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卫江:创建诚信体系中的一个惯常偏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52 次 更新时间:2005-09-16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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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江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蓬勃展开,近年来诚信的问题被突显了起来。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诚信的履行状况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氛围带来极大的影响。为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引起了重视,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推行持续多年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前些年上海市政府的官员曾声称,上海的商业要创建诚信体系,要全面提高营销服务水平。整个商业系统要有品牌意识,要做到“三无”,即“无假货”、“无理由退货”和“无诱购、劝购”等等。

单在产品经营和销售环节上讲“三无”当然是不会错的,问题是考察产品的整个商业运作链中,企业诚信评估要素若是普遍地注重于后道的营销状况,则造成了诚信体系目标重心的偏向,道德行为价值成为本末倒置。

作为与自由相对应的责任来说,诚信的评估理应着重考察企业与上家供应商的进货、进料、购置设备等的信用情况,而与下家客户销售中的诚信考察处于次要从属地位。因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展开势必形成买方的市场,各行各业的信用销售(赊销)正在成为企业促销竞争的主要手段。信用交易会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又极大地潜伏着信用的危机,危机的发生会使受信企业拖欠赖债务,从而使给信企业造成坏账和利益损失。

在伦理学上讲,道德行为主体践行的德行状况是与其自由的度量密切有关的。自由度大,意味着责任性大,行善和作恶的可能性也都增大,道德践行善与恶的阈值呈现放大,反之亦然。

譬如人们常了解到,在监狱中服刑的犯人会争先恐后地做“好人好事”,但是即便如此的“善行”也算不上有多么较高层次的德行;与此同时,犯人继续作恶的可能性也很小,就是因为其人身的自由度很小。

同样道理,当商业活动的主体在与下家客户那里进行销售活动时候,自由度相对较小,因为只要真正处于市场中,下家客户就是“上帝”,那么作为相互规定,上家就是“奴隶”,交往处于受支配的角色,自由的选择度比与“上帝”小得多。但是在与上家供应商的商业交易中,交易形式是以一般等价物——货币来与供应商的特殊商品进行的交易而取得的商业关系,在这之中,手持货币的下家无疑地拥有极大的选择权,因而享有着充分的自由度而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所以不难理解实际的情景,在市场经营活动操作中经常出现的拐骗、欺诈、三角债务等大案要案,违约行为大都发生在与上家供应商进行商业交易的场景。据报道,我国的企业信用的缺失已对经济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据估算为,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信用损失:假冒伪劣造成的损失达2,000亿,而企业赖账为1,800亿,三角债为2,000亿多,由此可见诚信失约的重头是在产品运作链的前道。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约为7,000亿左右,6,000亿的信用损失接近于我国每年新增的产值,所以信用风险已成为我国商业诚信体系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现代社会伦理建设的特征是,从传统的道德自律转轨为他律为主的建构。因而在诚信建设上,具体操作可设想为,建立企业的进货订购合同签署化制度,在签署情况上进行把关。

在一个有着悠久宗法传统的环境氛围里,人们的思维定势会习惯性地将商业交易中的“上帝”与“奴隶”的关系滞留于“上下级”的等级关系模式上,而不是平等地对待商业交易关系中的各个公民的人格,由此造成诚信度的降低。

20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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