiest)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研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仅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且还有由法官、高级行政官员等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

学生从一进法学院起就开始专业研习,专业研习所需的基础知识教育如外语、历史等在完全中学的第12和第13学年业已基本完成,通过完全中学的毕业考试就意味着取得大学人学资格和具备了研习专业的能力。《高等学校框架法》第15条(1)和《德意志法官法》第5a条(1)规定,学生修业年限为 4年(可以缩短)。由于学生在研习期间结婚、生育、打工、考试本通过、转专业等原因,据2004年的统计,法学专业学生平均修业时间在9.6个学期,有的甚至长达16个学期。

据萨尔州的法学教育法,法律专业学生参加各种教学活动的标准期限是4年,由于与上述相同的原因,部分学生要花10学期以上的时间才完成这个阶段的学业。在这4年的时间内,学生至少要在校研习两年,并必须参加大学组织的、与所有考试课程相关的教学活动,否则不能参加第一次考试。这4年分为必修课研习(Pflichtfachstudium)和选修课研习(Schwerpunktbereichsstudium)两部分,必修课研习又分为三个阶段:基础研习(Grundstudium,第1学年),主要研习(Hauptstudium,第2-3学年)和深化研习和复习(Vertiefungs-und Wiederholungsstudium,第4学年)。在第1-3学年,学生将参加61种各类教学活动,研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1)法学基础,如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方法论;(2)必修课(Pflichifacher),包括实体法,如民法、刑法和公法,程序法和欧洲法;(3)重要技能和法学外语课程,如修辞学、表达技能、交流和谈话能力,法语法律术语、英语法律术语。在第4学年,学生主要精力用于可选择的重点领域(Schwerpunktbereich),俗称选修课的研习,重点领域分为5组:德国、国际合同法和经济法;德国、国际税法;德国、国际劳动法和社会法;国际法,欧洲法和人权保护;德国、国际信息法和媒体法;继续完成重要技能和法学外语课程学业,并同时准备第一次考试。

第一次考试(die erste Prufung)由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组成。大学考试由大学(实为法学院)负责,一般在国家考试之前举行,考试内容为重点领域,学生可任选一重点领域研习,其考试由三种形式组成:(1)写论文及口头报告;(2)当场论文;(3)结课闭卷考试和口试课。国家考试针对必修课程,它们各占总成绩的30%和70%。国家考试是国家(实际上是各州)为将要从事法律、医疗、教育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法律国家考试分第一次和第二次,每年春秋两次举行。欲考者只要满足了规定的在大学修业年限和参加教学活动的条件,可申请参加第一次考试,以检测是否达到作为前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在考试中,学生应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必备的法学方法和电子数据处理能力,还有欧洲和国际知识,历史、哲学和社会基础,经济、政治知识,以及法律咨询业务水准。

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

第一次国家考试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其中书面又分为当场论文(Aufsichtsarbeit)和家庭论文(Hausarbeit)两种,各州规定不一,有的只有前者,有的还包括后者。萨尔州的书面考试的内容为6门规定的必修课(当场论文):

1.a)私法基本结构;b)民法总则,债法和物法;C)家庭法和继承法原理。

2.商法和公司法原理。

3.劳动法原理。

4.a)刑法基本结构包括犯罪学;b)刑法典总则和分则。

5.a)公法基本结构及与此有关的一般国家学说,欧洲法和国际法;b)国家法;c)一般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原理;d)特别行政治选,警察和治安法;地方自治法,经济行政法和建筑法原理。

6.诉讼法原理包括法院组织法。

考生在考官的监督下分别参加上述6门课的笔试,每天一门,连续或非连续进行,每次5小时。在笔试达到了规定的6门相加所得的平均分数后,考生方可申请口试。口试的目的在于通过问答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口试的内容为必修课,分为三个领域,各15分钟。一般为不超过5人的多名考生同时参考,集中提问,分别回答。综合笔试和口试(各占约70%和30%)的成绩,分优秀、良好、完全满意、满意、尚欠缺和差七个等级计分,达到达标以上分数的考生可取得州考试局颁发的、载有成绩的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证书。

