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8 月在加拿大的班夫(Banff),十几位研究中国地方史和地方社会的著名学者举行了一次名为“中国的地方精英和支配型式”的学术讨论会,与以往分析中国地方社会的领导权的许多经典理论不同的是,这次会议的参加者不再频繁地使用“士绅”(gentry)的概念,而是不约而同地大量使用涵义更为宽泛的 “地方精英”(local elite)或“精英”的概念。在1990 年由周锡瑞(J. Esherick)和玛丽·兰金(MaryB.Rankin)编辑的会议论文集的索引中,仅“地方精英”一词出现的次数就几乎是“士绅”的3—4 倍。当然这里发生的并不仅是用语时尚的简单变化,也不只是会议题目施加的限制,因为在班夫讨论会之前,就已经有许多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使用“精英”作为 其理论的基础概念,如兰金的《中国的精英行动主义和政治转变》(1986 年),萧邦齐(KeithSchoppa)的《中国精英和政治变迁》(1982 年)就是两本直接以“精英”为题目的重要专著。而在班夫讨论会上,即使仍旧使用“士绅”这个术语的人(如TiMothy Brook)也似乎与五十、六十年代的学者,无论在所关注的问题还是一些基本理论预设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分歧。因此在概念变化的背后,实际上暗含了某种理 论取向的重大调整。这一点在班夫讨论会次年,由乔治·卫森大学年轻的历史学系副教授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出版的新著所进一步证实。这本名为《文化、权力与国家》的专著是根据杜赞奇的博士论文改编而成,在这本受到广泛关注的书中,这位班夫讨论会的 参加者在对华北农村领导权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的同时,严厉地批评了传统的“士绅社会”的模式,书中的这一基本理论取向与班夫讨论会有许多相互契合之处(杜 赞奇本人在班夫讨论会上的论文题目——“1900—1942 年华北村庄的精英与权威结构——更明确地揭示了这一点)。从这里也许可以看出,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概念变化,已经成为中国近代研究中基本理论发生 变化的一个表现。
一
根据周锡瑞和兰金的观点,早在20 世纪中叶西方对中国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之前,有关中国精英的一些基本观念就已经形成了。这些构成汉学界基本共识的观念包括:
(1)中国具有一个在文化上同质性十分高的精英集团,一般由获取功名的人(有时还要加上其家庭成员)组成,他们通常被称为士人,学者—官僚或士绅;
(2)中国的精英,即士绅与帝国紧密相连,帝国通过其考试制度授予精英以地位,而精英则承担帝国与社会的中介性角色,维系着帝国的统一;
(3)精英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都是受儒家的价值体系支配的,这一价值体系是保守主义的,构成了对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重要障碍。
周锡瑞和兰金认为这些基本观念,即精英的同质性,整合性和保守性的形成大部分应归因于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杜赞奇(尽管他的观点与上面两位略有不同)也认为他的论著要克服韦伯那种强调强大的帝国政权严密控制地方精英和乡村社会的观点,以及在其后 发展形成的将封建文人只视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中介的“士绅社会”的模式[1]。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上面的论述大多忽略了韦伯思想的复杂性,韦伯本人的观点 与上面的几个简单化命题并不完全一致。
首先就前两点而言,韦伯并不认为在从中华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到普通民众这个漫长的中间阶段都是同质性的士绅,并且帝国能够通过这些同质的士绅严格地控制地 方。韦伯关于中华帝国的论述的核心是强调帝国权力是“巨大而脆弱的”、[2]“中央管辖的强度是相当微弱的”[3]。这与今天历史社会学家所持的共识是一 致的,即中华帝国这样的东方文明国家,“既过于强大又过于脆弱”[4]。而且韦伯指出尽管存在着文化、生活方式各方面都有很强的同质性的士人阶层,地方长 老在决定村庄的地方事务方面,行会在决定都市经济生活方面,它们的支配强度都要“大大凌驾于帝国行动之上,甚至其支配性在许多方面比西方一般所见的团体要 来得强固。”[5]因此如果韦伯本人参加40 年后魏特夫(Wittfogel)与艾伯哈特(Eberhard)关于“东方极权主义”的争论的话,他一定不会站在魏特夫一边。事实上,韦伯早已认识到周 锡瑞和兰金所指出的由于中华帝国的庞大人口与极少数量的官僚之间的巨大反差(官吏—民众比大概相当于法国的1%)造成的结果,用韦伯本人的话说:“中国的 管理既非深入的,亦非集权的。”[6]
