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在学术界专门研究罗隆基与人权论战相关课题成果不是很多,但在研究"人权派"或"人权运动"中涉及罗隆基的论文却不少。本章着重考察罗隆基与"人权论战"组织,即"平社"与"费边社"的关系、他在"人权论战"中的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国民党、学术界和中共论战的观点,旨在揭示罗隆基阐发的人权理论体系,实质是在探索中国政治出路,也是他在20世纪40年代所领导的中国民主同盟走"第三条路线"在实践上的延伸。
关于"人权运动"与"人权论战"的关系,需指出的是,有学者把"人权论战"就看成"人权运动"。 其实,"人权论战"是"人权运动"的表现形式,换言之,"人权运动"是通过《新月》月刊发表辩驳政论文章,以论战形式体现出来的。但就属性而言,两者则还有少许差别。"人权运动"侧重于政治运作;而"人权论战"除政治属性外,还更具学理探究色彩。
一、人权论战的经过与特点
"人权运动"就人权问题的论战,是以胡适、罗隆基为中心的"平社"成员为实现其政治理想而进行的一场政治运动。
《新月》月刊是罗隆基等"平社"成员发表论政言论的舆论阵地,是罗隆基参与"人权论战"的载体;而"平社"则是罗隆基策划、参与"人权论战"的组织。
"平社"与"新月"的关系颇有一番来历。《新月》月刊是由胡适、罗隆基等人于1928年3月在上海出版发行的一本综合性文艺性刊物,最早几期的《新月》月刊几乎不涉及政治问题,主要是胡适不想让《新月》月刊染指政治而骚扰徐志摩等人的文学兴趣。1928年底1929年初,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对政治感兴趣又对现实不满的"新月书店"成员,决定在《新月》月刊之外,另行创办一份周刊或旬刊即《平论》,这样,"平社" 组织的得名就滥觞于《平论》这个刊物名称。在"人权论战"期间的论战组织,主要由"平社"成员来承担。其实,"平社"的性质实际上是罗隆基仿效拉斯基从事政治舞台的"费边社"形式而传染给"平社"成员的, 并得到胡适的支持。胡适1929年3月25日记述创办《平论》的情况:"《平论》是我们几个朋友想办的一个刊物,去年就想办此报,延搁至今。《平论》的人员是志摩、梁实秋、罗隆基(努生)、叶公超、丁西林。本想叫罗努生做总编辑,前两天他们来逼我任此事,此事大不易,人才太少;我虽做了发刊词,心却不很热"。 创办《平论》的目的是讨论政治问题,即国家大问题。《平论》因种种原因而流产,原拟在《平论》上发表的思想或批评就由《新月》月刊承担下来,当时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用,但此后《平论》杳无音信 。这样原本应承载"平社"成员发表政论文章的《平论》刊物无法出版,《新月》月刊第2卷第2期开始一改过去面目,每期都以突出地位刊登政论文章,从而转变成一个侧重政治性综合性刊物。正因为是《新月》月刊性质的转向,罗隆基把其在"人权论战"期间的全部政论文章,都通过《新月》月刊发表出来,这样,《新月》月刊成为了"人权论战"放言政论的载体。
我们说,罗隆基是"人权派"的主要成员,又说他是"平社"的主要成员,那么,"人权派"与"平社"究竟有什么区别?其实,这两者在理念、成员较为一致,只不过是"人权派"具有外向属性,因为"平社"成员主要通过《新月》月刊上发表政论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被人们冠以"人权派"的称号;而"平社"则具有内向属性,是指《新月》月刊上一部分喜欢谈论政治的成员,因近似的主张和志趣,采取费边社的定期聚餐会形式而组成的一个松散团体。换言之,两者要说差别,"人权派"则指在别人眼中具有政治色彩的团体;而"平社"则是《新月》月刊内部一部分人讨论政治问题沙龙形式的组织。简言之,"平社"是发动"人权论战"的组织,"人权派"是社会上对"平社"影响的评价。
如前所述,《平论》刊物未办成,罗隆基倡导"平社"费边式组织活动却开展起来了。但"平社"的活动并未如其所计划的那样进行,"平社"活动伊始,就围绕人权问题与国民党展开了一场论战,这场论战严重影响了"平社"原来的研究计划,人权论战的政治内容实际上取代了其他议题的内容。在"人权论战"期间,罗隆基不仅在他《论人权》、《我们什么时候有宪法?》、《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告压迫言论自由者》和《论中国的共产》等多篇论政文章中,多处引述拉斯基学说的有关论述作为自己立论的理论根据,而且他还开始有意识翻译拉斯基的著作,例如在他《新月》月刊第3卷第5、6合期和第7期中,罗隆基翻译了拉斯基的《服从的危险》、《平等的呼吁》的著作。正是通过罗隆基和"人权论战",拉斯基的学说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中国获得了广泛的传播。
罗隆基回国伊始便组建"平社"组织,使"平社"成为"人权论战"核心组织,他并把他从拉斯基和费边社成员那里学来的讨论问题的方式和政治术语,传染和介绍给了"平社"同仁,成为"平社"模仿的榜样。由于罗隆基多篇犀利的政论文章,成为"人权论战"的重磅炸弹,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遭到了国民党当局的围攻,加上"平社"成员内部意见的分歧,1932年初,罗隆基赴天津主笔《益世报》。由于"主将"的离去,"平社"至此终结。
二、罗隆基人权论战理论体系
罗隆基之所以是"人权论战"的主将,不仅他在论战中时间最长、最顽强,而且他阐述的人权理论具有理论体系,他的人权理论代表了"平社"成员,即"人权派"的思想。
(1)罗隆基提出人权理论纲领性文章
"人权论战"导源于胡适在《新月》月刊第2卷第2号刊载的《人权与约法》一文,罗隆基为了配合胡适,在同期《新月》月刊上发表了《专家政治》,他在该文中认为,中国目前的紊乱是行政上不上轨道,是"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夹攻的恶果。他认为管理国家是一门科学,需要专家来担任,武人是军事方面的专家,"只能训军,不能训政"。因此,"要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最要紧的是专家政治。" 从而根本上否认了国民党治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虽然人权运动是从《新月》第2卷第2号开始,其实,罗隆基在此之前就已在《新月》月刊第1卷第8号和第2卷第1号分别发表了《美国未行考试制度以前的吏治》和《美国的吏治法与吏治院》两篇文章,通过介绍英美的政治学理论,微言大义,希望国民政府能够从中借鉴一些先进的东西,从而改革政府工作。继则,罗隆基在《新月》月刊2卷第5号上,他发表其人权理论的纲领性文章《论人权》一文,他在文章开头就开宗明义的指出:"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努力起来争回人权,已为中国立志做人的人的决心。人权运动,事实上已经发动。"他认为人权运动的成功只是时间问题,用不着特殊的鼓励。罗隆基在该文中对人权的意义、定义、范围、人权与法律和国家关系以及人权的性质作了其人权理论纲领性论述,并在文后提出了中国人当时具体所要"35"条应有的"必争的人权"。 从"人权派"人权论战理论建构来说,人权理论主要由罗隆基来完成的。他的观点代表了"人权派"对人权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对于人权的范围与含义,罗隆基不赞成成西方天赋人权的理论,认为人类没有必要"归真返朴,到自然的环境里去自由发展我们的本性", 而是以"功用(Function)"作为他人权的根据。从实用主义的哲学观点出发,罗隆基对人权作了这样的解释:"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 "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 这个定义与"天赋人权"的理论不同,也不以法律为其根据,而是完全以功用为衡量标准,来划定人权界限与范围的。