鉴于国家考试在第一次考试中的举足轻重的份量,学生在校园研习期间参加的各门课程结业考试,主要是一种取得参加国家考试的资格考试,并起着检验学生研习水平的作用。原则上,国家考试只允许重考一次,因而,学生在校园研习结束后,并不立即申请第一次国家考试,而是全力投入到考前的准备之中,具体就是复习所学的必考课程,练习考试方法。为此,学生大都要参加各类考前复习辅导班,(一)不到有十分的把握不申请参考。即使如此,2004年,在联邦范围内,平均有25.6%的考生(9655人)未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达39%。

如果一个学生两次未通过国家考试,也就意味着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开始,其付出的时间、钱财与精神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与医学学生一道常博得“最勤奋的学生”的美名。殊不知,对于他们来说,除了勤奋鲜有他路可择。谈考色变,决非戏言。一位法学教授在一篇题为“法律学生的不幸”的文章中这样写道:“恐惧是高年级学生的普遍心理状况。我也总是感到震惊,在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和商法中,到底有多少东西将被考问。”

由于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国家考试主导着法学教育,国家原来甚至不设置与大学性质相联的法学学士或法学硕士学位,只是近十几年在教育日益国际化的潮流中,德国才先为外国短期留学生设立法学硕士学位(LL.M),通常研习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后又依据修订的《高等学校框架法》(该法第19条引人学士[Bachelor]和硕士[Master]学位制度,第18条允许大学授予国家考试主导的专业的学生以学士学位),在法学中为国内学生设立普通的学士学位(Bachelor),但目前只有奥斯纳布吕克和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实行,哥廷根等大部分大学设立法律人学士学位(Diplom-Juristin/Diplom-Jurist),巴雅洛伊特大学则设经济法律人学士学位(Wirtschaftsjurist)。学生在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同时可获得学士学位。

在大学校园研习阶段,根据规定,学生还应在第4学期结束之前,在无课或间,自己联系到基层或州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办公机构或企业作为期3个月的实习,以了解司法或行政实际工作。实习结束,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供日后使用。

三、职业预备与第二次国家考试

学生通过了第一次考试,意味着大学研习的结束,并表明他具备了作为一个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和作为一个完全的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基础条件,要想将来谋求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还要经过职业预备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在法学教育中设置职业预备期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能力和责任意识。学生在这期间被称为“文官见习生”(Referendar),享受每月约1000欧元纯收入的薪金,可维持中等水准的个人生活。由于申请者众多,而空缺位置少,通常要等待一年左右。2005年底,全德有20832名文官见习生。由这种安排,不仅加重了法学教育的职业色彩,而且在于着意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忠诚感。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在6个部门继续研习,具体安排是(以萨尔州为例):律师(1)6个月;检察院或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3个月;政府部门3个月;初审法院民事审判庭5个月;律师(2)4个月;自选的部门3个月。

学生实践的方式为在所处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法官的指导下,询问诉讼当事人,查明证据,主持口头审问,独立处理一项事务的全部文件;在检察院,学生须练习的内容为:犯罪的追查和证明,证人和被告的询讯,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政府部门,诸如参加会议、讨论、谈判和检查工作为必修科目;接待咨询者,起草法律文书和出庭代理案件等则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时,如同在大学研习课程结业时一样,应由指导者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品行及研习状态的证明,指导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据此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计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生的实践情况。

在实践的第23个月,即必须实践的最后一站结束之时,学生应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并提前一个月向州考试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第二次国家考试旨在考核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第二次国家考试同样以笔试和口试的方式进行,所不同的是,笔试内容更加专门化,具体为(以萨尔州为例):民法;强制执行法;刑法;国家法和行政法。

考生要参加5门(每天一门,每次5小时)以上述科目为内容的案例分析的当场论文。同样,在笔试过关后方能参加口试。口试的科目为民法、刑法、国家法和行政法。与第一次口试不同的是,考生首先要当场口述一个判决报告(Aktenvortrag),然后与考官进行以上述三科为内容的对谈。