其次,关于认同儒家伦理的士人一般持有强烈的保守主义的论述,韦伯并不是简单地认为儒家伦理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曾交替使用 “适应现世的理性主义”和“传统主义”两个概念来界定儒家伦理的基本取向,但像尼尔森(B.Nelson)那样只强调后者,认为儒家只是“理性的反现代化 的传统主义”显然走得太远了。在和《儒教与道教》大约同时完成的《经济与社会》的支配社会学部分中,韦伯指出“士人”这一地位群体(status group)的伦理是一种不断受传统的巫术泛灵论及其仪式规范,特别是有关对祖先和父辈的孝敬的规范限制的“功利理性主义”,而“传统主义”的主要承担者 是地方长老和职业行会。[7]因此在韦伯看来,持有相对的“功利理性主义”的士人与持“传统主义”的地方长老之间存在某种“紧张”。而与地方长老的“传统 主义”相比,士人的“功利理性主义”尽管不能象清教一样创生出资本主义,但对各种社会变化并非不具有调适性。
当然正如加里·汉弥尔顿(Gary Hamilton)指出的,由于韦伯对中国的大量论述是关于“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西方资本主义”这样的否定性问题(Negative question),因此,在韦伯的论述中,中国的历史丧失了其特殊性,而只是保留了与西方的历史特殊性相比较的含糊的一般性[8]。这不能不影响(而不 仅是通常强调的资料缺乏等原因)韦伯对中国精英复杂性及其历史变迁的全面理解。
二
不管韦伯本人的观点如何,精英的同质性,整合性和保守性的观念仍深刻地影响了士绅研究。这些研究大多是由美国大学中的中国学者进行的,他们将精英定义为士 绅,研究范围则集中于明清时代士绅的构成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瞿同祖的《中国清代的地方政府》(1962 年)强调了士绅作为科层制与民众之间的中介角色的作用。张仲礼的研究则主要考察了士绅的社会地位及其内部分层。他论述了士绅在教育、公共工作、地方防卫、 征税和文化领导权方面的重要作用。何炳棣则分析了士绅阶层高度的社会流动性。而在这几位旅美学者的研究之前,中国学者吴晗、费孝通等在四十年代就广泛地探 讨了皇权与绅权的关系,并得出了与上述学者大致相似的结论,即强调士绅是主要的地方精英,士绅在地方社会作为国家科层制的代表或其自然延绅,同时维系着帝 国国家与社会的整合。
与这些强调国家与地方社会整合关系的中国学者不同,日本学者则比较关心精英与地方社会的关系。这些日本学者强调精英的权力具有一种地方化的世俗趋势,他们 采用宗族、军事组织、地方化的联姻等“地方主义策略”来与国家争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魏斐德(Frede ric Wakeman)在他编辑的一本十分著名的文集《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和控制》(1975 年)的导言中指出由于地方精英和国家官员相互制约,使对方权力不致过于膨胀失控,导致腐败,从而维持了整个帝国的秩序。孔斐力(Philip Kuhn)则在《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970 年)中分析了晚清末年权力如何从官吏及其下属转向地方士绅集团的过程。
上述的一些研究都冲破了士绅研究的一些传统观点,开始广泛地分析地方精英独特的行动特点,及其与国家(官吏)、民众的关系,为从士绅理论到地方精英理论的 过渡打下了基础。但地方精英理论的兴起不仅涉及中国研究的局部理论发展,还与更广泛的学术风气的变化有关。
一方面,历史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进一步融合,使大量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以及政治学的分析概念、理论框架进入历史研究,使历史学者对中国地方社会复杂关系的研究有了更精良的武器。
另一方面,在历史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中“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兴起,为人们重新认识精英与国家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理论上的前提条件。传统的“工具论”认为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没有自身的行动取向,二者(国家和统治精英,如士绅)利益完全一致,不存在冲突和紧张。这种观念就是吴晗分析绅权和皇权关系的基本 假设(在这方面费孝通的观点与吴晗有一定的差别,他像韦伯一样较为强调地方士绅的自主性及其对君权的限制) 。[9] 但早在六十年代初艾森斯塔得(S.N.Eisenstadt)实际上就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看来,精英与国家的关系已经是一种蕴含着冲突可能性的利 益关系[10]。斯考克波尔(T.Skocpol)进一步指出国家的利益并不必然等同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反国家是受到某种限制(主要来自内部阶级结构和 外部国际环境)的自主性组织[11]。这种思想对地方精英研究的深入无疑有很大启发。
