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社会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共识和一般要求集中体现在联合国《检察官角色指引》和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检察官专业责任守则和主要职责及权利的声明》中。本文基于这两份文件,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作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上的类型化分析,辨析道德和伦理的联系和区别,指出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个人伦理、法官职业伦理以及律师职业伦理等存在的差异,抽象出检察官职业伦理以修善为指向,以修独、修睦为基本的内容结构。
关键词:国际检察官职业伦理|检察官角色指引|类型化分析|法律义务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中国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高度期望,集中体现于对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并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检察官称职与否的标准。检察官在职业伦理上能否做到以修善为目的,既做到独善其身意义上的修独,又做到与相关各方和谐相处意义上的修睦,进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其他法律人所关注。因此,有必要深入开展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研究。与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反差的是,从当前我国在检察官职业要求上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看,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认识明显存在内涵界定不清,具体的规范要求泛化的现象:对检察官在政治、业务、品德方面要求多多,内容复杂不易把握,实际上是将检察官与法官、警察一并作为“政法干警”,对其职业伦理要求加以规定。{1}据此很难弄清楚什么是职业伦理良善的检察官,什么是检察官与法官、律师在职业伦理上的不同要求,以及检察官应该如何以符合职业伦理要求的方式,处理与法官、律师、警察等法律同行的关系,处理与其他相关社会主体的关系。
解决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在挖掘本土资源同时,尤其需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考察国际社会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廓清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共性问题,厘定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和一般要求,从而实质性推进我国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
联合国《检察官角色指引》{2}(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以下简称《指引》)和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检察官专业责任守则和主要职责及权利的声明》(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tement of the Essential Duties and Rights of Prosecutors,以下简称《声明》),是当今国际社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关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两个文件。本文拟就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叙述梳理和类型化分析,并就相关联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初步阐释,以期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提供有益的智识资源和借鉴参考。
一、《指引》和《声明》的基本概况
对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如美国1983年《模范职业行为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l Conduct)和1991年《国家检察标准》(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英国1994年《皇家检控官守则》(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欧洲2000年《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The Role of Public Prosecution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和2005年《检察官伦理及行为准则》(“布达佩斯准则”)(European Guidelines in Ethics and Conduct for Public Prosecutors,“the Budapest Guidelines”),我国台湾地区1992年《检察官守则》和2012年《检察官伦理规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9年《检控政策及常规》,等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各具特色,因此,认识和借鉴国际社会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实践经验首先便是比较甄别、求取共相的过程。《指引》和《声明》由于其高度国际化的产生背景,可以说最大限度地凝练了当今世界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一般要求,值得特别地予以重视。
《指引》是联合国制定的有关检察官职责要求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共24条,旨在协助会员国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积极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并对检察官的遴选条件、能力要求、基本权利、职业伦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职业伦理方面,《指引》列举了检察官的忠诚、保密等义务,并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的具体职业伦理作出了规定,如保护人权、保障公共利益、依法办案、排除非法证据等。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第7号决议,提请联合国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考虑制定有关检察官的甄选、专业培训和地位以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准则。{3}据此,联合国秘书处根据现有资料和专家意见,编写出《指引》草案,提交于1989年4月至6月先后召开的亚太、欧洲、拉美、西亚和非洲等五个区域筹备会议征求意见。{4}对此,亚太地区筹备会议认为,检察无疑是最需要新规则的领域。联合国当时已经通过《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而业已起草完毕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准备审读,因而绝大多数国家认为亟需一个有关检察官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基于上述考虑,1990年2月5日至16日,联合国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对该草案逐条进行了讨论,决定建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该草案提交下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并于1990年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一致通过。{5}
