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政府也要有新常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3 次 更新时间:2015-03-1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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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  

现在,都在强调经济要有新常态,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府也要有新常态。经济新常态,政府旧常态,政府就会与经济发展相脱节。经济新常态,政府新常态,二者互相携手,互相调整,互相促进,一个现代社会的新常态也就随之产生。

要使政府有新常态,就必须给政府定位置、定规则、定方向、定原则、定标准,从而防止政府以新常态的形式走旧常态的老路,搞形式主义。也同时防止政府放弃了旧常态,却不会走新常态的路,找不到新常态的方向,把权宜之计固化为新常态。政府在走向新常态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政治策略用旧常态的形式搞新常态内容,防止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化解走向新常态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政府新常态的定位是服务。政府具有暴力职能、统治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政府的转变过程是由暴力职能为主转向统治职能为主,再由统治职能为主转变为以管理职能为主,再由管理职能为主转变为服务职能为主。政府职能的转变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由传统政府转向现代政府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从不同侧面强调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强调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才是深得民心的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工程,就是构建民心工程。全面从严治党,也是把反腐败的红利红包发给人民,让人民在反腐败中得利。

政府新常态的规则是法治。现代法理的基本常识是,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都可以做,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都不允许做。即使是服务型政府,也必须是在法治框架下的服务。过去那种政府先行,立法随后跟进的状态要改变。要先立法,然后让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勤政是法治之下的勤政,在法治之外的勤政实则是滥政。政府的懒政要在法治之内得到约束,不能在法治之外对懒政进行约束。政府的形式主义、不可避免的官僚主义在法治之下具有客观的合理性。政府的行为无论如何崇高,都不是放弃法治的理由。文明政府、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是法治政府。

政府新常态的方向是小政府、大社会。在八十年代,邓小平就说过,政府管了很多不应该管,管也管不好,管也管不了的事情,这与权力过度集中有关,也或多或少与封建主义有联系。现在这种局面,不但没有打破,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政府介入经济事务、企业事务过多,客观上成为企业的董事长,企业成为政府的总经理,董事长管着总经理,让企业放不开手脚,从而使政府失去了公正性,使政府公器成为企业私器,助长了政府的腐败和寻租。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同样如此,社会及其组织的功能被政府所取代,社会功能政府化,社会组织官本位。政府现在要做的就是从经济和企业中剥离出来,让政府的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社会的归社会,从而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足鼎力”格局。

政府新常态的原则是平等协商。政府要有权威,但政府的权威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现在强调要全方位建立协商民主体系,政府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没有平等,只有权威,协商民主就流于形式。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权威才是真正的权威,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协商,才是真正的协商。政府要与政党、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地沟通、对话、协商,制定的政策、规则、标准才具有权威性。

政府新常态的标准不再以经济GDP论英雄。前段时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都将“淡化GDP”作为构建2015年经济“新常态”的重要内容,上海则甚至直接取消了GDP增长的具体目标,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应该看到,GDP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历史的合理性、必然性和进步性,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破坏性。这种破坏性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而且这种破坏性越来越严重,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不但会葬送改革的成果,而且还会使执政的合法性资源不断流失,使社会陷入不可治理状态。不可否认,政府官员也有追求合理自利的一面,应该转变这种通过追求GDP而实现政府自利的局面,应该把追求经济GDP转变为追求环保GDP,转变为追求服务GDP,追求法治GDP,且配置量化的指标。

(瞭望东方周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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