落考者可申请重考一次,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文官”(Assessor),可申请法官等职位。据统计,2004年,全德每年有14.5%的考生(9639人)未能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达31%。德国每年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人数在5000人左右,而每一年只有大约300人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这就是说,大部分候补文官只能去谋求高级公务员的职位或做自由职业者——律师。

一般说来,博士学位与从事实际工作关系不大,而主要与从事教学科研、学术教授职位相联。由于博士教育并非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学生也不以获得法学博士头衔为人生研习最高目标。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只是由各大学制定,一般只要求申请者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成绩在“非常满意”以上即可(只有12%的考生获得此成绩),录取与否全在W3/C4教授(也称正教授,当然的博士生导师)。博士生至少须在大学研习两个学期,然后完成一篇约为200打印页的专题论文,时间不限,通过口头答辩,便可获得博士学位。每年全德约有500人新加入法学博士行列。

四、大学中的法学教学形式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在大学研习的组织形式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这就是形式多样、教学互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同时也融入了浓厚的学术自由的精神。

第一种形式是讲授课(Vorlesung)。讲授课,俗称大课,是大学教学的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据考,在大学设立之初,书籍缺乏,教师只能通过呆板的系统宣讲,甚至念讲稿来传授知识。自书籍普及以来,这种方式就被以系统讲解某门课的基本原理为主,辅之背景知识和现实情况的介绍所代替,目的在于使学生对某门课程有~个概貌式的了解。讲授者的学术声望、个人风度及讲授技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讲授课的成功与否。担任讲授课的主要是大学教授,还有已取得教授资格但未获教授位置的高校讲师和高级助教。讲授的科目为必修课和选择必修课,听者众多,自由参加,尤其是像民法总论、刑法总则这样的基础必修课,听众常达数百人,有时为全体新生。

为了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讲授课中教师讲述的抽象基本原理(主要在民法、刑法方面),学生被划分为若干研习小组,大小以能开展自由讨论为限。研习小组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或教授的助手来指导,其任务是具体解释所学基本理论并组织学生讨论。加入研习小组是日后参加练习课和国家考试的前提条件之一。

讲授课和小组研习不设考试,也不评定学生成绩,这种功能主要由第二种形式——练习课(ubung)来承担。一般学生要取得7张成绩单(Schein)才具备申请国家考试的资格。练习课由高级助教或教授助手主持,还常有法官律师参与指导,学生先用在讲授课或研习小组中掌握的基本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是故此课也称案例分析),然后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总结。练习课旨在培养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的技巧和方法,所练习的内容为民法、刑法和公法的一般原理和上述三方面的具体制度共六门。练习课的考试方法分为当场笔试和家庭论文(各三次)。当场笔试是在监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两小时内书面回答若干问题。家庭论文被安排在无课期间,由学生在利用参考资料的基础上课外独立完成。

与练习课注重实际能力不同,第三种形式——学术讨论课(Seminar)则意在训练学生的开放的、自由的学术能力。参加者为具有一定基础理论和研习方法的高年级学生。根据讨论的内容,学术讨论由教授单独或与资深法官、检察官共同主持。其进行的方式是:学生在教授拟定的一些具有讨论或争论意义的论题(如婚姻中的强奸罪是否成立)中选取一个,在课外进行准备,写出大纲全文,然后在讨论会上作一个简短的学术报告,全体参加者包括主持人可对此进行评议,抑或作出自己的解说,最后由主持人作出优长与不足的评定总结。学生再根据讨论的情况,完成一篇约20打印页的学术论文,提交给教授,以期获得一张成绩单。

综合上述三种主要教学活动的总时数,以萨尔州大学为例,在第1-6学期,法学专业学生每周(5天)平均必须参加各种教学活动的时间为24小时,在第7-8学期每周则为20小时左右。这样,以每学期14周(有课期)计,前6学期每学期为336小时,小计为2016小时,后2学期每学期为280小时,小计为560小时,学生仅在校园专业研习阶段必须上课的总时数合计为2576小时。