《声明》是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于1999年4月23日通过的国际文件,旨在为各国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和起诉活动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基准。全文共6条,除规定忠诚、保密、保障人权、客观公正等原则外,更多地从独立、公正、合作等方面揭示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重申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中的重要作用,为检察官行为明晰了标准。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是一个非政治性、非政府性团体,该组织通过各国检察官的交流与合作,在打击犯罪、遏制国内国际暴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会成员包括来自世界各地一百二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及组织,代表超过二十万名检察官,本身就具有广泛的检察官群体基础。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中国检察官协会是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的发起会员单位,组团参加了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每年召开的年会及各项活动。《声明》的内容也可以认为反映了我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检察官对于自身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指引》和《声明》均对国际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普遍性要求、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作出了规定。比较来看,《声明》是依据《指引》、《世界人权宣言》等背景文件而制定的,{6}是对《指引》的重申,同时又是《指引》的细化。《声明》根据检察官职能特性,在《指引》的基础上对检察官职业伦理作出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7}将《指引》和《声明》结合起来,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国际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二、《指引》和《声明》所涉内容的性质:法律义务与职业伦理
《指引》和《声明》明确了称职良善的检察官应当遵循的角色规范,其内容体现了检察官的职能定位。由于许多规范同时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而且从各国的法律实践看也确乎如此,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两份文件中关于检察官角色规范的要求都属于职业伦理的要求吗?是不是还有许多内容属于对检察官职责的法律要求呢,是不是还有两者兼有的可能呢?一句话,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和检察官的法律义务是一种什么关系。
伦理要求与道德责任相关联,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联系。从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看,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而且在人类生活的多数情况下也在事实上同时属于道德意义上的伦理要求,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道德意义上的伦理要求都需要或能够转化为法律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只是其中的部分。因此,法律义务的外延应当小于伦理要求的范围,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与检察官的法律义务的关系,大致属于一种逻辑概念上的包容关系:检察官法律义务包含于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则不全部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具言之,检察官法律义务是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的部分内容,它使得部分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同时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法律义务是称职的检察官在履职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它主要由程序法加以规定,是检察官履职活动中的必为事项,应为而不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则》和《指引》中关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职责规范,如维护公共利益、保守职务秘密、告知相对方权利、排除非法证据、保障人权、依据客观标准办案等,可以认为既是职业伦理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之外作为检察官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要求,如充实新知的义务等,由于主观色彩浓厚、难有可供归责的客观标准,则可以视为比较单纯的职业伦理要求。
三、《指引》和《声明》所涉内容的类型化分析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的角色规范。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的一部分,从主体身份和职能定位的角度分析,其职业伦理规范主要涉及普遍性要求、刑事追诉职能的要求、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这样三个方面。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需要信守全体法律人共同的伦理规范。这种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全体法律人共同的职业伦理要求,可以称之为“普遍性要求”。台湾魏千峯教授认为,由于角色定位不同,检察官与律师、法官等法律人职业伦理的涵义和样态也不尽相同,但是,忠于法律和维护法治的要求使法律人拥有核心相同的职业伦理,体现在维护法治精神,实现公平正义,维持独立性,提升专业能力,谨言慎行,维护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8}普遍性要求根据用语表述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遍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保密义务、充实新知的义务、合作义务等)和普遍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抵抗的权利等)。在认识检察官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共享的职业伦理要求的同时,也要看与检察官特殊的角色担当和职能定位相关的职业伦理要求,具体涉及检察官履行公诉职能相关的职业伦理要求和履行检察监督相关的职业伦理要求两个方面。
下面就从以上三个方面,并结合上文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义务包含有检察官法律义务的看法,在尝试区别检察官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意义上,以表格方式对两份文件所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做一个类型化的分析。