从新的历史社会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士绅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最为突出的是士绅理论缺乏一种充分发展的国家理论,往往持有一种朴素的“工具论”国家观,这样的士绅理论很难解释一些重要的历史现象,例如为什么在王 朝末年,作为国家统治者的君主经常由于不能获得士绅地主的倾力支持(特别是财政问题)来克服危机,而导致王朝的倾覆;而在王朝初期,长期动乱(往往在相当 长时期内未能举行科举)一般使士绅地主阶层受到极大削弱,同时大量无地农民则重新获得土地,而恰恰在这个时候,国家一般能获得更大的自主行动的权力。
其次就中华帝国晚期这个特定时期而言,如果我们接受孔斐力的看法,把清王朝的衰亡与中华文明的衰落区分开来[12],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精英的活跃, 恰恰与整个帝国官吏体制的瓦解是一个同时的过程(不过准确的说,并非是此消彼长的过程),这一点在太平天国动乱后的长江流域各省尤其明显,而这一点用士绅 理论显然很难解释。
最后,士绅理论认为,士绅构成了国家和政府官吏的社会基础,但同时赞同“士绅社会”模式的学者又认为,国家通过有固定人选数额的科举制度,决定哪些人能进 入士绅阶层,这种限制使士绅数不可能太多。张仲礼估计在太平天国前后士绅的全国总人数不超过150 万,在比例较多的省份(浙江)士绅阶层的人数也不过为5%,而一般的省份则在1%左右[13],如果考虑到大量在各级官府任职以及居住在城镇的“不在村” 士绅地主,那么实际对乡村一般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士绅,就是一个比1%小得多的数字。而恰恰是这部分的社会生活构成中华帝国的基础结构,这里显露了“士绅 社会”模式并未摆脱传统的政治史观,对中国基本社会结构和日常生活世界的忽视,使我们无法理解整个中国社会中复杂的权力结构和背后的制度框架,更无法理解 在中国近代的社会变迁中地方社会不同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的各种复杂反应。而正是在这里地方精英理论做出一些富有探索意义的尝试。
三
地方精英研究肇始于地方史的研究。传统中国研究的分析单位一般以县为最低单位,主要分析县级官吏、县城或市镇的士绅与君主、高级官吏的关系,很少深入分析 县级以下的中国地方社会的结构状况。施坚雅(G.W.Skinner)对四川市镇的分析多少突破了这一基本单元,并提供基本框架,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1985 年)则进一步将村作为分析的基本单元,并提供了国家、村庄、土绅这样一个三元模式。六十、七十年代开始的地方史研究则更深入和广泛地分析了中国县级以下地方社会(与黄宗智的分析略有不同,这些地方史研究大多以乡和市镇为分析的焦点,并兼顾县城和村以及其它一些生态区位上的地理单位),为我们提供一个地方社会精英活动的复杂图景。
所谓地方精英,根据周锡瑞和兰金的定义,指的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也更具有异质 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functional elite),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等。[14]
除了组成成分(职业)上的异质性外,地域空间上的异质性也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萧邦齐曾根据施坚雅的核心—边缘模式分析了平原核心地带职能专门化的商业、政 治的组织精英与山区边缘地带的军事精英的相互关系。周锡瑞和兰金则进一步将这一模式与中国地方精英在华北、江南、长江中上游、华南等八个地区的地域性差异 结合起来,建构了一个复杂的精英构成及其行动特点的地域模式。
地方精英复杂性的另一个方面是其行动的复杂性。新一代的学者不再仅把精英看作“盲目”的保守主义文化捍卫者,而是深入探讨精英如何利用经济、政治、军事、 社会、符号等各种资本(或资源)以及各种复杂的策略在中国近代社会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况中维持或改善其地位状况。在新的精英图景中,十分强调精英的灵活性, 对外界变化的适应性以及精英广泛的权力基础。
上面复杂图景向研究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描述精英与其它社会力量的复杂关系。班夫讨论会的大量文章和杜赞奇专著的核心正是这一问题。简单地说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关系,一个是地方精英与民众的关系,另一个是地方精英与国家的关系。