根据这一标准,罗隆基对人权与民权作了区分。他认为,"人权"(human rights)是做人的权利,"民权"(rights of man)则是在政治的国家里做国民的权利。在政治的国家,有不是国民的人,但没有不是人的国民。所以,人权比之于民权,范围更大,更重要,也更为基本。民权只是人权中偏重于政治的一部分,是法律上规定的做国民的权利,最主要的就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选举权、创议权、复决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而平等自由这些做人的权利则不在此列,属于人权范围。因此,罗隆基认为,在当时的中国"要做民,更要做人;要民权,更要人权"。 由此可以看出,罗隆基的"人权",既包括公民与政治权利,更重视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这是他与早期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权内容认识上的主要区别。从"人权论战"角度看,罗隆基的《论人权》是接着胡适的《人权与约法》讲的,但从文章的内容来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人权论战"本身,换言之,此篇文章是阐述人权理论总则性的战斗檄文。罗隆基的文章使人权运动达到高潮,从理论上动摇了国民党专制统治的理论依据,从意识形态上威胁着国民党统治的基础,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而随之使"人权派"遭到国民党政府的查禁。
1929年12月27日,蒋介石通电全国报馆,表明国民政府"求治至急","固不忍稍自暇逸,更何敢闭塞聪明……凡属嘉言,咸当拜纳"。 1930年1月,罗隆基借通电发表《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指出所谓国民党的"党治",其实是"一党独裁",压迫思想言论自由,与民主政治相违背。从1929年8月开始,国民党也开始对胡适、罗隆基等人进行"围剿"。5月15日,胡适辞去中国公学校长职务。在"人权论战"第一阶段,面对着中国毫无人权的现状,胡适、罗隆基提出要制定宪法、确立法治、实行民主政治、思想言论自由的目标,与国民党当局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并遭到镇压。最后阶段性的成果,胡适、罗隆基把他们的文章结集《人权论集》出版。
(2)罗隆基构筑自己人权理论体系
由于罗隆基的文章主要针对国民党当局,所以遭到国民党政权的压制和打击。随着论战的深入,罗隆基并没有因为国民党的高压而退缩,而是在最困难的时候,充当了《新月》月刊新的旗手。"人权论战"转入第二阶段,罗隆基在此阶段,试图构筑自己人权理论体系。罗隆基的政论文章激怒了国民党,国民党上海市第八区党部向上海警备司令部告发罗隆基"言论反动"、"侮辱总理",是"国家主义领袖"和"共党嫌疑"。1930年11月4日下午,上海警备司令部便命令上海市公安局,在光华大学将刚刚上完课的罗隆基给予拘捕并审讯。由于胡适及时打电话请蔡元培、宋子文出面担保,罗隆基很快得以获释。但此事令罗隆基非常愤慨,并坚定了他与国民党斗争的决心,这也影响了罗隆基在以后政治倾向的运作。他随即撰写了《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刊在1930年12月出版的《新月》月刊3卷第3期上,将被捕经过和自己对此事的批评公之于众。罗隆基如此桀骜不驯,令国民党当局大为恼怒,国民政府教育部遂电令光华大学解除罗隆基的教职。
国民党虽没有对罗隆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但罗隆基在光华大学的教职却从此失去,境况十分艰难。尽管生活无着的情况下,并没有使罗隆基动摇政治立场,继续在《新月》月刊上发表政治论文,锋芒未减。为了保持《新月》月刊谈政治的力量,罗隆基并与全增嘏、沈有乾、邵洵美、王造时等准备恢复"平社"的活动。此时徐志摩等人为维持新月书店营业,主张《新月》月刊今后不谈政治,罗隆基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这样"向后转"未免太快,因为"《新月》月刊的立场,在争言论思想的自由。为营业而取消立场,实不应该。" 在整个1931年,罗隆基的身心全部投入到《新月》月刊的编辑之中,以《新月》月刊为事业。此时,《新月》月刊的同仁已经四散,对《新月》月刊的投稿也不十分积极,罗隆基独力支撑危局,他从1928年至1931年间,在《新月》月刊发表了文章总计37篇,如图表:
表2
在罗隆基发表的37篇文章中,其中,仅在1931年之中,就发表的著译文章达17篇,占3年来他在《新月》月刊上发表的全部文章的近一半。政论文章22篇、书评6篇、翻译文章2篇、一般性文章7篇。他是"人权派"成员在《新月》月刊中发表文章是最多的一位。罗隆这些文章的内容很广泛,有对英国拉斯基论文的翻译,有对人权问题的继续论辩,有对美国政治的研究介绍,有对时事的精彩短评,更有对国民党训政时期约法、日本侵华等问题的抨击。当然,罗隆基在着重抨击国民党统治的同时,还表明他并不赞成共产主义,尤其不赞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斗争。特别在他《论共产主义》一文当中,还专门批评了唯物史观、辨证法、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学说以及阶级斗争与暴力革命学说。在《新月》月刊最困难时期,罗隆基单独主编了月刊3卷2号至4卷1号,在《新月》月刊的历任主编中他的任期也是最长的。事实说明,罗隆基不仅是《新月》月刊"人权论战"中最能战斗的一位,也是《新月》月刊人权运动最顽强的主将。尤其是在胡适等人退守以后,罗隆基更是以不妥协的姿态,继续对国民党及其统治进行抨击,并系统地建构自己人权理论体系。如图示:
表3
由于国民党的压制,同仁们对政治的疏远和星散,尽管罗隆基极力维持《新月》月刊,特别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在民族危亡的情况下,实际上宣告了"人权论战"无结而终。但罗隆基此后对国内政治问题的仍然关切倍至,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末,尽管加入的组织不同,但是他的人权理论基本内容还是他在"人权论战"阐述的一套理论的丰富和发挥。
三、与国民党论战
(1)焦点:要不要宪法?
