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罗隆基思想言论自由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02 次 更新时间:2015-03-30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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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进入专栏)  

在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史上,现代中国人权思想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沿着两条路线进行:一条是个人本位主义的思想路线,一条是集体本位主义的思想路线。前者在理论渊源上更多地接受了近代西方个人主义人权理论传统;后者在理论渊源上更多地接受了中国古代民本主义思想传统的影响。罗隆基人权理论更多地接受了近代西方个人主义人权理论传统,他的人权理论在现代中国人权史上无疑是一座丰碑。回眸现代中国近八十年的近代历程,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罗隆基作为“人权论战”的主将,系统构建其人权理论体系用以揭露国民党一党专制与独裁。他的人权理论与观点不仅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政治活动的基础,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他在20世纪40年代的政治实践。关于罗隆基人权思想或理论,学术界同仁已在不同程度上作过探讨和论述。从学术研究而言,重要的不在于我提出了什么,而在于我为什么提出,以及是如何论证的。 本章试从历史与法理角度来诠释罗隆基有关思想言论自由之论述。


一、思想言论自由之语境


从历史来看,罗隆基之所以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来呼吁、来争取,是与国民党以三民主义统一思想,在全社会推行“党化教育”,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的背景分不开的。在罗隆基看来,思想言论自由是一项应有人权。 他认为,思想言论自由之所以是重要的一项人权,是因为它是一个国家谋求民主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言论自由所以成为人权,其根本原因是它的功用,是做人所必须的条件。一个人,必有思想。有思想就要表现思想,要表现思想,就要发表言论。他要说自己说的话,不要说旁人要他说的话。要说自己的话就要发展个性,培养人格。所以,言论自由是“成我至善之我”的门径。有了言论自由,才可以把思想贡献给人群。这种贡献是人对社会的责任,也是人群达到至善道路的思想上的参考材料。取缔言论自由,就是取缔个性与人格,就是毁灭人群的生命。因此,为着人类的发展与进步计,应该保障思想言论自由这项人权。 

什么是言论自由?罗隆基认为,言论应该是这样的:“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言论本身绝对不受何种干涉。 用命令禁示言论,是非法的行动,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即使立法机关用法律的招牌来范围言论,也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罗隆基进一步认为,言论没有什么范围,世界上是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的。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发什么论。言论的价值与真理和言论自由是两件事。只要言论不是凭空说谎,不是无故造谣,不是蓄言诽谤,不是存心诬陷,法律就不能干涉言论。说谎、造谣、诽谤、诬陷,是言论者的人格问题,是言论上的责任问题。言论自由与说谎、造谣、诽谤、诬陷是两件事。即使是说谎、造谣、诽谤、诬陷,也不是政府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戒或取缔的,要首先通过司法程序,证实确实有说谎、造谣、诽谤、诬陷的事实,然后法律才可以干涉,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它的威权。法律不能干涉言论,只能迫言论者负言论的责任而已。言论自由不应有度量或多少的限制,但天下也没有绝对的自由,所谓的绝对自由就成为绝对的没有自由。

罗隆基这种对言论自由的定义和范围的解释,在国民党人看来,“必以为狂妄怪谬,必认为暴乱危险,必以为如此放任,邪说异端,必成为洪水猛兽的祸害。”对此,罗隆基认为,这不是言论自由的范围的问题,而是压迫言论的效力问题。所以有必要与压迫言论自由者讨论言论自由的效果问题。他认为,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真正好的主张及学说,不怕对方的攻击,不怕批评和讨论,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识见庸人自扰。对方的攻击,果能中的,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是见敌而怯,适足以示弱,适足以速亡。本身真有好的主张及学说,对方攻不倒。对方真有好的主张及学说,我亦压迫不住。中外历史上压迫言论自由者,无一不以失败告终,压迫言论自由者无不以丧国为结果。 针对汪精卫把思想自由分为绝对的思想自由和相对的思想自由,罗隆基又指出,思想自由是一切思想的自由,是绝对的自由,不能说一些种类的思想可以绝对,而另一些种类的思想是相对的自由。

对此,梁实秋声援罗隆基说,思想不能统一,也不必统一,因而思想必须是也必然是自由的。思想之所以不能统一是因为:各人有各人的遗传环境教育,所以没有两个人的思想是相同的。一个有思想的人,是有理智力有判断力的人,他的思想是根据其学识经验而来的。思想是独立的,思想只对自己的理智负责,只对真理负责。武力、刑法、金钱不能掠夺一个人的思想。别种自由可以被剥夺净尽,惟有思想自由是永远光芒万丈的,思想本身是无法可以扑灭的。天下没有固定的绝对的真理。真理不能被一个人或一个家庭霸占。人类文明所以能进化,把迷信铲除,把人生的难题解决,正因为有许多有独立思想的人,敢于尝试,能公开地研究辩难。思想若是统于一,那将成为一个固定的呆滞的东西。人总认为自己的思想是对的,但没有人敢说:“我的思想是一定正确的,全国的人都要和我一样的思想。”思想的范围很广,在学术日趋繁杂的时候而欲思想统一,当得起一切思想的中心思想是没有的。只要在思想上有争端并无大碍,凡是公开的负责的发表思想,都应容忍。国家的统一,是要基于民意的真正的统一,不是摄于威力的暂时容忍的结合。应该欢迎所有的不同的思想都有让我们认识的机会,哪一种思想能在学理上、事实上证明于国家最有利益,哪一种思想便是最合式的。因此思想是不必统一的。