关于地方精英与民众的关系,日本学者 Shigeto Atsushi 指出由于清政府减少了许多士绅特权,使明朝盛行的士绅地主制(地主—佃农关系)向一种“士绅统治”(gentry rule)过渡。在士绅地主制下,佃农与地主是个人依附关系;而在士绅统治下,整个地区(村或乡)的自耕农不再个人依附士绅,而是整体性地依附士绅与地方 行政长官打交道,或在各种危急情况时获得士绅的“帮助”。值得注意的是 Shigeto Atsushi的论述与杜赞奇在班夫讨论会上区分华北地方精英与农民的庇护关系与江南、华南盛行的地主对农民的直接控制有许多类似之处。杜赞奇认为如果 (1)没有完备的市场体系和法律系统;(2)又缺乏封闭的法团控制的资源。(如在华北)就会形成以庇护关系为主的地主政治权威结构。用杜赞奇在《文化、权 力与国家》中的论述,这是一种“保护性经纪人”。
但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历史变迁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使这种“保护性”地方精英不断退出地方政治舞台,乡村的领导权逐渐被以赢利为目的的“掠夺性经纪 人”所占据,这些人与地方民众存在着巨大的冲突,他们欺压民众,抽取地方资源中饱私囊,他们很接近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地主阶级”的描述。
在萧邦齐对浙江萧山的一个个案研究中,他分析了另一种地方精英与民众的关系,即地方精英如何利用自己与民众的庇护关系来动员民众参与革命,不过萧邦齐对这 类精英的描述表明这种革命性精英反而与杜赞奇所说的“保护性”精英有十分重要的关系,他们利用在庇护关系中发展的与民众的关系,来进行革命动员。
地方精英与国家(尤其是各级官吏)的关系是地方精英理论另一个关注的焦点。就中国近代社会而言,这一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考察:一个是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建设 (state-mak-ing)和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的过程与地方精英的关系。另一个角度则是地方精英与中国近代公共领域发展的关 系。简单地说,前者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家发展的一面,后者强调的是社会发展的一面。杜赞奇的专著主要分析的是前者对地方精英的影响,而班夫讨论会 中的许多文章则侧重于后者。
杜赞奇认为在中国近现代社会史中,革命并不像斯考克波尔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因为国家衰落,而恰恰是国家力图强化自身政权的结果。在中国近代,国家的政权建设 陷入一种“内卷化”(involution)的陷阱之中,即国家政权力图从民间抽取资源,进行政权现代化以强化自身,但在这一过程中更多的资源被各种(掠 夺性)经纪人用来谋取私利,结果国家权力的延伸导致社会的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15]。这种政权内卷化对地方社会领导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使“保护性经 纪人”逐渐为“掠夺性经纪人”所代替,从而破坏了国家原来利用保护性经纪人所实现的国家与民众的文化联系。最终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破坏了国家自身的权力基 础。
杜赞奇对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分析与蒂利(CharlesTilly)对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分析有许多可以相互印证的地方。事实上在书中,杜赞奇本人也 不断将他在中国的“发现”与蒂利的理论相比较[16]。蒂利指出,在西方近代民族国家的发展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城邦国家)依据其雄厚的资本基础 形成的资本密集型(capital-intensive)国家,另一种是(领土国家)凭借强大的军事基础形成的强制密集型(co-ercion- intensive)国家,而最成熟的民族国家则属于英法这些结合了两种方式的资本化强制(capitalized coercion)方式。这种类型的民族国家是那些在西欧近代连绵不绝的战争中成功地实现了军事强制力量的扩张与从民众那里抽取资源能力的增加的“良性循 环”的“幸运儿”。
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建设虽然与西欧情况有很大差异,但同样面临着建设现代化的统一民族国家的问题,但在本世纪前半叶这种努力未能成功的原因何在呢?