国际检察官职业伦理内容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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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展开 │事项 │性质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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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普遍 │忠诚义│伦理义│《指引》3:检察官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荣誉 │
│要求 │义务 │务 │务 │和尊严;《声明》1.1.1:在任何时候皆维持专业信 │
│ │ │ │ │誉及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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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指引》23:检察官应遵守本准则。他们还应竭尽全│
│ │ │ │ │力防止和坚决反对任何违反准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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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勤勉义│伦理义│《声明》1.1.2:永远保持专业水平,依法办事并符 │
│ │ │务 │务 │合专业规则及道德操守。 │
│ │ │ │ ├───────────────────────┤
│ │ │ │ │《声明》1.1.3:在任何时间皆秉持公正廉洁,谨慎 │
│ │ │ │ │从事,以达致最高标准。 │
│ │ │ │ ├───────────────────────┤
│ │ │ │ │《声明》1.1.4:力求言行一致、独立行事、不偏不 │
│ │ │ │ │倚,并于人前付诸实行。 │
│ │ ├───┼───┼───────────────────────┤
│ │ │保密义│法律义│《指引》13.3:对掌握的情况保守秘密,除非履行职│
│ │ │务 │务 │责或司法上的需要有不同的要求;《声明》4.3.1: │
│ │ │ │ │谨守专业保密原则。 │
│ │ ├───┼───┼───────────────────────┤
│ │ │充实新│伦理义│《声明》1.1.4:检察官须不断求知,以掌握法律专 │
│ │ │知的义│务 │业的最新发展。 │
│ │ │务 │ │ │
│ │ ├───┼───┼───────────────────────┤
│ │ │合作义│法律义│《指引》20:为了确保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尽│
│ │ │务 │务 │力与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和政府其他│
│ │ │ │ │机构进行合作;《声明》4.3.2:检察官须与法庭和 │
│ │ │ │ │其他有关机关合作,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声明》5 │
│ │ │ │ │:为确保检控工作公平而具成效,检察官必须与警方│
│ │ │ │ │、法庭、法律界、辩方律师、公设辩护人和其他政府│
│ │ │ │ │机关合作,不论是国家或国际机关;以及按照法律规│
│ │ │ │ │定,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协助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
│ │ │ │ │控机关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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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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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展开 │事项 │性质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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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普遍 │公平、│伦理义│《指引》13.1:检察官须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
│要求 │原则 │公正原│务 │避免政治、社会、宗教、种族、文化、性别或任何其│
│ │ │则 │ │他形式的歧视;《声明》4.2.3:检察官提供意见时 │
│ │ │ │ │,须竭力维持不偏不倚及客观的态度。 │
│ │ ├───┼───┼───────────────────────┤
│ │ │效率原│伦理义│《声明》4.2.1:检察官执行职务时须公正不阿、行 │
│ │ │则 │务 │事迅速而一致。 │
│ │ ├───┼───┼───────────────────────┤
│ │ │保障人│伦理义│《指引》12: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
│ │ │权原则│务 │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以及维护人权,从而有助│
│ │ │ │ │于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职能顺利地运│
│ │ │ │ │行;《声明》1.1.8:检察官须尊重、维护并秉持人 │
│ │ │ │ │类尊严及人权的普遍概念。 │
│ │ ├───┼───┼───────────────────────┤
│ │ │维护公│伦理义│《声明》1.1.7:检察官须永远致力为公众利益服务 │
│ │ │共利益│务 │,并维护公众利益。 │
│ │ │原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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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抗的│伦理义│《声明》6.1.9:获宽免不须遵守不法命令或有违专 │
│ │ │权利 │务 │业准则或道德操守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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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独立 │外部制│法律 │《指引》10: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
│职能 │行使 │度独立│义务 │ │
│ │检察权│ │ │ │
│ │ │ │ ├───────────────────────┤
│ │ │ │ │《声明》2.1:某些司法管辖区若容许行使检控酌情 │
│ │ │ │ │权,检察官行使该项权力时,应独立行事而不受政治│
│ │ │ │ │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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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自│法律 │《声明》3.1:检察官执行职务时须无私、无惧、不 │
│ │ │我约束│义务 │偏不倚,尤其须:不偏不倚地执行职能;不受个人或│
│ │ │ │ │界别的利益及公众或媒介的压力所影响,只着眼于公│
│ │ │ │ │众利益;客观行事;对所有有关的情况都予考虑,无│
│ │ │ │ │论该等情况对受疑人是有利或不利;根据当地法律或│
│ │ │ │ │公平审讯的规定,尽力确保所有必须及合理的查询皆│
│ │ │ │ │已进行而且结果亦已公布,无论有关查询及结果是会│
│ │ │ │ │证实受疑人有罪或无罪;永远力求真相和协助法庭找│
│ │ │ │ │出真相,并根据法例和公正不阿的原则,务求在社会│