1929年的中国国民党三全大会,作出了以孙中山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根本法的决议。国民党左、右派党员即以此为依据,有的认定总理遗教是中国一部不成文的宪法,有的则认为《中山全书》是一部成文宪法,总之,在中国已经有宪法了,不须再制订宪法了。罗隆基认为,中国目前不是要不要宪法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宪法的问题。他同时驳斥了国民党人所谓中华民国已经有宪法,所谓《中山全书》、《总理遗教》、《建国大纲》就是宪法的说法,认为姑无论这些《全书》、《遗教》《大纲》有没有宪法的内容,重要的是国民党通过了什么法定的手续使它们成为中国今日的宪法,成为全体国民应该遵守的大宪章,这才是根本问题所在。罗隆基认为,宪法的来源只有两个:(1)人民制定的;(2)人民默许的。从这个前提出发,国民党所谓已经有宪法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根据宪法由人民产生的原则,罗隆基主张必须通过召开国民会议来制订宪法和解决国是。 罗隆基进一步认为,反对国民党"党治",要求法治,首先就是要制订宪法,实施宪政。没有宪法,人权无法保障。宪法如未能制订,至少也要制订一部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在他看来,宪法(或约法)不仅保障最基本的人权,而且是确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走向的基础,意义十分重大。为此,他主张:"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 为保证宪法和法律不被少数人或团体利用,罗隆基认为,人民必须牢牢掌握法律的制订权,并称这是不可被人剥夺的"革命的人权"。罗隆基认为,一党专政是和法治相互背离的,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平民政治)的基础和原则之上。从确立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出发,也必须首先有宪法,而且必须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进行立法的工作。所以他提出,中国应立即召集国民大会,制订宪法。
1931年5月5日,国民会议召开,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并于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要求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或宪法,的确是罗隆基及其"人权派"的主张。从胡适提出"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的口号,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公布,在此期间,罗隆基为争人权、争约法付出了被拘捕的沉重代价。罗隆基即著文对其进行了批评。
首先,罗隆基认为宪法或约法最重要的功用是规定国家主权之所属及其行使的方法。主权是基本法上的基本问题,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国民党《训政时期约法》耍了花招。该约法第一章第二条虽然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第三章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又分别规定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罗隆基尖锐指出:"这里,很明白的,有了三十条,三十一条以后,上面第二条所谓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成了骗人的空话。除了国民有直接行使主权的具体方法,条文上规定'主权在民'四字,是绝无意义的虚文。"这种做法就好象母亲替小孩"保管"零花钱,说是保管,最后总是被母亲使用了。"如今约法上'主权在民'的规定,就是母亲骗孩子的把戏!"罗隆基认为,"主权是不能委托给人的"是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原则,约法上"主权在民"的虚文,没有人民行使主权的实质,毋宁说是"主权在党"。人民不能行使的主权,本身就无主权的价值。"约法上的这种办法,不知而为之,是政治理论上残缺不全的错误;知而为之,是政治道德上欲盖弥彰的手段。"
其次,罗隆基认为,约法上次要的功用,是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个问题上,训政时期约法照样做了手脚,令人不满意。约法草案一公布,就有舆论指出:"约法草案共计八章八十三条,'依法'、'以法律'云云,凡四十一条,即平均每两条之中,必称法律一次。但何者为法律乎?于约法绝无所据。"罗隆基进一步指出,这种做法,在约法第二章关于权利的条文中设计得更为周密。全章关于权利的共十九条(第六--二十五条),除第六、十一、二十一条外,其余条文都有"依法律"、"不依法律"字样。"每个条文中,加上这样的规定,条文的实质,不是积极的受限制,就是消极的被取消。"照约法的表面说,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的……一切一切的自由。究其实质,一切一切的自由"依法律的停止或限制之"。罗隆基揭露道:"左手与之,右手取之,这是戏法,这是掩眼法,这是国民党脚快手灵的幻术。"罗隆基认为"法律以外无自由"是句欺人的话,"绝对的自由--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这不是不通的理论。"他承认西方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自由条上亦每每拿"依法"字样来限制,但是这些法治先进的国家,法律的产生非常的审慎,法律的施行也非常的周密,是真正的"依法"限制。而中国的立法权不在人民手中,解释约法的权力也不在人民手中,在这种情形之下,很容易形成法律的滥用,所以,"约法上的自由,不算自由;约法上的权利,不算权利。" 根据人权的时间性与空间性的原理,罗隆基认为,在中国当时的环境里,法律应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政治信仰自由的保障则更为重要;人民有纳税的义务,相应地,人民也要有监督财政的权利;法治最重要的原则是维持司法独立,但当时中国人民生命上最大的危险,就在"军法从事,就地正法"这几个字上;法治的惟一条件是没有人处超越法律的地位,而约法的解释权由国民党来行使,使国民党实际上享有了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还谈什么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呢?
再次,罗隆基认为约法的第三个功用是规定政府的组织及其职权的范围,在这方面,训政约法令人不满之处,较前几端为尤甚。训政时期约法,根本是为了继续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所以对于国民党政府的组织,极少变更。所以某些国民党人吹嘘"此次约法,详于政府的工作,而略于政府的组织",并把它当作约法的特色,罗隆基对此不以为然。他指出,此所谓的约法的特色,正是这次约法的缺点。因为,"政府的工作,是因时致宜;国家的组织,不能朝令夕改。详于工作,是不应详而详;略于组织,是不应略而略。"按照约法的规定,国民政府组织最终将或成一个独夫专制的政府,或成一个多头专制的政府,绝对走不上民主政治轨道。约法有关立法机关及其职权的规定,只会造成"主席的命令就成为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法律,就是主席的命令"的结果。这对于民主法治国家来说,是最大的危险。
最后,罗隆基认为《训政时期约法》在政府组织方面,也存在不少缺陷。比如,五权分立说有名无实,立法机关权属不明确,国民政府组织机构叠床架屋,效能低下,国民会议的虚伪性等等。如此内容残缺的约法,显然不能使中国走上"法治"的轨道。这使罗隆基十分痛心。但他同时表示要争取真正意义的宪法的决心:"对法律的将来,我们绝对不悲观。"
(2)焦点:要不要法治?
在当时国民党训政下的中国,法治作用是在于保障人权,主张法治必须要反对"党治"。罗隆基指出,国民党在"建国"、"救国"的策略和方法上走上了与国家的性质及目的相反的道路,这就是"党高于国"、"党在国上",结果必然是"党治"代替了法治,党规乱了国法。 在当时的中国,人们一点人权都没有,用胡适的话来说,就是"无法无天"的政治。
1931年5月 ,国民党操纵国民会议通过《训政时期约法》,用法律形式将国民党一党专政合法化。《训政时期约法》一公布,罗隆基就写了《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对该约法进行评论。文章发表后,7月下旬,天津市整委会认为该文"诋毁约法、诟辱总理",应严行取缔,当即函令公安局查禁,同时通知北平市整委会设法查禁。不久北平新月书店被搜查,店伙被抓,一千多本3卷8期《新月》被没收。事发之后,罗隆基愤激地抗议道:新月书店因查禁所受的经济上的损失和店伙的被捕,都是问题的小枝节,严重的是这涉及到训政时期约法的尊严和中国法治的前途两个大问题。"平津市整委会认我们'诋毁约法',所以主张查禁月刊,但是'诋毁约法'远不如'破坏约法'罪案的重大。采违法的手段,达护法的目的,这是中国人最普遍的错误。中国人根本没有明白法治是什么一回事,这是政治改进上极大的一个危险。"
究竟什么是法治? 罗隆基认为,真正的法治应该含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治的真义是执政者的守法。是缩小执政者的特权,提高法律的地位。是执政者与人民处平等守法的地位,他们一举一动,要以法律为准则。第二,法治的重要条件,不止在国家的基本大法上承认人民权利上一切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在原则施行上,要有审慎周详的细则,要注重"法定的手续"。第三,在法治的国家,一切罪案,要法律上有详确的定义,肯定的范围。
法治的功用在于保障人权,而真正具体体现人权的保护和维护则要落实在司法独立上。罗隆基认为,"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法治具体内容之一,是罗隆基人权理论中一个重要观点。在《论人权》一文中,他提出了"35"条必争的应有人权,其中关于法律和司法的就有10条。他认为,司法独立的条件比较重要者有三:"(一)行政长官绝对无权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二)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受惩罚;(三)司法官不得兼任他项官吏。"违反此三条,就是侵犯司法独立。罗隆基认为,国家有了宪法,有了独立的司法机关,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有实现法治的可能。关键还要看政府有没有真正按法律办事,遵守法律的精神。
罗隆基又认为,法治的内容不仅局限在政治思想领域,而且也包括国家的财政经济。财政上的法治,就是国家应该建立预算制度,人民有国家的财政管理权。他说:预算制不是指国家财政上预先的统计或款项上预先的支配的一种计划,而是"国民直接或间接批准政府每年的收入和支出的一种制度"。这里应注重的是"批准"二字,它是人民行使国家财政管理权的标志。所以,预算制不止是经济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也是法治的表现。罗隆基提出国家财政实行真正的预算制,在法律上必须具备以下三条基本的原则:第一,不得人民同意,政府不得强行征收任何赋税,公债,乐输。第二,不经人民同意,政府不得任意分配并开支国家的收入。第三,国家的款项不得移作私人团体的用款。 罗隆基这种把财政的预算提到法治高度来看待,的确超出其他"人权派"的思想。他同时认为,"国家的坏人越多,制度越重要。制度的功用在把坏人作恶的机会,减少到最低最低的限度"。法律的功用也是这样,"好法律胜于恶法律,恶法律胜于无法律。"
国家的功用在于保障人权,这是罗隆基主张法治,反对"党在国上","党权高于国权"的一党独裁的理论基础。罗隆基主张民主政治,反对独裁的态度是彻底的。他不仅反对独裁,而且反对把独裁制度作为向平民制度过渡方法的训政。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必须采用平民政治,一党或一阶级的独裁都不能与民主政治并进。主张民主政治和法治,反对实行"暂时的过渡的独裁"训政,反对"党权高于国权"、"党在国上"的"党治",这就是罗隆基的基本态度。
(3)焦点:要不要思想言论自由?
