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胜华:法治权力的新解读—— 《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84 次 更新时间:2005-09-13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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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胜华  

西方思想启蒙时代以来,权利之声不绝于耳。纵观各类法学著作,各种权利呼声随处可见,要么“天赋权利”,要么“自然权利”,似乎权利带有天生的正当性和优越性。当下,只要一说到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①,总是让人感到特别有希望,令人充满信心。然细思之下,不免问及,既然权利“天赋”、权利“自然”,为什么还要为之奔走,为之呼号,甚至为之奋斗呢?答案很简单:因为权利的珍贵、权利的脆弱、权利总是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然而,殊不知损害权利的罪魁祸首常常是被滥用了的权力。

那么人为什么需要权力?权力的根据和功能何在?先看古人荀况的一段精彩的说明:“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分也。”此之所论,一为群之根据,再一为群之功能。群之根据,在于天生公民,形为个体,然个体身单势孤,不足以御自然之害,抗生物之侵,故需个体之人携手合作,共御外敌。因之,群体生,权力随。自兹而后,类之生存,须臾不可权力缺席②。

如果说中国的荀况道出了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那么西方的摩尔根、恩格斯则给权力的来源找到了历史的逻辑:性的禁忌乃前氏族社会产生的带有生物属性的最原始的权力,然后发展到氏族组织、胞族组织、部落中的权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国家应势而生,国家权力也即随之出现。

由此可见,权力来源于人类自身的需要,又为服务于人类自身而存在。但权力终归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给社会带来普遍福祉,而权力滥用给社会共同体带来的危害则将更加触目惊心③。而权力滥用,自古有之。中国古代的封建君主就是权力最大的滥用者。所谓的“王权神授”自不必说,就是一句“金口玉律”就足以让其臣民魂飞魄散、身首异处;欧洲的政教合一的专权,更是让多少追求真理的人惨死在“神圣”的十字架上!否则,古人何以有“尧为布衣,不能制三人;桀为天子,能乱天下”的惊呼和“贫穷则父母不子,富贵(主要指权力)则亲戚畏惧,权势富贵盍可忽乎”的感慨与悲凉?今人又何以为“黄静案”愤愤不平,为“孙志刚案”拍案而起?何以为有如此多的错假冤案而强烈要求对权力实行有效控制与监督?权力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被如此极致地发挥,以至于长期被奴役的“臣民”几近忘记了还有个体的存在、权利的要求。

今天的人们,在工业革命、科技革命、信息革命的刺激下,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狂热地为权利奔走相告,为权利大声疾呼,为权利著书立说……“权利”成了有口皆碑、家喻户晓的时髦术语,人们对权利的向往和追求也像火山爆发一样迫不及待地喷涌而出,其热情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一时间各种权利学说、有关权利的法学著作铺天盖地,扑面而来。正如文章开头所提到的,人们们对权利的正当性和优越性达到几近迷信的程度。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理所当然地作为法学理论唯一的基石范畴而成为毋庸置疑的似乎恒定的规则。

其实,人需要权力,离不开权力,同时更需要反思权力、质疑权力,特别是要提防权力、控制权力。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所言:“创造权力的人对国家的强大做出了必不可少的贡献;但质疑权力的人作出的贡献同样必不可少,特别是当这种质疑与私利无涉时。正是这些质疑权力的人们在帮助我们作出判断:究竟是我们使用权力,还是权力在使用我们?”④当下,中国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司法机关处境卑微⑤,诸多腐败现象难以遏制,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倾向。作为权利的对应者的权力,不能被法学研究所忽视。我国法学界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对权力范畴的关注也已渐渐走进我国法学研究者的视野。