│ │ │ │ │、受害者与受疑人之间,秉公行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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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 │ │法律 │《指引》13.2:检察官须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
│ │客观 │ │义务 │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
│ │事实 │ │ │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
│ │进行 │ │ │ │
│ │追诉,│ │ │ │
│ │全面 │ │ │ │
│ │收集 │ │ │ │
│ │证据 │ │ │ │
│ │ │ │ ├───────────────────────┤
│ │ │ │ │《声明》1.1.6:检察官须常致力保障被告人接受公 │
│ │ │ │ │平审讯的权利,尤其是要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
│ │ │ │ │会按法例规定或公平审讯的原则而予展示。 │
│ │ │ │ ├───────────────────────┤
│ │ │ │ │《声明》4.2.4:检察官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只有在 │
│ │ │ │ │案件有充分证据支持,并且有理由相信有关证据是可│
│ │ │ │ │靠和可采纳的,才会进行;如果欠缺这些证据,则不│
│ │ │ │ │会 │
│ │ │ │ │继续检控。 │
│ │ │ │ ├───────────────────────┤
│ │ │ │ │《声明》4.2.5:在诉讼进行期间,须坚定而公正地 │
│ │ │ │ │就案件执行检控工作;并且不超出证据所显示的范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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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非│ │法律 │《指引》16:当检察官根据合理的原因得知或认为其│
│ │法证据│ │义务 │掌握的不利于嫌疑犯的证据是通过严重侵犯嫌疑犯人│
│ │的义务│ │ │权的非法手段,尤其是通过拷打,残酷的、非人道的│
│ │ │ │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他违反人权办法而取│
│ │ │ │ │得的,检察官应拒绝将此类证据用于采用上述手段者│
│ │ │ │ │之外的任何人,或将此事通知法院,并应采取一切必│
│ │ │ │ │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上述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
│ │ │ │ │声明》4.3.5:检察官须检查拟采用的证据,以确定 │
│ │ │ │ │有关证据是否以合法或合宪的方式取得;《声明》4.│
│ │ │ │ │3.6:如有理由相信证据是以不法方式取得,尤其是 │
│ │ │ │ │构成酷刑或残酷对待的方式,严重侵犯受疑人的人权│
│ │ │ │ │,则拒绝采用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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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受│ │法律 │《指引》13.4:在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应考│
│ │害人、│ │义务 │虑到其观点和所关心的问题,并确保按照《为罪行和│
│ │证人权│ │ │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使│
│ │益的义│ │ │受害者知悉其权利;《声明》4.3.2:检察官须按照 │
│ │务 │ │ │当地法律和公平审讯的规定,在受害者和证人的个人│
│ │ │ │ │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时,考虑他们的意见、合法│
│ │ │ │ │权益和可能担心的事宜,并且设法确保受害者和证人│
│ │ │ │ │获告知其权利;同样,设法确保任何受屈的一方获告│
│ │ │ │ │知,他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向更高层主管当局或更高│
│ │ │ │ │级别法院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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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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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展开 │事项 │性质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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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正确行│ │法律 │《指引》17:有些国家规定检察官拥有酌处职能,在│
│职能 │使检察│ │义务 │这些国家中,法律或已公布的法规或条例应规定一些│
│ │官自由│ │ │准则,增进在检控过程中作出裁决,包括起诉和免于│
│ │裁量权│ │ │起诉的裁决的公正和连贯性;《指引》18:根据国家│
│ │ │ │ │法律,检察官应在充分尊重嫌疑者和受害者的人权的│
│ │ │ │ │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于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
│ │ │ │ │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
│ │ │ │ │他办法处理。为此目的,各国应充分探讨改用非刑事│
│ │ │ │ │办法的可能性,目的不仅是减轻过重的法院负担,而│
│ │ │ │ │且也可避免受到审前拘留、起诉和定罪的污名以及避│
│ │ │ │ │免监禁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指引》19:在检察官│
│ │ │ │ │拥有决定应否对少年起诉酌处职能的国家,应对犯罪│
│ │ │ │ │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保护社会和少年的品格和出身经│
│ │ │ │ │历给予特别考虑。在作这种决定时,检察官应根据有│
│ │ │ │ │关少年司法审判法和程序,特别考虑起诉之外的可行│
│ │ │ │ │办法。检察官应尽量在有绝对必要时才对少年采取起│
│ │ │ │ │诉行动;《声明》4.3.8:按照当地法律和公平审讯 │
│ │ │ │ │的规定,充分考虑免予检控、有条件或无条件中止法│
│ │ │ │ │律程序,或在适当情况下,考虑以正式司法体系以外│
│ │ │ │ │的途径处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年轻被告人的案件│
│ │ │ │ │,而又充分尊重受疑人和受害者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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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 │法律义│《指引》11: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
│监督 │ │ │务 │以及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
│职能 │ │ │ │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
│ │ │ │ │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声明》4.2.│
│ │ │ │ │1:在援引法例或按实务职责赋予的权力而参与罪案 │