在罗隆基人权理论中,思想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他列举人权范围中的一项应有人权。
在罗隆基看来,思想言论自由之所以是重要的一项人权,是因为它是一个国家谋求民主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他认为,言论自由所以成为人权,其根本原因是它的功用,是做人所必须的条件。一个人,必有思想。有思想就要表现思想,要表现思想,就要发表言论。他要说自己说的话,不要说旁人要他说的话。要说自己的话就要发展个性,培养人格。所以,言论自由是"成我至善之我"的门径。有了言论自由,才可以把思想贡献给人群。这种贡献是人对社会的责任,也是人群达到至善道路的思想上的参考材料。取缔言论自由,就是取缔个性与人格,就是毁灭人群的生命。因此,罗隆基认为,言论自由是人权。
罗隆基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一个重要的人权来呼吁、来争取,是与国民党以三民主义统一思想,在全社会推行"党化教育",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的大背景分不开的。在"人权运动"兴起后,国民党中常会还于1929年10月21日特别通过了《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要求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对党义作系统研究,以求深切的认识,"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每周至少须有一次之集合研究"。"党义"内容无非是《孙文学说》、《建国大纲》、《三民主义》、《五权宪法》 等。罗隆基以国民党党义之"矛",攻击国民党党化教育之"盾"。他在《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一文中,罗隆基强调,从古今中外的历史上看,压迫言论自由者无不以失败而告终。前清的杀革命党、封报馆、烧书籍既然灭不了中山先生的学说与主张,当然这些学说主张也不靠压迫言论自由的方法来保护。国民党靠压制别种思想,用三民主义搞思想统一的做法,也不会达到预期效果,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罗隆基主张思想言论自由,他所要争取的并不仅仅是发表一般意见和见解的自由,而是批评政府及政权通过压制言论自由实行独裁统治。胡适认为,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正是思想言论自由的实例。 "因为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国民党一方面用"诋毁党义"、"破坏孙文学说"的帽子压人,对"人权派"进行围攻压制;另一方面,却又做出一副欢迎批评、虚心纳谏的姿态。蒋介石于1929年12月27日通电全国各报馆,希望其作为真实民意代表的正当言论机关,"凡党务政治军事财政外交司法诸端咸望于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以真确之见闻,作翔实之贡献。其弊病所在,能确见事实症结非攻讦私人者,亦请敬请批评……凡属嘉言,咸当拜纳。"罗隆基为免"负蒋主席的一片苦心",遂以《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为题,以孙中山的学说为依据,就"党务一端"展开批评,猛烈抨击了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与独裁。罗隆基从几个方面指斥国民党的独裁。他指出,孙中山先生主张民主民权,要建立一个凡事都应由人民来作主的国家,而国民党却强调"党权高于国权"、"党外无党"的一党独裁,这与民主政治是南辕北辙,决不能同时并进。其次,他强调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里,明确宣布一党独裁是对付一班"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的人的方法,如今却成为对付国民党党员以外的三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万小民的方法,仿佛老百姓都成为"居心破坏民国的叛逆"。第三,他指出,孙中山先生所主张的以党治国,是要以党的主义治国,而不是以党员治国。但党治的现实是"国家的一切官吏,考试的时候,先考党义,一切考试官,要在党内有深长的历史。官吏考试以后,各机关用人,尽党人先用;各机关裁人,尽非党员先裁",实际上就是以党员治国。他说,社会上出现"非党员不做官,为做官尽可入党"的现象,正是对中山先生"党员不可以做官发财为目的"遗教的违背。中山全书里有"党争乃代流血之争"的主张,却没有"党内无派、党外无党"的党治原则。政党政治与民主政治交相为用,正可以调剂党内的派、党外的党。而强制推行思想统一的结果,必然会逼迫一切不同的思想及主张走到一条狭路上去。"党内无派,逼成一个改组派;党外无党,逼出许多革命党来了。措火积薪之下,祸发的时候,虽非官逼民反,恐有党逼民叛的后悔。"罗隆基认为,国民党的思想统一运动、党化教育及党治原则,都是对中山学说与主张的背离,而且也是造成国境内无静土、战祸频仍局面的主要原因。
那么,什么是言论自由呢?罗隆基认为,言论应该是这样的:"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言论本身绝对不受何种干涉 。用命令禁示言论,是非法的行动,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即使立法机关用法律的招牌来范围言论,也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针对国民党提出的"法律以外无自由"的说法,罗隆基指出,这是句欺人的话,单单说"自由"两个字,是空位无意义的,具体地举出某种自由来,就是说某事已成特权,政府的法律在某方面不得干涉。言论自由就是指法律不得干涉言论而言的。言论的本身是绝对不受法律限制的。为了消除"言论自由"有"言论自由"的范围限制的说教,罗隆基进一步申述说,言论没有什么范围,世界上是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的。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发什么论。言论的价值与真理和言论自由是两件事。只要言论不是凭空说谎,不是无故造谣,不是蓄言诽谤,不是存心诬陷,法律就不能干涉言论。说谎、造谣、诽谤、诬陷,是言论者的人格问题,是言论上的责任问题。言论自由与说谎、造谣、诽谤、诬陷是两件事。即使是说谎、造谣、诽谤、诬陷,也不是政府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戒或取缔的,要首先通过司法程序,证实确实有说谎、造谣、诽谤、诬陷的事实,然后法律才可以干涉,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它的威权。法律不能干涉言论,只能迫言论者负言论的责任而已。言论自由不应有度量或多少的限制,但天下也没有绝对的自由,所谓的绝对自由就成为绝对的没有自由。
罗隆基这种对言论自由的定义和范围的解释,在国民党人看来,"必以为狂妄怪谬,必认为暴乱危险,必以为如此放任,邪说异端,必成为洪水猛兽的祸害。"对此,罗隆基认为,这不是言论自由的范围的问题,而是压迫言论的效力问题。所以有必要与压迫言论自由者讨论言论自由的效果问题。他认为,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真正好的主张及学说,不怕对方的攻击,不怕批评和讨论,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识见庸人自扰。对方的攻击,果能中的,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是见敌而怯,适足以示弱,适足以速亡。本身真有好的主张及学说,对方攻不倒。对方真有好的主张及学说,我亦压迫不住。中外历史上压迫言论自由者,无一不以失败告终,压迫言论自由者无不以丧国为结果。 针对汪精卫把思想自由分为绝对的思想自由和相对的思想自由,罗隆基又指出,思想自由是一切思想的自由,是绝对的自由,不能说一些种类的思想可以绝对,而另一些种类的思想是相对的自由。