上述几种教学活动构成了校园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除此,大学还提供若干种其他的教学方式,以满足学生不同的研习要求,如:(1)专题讲座(Kolloqium):由教授助手主讲某一比较专深的问题,如刑法与生态环境保护,学生自由参加,一般在报告后都有一个小型讨论。(2)专业深化课(Vertiefungsveranstaltung):由教授或高级助教对一些课程的基本原理或难点进行深入讲解。(3)模拟考试课(Examinatorium):其内容为模仿国家考试,出题测验,并传授与练习应试技巧。(4)课外讲座(Vortrag):多由外校人员主讲,论题从最冷门的如古希腊文为何消失到最热门的如俄国极右势力抬头,数量众多,目不暇接,如萨尔州大学每天的课外讲座多达20个左右,从下午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

五、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大学教师及其地位

德国法学教育的大学研习+职业预备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因为学生6年的研习生活有4年消磨于大学校园,这里着重介绍的是大学的管理体制。

德国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是在对洪堡教育模式改造的基础上于本世纪70年代得以确立的。所谓洪堡教育模式是19世纪初任普鲁士内政部文化教育司司长的威廉·冯·洪堡在建立柏林大学(1809-1810)中提出的,其核心内容为:大学由国家举办,但享有广泛的内部自治权;大学由讲座教授即正教授负责管理;强调科学研究应超脱社会的种种实际利益,大学应进行陶冶教育,而不是一般的学校教育和实用的职业教育。与此相适应的原则就是教学自由和研习自由,研究与教学统一,大学自治,教授治校。这种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大学观,至今仍未失去其魅力,只是其只注重精英教育,忽视大众教育、职业教育的倾向在后来大学的发展被纠正。

德国的大学是公法团体(Koperschaft des offentlichen Rechts)。鉴于集权制在纳粹时期丧尽人心,二战之后德国实行了联邦制,联邦各州的独立性集中表现在州拥有“文化主权”,教育是各州的专属事务,因而各大学除少数几所私立的和教会办的外,都隶属于各州。由于在50年代后,各州在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中面临着日益增大的财政压力,这就为联邦政府参与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契机。在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各州仍拥有主导的管理权,但联邦可参与新建高等学校总体规划的制定、全国性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及教育规划的确立,还可为高等学校制定一般性的框架法。

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是由国家举办,但它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60年代以前,正教授几乎独揽了大学的一切科研、教学、人事及财务大权。校长和大学决策机构——校评议会清一色地由正教授出任和组成,当时的大学被称为“正教授大学”。这种管理体制在大学日益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科研教学企业时,显得不合时宜,通过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以及联邦宪法法院的几次裁决(尤其是1973年的裁决),最终确立了“群治大学”(Gruppenuniversitat)的新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大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两级决策机构分别是全校大会(Konzil)、校评议会(Senate)和院务会(Fachbereichsrat)。它们由教授、学生、教研助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四个群体的代表组成,教授仍有绝对多数的表决票权。校长(Rektor或Prasident)由全校大会选出,一般均由教授出任,任期4年左右,可连选连任,常务副校长(Kanzler)主持日常行政工作。院长(Dekan)由院务会选举产生,也是由教授出任,任期1-2年。

教授是大学里教学和科研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通常每周授课时间为8学时,大部分时间用于科研。从2004年起,大学教授分为WZ和W3两级(原为CZ,C3和C4三级),各占一半左右,为终身公务人员。作为大学教授,尤其是法学教授,虽收入(每月5000欧元左右)不及政治家和企业家,但其社会地位普遍高于后者及其他职业者。像其他教授一样,法学教授可以兼职,一般他们更愿意去兼做法官或仲裁员而不是律师,以社会的第三者面目出现,旨在充分保持中立,达致“学术与思想自由”。出于同样的考虑,他们也很少加入政党。

然而,通向法学教授位置的道路是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有志者在通过两次国家考试(通常为8年)和获得博士学位(通常为2-3年)后,要花5-7年时间去获取教授资格。在此期间,她/他必须撰写一份具有独创性、学术水平超过博士论文、长达500打印页的论文(俗称教授论文),通过法学院组织的答辩后便获高校执教资格。除撰写论文外,还要作为教授的助手,担负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目前获此资格人的平均年龄为39岁。