首先,由于前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过程,使国家政权建设的资源抽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国家政权的同时,不断地破坏其社会基础,使政权的合法性不断下降,最 终由于外部压力(值得注意的是,杜赞奇并没有充分地分析国际影响对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影响)和内卷化的共同作用使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陷于瘫痪。
其次,杜赞奇指出,中国近代社会不断爆发的各种战争由于军队的掠夺性,同样面临着和上面一样的内卷化问题,而不能建立军备扩张、资源抽取与国家政权建设的良性循环。
那么为什么西欧民族国家能成功地实现军备——国家建设——资源抽取(财政)的良性循环,而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却陷入了内卷化的恶性循环呢?杜赞奇没有明确 回答这一问题,但他暗示至少部分原因在于西欧国家的资源抽取大部分落在工商业和市民阶层身上,而蓬勃发展的工商业不致于使不断增加的资源抽取成为民众的过 度负担。然而在中国近代社会,资源抽取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地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负担的急剧增加与中国农民利用各种生活手段艰难地维持的低生活水平之间存在 的尖锐冲突,表明这种财政政策与中国农村的经济现实存在阿当特(Ardant)所说的财政体制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现象(mismatch 或 poorfit),而这种不适应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和经济后果[17],在短期导致了农民(和许多地方精英)强烈的不满,长时期看则由于农民的破产,导致 资源的基础枯竭,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自然也随之落空。这样看来,在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现象和黄宗智的经济内卷化现象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两者相互作 用,使中国地方精英不断面对是支持不得人心的国家政权建设,破坏地方社区,并最终耗蚀自身的权力结构,还是尽力维持地方社区的社区团结和传统形成的自治性 权力结构,与对乡村提出变本加厉的资源要求的国家作对这样一个二难选择。结果当他们不能在国家和地方社区这根钢丝上走下去时,他们就被迫退出他们一直承担 的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中介性角色,使地方社会的维持和发展与国家政权建设两个过程都难以为继(实际上这就是费孝通所论述的农村社会的“社会侵蚀”过程的内在 机制)[18]。
与杜赞奇对地方精英处境的这种悲观看法不同,班夫讨论会中的许多学者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角度分析了中国近代社会精英日益积极的活动特点。参加班夫讨论 会的罗威廉,兰金和史特兰(Daid Strand)都主张中国近代社会曾出现过比较活跃的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和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他们认为伴随着晚清帝国的衰落,精英在地方事务中已经开始发挥支配性的作用,兰金用“精英行动主义”(elitactivism),罗威 廉用“社会行动主义”(social activism),史特兰用“市民行动主义”(civil activism)分别论述了浙江、汉口和北京地区精英的自主性活动。但他们的研究有两点值得分析:首先,从他们对精英参与形成“公共领域”的活动的描述 来看,大多局限于国家科层体制由于管理上的薄弱而难以处理的地方事务,用孔斐力的话说“它只是官治的补充”[19]。这种“自治”与哈贝马斯以及整个西方 学界论述公众领域的侧重点是存在很大差别的。西方理论界关注的“公共领域”是与公民权(citizen-ship)问题相联系的,特别是与公民权中的市民 权利(civilright)和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密切相关[20]。但兰金等人论述的精英活动则更多与管理有关,而并非与权利有关。兰金本人也承认她所说的是“管理性公共领域”,但这种并非 旨在重新界定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分割与安排的“管理型公共领域”与韦伯对中华帝国强大的地方自治势力的论述又有多大差别呢?而韦伯本人在半个多世纪前曾告诫 说:
“……中国议论颇多的‘民主制’的载体,它与‘现代的’民主制毫无共同之处。它所体现的毋宁是:1.封建等级制的进一步废除;2.家长官僚体制的涣散性;3.宗法制氏族的坚不可摧与无所不能。”[21]
尽管兰金等人论述的精英活动不仅限于氏族组织,但黄宗智所谓不要将哈贝马斯应用于西方社会的概念简单地应用于中国“表面十分相似的历史过程”的告诫仍是值得注意的[22]。
