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仲兵:新闻敲诈不是新闻立法的理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9 次 更新时间:2015-03-3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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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仲兵  


一、新闻媒体多已“官办自营”

“国”字头的新闻媒体定位非常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有,宣传功能重于监督,故后者处于名义正义与实体真空、用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边缘地带。

媒体有二种:一是体制内“圈养”的富足型,但这类已无事实存在;二是市场化改制,财政输血减少,虽有“圈养”之名,实已“官办自营”。加之媒体全方位竞争,业者不得不利用既有资源自找出路。此情此景,如果再按公共产品定位,要求从业者饿肚子充当社会正义使者,难免强人所难。就当下而言,有偿服务完全可以从央级主流媒体的诸多广告经营和监督案例中提取。

“官办自营”造成一段公私权利(力)交织不清的灰色地带,经营合法性多取决于当事双方的合作态度、过程和结果是否真诚、满意。因为媒体市场不成熟,变量因素众多,很容易出现经济纠纷,此时又再受制于法律模糊地带的权力左右。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合法与非法两个极端之间自由取舍。

看来,新闻媒体晚节不保,频现敲诈现象,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于媒体一身。

二、什么是新闻敲诈和有偿服务?

新闻敲诈,是指媒体在没有与当事方达成服务共识的前提下,单方面向当事方强行索取“劳务费”或“灭火费”等经济回报的行为。这在当前属于公务犯罪,是法律必须严惩的违法行为。

现实中还有两种衍生现象,一是与当事方处于利益对立关系的第三方出于制衡考量,将与当事方“同一战壕”中的媒体方也视为对立关系,并利用现有法律空白、政策之便对媒体以“被敲诈”名义进行报复。二是因为媒体与当事方合作未果出现经济纠纷,当事方同样利用法律空白、政策之便以“被敲诈”名义行报复之实。

这两种情形媒体是无辜的,有了经济纠纷也属于民事主体案件,只需要当事双方互为主体进行法律诉讼即可。可悲的是,特殊的法律环境让无限权力再次介入经济活动当中,媒体业因此更加风声鹤唳,监督功能欲显阙如。

有偿服务,是指媒体与当事方达成服务合约后,按约定行使义务、获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是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环境,有偿监督和有偿新闻完全是合法的,而且是可以良性操作,并实现行业自净的。

至于当前一些媒体大肆“自黑”,主动开展“自我批评”,多非出于洁身自好,而是因为两种流派---监督派和歌德派的对立性互动。权力干扰下的歌德派“挟天子令诸候”,对监督派异议进行排挤,是一场自宫式的另类自净。

三、新闻立法与宪法的冲突

新闻媒体的边缘监督,体现出法治社会初期在法制原则和立法精神上的摇摆不定和实践困境。15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要设立《新闻法》,理由无非是冠冕堂皇的“规范与保护”,但实际用意或另有所指。

强行立法将使本已残缺的新闻业态进一步呈现僵化和病态,况且,属于重复建设的鸡肋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政绩冲动和权力欲望,届时难免出现与宪法精神相悖且上下位法冲突现象,令现有法律体系更显杂乱无章,让人无从适从,为政治目的、权力寻租和贪腐现象的发生预留无限操作空间。立法自私有违法治文明,在制人的同时,也难免为己所制,这在现有法律实践中已经表露无遗。

中国没有《新闻法》,并不表示迫切需要一部《新闻法》。事实上,宪法已经明确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这是对新闻媒体最大的保护,只须落实即可,没有必要在宪法之外另起炉灶,进行多余的“保护”性管制。新闻立法和新闻管制也不是国际通行惯例,在没有对外的国家利益需要的前提下,一般也不设立政府所属的新闻机构,但中国是个例外。

新闻媒体需要的是自由,不是管制。要想切割新闻媒体监督与经济敲诈的关系,现有的国有+市场改革显然无法胜任,新闻立法更是越俎代庖。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扶正与确立新闻媒体有偿监督服务的合法性地位,已是下一步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唯有实行真正的新闻自由,让新闻媒体通过商业化和民营化的自由竞争来优胜劣汰,净化新闻市场,提升媒体道德,监督公共权力,促进社会动态平衡。

毫无疑问,在社会上下强烈呼唤“依法治国”的当下,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共治理价值和普适意义,如何尊重法律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仍是立法工作之前尚待解决的前置课题。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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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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