│ │ │ │ │侦查工作时,或向警方或其他侦查人员行使职权时,│
│ │ │ │ │检察官须以客观、不偏不倚及专业的态度执行职务;│
│ │ │ │ │《声明》4.2.6:检察官根据当地法律和惯例就执行 │
│ │ │ │ │法庭的决定行使监管职能或履行其他非检控职能时,│
│ │ │ │ │须时刻为公众利益而行事;《声明》4.2.2:在督导 │
│ │ │ │ │罪案侦查工作时,检察官应确保侦查人员尊重法律规│
│ │ │ │ │则及基本人权;《声明》4.3.7:检察官应设法促使 │
│ │ │ │ │有关方面对使用刑讯逼供、酷刑等方法获取非法证据│
│ │ │ │ │的人员采取适当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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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指引》和《声明》所规定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作为检察官的角色规范,法律义务的内容居于多数,纯粹的伦理义务比较少,而且多属于检察官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共同的普遍义务和普遍原则,体现了法律职业者共享的伦理要求。作为检察官法律义务的伦理要求,与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的刑事追诉职能以及此职能延伸的法律监督职能相对应,从中可以发现检察官职业伦理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的特色。
四、检察官职业伦理含义的理论解析
《指引》和《声明》勾画了国际社会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框架,为从理论上思考和回答何为检察官职业伦理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样本。下面我们从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和其他法律职业伦理、个人生活伦理,以及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在构成逻辑等方面,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含义做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外化
检察官职业伦理包含具体丰富的内容,在法律认识和实践中,它常常被等同于检察官职业道德,互换使用。因此,廓清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含义,首先要辨析回答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关系,将理论原理上关于道德(morality)和伦理(ethic)的区分予以贯彻。
道德和伦理在日常生活中的确是被交互使用的概念,但是,考察分析说来,它们所指认的对象却并不完全相同。道德和伦理都指向人类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宜仅仅停留在人们的内心,还应该使之实现,也即“主观的意志要求它的内部的东西即它的目的获得外部的定在,从而使善就在外部的实存中得以完成”。{9}比较说来,道德概念比较抽象、内在,意指事物内在的道德性、道德精神、内含的情性品格,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此外,由于道德的含义因应时空场景、人群人文等诸多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相比之下,伦理则比较具体、外在。它是道德的外化,是道德性落实在人际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构成良善社会生活人际交往的规范准则。道德是自律的,注重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而伦理更多的是他律,通过激励与惩罚的制度设计规范人们的行为。{10}道德和伦理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根本上是统一的:伦理是道德的具体规范,道德是伦理的基本属性。就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而言,同样可以认为,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外在体现、具体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在性质、整体属性。检察官职业道德直接指向什么是好的检察官的评价,检察官职业伦理则直接指向什么是好的检察官行为的评价,并且只有在集合的意义上才最终指向什么是好的检察官的评价。显然,《指引》和《声明》在国际社会的意义上提供了一个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标准清单。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职能定位密切相关,具有自身特色
检察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指引》和《声明》所设置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既有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一般性要求,也有与检察官职能定位密切相关的职业伦理要求,从而成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显著特色。
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应当遵行该共同体共同的伦理要求。从职业分工的角度看,《指引》和《声明》将检察官的职能定位主要置于公诉人的角色,其职业伦理也紧紧围绕公诉职能来设定,诸如检察官职业伦理中有关维护公共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立场,告知受害者权利,排除非法证据,与警察、法官、律师和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合作,等等,皆与检察官的职能实现密切相关。就廓清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含义而言,应该特别注意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职能定位的对应关系,注意由于这种职能定位和职业分工而产生的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法官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等在设置上的不同之处。概括说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是辩护方,检察官是追诉方,法官是居中裁判者,与此种诉讼地位相对应,职业伦理的设定也呈现为不同的样式。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在于力求做到居中独立裁判,不偏不倚,不受干预,一切听从事实、法律和内心良知的指引,属于一种平衡模式。相比之下,律师职业伦理和检察官职业伦理则属于内容不同的偏正模式:
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律师恪尽刑事辩护人职守,保障被刑事追究者权利,尽最大可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依法辩护,防止过度的辩护倾向;检察官职业伦理则要求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依法追诉,客观公正,兼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立场,防止过度的追诉倾向。从《指引》和《声明》中所规定的涉及检察官公诉职能的职业伦理要求看,可以很清楚地觉察这种内含的偏正结构设计。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不同于检察官个人伦理