对此,梁实秋声援罗隆基说,思想不能统一,也不必统一,因而思想必须是也必然是自由的。思想之所以不能统一是因为:各人有各人的遗传环境教育,所以没有两个人的思想是相同的。一个有思想的人,是有理智力有判断力的人,他的思想是根据其学识经验而来的。思想是独立的,思想只对自己的理智负责,只对真理负责。武力、刑法、金钱不能掠夺一个人的思想。别种自由可以被剥夺净尽,惟有思想自由是永远光芒万丈的,思想本身是无法可以扑灭的。天下没有固定的绝对的真理。真理不能被一个人或一个家庭霸占。人类文明所以能进化,把迷信铲除,把人生的难题解决,正因为有许多有独立思想的人,敢于尝试,能公开地研究辩难。思想若是统于一,那将成为一个固定的呆滞的东西。人总认为自己的思想是对的,但没有人敢说:"我的思想是一定正确的,全国的人都要和我一样的思想。"思想的范围很广,在学术日趋繁杂的时候而欲思想统一,当得起一切思想的中心思想是没有的。只要在思想上有争端并无大碍,凡是公开的负责的发表思想,都应容忍。国家的统一,是要基于民意的真正的统一,不是摄于威力的暂时容忍的结合。应该欢迎所有的不同的思想都有让我们认识的机会,哪一种思想能在学理上、事实上证明于国家最有利益,哪一种思想便是最合式的。因此思想是不必统一的。
梁实秋反复论证,层层陈述思想统一的危害,指出由于思想只对理智和真理负责,因而决定了思想是不能统一的,而思想自由对人类文明进步所起的作用,又证明思想是不必统一的。对于不能统一,也不必统一的思想强求统一,势必使政府采取这样一些措施:首先是从教育机关入手,实施强行灌输,把大多数的人渐渐熏陶成机械式的没有单独思想的庸众,"这样的人容易指挥,适宜于做安分守己的老百姓,但是没有判断是非的能力,决不能做共和国的公民。"这种武断的教育,只是一种愚民政策,却不能统一思想。其次是从宣传方法着手,以空洞的名词不断地映现在民众眼前,使民众感受一种催眠的力量,不知不觉地形成了支配舆论的势力。这种方法,只能造成群众的"盲从",却不能造成思想统一的效果。最后一种方法是利用政治的或经济的力量来排除异已,使思想不同的人不能得到相当职业,使其非在思想上投降便不能维持生活,迫于生计,只能在外表上做出思想统一的样子。这些方法虽能勉强维持暂时的虚假的一致的表象,却不能造成真正的思想统一,压制久了,还"不免发生许多极端的激烈的反动的势力,足以酿成社会上的大混乱"。 因此,思想统一运动对社会不仅无益,反而贻害无穷。
梁实秋、罗隆基都认为,思想既不能做到统一,就应该允许人们有表现思想的自由,政府就应对言论出版自由予以充分的保障。为此,罗隆基强调民治既然是一种"人人有份的政治",就应允许人民对国家、政治问题有充分而自由的讨论,以三民主义来统一思想的党化教育,虽然公开演讲的是三民主义,暗中宣传的却是共产主义,"实际所摧残的是三民共产以外,学术上一切的真理" 。社会科学、文艺美术的三民主义化,必使学校的教授先生采取明哲保身的方法,成为无思想无主见的留声机,照字讲书,按月领薪,何谈对真理的追求?只有思想的自由,允许公开的发挥,比较的研究,平情的讨论,才能得到真理。压迫对方思想的人,只会把自己的思想造成僵尸;被人压迫的思想,反而因为外界的刺激,增添了引诱力、磨炼和考验,得到发展的机会。因此,罗隆基指出,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危险,比思想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大。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只有以思想自由代替思想统一的一条路,具体的要求就是"我们要思想自由、发表思想的自由,我们要法律给我们以自由的保障" 。我们要"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 。
总的看来,罗隆基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来争取,认为思想言论的本身"绝对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绝对不受何种干涉"。从这一立场出发,罗隆基反对思想统一运动,反对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非法行为,主张思想言论自由,其目的就是提倡一种对政府批评的言论自由。而国民党以党义、遗教来统一思想,是以欲造一尊的门户,是为专制独裁设定理论基础。国民党当局采用的另一种手段,就是查禁罗隆基及其"人权派"成员的文章,查封《新月》月刊及新月书店出版的书刊。这种查禁多以"诋毁党义"、"共产嫌疑"的罪名来进行。梁实秋曾以实例说明实施检查者的简单与无知。他说,新月书店要出版拉斯基教授的《共产主义论》,检查员却禁登广告,原因是"书名不祥",实际上拉斯基是反对共产主义的;而马克思的《资本论》却可以大登广告,因为书的名字叫"资本论",可见"当局者的昏聩蛮横一至于此" 。这种"不读我们文字而但凭无知党员的报告,便滥用政府的威力压迫我们" 的笨拙的方法,不但没有能将"人权派"压服,反而更使罗隆基及其"人权派"在社会上的影响更大。
罗隆基在他的人权理论中,主张民主政治,主要反对国民党的"党治"。在他看来,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主张人权就必须要提倡民主政治;而"专家政治"又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这是一种合乎逻辑的结果。罗隆基认为,人权只有在法治确立之下才能得到保障,颁布宪法(或约法)只是法治的基础,并不就等于法治,人权的保障除了宪法(或约法)规定法定权利外,还必须有其他相应的救济的手段。
四、与学术界论战
(1)焦点:人权是否天赋?
章在《论人权》文中说:"殊不知人权本义,本为先国家而存在之权,非法律所赋予之权,此求诸洛克辈之学说;稽诸1776年美之独立宣言,1789年法之人权宣言,既无疑义。故人权(Droits de le homme,Right of man)亦称天赋人权 (Droits Natural Nxatural Rights),因其既非法律所赋予,乃与生俱来之物也;是则人权与天赋权,本属一物,所无疑也……考人权始意,本在限制国权,其志固可嘉,其论实至谬,徒云因人类而享有此权,实为一种纯理的主观武断,而无直接间接可证之事实,更未示人以客观基础之所在!此在纯理想的玄学时代,或可鼓动愚氓,援为风声;然在科学实证之时代,则已成强弩之末,既无可证之事实,以示信于群众,徒见其心劳日拙已耳!人权论者以为国家目的,只在保障人权,国家之所以不能侵犯人民身体、言论种种之自由者。因此种自由,为构成人格之要素,为做人之自然权。此种理论,抑何失诸空洞,主观,与玄虚!夫人为社会的动物,不能外社会而独存,因是社会之个体,均有其联立之关系。国权之所以应限制,国家之所以不得任意侵犯人民之自由,乃因人民自由,为发展人民智德体优性之所以需要,而人民之所以必发展其智德体优性者,则因社会联立关系之需要,为完成其分工合作的社会使命也。故现代人民主自由,不仅有其消极的限制,复应有其积极的限制,此相信人权者,所应慎明思辩,彻底觉悟者也" 。罗隆基不同意章氏的观点。他指出,既然人权为先于国家而存在之权,非法律赋予之权,所以国家是人的工具,人不是国家的工具,我们要国家,是要利用这副工具达到我们人类的几种目的。国家是人产生出来的,产生国家就是人的权,有了国家,订立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是人制造出来的,因此,人权先于国家存在是这个意义。国家是工具,国家是我们人类生活上许多工具中的一种工具,不是惟一的工具。因此,国家的功用是有限的,它不是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切。什么是国家职权可管的,什么是国家职权不可管的,这种限制,姑无论有没有法律的订立,姑无论执政者承认不承认它,这种限制总是存在的。逾越这范围,国家就发生变乱,就站不住脚。例如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是先于国家而有的,宗教信仰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人民要国家,同时不愿放弃先于国家存在的宗教信仰权,给国家来管理。为此,作为文明国家就不能干涉人民的宗教自由,法律只能承认人民的宗教自由,承认宗教自由。罗隆基指出,既然我们认定人权先于国家先于法律而存在,只有先承认了这些人类生活上必须的条件,尔后才谈得上国家,谈得上法律。我们始终没有说过,在历史上某个时期,人类有过完善自然的社会,那里的一切人权都具备了,人权与生俱来了。这就是我们与天赋人权说所不同的地方。国权应有限制,这已成事实,这不是理论。国家不是人类生活上惟一的工具,做国民不是我们全部生活上一切的义务。国家这一工具,有些事它担当不了,有些事它担当不好。宗教是生活的一部分,这就是政治的国家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我们要做国民,我们更要做人。社会是国家这团体以上的,社会上人类组织不只国家一种。因此,人的义务,要在社会上做人,不止在国家做民。国家承认我们在社会上做人的必须的条件,就是承认人权。 可见,罗隆基的人权理论是根植于社会而不是国家,他将社会、人和国家、公民两对范畴相较,论证人权的地位,为研究人权提供了新的思路。
(2)焦点:民权还是人权?