《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的作者喻中先生,通过对法学理论中的权力范畴以及法律实践中的权力现象的研究与考察,在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哲学、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诸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知识,通过比较东西方、古现代法文化研究的视野和方法以及法文化存在的立场和背景,对权力诸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作者把权力置于法律文化的背景下,深入到权力关系背后的法律观念与法律秩序之中,从权力的概念、起源、合法性、存在形式和理解方式等方面入手,通过践行一种极具解释能力的法学研究方法——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多角度、多层面地发掘权力范畴背后的法律含义、历史内涵和文化特征,为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综合看待法律背景下的权力之学与权力之术提供了新的研究进路和解释方法。作者把权利-权力范畴引入到与权利-义务范畴并列的法理学基石范畴,从而刷新了现有法学理论对部门法理论以及法律实践的理解方法,使法律关系中的公法关系得到应有的呈现,使读者在对权利-义务和权利-权力这两个法学基石范畴的解读中提升对法学(尤其是公法学)的理解层次。

作者对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问题分十五章进行论述。作者首先对本书的开题原因、著述宗旨以及研究的意义、方法和研究进路作了系统的介绍,然后从婚姻、家庭、宗教、财产、战争等角度对传统的氏族-部落联盟理论模式的普适性和解释能力提出质疑,并从氏族-部落联盟理论模式与邦酋理论模式的比较分析中深入地讨论了权力概念和权力起源的多重背景以及权力关系模式和权力形态流变的早期历程,从而从文化的新视角解释了为什么以民主与分权为特征的法律文化传统存在于西方,而以专制与集权为特征的法律文化传统常驻中国。

随后,作者通过比较中美宪法、宪法序言的合法性论证方式及语意背景,通过对中国古代自然法的探寻和对西方学者观点的追踪,考察了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语境下的权力特征和权力合法性缘由,向读者展示了中西方文化分权体系的本质区别以及各具特色的文化传统。再后,作者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虽权力高度集中但并未保证权力意志的有效落实”的权力流失现象,通过追溯分税制的历史与现实、分析分税制的制度安排蕴含的宪政意义,再一次从法律文化的视角积极探索重新合理配置权力、进一步推动实行制度化和技术化分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意义。所有这些都将为我国更好地实现理性化、技术化的“数目字管理”⑥,走出一条稳健发展的宪政之路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最后,作者还通过利用社会学方面提供的资料和理论成果,探索一种从仪式的角度理解法律与权力的方法和从社会学理论中解读出法学中的权力范畴的研究进路。

另外,作者还在其他章节从潜规则下的权力秩序角度来分析权力的异化状态、从权力失约到权力法定诸多方面讨论权力的存在形态、从传统法律意识和古代道家特有的法哲学视角探寻超越异化的礼法权力秩序、通过对巴黎公社权力运行原则的回顾,来寻求当代中国的权力运行原则和权力运行技术的理论资源和历史经验。

总之,喻中先生的《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一书不仅以法学已有理论成果为基础,而且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哲学、历史学、人类学、考古学、社会学诸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理论成果,通过比较的方法和文化解释的方法,对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之学和权力之术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这本书不仅为我们考察权利与权力、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比较独特的新视角,为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展示了值得注意的理论契机,而且,作者倡导和践行的对其他学科的开放性的态度,将有利于不同学科之间进行对话式的交流,能使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补充、相互启发、互为资源,同时为所有的学科创造一个共同的问题平台,在共同的学术规则下,从不同的学科方向探索有关权力的知识,从而增进我们对于权力多元、法律多元、文化多元和法治权力的深入理解。正如作者在引论中所言:“理解是这本书的主旨所在,通过理解权力范畴与权力现象,进而理解权力背后的法理;通过对权力背后的法理的理解,进而理解人与法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自身。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希望将权力范畴作为一盏小小的引路灯,并在这盏灯的指引下,走向一条理解法律的文化路径。”

注释:

①夏勇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②参见俞中著《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序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③路易斯.博洛尔著《政治的罪恶》, 蒋庆等译,改革出版版1999年版。

④转引自旺诺:《读哈佛》,载《读书》2000年第12期。

⑤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⑥参见喻中:《高调革命,低调建设》,载《读书》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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