对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含义的认识,要立足检察官的职业性质,要区别于检察官作为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应该遵循的伦理要求。从性质上说,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的伦理要求和检察官作为公民个人的伦理要求是不同的,前者是与职业活动相关联的伦理要求,后者是与公民个体生活相关联的伦理要求。职业伦理和非职业伦理或日常生活伦理在各自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相互之间不能混同,这可以从社会分工的角度予以深入说明。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现代社会高度的分工导致职业之间的高度异质性,导致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相分离,因此集体意识或曰集体伦理也将与个人伦理之间存在着分离。{11}在价值多元和身份多样的现代社会背景下,职业的不同带来的是伦理的差异,产生了职业伦理和非职业伦理的分离。职业伦理所带来的团结,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集体意识”的形态,而非职业伦理是社会团结、个人互助的纽带,是一种“公民道德”。{12}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职业群体共同的伦理要求,与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要求一样,具有明确的以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利他主义属性,甚至不乏自我牺牲、舍己为人的精神。而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之外、作为公民个人所应该遵行的日常生活伦理则有所不同,它不排除、甚至认可鼓励利己的追求,只是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允许损人利己。
(四)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内在的构成逻辑,是一个有机的系统
伦理是道德的外化,道德的价值在于“善”,而将道德上对于“善”的认知诉诸于人类生活实践,就构成以修善为最终目的的人类伦理实践。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他或她不仅是个体,也是一个社会关系的集合体。因此,每个人修善的伦理实践,可以区分为内在逻辑关联的两个方面,即修独和修睦。修独,就是独善其身,在个人活动中遵行相关伦理规范的要求;修睦,就是与其他社会生活主体和谐相处,遵行相关伦理规范的要求。从修善的总体追求,到修独和修睦的具体展开,就构成了人作为社会生活主体所应遵行的伦理规范的有机整体。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外化,它以检察官职业道德关于“良善”职业者的认知为指向,构成在实践层面检察官“修善”行为的伦理要求。与社会生活主体的伦理规范形态一样,检察官职业伦理也由修独和修睦两方面要求所构成。从《指引》和《声明》载明的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看,检察官职业伦理中关于检察官应当遵行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依法追诉原则、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充实新知等,皆可以主要从修独的意义上来把握。而检察官职业伦理中涉及与律师、法官、警察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关系处理的内容要求,则可以主要从良善的职业关系即修睦的意义上来认识。检察官职业伦理在总体上的修善要求,或者说对于检察官的总体道德要求,则在于忠于法律、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等方面。
五、结语
《指引》和《声明》所提示国际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初步统计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除《检察官法》外,最高检察院曾先后制定实施有近20份涉及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的文件,形成了一种在检察官职业伦理文件载体上极为分散的形态。在内容上则给人留下极为杂乱的印象,没有辨析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不同,把握职业伦理的行为规范属性;没有将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职业定位、职能担当密切关联,明确区别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个人伦理以及其他法律职业伦理的特色;没有注意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设定中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联系,体察检察官职业伦理对检察官因履职而产生的法律义务的包容关系;没有显现伦理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在逻辑构造,呈现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完整系统的形态。这些都是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今后在注重自身特色、参照借鉴国际实践的基础上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如《检察人员纪律(试行)》(1989)第一条规定“八要八不准”;《关于政法干部的“四条禁令”》(1995);《九条“卡死”硬性规定》(1998);《廉洁从检十项纪律》(2000)。
{2}该文件另一中文译名为《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3}共有124个国家派代表团,以司法部长邹瑜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这次大会。
{4}以司法部副部长金鉴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1989年4月10日至24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亚太地区筹备会议。
{5}以司法部长蔡诚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大会,共有127个国家派代表团与会。参见程味秋:《〈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评介》[J],《检察理论研究》1991年第1期,第88-90页。
{6}《声明》在宣言性条款中明确,“鉴于联合国已于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有关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会议上通过《检察官角色指引》”。
{7}如《声明》把《指引》中的检察官的专业操守、公正行事和不偏不倚三个方面单独列出,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并进一步提出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干预和外界干涉等规定(《声明》2.1);同时,《声明》也对《指引》中提出的检察官刑事诉讼职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指引》13.2中对检察官全面收集证据作出了概括规定,但《声明》中对此进行了展开,不仅规定要全面收集证据,而且要保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获得公示,同时不得超出证据范围进行控诉(《声明》1.1.5,4.2.4)。
{8}魏千峯:《法律人的共同伦理》[C],载台北律师公会主编:《法律伦理》,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50页。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10}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36-43页。
{11}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28页。
{12}同前注[11],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