罗隆基认为,思想既不能做到统一,就应该允许人们有表现思想的自由,政府就应对言论出版自由予以充分的保障。为此,罗隆基强调民治既然是一种“人人有份的政治”,就应允许人民对国家、政治问题有充分而自由的讨论,以三民主义来统一思想的党化教育,虽然公开演讲的是三民主义,暗中宣传的却是共产主义,“实际所摧残的是三民共产以外,学术上一切的真理”。 社会科学、文艺美术的三民主义化,必使学校的教授先生采取明哲保身的方法,成为无思想无主见的留声机,照字讲书,按月领薪,何谈对真理的追求?只有思想的自由,允许公开的发挥,比较的研究,平情的讨论,才能得到真理。压迫对方思想的人,只会把自己的思想造成僵尸;被人压迫的思想,反而因为外界的刺激,增添了引诱力、磨炼和考验,得到发展的机会。因此,罗隆基指出,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危险,比思想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大。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只有以思想自由代替思想统一的一条路,具体的要求就是“我们要思想自由、发表思想的自由,我们要法律给我们以自由的保障”。 我们要“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

从历史来看,罗隆基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来争取,认为思想言论的本身“绝对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绝对不受何种干涉”。从这一立场出发,罗隆基反对思想统一运动,反对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非法行为,主张思想言论自由,其目的就是提倡一种对政府批评的言论自由。


二、功利主义理论渊源


从渊源来看,罗隆基关于思想言论自由主要承续功利主义理论。历史上对思想言论自由存在几种理论类型,尽管涉及表达自由,但对理解罗隆基理的思想言论自由论述,有所裨益。大体言之,有:(1)绝对主义理论;(2)思想意见市场理论;(3)民主的条件论;(4)功利主义理论。 影响罗隆基理的思想言论自由主要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罗隆基人权理论中,虽然他否认他的人权思想是“天赋人权”的翻版,但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流派的影子。就其人权理论渊源来说,主要师承功利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者认为,功利是道德与立法的根本原则。在对待表达自由问题上功利主义者约翰.密尔认为,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否则在人的智性方面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密尔在休谟的基础上指出,功利主义完全可以取代自然法,在论证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时,抛弃了“抽象权利的概念”,而“诉诸功利”。 所谓功利是指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假如那意见是错的,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详言之,第一,权威压制的意见可能是真确的,否认它的真确性是假定它们的确定性与绝对的确定性是一回事。凡压制讨论都是假定了不可能错误性。对于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斗中未被驳倒故假定其为真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二者是有绝大区别的。第二,即使压制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借助于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 罗隆基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参酌自然法学流派与民主条件理论一些观点,在其理论上变通为功用。 因此,罗隆基认为思想言论自由之所以重要性,乃在于其功用。思想是人的本能,思想自由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道路”,是实现个人价值与尊严的必要条件;有思想就要允许人们发表,言论自由是“人群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道路”,是人类发展与进步,国家与民族富强振兴的原动力。因此,对思想言论“绝对”不应有任何法律的限制,“绝对”不应进行何种干涉,“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不自由”。 于是,罗隆基认为,人有思想必有言论,思想与言论是一体的,是不能截然分开。至于思想与言论二元绝对主义理论,他并不认同,因为言论是思想的延伸,压迫思想就是取缔言论。由此,罗隆基对思想言论自由价值的揭示是准确的,但对思想与言论自由在性质上存在一体化的认识,主要是从广义层面来论述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因而得出的言论“绝对”的结论并不奇怪。

