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98 次 更新时间:2015-04-02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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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 (进入专栏)  


摘要:从恰当定位和顺利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需要出发,探讨现代法律职业的品质特性,法律职业道德之于法律职业的意义,以及如何确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和框架,这三个层面的递进式阐述实现了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合理认知。

关键词:法律职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

在中国法学教育培训中增补和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需要研究和解决许多具体问题,如课程性质、授课对象、授课方式、内容整合等,而目前从宏观层面最需要讨论的则有两个问题: 一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的认知;二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的认知。前者重在揭示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特性的内在关联,思考如何折冲平衡社会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泛化理解;后者需要明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框架,克服意图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造就“道德人”的过度期待。我以为,如果对这两个问题没有恰当的认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无法完成合理的定位,其结果可能无益,甚至有害。以下就从现代法律职业的特性、法律职业道德之于法律职业的意义,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和架构等三个层面,作一个递进式的简要阐述。

一、现代法律职业的特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职业通常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法律教师等若干类别。作为法律家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律制度的载体,是媒合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之间距离、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的中介。如果说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那么所谓的法律统治,又可以恰当地被归结为作为法律家的法律职业者的统治。在一个奉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职业具有崇高的地位,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从法治发达社会的实践看,法律职业是一种具有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 profession) ,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它与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职业相似而不同于商人、护士、社会活动者、士兵和警察等。具体说来,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应该具备以下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特性:

一是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与其他专门职业一样,都是以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作为自己的力量源泉的群体。“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最适合于像法律职业这样的专门职业,也最应该为专门职业的从事者所信奉。由于拥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就使得专门职业者能够做普通人无法胜任而又必须面对的事。例如,工程师能够为人们设计建造安全的大桥、耐久的建筑和舒适的房屋,医生能够为患病者作出诊断治疗、为健康者提供防病指导。同样,法律职业如律师则能够为人们妥善地安排法律事务,帮助人们行使和保护权利,使之免遭侵犯。尽管法律职业由于掌握的是法律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有别于其他专门职业,但是,这种知识和技能的专门性,都使它们有别于其他普通职业。而且,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获得,也是长期学习和训练的结果。诚如英国法官科克所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随着社会生活趋于复杂多样,对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学习和训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是致力于社会福祉。法律职业与其他专门职业一样,必须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为社会服务的大字。尽管专门职业者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他们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但是这种潜在的力量要转变为现实,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信任,而社会信任的基础,则是他们愿意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实现社会幸福服务。法律职业者不应该是唯名利是从的市侩,而应该是社会正义的追求者、社会制度的“工程师”。法律职业应该是一个对社会、对人生负责、尽职的群体。为社会服务,应该成为法律职业的核心理念,成为法律职业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在法律职业的精神境界中,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甚至被作为制衡庸俗的商业文明和喧嚣的平民政治的“法律贵族”或“学识贵族”,并因此而由国家彰显其地位。

三是实行自我管理。法律职业与其他专门职业一样,是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在现代社会,大凡专门职业,都会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并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手段。诸如确定职业准入的条件、制定职业伦理规则、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纪律惩戒等,都应该在不同程度上属于法律等专门职业自主决定的范围。法律等专门职业的自我管理,首先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专业特性的要求。由于法律等专门职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普通人根本无法就专业领域内的事项作出合理的判断。对于专业领域的事项,只有通过专业内部的同行评议,通过专业从事者的自主判断,才能保证有适当的安排和处理。其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自我管理,也是社会赋予的特权。这种特权的基础是在社会和专门职业之间达成的一种“历史交易”:职业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而社会则向他们回馈以相应的荣誉、地位、便利等各种只有职业者才享有的“特权”。在法治和法律职业之间显然存在着的一种“共生”关系:法治以法律职业为运作的载体,法律职业则维护法治并从中获得成就。

四是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与其他专门职业一样,是一个为社会所尊重的群体。在现代社会,法律等专门职业往往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它们所拥有的为社会生活所必须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使它们握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它们所追求的以增进社会福祉为己任的理想,使它们具有高尚的职业情操;而专门的知识技能与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结合,又使它们在社会中享有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为什么人们总是向往并努力成为法律等专门职业的一员,原因就在于它们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团体,在于作为精英团体的成员,将会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尊重。

就中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事业而言,理想的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上述品质,应该成为我们判断法律职业是否能够承担法治重任的标准,也是我们对现有的法律职业进行专门职业化的改造包括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指引。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探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由于目前中国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从法律职业方面看,这种偏重于时势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种“外在视角”。而与“外在视角”相对,则有一种看问题的“内在视角”,即立足于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品质特性、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联的角度对后者的意义予以解说。