罗隆基《论人权》一文发表后,他的人权理论也受到一些学者质疑和商榷。1930年4月9日,劳动大学章渊若院长在上海《时事新报》时论栏里发表一篇《约法刍议》的文章,文章里说:"19世纪以来,历史、实利、社会诸派之法学,一致否认天赋人权说,各国宪法均已不用'人权'之字样,即在首创天赋人权说之法国,亦已鲜用此种玄学之名称。总理亦深认此种观念缺乏事实与科学的根据,故认民权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就历史上的演进的道理说,民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故推到进化的历史上,并没有卢梭那种民权事实。" 章氏还认为:"因提倡革命民权之新说,近代各国,因受主观玄学天赋人权说之支配,个人主义猖獗不堪,即在妨害公众利益之时,仍不失其主观权利之根据,此实近代一切社会病弊之所由种也!吾人欲求新的革命社会的建设,对于传统的主观的玄学的权利观念,首应加以革新,所谓'人权'二字当不能再留于吾国目前约法之中。"对此,罗隆基反驳道:首先,章渊若认为"否认天赋人权",即为"否认人权"是错误的。天赋人权、人权是19世纪和20世纪的学说,在人权问题上,可以说把天赋修正了,根本否认人权,根本否认做人的基本权利,如身体、思想、言论、集会、结社,这一些自由等人权的,这样的学者是不存在的。其次,章渊若认为各国宪法,均已不用"人权"字样,用来证明"人权"之说已不存在,是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德国1919年宪法第一章规定"德国人的基础权利和义务",捷克斯洛伐克1920的新宪法第107至第214条规定身体、信仰等等的自由,俄国1918年7月10日颁布的《劳动者被压迫公民权利宣言》,这三个法律文件都包含人权的规定。再次,章渊若用"民权"否认"人权"也是错误的。人权与民权含义不同,人权是做人的权利;民权是在政治的国家里,做国民的权利。政治国家是人类许多组织中的一种,有不是国民的人,没有不是人的国民。人权范围比民权范围更大、更基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偏重政治的一部分。亡国的民族要恢复国家,要民族自决,立脚点不在民权,而在于人权。要取消不平等条约,对外要政治经济的自由平等,这不是民权,是人权。欧战后,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思想等自由,这不是民权,是人权。虽然在西方宪法里,有时民权、人权混用,然而民权所包含的,大部分就是人权的实质。在权利之上,往往加上"基本"就有此意,而不是像章渊若所说的承认"民权",否认"人权"。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10条,虽无人权字样,也无民权字样,但世人皆知这十条修正案就是美国的人权条文。孙中山的理论是指政权与治权而言的,政权上指选举、创议、复议等权,民权并不包含平等自由的内容。做国民,更要做人;要民权,更要人权。章渊若指斥人权学说在近世各国产生的病弊,并不表明人权已经过时,已"不再采用",而恰恰表明人权学说正在兴盛。 1930年5月23日章渊若又在《民国时报》发表《论人权》一文,攻击人权,认为人权应改用民权。章渊若的理由是:首先,"人"象胫之形,"天地之形"最贵者也,动物之灵也;"民"众萌也,从庶也。就其狭义言之,"民"乃国家之民,国民也,人民也;就其广义观之,则又为人之通称。故传曰:"厥初生民"。是民之一义,原不背人;而人之与民,则不可相混。"人"之本义,即带天地之性,则人权之上,既不冠"天赋"二字,亦有天赋之精神也。罗隆基反驳说:"既然'民''人'可以通用,又何必用'民权'代'人权'呢?"章渊若不知《辞源》对"民权"的解释也带有"天赋"之含义。章认为"民"可训为"萌"即为"盲","民权"岂不成"盲人之权"。章认为"人之本义,带天地之性","人权之上,不冠天赋二字,亦有天赋精神",扩而充之,凡带"人"字的名词皆可扩充为"天赋"之含义,如"人口"即"天口""人道"即"天道",岂不更成为笑话。其次,章渊若认为,西语中"人"Man homme Mann, 有与Woman, Femme, Fraumn对待排挤之嫌。如曰Right of man, Droits de le homme或Menoden kachte,英语中Woman, 法文Femne, 德文之Fraumn必感悬悬不安以为男女有轩轾矣。而民者,英语谓People, 法语谓Pauple, 德语谓Volck, 拉丁语谓 Populas, 意指有组织的群体而言,既无男女轩轾之嫌,又无一盘散沙之危。罗隆基指出,若章的观点"人"字带有男女轩轾之嫌,那么改"人"为"民","人口"为"民口",更是可笑之极的事。
(3)焦点:五权是治权还是职权?