有关公众领域研究的另一个危险的“陷阱”就是周锡瑞和兰金指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不应简单地看作是一个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奕。国家自主性理论的 代表人物曼(Mann)指出国家的基础权力(infrastructual power)与市民社会的发展存在着辩证地相互促进的关系[23]。斯特潘(A.Stepan)在分析拉美南锥体国家中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强度的关系时指 出存在四种可能的情况,除了零和博奕外,还存在共同增长(正和博奕),共同衰落(负和博奕),以及国家机器外运作的行动者权力上升,国家内运作的人权力下 降的几种情况[24]。现在要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如果存在的话)强度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类型做出准确的判断为时尚早。但现有的一些研究往 往倾向于将中国近代社会理解为帝国的衰落使市民社会自然兴起这样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这种简单化理解会妨碍更进一步地具体分析国家、社会与精英的复杂 关系,因此应小心地避免这一假设。
四
柯文(Paul Cohen)曾在一本产生广泛影响的书中提出要“走向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国史”[25]。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从汉弥尔顿所说的那种“否定性问题”转向真 正的本土性研究,以把握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地方精英理论恰恰在这方面提供了许多方法论上的有益启示。
黄宗智认为中国研究正处于一种规范认识危机之中,这种范式危机的根源实际上是各种中国研究理论背后的“西方中心论”的假设与中国现实的冲突,因而从方法论 角度看,要摆脱危机必须从微观的社会研究入手,以“再现”中国社会的真实的结构和过程[26]。而地方精英理论往往以一个县甚至一个乡为分析单位,结合年 鉴史学的“总体历史观”和人类学的实地研究深入分析这一地方社会的复杂社会结构和经济、文化、权力关系,从而为我们更多的理解中国近百年社会变迁的动态过 程提供了基础。班夫讨论会的绝大多数文章和杜赞奇的专著以及地方史学者许多类似的研究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色。由于集中于一个细节或局部,这些研究者往往 能更好地处理一些以往被忽视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结构与能动作用(agen-cy)的关系就是其中一例。
在斯考克波尔分析国家与社会革命的关系时,她力图校正帕森斯、斯梅尔塞( N.Smelser)的唯意愿论历史( volun-tarism),所以极力强调革命不是预先设计而成的,用她那句著名的话就是:“革命不是创造的,而是到来的”。但这种过于强调结构性的结论 很难充分解释为什么在晚清衰败后的半个世纪中,最后是共产党人成功地建立了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地方精英理论在不忽视结构因素的同时,强调社会精英的能动作 用。萧邦齐在分析萧山革命过程时,指出一个投身革命的地方精英本人的生活轨迹(参加革命和中年猝死)和个人活动如何影响了整个萧山地区的革命动员过程。杜 赞奇也强调共产党革命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十分复杂的大众动员策略。
地方精英理论解决这些重要理论问题的一个常用概念就是“策略”,这一概念象征地方精英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历史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结合,这是地方精英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另一个重要启示。当代许多重要的学者,如社会学家出身的吉登斯和社会史学家出身的蒂利(C.Tilly), 都极力主张社会科学与历史学的融合。地方精英理论广泛地借用了人类学、社会学理论的概念,如吉尔茨的“内卷化”,葛兰西(A.Gramsci)的“文化霸 权”,特纳(V.Turner)对“场域”(fields)和“舞台”( arenae)的区别,福柯对权力的论述,以及布迪厄(P.Bourdien)对场域、策略、惯习和各种资本形式的分析。这种地方精英理论无论在理论深度 和视界的开阔性上都大大超越了传统的士绅理论,也为两门在社会理论的经典时代(马克思和韦伯)以后分道扬镳的学科的重新会合做出了贡献。
最后,地方精英理论不仅有助于理解过去,还可以帮助我们思考现在。精英一词在当代中国研究中也已广泛使用。维克托·倪(Victor Nee)探讨了市场过渡过程中的精英循环过程;王汉生则进一步分析地方工业化水平和方式对地方精英构成的影响。维维恩·徐(Vivenne Shue)分析了精英权力斗争与中国政体的发展。孙立平则探讨了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而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 家》一书的结尾,暗示当代中国正重新面对国家政权、地方精英与地方社会关系的问题。不过在近代史研究和当代研究中,精英的用法是存在分歧的,近代史研究中 的精英更多与地方社区的活动有关,而当代研究中的精英,似乎与西方国家社会理论中的所谓“精英”模式更为接近,强调精英与制度、组织的关联。不过这种分歧 也许部分还与下面要谈到近代史地方精英研究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关。