当下中国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 道德认同) 、达于外( 道德行为) 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法律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性,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使从业者产生心理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不可或缺,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要素。具体说来,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特性,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作为职业自治的实施途径。法律职业是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它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实现自我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法律职业自治,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治;它要为社会所允诺,就必须以造福社会为前提,而不能是反社会、反道德的结党营私、党同伐异。因此,组成法律职业,意味着其组织要自主地为从业者制定专门的“伦理法典”,并通过非正式的同行压力,通过限制进入职业组织,通过审查、处分甚至清除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人,维护和实现职业自治。

作为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是一个享有很高社会地位的社会精英团体,而作为这种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则是其职业道德。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使法律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和架构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有道德的法律职业者”,即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者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个体,使法律职业成为“品德高尚”的群体。粗看起来这种认识并没有什么不对,但细做分析则会发现这不过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我们知道,道德是人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的判断;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中的“善”为何物,而无法保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道德人”。“道德人”的造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过程,道德教育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同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一种,也无法保证使法律职业者成为职业上的“道德人”,其目的也只能是帮助法律职业者更好地认识职业上的“善”,进而为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创造必要条件。

因此,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不在于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而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这样来锁定目标的重要意义在于,避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泛化,以致将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和丰富内涵简单地归结为“道德教化”,误以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部,从而遮蔽我们的视野。同时,也只有这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会有合理、饱满的内容。因为,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道德人”的造就相联系,自然就会把思考和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准则的概括和宣示上,而一旦职业道德教育蜕变为简单的“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如何做”的样式,道德教化或道德强制的味道就不可避免。

回顾看来,在2001 年10 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之前,许多业内人士对司法官职业道德的兴趣都在于竞相概括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要求上,而在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概括[2]后,这方面的兴趣和思考骤减。个中原因何在? 我想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造就“道德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向。基于这种指向,既然已经完成了寻找和概括职业道德准则的任务,余下的工作自然是宣传和讲授这些准则了。

其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应该有更广泛的内容,而对职业道德准则或标准的认知,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职业道德关注的是法律职业者应该如何从事社会的法律事务,它不仅要研究职业道德之于法律职业的意义,还要研究决定法律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法律职业行为正当与否的适当理由,并合理解决法律职业领域的道德冲突。因此,在明了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品质特性的基础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主要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二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据此明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架构。

如前所述,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活动相联系,是社会整个道德体系的一个有机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以对法律职业品质特性的认识为前提。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如上所述,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构成性因素———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就算不上法律职业的一员;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构不成一个健全的法律职业。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我想除了注意它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相联系外,还应该特别强调道德认知的一般规律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运用。就此说来,相应的教育目标和内容框架可具体分解为四个层次,依次是:

第一,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善的存在。何为道德评价? 这是道德认知中最初始的问题。道德评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评价;法律职业道德评价则是存在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中的有关是非、善恶的评价。从道德的观点看问题,不同于从其他的观点看问题;追问道德上的是与非、善与恶,并不是追问认识论上的真与假、审美上的美与丑、经济上的节俭与浪费、政治的有利与不利、以及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等,尽管在同样一个事物上可以交叉重叠着不同的评价。道德教育就是要使人们在辨认道德评价的独特性的基础上,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自觉,是要求人们包括职业者负责任地行为的第一步。

第二,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善的含义。何谓道德上的善? 道德上的善具体表现为社会所承认和遵从的一整套道德准则。不了解这些道德准则,就不能把握道德上的善的具体含义,并在道德上判断一个人的品行的好坏。就法律职业而言,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是其构成要素,并具体表现为各种职业道德准则,因此,法律职业者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就会失去同行和他人的尊重,甚至受到职业纪律的惩戒;一旦因为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而被认为丧失了职业道德性,则会被清除出职业队伍。

第三,对道德根据的认知:善的理由。一种行为何以为善? 当我们基于一定的道德准则提出某种道德要求时,就需要说明其理由。道德教育在道德根据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为分析各种道德论点提供工具。在这里,我们会发现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原则和/或经验原则在起作用,它们构成了社会制度的根基,构成了道德判断的基本理念。正如医生必须知道什么是健康、工程师必须知道什么是安全,法律家则必须知道什么是正义,否则就无法成功地扮演其社会角色。

第四,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善的实现。如何解决道德冲突? 这是道德实现的关键。实际上,道德冲突就是不同道德理由的冲突。要解决道德冲突,就需要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形成道德理论。道德理论帮助我们清楚地认识道德冲突的特性,道德用语的含义,以及道德论点的说服力大小,从而使我们能够选择最为正确的立场解决道德冲突。因此,道德教育在道德冲突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借助于道德理论为解决道德冲突提供经验和各种可选择的方案。

注释:

[1]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12-13页。该作品成书于20 世纪30 年代,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主要内容涉及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则要求检察官做到忠诚、公正、清廉和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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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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