取得执教资格并不意味着立即可获得教授职位,只有当非本校的教授位置空缺时,才能去应聘。招聘教授通常的程序为:先公开刊登招聘广告、书面筛选、邀请申请者公开作学术报告并答辩,后由招聘委员会(主要由教授加上少量学生组成)从答辩者中选出三位候选人,报大学同意后,提交州文化科教部决定最终人选。由于获教授资格的人数大大多于退休教授数,一般说来,要经2-3年不断应聘才可能成功。在等待教授位置期间,他们可以出任专为他们设置的高级助教和高校讲师之职,但最长只能6年,在这期间,他们作为教授的主要助手独立担任讲授课、练习课、专题讲座的教学任务。一旦受聘期满而仍未获教授位置,必须离开大学,另谋生路,这对于一个已年逾40岁的中年人来说,其谋生的困难和心理的重负可想而知。

鉴于此情况,在70年代曾酝酿取消教授资格制度,但未成功。然而,人们普遍认为,必须缩短大学研习和取得教授资格所需要的时间。同时《高校框架法》第44条(2)规定,对少数没有取得教授资格而的确出类拔萃者,可援引此“天才条款”被聘为教授。进入21世纪后,德国又试行了一种无需取得教授资格的“青年教授”(Juniorprofessor)制度,以解决教授老龄化,青年学者晋升艰难的问题,但只有少数大学实行,且实效不佳,人们认为青年教授的水准似不如已取得教授资格的人。也正是由于遴选教授制度的严格,才保证了德国的大学教授普遍享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注释与参考文献

本文原以《学术自由教授治校职业忠诚》为题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写作中承蒙时任教于德国萨尔州大学的A.Burger教授惠赐德文资料,在此深表谢意。2002年3月21日德国颁布《法学教育改革法》(Das Gesetz zur Reform der Juristenau****ildung,2003年7月1日生效),对法学教育的目标,教学内容,考试制度等作了重大调整。另外,时过境迁,德国法学教育之面目,今非昔比。如何纳新,颇费踌躇。按通例,当专文介绍新处,但读者不免前后翻检,方可知晓全貌;如另书一全文,仍要谈基本架构,不免大量重复。权衡再三,遂主要依据此改革法,并基于其他相关法律,采用最新数据和事例,修订正文,篇幅增加1/4强,另新附弗莱堡大学法学院课程设置,合成此文。此举仅属例外,并无开先之意。关于德国法学教育改革,详见Michael Gressmann,Die Reform der Juristenau****ildung,Koln,2002.

Frithjof A Maennel,Studium der Rechtswissenschaften,Koln,1994,S.10.

今天各大学还没有哲学院、经济学院、自然科学院、技术科学院等。参见汉·派泽特和格·弗拉姆汉:《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结构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页。

Gerd Kleinheyer/Jan Schoder,Deutsche Juristen aus funf Jahrhunderten,Heidelburg,1989.

Ralf Dreier,Zum Verhaltnis von Rechtsphilosophie und Rechtstheorie,in:Volkmar Schoneburg Schoneburg (Hrsg.),Philosophie des Rechts und das Recht der Philosophie,Frankfurt a.M,1992,S.17.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1)和(3)。根据联邦制原则,联邦中央与州、地方分享立法权,以中央为主。中央享有联邦专属立法权,党合立法权,框架立法权;州享有州专属立法权,并在竞合领域尚无联邦法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有关州法,在框架立法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州法。根据法治国原则,国家必须尽可能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控制的范围。

框架法(Rahmengesetz),又称总纲法,是联邦法的形式之一,任务是规范州、地方公共权力和其他公法团体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出版,电影业的一般法律关系;狩猎;自然保护;风景维护;土地划分;空间规划;水政和登记证明服务。见《联邦基本法》第75条。