叶秋原在《前锋》月刊第6期上发表对罗隆基的《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一文提出商榷的文章。叶秋原提了三个问题就正于罗隆基。第一,什么是美国的国务院?美国的Secretary of State 中国一般的译名是国务卿。在下不学,自愧从未曾听见过美国的国务院底名称,此不得不请教于博士者一。我不相信,博士底话是没有来历的,我更不相信国务院之院是国务卿之卿字底笔误。罗隆基回答说,美国的国务院是指美国的"Cabinet" ,不是Secretary of State 说的。Cabinet普通译"内阁"。"内阁"这名词,在政治学上,已成了一种制度,差不多是与总统制,委员制并列的名词。英法的Cabinet既然称"内阁",为免除误会起见,在总统制的美国的Cabinet,我就叫他国务院。美国的Secretary of State,小博士知道他是译国务卿,我的文字里"卿"与"院"更非笔误。事有出入意料之外者,总统制的国家竟有Cabinet,他们有常会,副总统可以出席。叶先生得未前闻欤?第二,我不相信博士将Oligarchy(寡头政治)用成"多头专制的政府"是没有来历的。由"寡"变"多",博士一定有所根据。还请教博士指教。罗隆基回应曰,Oligarchy译成"多头专制的政府"是有来历的。Oligarchy在希腊原文的意思,是指"几个人专权的政治",这是与"一夫专政"对立的名词。我的文章里,亦很明白这样说:"如今国民政府的组织,照约法规定,只有两个结果:一个独夫专制的政府,或成一个多头专制的政府。"这里,"独夫专制"与"多头专制"很明显的是对立的。"多"者"复"之谓也。Monism译成"一元",Pluralism译"多元"。照小博士看来,Oligarchy译"寡头政治",远不如译"多头政治"妥当。"寡人""寡居"就是指一个人说的,Oligarchy绝对不是一个人专制。"多头专制"的译名,是如今很普通流行的名词,商务印书馆发行的小学生用的汉英字典,有时候靠不住的,有时候更有修改的余地,叶先生又以为如何?第三,举一例吧。美国底最高法院审判长不是行政"领袖"委派的吗?博士说:"世界任何国家(俄国的Presidium例外),他的司法……机关的最高官吏,不为行政领袖委派……"。大约,世界各国的司法最高官吏是由人民票选的,或是自己委派的--Self-Appointed。博士语此--不为行政领袖委派,必有根据,还请指教。罗隆基回答说,叶先生错举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院长,照宪法,由总统提出,征求参院的同意后,方可委任。宪法上有这样的限制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叶先生曾未之前闻欤?再进一步,叶先生读文章,更不应断章取义。我的原文是这样:"世界任何国家(俄国的Presidium例外),他的司法和立法总有相当的独立性。司法和立法机关的最高的官吏,不为行政领袖委派罢免"。"相当的独立性"、"罢免"这些字,不应该故意的钩去。此外,还有几句话要附及,敬希叶先生原谅。"功用"的英文是(Function)。我说"宪法或约法的'功用'是……。"英文译之为(The function of a constitution……)。叶先生所举的Utilitarianism,应译为"功利主义",不是"功用主义"。
罗隆基指出,叶先生说:"三权分立五权宪法,所用的权,是指职权",又说,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犹如学校有总务,教务,庶务……"?这点,不佞不敏,又承认不懂了。叶先生长篇大论的为国民党的政制辩护,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图说应该看过。叶先生,五权到底是"治权"还是"职权"?中山先生九泉有知,一定说:"秋原同志,说话小心些吧!毋为亲我者所悲,仇我者所笑也!"总之,不佞原文与叶先生批评,均公诸社会,谁是谁非,听诸公论,不愿私人啧啧,徒丧大雅。 应该说,罗隆基在与叶秋原商榷中,他利用他丰富的西方政治学说和理论,来解释有关他人权理论的问题,应对自如,但有些回答不免有点牵强。以上与章渊若、叶秋原诸学者在学理上的讨论,反映了罗隆基的人权理论在当时的中国就连高等院校的学者不甚了了,更遑论一般的普通百姓了。曲高和寡,罗隆基的人权理论在当时"不合时宜",缺乏社会基础,这是"人权运动"失败一个原因,其主要原因在于国民党的政权高于人权,以政权压人权。由"人权论战"引起的社会波澜,充分反映了在动荡不定的社会中,处于不同立场的人们,对罗隆基人权理论的不同见解和主张。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罗隆基的人权理论是在"人权运动"当中阐释的,而发动"人权运动"则是有感于国民党训政下的中国没有人权的事实,由此事实进而阐发其人权理论,要求人权和法治。"人权运动"是以"人权论战"的形式而表现于世的,故"人权运动"为罗隆基阐释其人权理论提供了平台,"平社"则是"人权论战"的组织,《新月》月刊则充当"人权派"的舆论阵地和渠道。在整个"人权运动"当中,罗隆基不仅是最能战斗的一位,也是"人权派"最顽强的一员,用"人权运动"的主将和旗手来形容罗隆基一点也不为过。他在"人权运动"期间,不仅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和思想进行无情抨击,也不同意中共领导的民主革命,清楚地表明作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立场。但他大概没有估计到,或没有意识到,他的成名在此,失败也在此。所以,人创造历史,历史也决定人的命运。
五、中共批驳罗隆基的观点
罗隆基与国民党论战中派生和涉及中共问题,罗隆基并未与中共论战过。人权论战将尽尾声时,中共作出回应,罗隆基此时北上天津,未应对。严格意义上来说,罗隆基未与中共过招。罗隆基仿效拉斯基的做法,写了两篇文章:《论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理论上的批评》、《论中国的共产产--为共产问题忠告国民党》。他的观点主要如下:
(1)我们相信民主政治的人,很诚意的认定国民党的一党专制,是不能把中国的政治引上常轨。但共产党一旦得势,政治上继承国民党"党治"的方式,自然是与国民党一丘之貉。从罗隆基的思想逻辑来看,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在经济上民不聊生,在政治上一党专制,再加上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两党武力相争,其结果是经济上破产,政治上亡国,更加走入恶性循环的怪圈。鉴于此,罗隆基认定中国共产党一旦得势,其结果在政治上"党治"必与国民党没有两样。这就是瞿秋白等中共人士为什么痛批罗隆基反共的原因。罗隆基这种书生论政,以学理式的思维来论证现实中的中国政治,离题太远,当然说服力也不强。
(2)共产主义的发生,国民党应负责任。国民党对如今共产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国民党宣传共产党的主义。第二,国民党采用共产党的制度。如今国民党的党组织,他的"党治"的策略,他的由党而产生出来的政府,那一项不是师法共产党,抄袭共产党,整个的模仿共产党?第三,国民党协助共产党实际的工作。
(3)罗隆基认为要解决今日中国共产问题,只有做到:第一,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第二,改革政治,以民治代替"党治"。假如做到了这两点,思想上青年有了归宿,政治上民怨有了平泄,政治上可以上轨道,经济可以谋发展。否则,病根仍存,共产党在中国,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当时中共回应罗隆基并批驳罗隆基观点如下:
1931年11月10日,原中共中央领导人瞿秋白在《布尔什维克》杂志上发表《中国人权派的真面目》一文。该文代表中共对罗隆基人权理论及其"人权派"最基本的态度。瞿秋白认为:
(1)"人权运动者"从1929年起,就搭出了"反对政府派"的架子,但他们反对国民党和政府的原因,"是为着国民党不会反共,是为着国民党反共还不彻底,是为着国民党快要不能够保障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了"。
(2)"人权派"表面上反对摧残人权,要求保障自由,但"并不是反对什么压迫和剥削,而是反对共产党,反对国民党压迫剥削的不得法--这是人权派的真面目"。
(3)罗隆基的所谓人权,最主要的用处是在消灭共产,罗隆基及其"人权派"只不过是"热闹的反革命大竞赛"中的一面新鲜旗帜而已。
(4)还批驳了罗隆基"共祸"蔓延是国民党联俄容共的结果的说法,指斥孙文把民生主义说成共产主义,"这正是孙文的老奸巨猾",这两"主义"之间"没有一点相同的地方"。瞿秋白认为,国民党的以党治国,冒充着模仿俄国,这只是他们利用民众羡慕俄国无产阶级和农民真正得到解放的心理,所以抢着说,我们国民党也学俄国办法,这是他们欺骗民众的方法,而共产党绝对不主张以党治国。他指责罗隆基用"共产嫌疑"来恐吓国民党是不中用的。
结论是:瞿秋白将罗隆基争取"真正的民权"的斗争,冠以"流氓土匪"的标志,说"人权派"是在"忠告国民党在屠杀之后还必须实行'民治'、'自由'的欺骗"。因此,"实行无情的反人权派的斗争,应该是中国工农革命民众在整个苏维埃革命运动中重要任务之一"。显然,瞿秋白这种对罗隆基及其"人权派"的评价,受斯大林主义的影响,激情有余客观不足,失之片面和武断!但他这个定性结论,却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成为左右对罗隆基人权理论评价的权威结论。
彭康在《新文化运动与人权运动》一文,批驳罗隆基观点如下:
(1)批驳罗隆基的人权观点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体,社会又因经济的生产关系分成为阶级的社会,因此,人属于社会,便是他属于那个阶级。没有抽象的人,也就没有什么抽象的人权。人性,人权这些抽象的名字,都是"资产阶级的幌子"。
(2)在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上,彭文认为,"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不可调和性之产物,它的作用是某一阶级用来压迫别一阶级的工具,执行压迫阶级的命令的机关",它的功用不在保护"人权这个抽象的东西"。