罗隆基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权看待,由来有自,应该没有问题,但他把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连同一起来看待,如何看待罗隆基的思想言论自由一体化观点?按法理观点,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关于人的内心思想世界,后者是关于人的外在行为。两者有截然的界分。作为获得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的罗隆基通晓政治学、宪法学与法理学,不可能不明白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区别,为什么他要如此思想言论自由一体化阐述?为此有必要从学术上梳理。关于思想自由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达。有学者认为思想自由是精神自由、意志自由、观点自由等,与行为自由相对应,思想自由是人的内在意识领域里的自由,包括独立自主的进行思维和判断的自由,不受干涉地接受、持有地接受、持有某种见解或观点,不受干涉地进行思想交流的自由。  有学者将精神自由与良心自由合并成一个概念,认为思想“是指保障个人拥有世界观、人生观、伦理观、意识形态等内在精神活动领域不受外在势力干涉与压迫的自由”。 思想自由就是人在内心进行思考、判断、选择而不受国家拘束或干涉以及其思想不得被强迫公开的权利。从广义来看,思想自由,也称为精神自由,是指公民进行活动的自由,还包括不受干涉地接受或持有某种见解或主张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言论自由也可以纳入到精神自由的范畴中加以研究,因为有思想而不能表达,与人性的要求相悖,取缔表达自由,所取缔的实际上不只是言论、出版等自由,而是思想,是人的人性与人格的发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是将言论、集会、出版等自由作为精神的自由权来对待,并给予较之于经济上的自由权以更有力的保障。从狭义来看,思想自由是与行为自由相对应的意识领域里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罗隆基的思想言论自由一体化是从广义角度来立论的。


三、思想言论自由的限度


从法理来看,关于罗隆基思想言论自由一体化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思想自由是人的意识内向领域里的自由,它包括人们独立自主地进行思维和判断的自由,不受干涉地接受、持有某种见解或主张的自由。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  “世界上谁也无权命令别人信仰什么,或剥夺别人随心所欲思考的权力”。 思想自由的不受限制、不可剥夺、不可放弃的特点,表明它本身是一种人身人格权利,在人权的分类中,是“人作为区别于动物的人的先天已存的价值”,是一项享有的人权。对享有的人权,国家的态度只能是在立法上为它划定应受保护的范围,并“依据这一范围向它提供支持并抑制自己不去侵犯它”。 国家只要对其加以确认和保护,“不干涉”,不作为,即为履行了对这项人权的义务。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政见自由”是思想自由的最高表现,即允许人们有保持、接受某种政治观点和见解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允许政治上的反对派和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对持不同政见者的宽容度,正可反映出一个国家人民民主权利享有的程度和对思想自由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隆基主张思想上的“绝对的自由”是无可非议的,而且,国家、政府对此也无能为力,只能“绝对地不干涉”。

与思想自由属于人身人格权不同,言论自由则属于一项政治的权利与自由。

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显形式。人有自主地进行思维和判断的权利,也有把这些思维和判断自主地、忠实地公诸于众的权利,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就有可能造成思想感情自由的限制,因此,思想言论自由经常被连在一起加以表述。发表一般言论或意见,虽有可能被追究侮辱或诽谤的责任,但它表明的只是一种公民的或团体的民事和其他权利。只有在发表政治言论、政治见解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引起国家对这项自由的限制和干涉。因此作为人权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是一项政治的权利与自由。同时,言论自由属于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即不受干涉地发表自已的意见或见解,并希望这种意见或见解能影响或支配别人,最少是要得到别人的认同。作为人权的言论自由主要包括“批评和反对现行法律”,“批评政府和政党”,“发表言论宣传和支持各种政治见解、政治观点、政治学说和政治信仰” 等内容,其目的是对现政府产生影响。因此,言论自由属于一项行使的人权。对于行使的人权,国家在立法上承认和保护它的同时,还要为它的行使划定一个范围,行为者超出这个范围,就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或责任。那么,作为政治权利,又属于行使的人权的言论自由,就不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是法律内的自由,是必须在一定界限内行使的自由。即使在当代政治气氛较宽松的国家,对主张运用暴力推翻现政府的言论,也只是有限度地允许其发表与传播。言论自由应有行使的界限,而这也往往成为政府箝制人们言论自由的口实。政府以此为借口,限制一切言论自由,对持不同政见者,甚至只是善意地批评政府的人进行压制、打击和迫害。因此,言论自由权是由人们争取来的,各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是各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才获得的,以至于有人强调,争取言论自由,迫使政府减少对它的限制,扩大言论自由的范围,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国民的首要责任。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国民只有宣传三民主义思想的自由,却没有主张和宣传其他思想的言论自由,其他一切学术真理都受到压制。罗隆基也正是痛感这项权利的缺乏,才反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争取思想言论自由的。但他主张言论自由是“绝对的自由”,不受法律的干涉和限制,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否则,他主张言论自由,但又反对共产主义,希望早日解决中国的共产问题就前后矛盾,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它必须要接受法律的限制。而且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的唯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法律以外的限制。

   

四、小结


罗隆基从功用的角度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来争取,认为思想言论的本身“绝对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绝对不受何种干涉”。从这一立场出发,罗隆基反对思想统一运动,反对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非法行为,主张思想言论自由,其目的就是提倡一种对政府批评的言论自由。从广义意义来说,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他没有从法理上区分这两者的界限。从渊源来看,罗隆基关于思想言论自由主要承续功利主义理论。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它必须要接受法律的限制,而且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的唯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法律以外的限制。国民只服从法律,这是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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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广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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