《高等学校框架法》第2条(1);第7条。

《法院组织法》(Gerichtsve****ssungsgesetz)第144条,《联邦律师条例》第4条。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www.bmj.bund.de),2006年6月5日访问。律师数量(2003年)引自德国联邦司法部前部长多伊布勒-格梅林2003年在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报告《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动态》,载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编:《中德法学论坛》第2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4页。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网站(www.Destatis.de),2006年6月5日访问。德国大学学制分为冬季(1月-4月)和夏季(4月-10月)两期,冬季学期为大部分新生入学期。其中2月中旬至4月中旬,7月中旬至10月中旬为无课期,俗称假期,但在此期间,师生并非全休,考试和预复习全安排在这段时间内。

然而这种做法也招来非议,理由是限制了各大学之间的竞争,尤其是与《联邦基本法》第116条规定的公民有选择职业和教育场所的自由不符。

同注1引文,Frithjof A Maennel,S.22.

Michael(Gressmann,Die Reform der Juristenau****ildung,Koln,2002,S.93-105.

2006年前的排名见注1引文,Frithjof A Maennel,S.26-29.2006年的排名见德国之声网站(www.dw-world.de),2006年3月5日访问。据笔者多年来与一些大学的法学教授和学生的交谈,他们中大多数人对排名的结果不感兴趣,也并不在意。在他们的感觉中,还是像慕尼黑、汉堡、图宾根、海德堡、哥廷根、波恩、科隆等老大学的法学院声誉较高。另,2006年1月,德国科学委员会(WR)和德国科学研究会(DFG)宣布,德国10所高校进入精英动议(Exzellenzinitiative)中的“未来发展计划”下轮评选,此计划之目的是创一流名牌大学。它们是:柏林自由大学、不来梅大学、亚琛工业大学、海德堡大学、维尔茨堡大学、图宾根大学、慕尼黑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卡尔斯鲁尔大学、弗莱堡大学。虽然最终入选的5所大学要到2006年10月才确定,但一般认为,能进入下轮的这“十大”就是德国的“重点大学”。

关于法学教育结构等具体问题,除德意志法官法外,主要由州法规定,其内容大同小异。本文所依据的是萨尔州大学法、法学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1条(1)。

《高等学校框架法》第15条(1)。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www.bmj.bund.de),2006年6月5日访问。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5条(1)。

弗莱堡大学法学院有所不同,第1-4学期为基础研习,从第5学期始为主要研习。这是由于教育事务属州的“文化主权”之范围。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1条(2),第6条,第6a条。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3条。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8条(2)。

这类班许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私人开办,据介绍,80%以上的学生都参加过他们主办的这种辅导班,效果颇佳。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www.bmj.bund.de),2006年6月5日访问。

同注1引文,Frithjof A Maennel,S.15-16。

同注13引文,Michael Gressmann,S.106.

即《德意志法官法》第5条(3);有关州法,如《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7条。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23条。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www.bmj.bund.de),2006年6月5日访问。

事情往往也有相反的一面。由于这种职业训练所熏陶出的职业忠诚,在纳粹时期,使得德国司法界对希特勒以法律的名义的所作所为听之任之,失去抵抗力。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公正与超法律的公正》。转引自U·诺伊曼,《1945年以来的德国法哲学的发展》,郑永流译,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8月,第138页。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24条。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24条。

《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27条。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www.bmj.bund.de),2006年6月5日访问。

同注1引文,Frithjof A Maennel,S.16,97,104.

同注1引文,Frithjof A Maennel,S.97.

这7张成绩单有5或6张来自练习课,均为法律专业的,在实行5张练习课成绩单制的情况下,另1张来自学术讨论课。第7张来自非法律专业必修课。

参见汉·派泽特和格·弗拉姆汉注2引文,第3-4页。

《联邦基本法》第75条la,第91a条。

《高等学校框架法》第38、62、64条。

汉·派泽特和格·弗拉姆汉,同注2引文,第112页。

据一项研究,1980-1985年共有4600名具有教授资格者应聘教授职位,成功者只有740人。见汉·派泽特和格·弗拉姆汉,注2引文第114页。另据萨尔州大学马廷内克教授2005年11月的一次私下介绍,目前在德国法学院,一个教授职位空出,往往引来三四十人竞聘,只有约五个人能进入答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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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比较法研究》2007年0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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