(3)在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彭文指出,"法律不是保障人权,而是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的所有关系。法律不是保障人权,而是保障资产阶级的阶级权"。"所谓人权这一类的东西完全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要求……是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主要口号",罗隆基提出的"35"条人权内容,"是在现在的混合政权的过程中民族资产阶级想完全获得政权时的对现统治阶级的抗议和对广大劳苦群众的欺骗"。
结论:彭文强调,"人权运动"者提出对国民私有财产的保障,当然是在替资产阶级说话。他们要求制定宪法来保障人权,只是"徒劳无功"的事。广大工农群众要的是"自己阶级的利益和权利,为要得到和维持这利益和权利,他们要更进一步的夺取政权"。"《新月》先生"与工农群众的区别,在于前者要力争人权,而后者则是要获得政权。从这一点上看,"人权运动者也是反动的。"彭文最后得出结论:"原来人权运动者们也和他们所称为反动的现统治阶级是一伙的","人权运动应该是政权运动",而不是"宪法运动"。
朱镜我在《中国目前思想界底解剖》一文,批驳罗隆基观点如下:
(1)针对胡适。"新月派的立场"概括为"资产阶级底自由主义的思想系统"。他认为,这种思想"看不出帝国主义实使中国沦于崩溃的事实,也看不出封建残余阻碍中国的自由发展之事实",却只提出造成一个"治安的、普遍繁荣的、文明的、现代的统一国家"的幻想,实现的方法也只是"自觉的努力,不断的改革"。
(2)针对罗隆基。自由主义在中国已完全失却了革命性,其目的只在于"给国民党中央的青年分子一个自觉地纠正这种反动倾向的机会"。自由主义者"虽也相对地反对现在的党国统治,然而这与张宗昌、吴佩孚等旧军阀之反对党国,在实质上是没有多大的差异,而在作用上,却演着更深刻的反动的角色。"
六、小结
就罗隆基与"人权论战"的关系而言,"人权论战"是罗隆基成名的舞台,也是"人权论战"的主将。如果说,罗隆基人权理论阐发向国民党投向的炮弹的话;那么,"人权论战"则是罗隆基人权理论提供了战场。应该说,罗隆基在"人权运动"中,阐发其人权理论,对揭露了国民党当局统治下人权被摧残、被剥夺的状况,无疑是其积极的贡献。他对人权的理解和阐述具有深刻性。他对当时中国人权状况的揭露切中要害是,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主要受到来自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名义的机关的侵害。他对当局的极权政治、专制独裁尖锐批评,因而遭致了国民党党部的打击;同时,他出于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的误解与偏见,因而反对共产主义,为国民政府"解决中国共产问题"出谋划策,自然受到了来自左翼的激进舆论的批评与反击。当然,罗隆基在"人权运动"中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目的还是想通过启发国民党政权走上法治轨道,希望它自身的改良,事实证明,他希望通过启发政权来保障人权的道路,是一条死路。就此而言,罗隆基反对国共两党的主张,并不是目的,而是其人权理论的手段。从某种意义来说,罗隆基的人权理论亦可以说,是他在20世纪40年代所领导的中国民主同盟走"第三条道路"的理论滥觞,就此而言,"人权运动"不失为一次探索中国政治出路的运动。
注释:
1.请参看姜义华:《从抗争到妥协:人权论战的困境》,参见许纪霖编《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论》,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
2.关于"平社"的研究,目前主要论文有:沈卫威:《中国的"费边社"议政:胡适与"平社"的一段史实》,《史学月刊》1996年第2期;姜义华:《论平社昙花一现的自由主义运动》,《江海学刊》1998年第1期;卢毅:《平社与费边社初探--兼论拉斯基学说在中国》,《学术研究》2002年第3期。
3.罗隆基在留学期间因服膺拉斯基的理论,曾在1925年到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师从拉斯基学习一段时间。拉斯基的思想和学说对罗隆基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影响很大,在现代中国拉斯基的影响力一直影响到20世纪40年代末罗隆基领导下的中国民主同盟走"第三条路线"。
4.《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8册),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
5.《新月》第2卷第2期,《编辑后言》。
6.罗隆基:《专家政治》,《新月》第2卷第2号。
7.罗隆基在《论人权》中,实质只有34条具体人权。
8.罗隆基:《我们不主张天赋人权》,《新月》第3卷第8期。
9.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期。
10.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期。
11.罗隆基:《人权不能留在约法里?》,《新月》第3卷第7期。
12.罗隆基:《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新月》第2卷第8号。
13.《罗隆基致胡适》(1931年8月6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中),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6页。
14.《新月》1卷、2卷各期叫号;从3卷起各期称期。
15.罗隆基此篇《上海民会选举》在3卷7期的《新月》目录上题目是:《民会选择原来如此》。
16.卤,通假"鲁",鲁参是罗隆基的"字号"。
17.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号。
18.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
19.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第2卷第2号。
20.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新月》第3卷第8期。以下关于罗隆基对约法的批评除除特别注明外均引自此文。
21.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号。
22.罗隆基:《什么是法治》,《新月》第3卷第11期。
23.罗隆基:《什么是法治》,《新月》第3卷第11期。
24.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
25.罗隆基《我们要财政管理权》,《新月》第3卷第2期。
26.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新月》第3卷第8期。
27.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
28.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
29.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
30.胡适:《〈人权论集〉序》,见《胡适论学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页。
31.《胡适论学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页。
32.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
33.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
34.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
35.罗隆基:《汪精卫论思想统一》,《新月》第2卷第12号。
36.梁实秋:《论思想统一》,《新月》第2卷第3号。
37.梁实秋:《论思想统一》,《新月》第2卷第3号。
38.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新月》第3卷第10期。
39.梁实秋:《论思想统一》,《新月》第2卷第3号。
40.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新月》第3卷第10期。
41.梁实秋:《思想自由》,《新月》第2卷第11号。
42.《胡适来往书信选》(中),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0页。
43.罗隆基:《"人权"释疑》,《新月》第3卷第10期。
44.以上均引自罗隆基:《"人权"释疑》,载《新月》第3卷第10期.
45.罗隆基:《人权,不能留在约法里?》,《新月》第3卷第7期。
46.罗隆基:《人权,不能留在约法里?》,《新月》第3卷第7期。
47.罗隆基:《"人权"释疑》,《新月》第3卷第10期。
48.以上均引自罗隆基:《答叶秋原教授》,《新月》第3卷第10期。
49.秋白:《中国人权派的真面目》,《布尔什维克》1931年第4卷第9期。
50.彭康:《新文化运动与人权运动》,《新思潮》1930年第4期。
51.谷荫(朱镜我):《中国目前思想界底解剖》,《世界文化》1930年第1期。
本文刊发《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法学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