用地方精英“代替”士绅,并不意味着解决黄宗智所谈的中国研究的范式危机的全部问题,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精英活动与“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关系的问题 以外,至少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倡导地方精英理论的学者还未能给我们以令人满意的答案。首先,精英和民众的区别究竟是什么,现有的地方精英理论是否忽视了民众 对精英活动的某种限制,而不仅仅是精英对民众的庇护。也就是说,地方精英理论只强调吉登斯“控制辩证法”(Dialectic of control)自上而下的一面,而忽视了自下而上的一面。其次,应用特纳的区别,地方精英有过于偏重地方(权力斗争的)舞台,而忽视了纵向的国际——国 家——地方的制度场域的倾向,尽管并非所有的学者都如此,杜赞奇的理论在这方面的缺陷就没有那么明显,但他和其它地方精英学者一样,未能发展出一套有关国 家和制度的系统理论;第二个问题引出了第三个问题,即理论的整合问题;当杜赞奇说从局部制度出发的有关中国社会的“叙事”不可能再提供一个识别单一主导性 的社会变迁形式的框架。他无疑是对的,当他指出社会史学者应放弃形成可证伪的命题的理想,他也是有道理的,但如果他因此认为,有关中国社会的理论图景,就 只是无数色彩斑斓的有关地方社会的“微型叙事”组成的“镜嵌画”,那他很可能错了。在“士绅社会”的理论模式逐渐崩溃后,特别是国家——士绅——农民这种 “大一统”模式瓦解后,地方精英学者似乎只一味强调国家与地方精英、民众不同的利益差别,而未能重新给出一个有关三者关系的新理论,实际这正是地方精英理 论缺乏“整合性”和相对“积累性”的原因。而事实上在“大一统”的模式和简单的理论堆集两个极端之间存在许多可能的理论模式,可以既避免传统理论的简单 化、片面性,而又不陷入布劳代尔所说的“破碎的历史”。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不是探寻中国历史特殊性的一个好办法。
注释
[1]至少就杜赞奇而言,这样一个错误是来自孔斐力和琼斯的研究。参看杜赞奇一书的页31。
[2]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Berkeley,1987,pp.1041-1501.
[3]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页23。
[4]例如J.Hall,“General commentary”to The State,Routledge,1994.
[5]同上,页21,并参见页110 以后。
[6]同[1]。
[7]同上,《儒教与道教》中也有类似提法。
[8] Gary Hamilton,“Why No Capitalism In China? Negative Questions in Historical,Comparative Research”,in A.Buss ed.,Max Weber in Asian Studies.
[9]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
[10]参见《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
[11]T. Skocpol,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A Ca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Russia,and China,Cambridge,1979.
[12]孔斐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 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
[13] 以上资料均来自张仲礼的《中国士绅:关于其在19 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版。这里的数字还应剔除许多对社会活动不积极的士绅,这部分士绅在张仲礼所统计的时期内大概从14%到50%不等。实际上张仲礼的统计材料已经表明在士 绅的活动中更多与地方社会的利益有关,而带有明显“中介性”色彩的活动不超过20%。
[14] Keith Schoppa,“Power,Legitimacy and Symbol:local elites and the jutecreekEmbankment case”,p.140,见周锡瑞和兰金编辑的文集。
[15]更全面的定义见杜赞奇此书的页68。
[16]例如页42。
[17] Ardant,“Finacial Policy and Economic Infrastructure of Modern States and Nations”,in C.Tilly ed.,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1975,Princetion,pp.164-242.
[18]费孝通:《乡土重建》,观察社1942 年版。
[19]同[12]页230 及以次。
[20]根据最早在社会理论中系统研究公民权理论的马歇尔(T Mashall)的观点,西方公民权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历史进程,即18 世纪的市民权利,19 世纪的政治权利和20 世纪的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