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走进法律历史的深处

——我国法律史研究的现状、问题与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2 次 更新时间:2015-02-1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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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 (进入专栏)  

我国对法律史展开研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史学界焕发了青春,步入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


研究成果日益增多,学术梯队逐渐形成

从我国当前法律史研究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有分量的成果不断增多,老中青三个年龄层次的人才梯队逐步形成,展现出一种蓬勃向上的局面。

力作不断涌现。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史作品开始涌现,如栗劲著《秦律通论》、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以及李光灿和张国华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等等。与此同时,一批优秀的法制史论文在《法学研究》《历史研究》等高水平刊物上发表,商务印书馆、法律出版社等机构也出版了多套外国法律史翻译作品。

中青年学者迅速成长。在近年的法律史研究中,一批中青年法律史学者开始迅速成长,并在相应领域取得不俗成果。如朱勇的宗族法规研究,霍存福的唐代令、式研究,徐国栋的罗马公法研究,李秀清的日耳曼法研究,张中秋的中西方比较法文化(史)研究,陈景良的宋代法律史研究,赵晓耕、俞江和李启成的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等等。这些研究大大提升了我国法律史研究的水准。

注重法律文化的传承。在中国法律史料文献点校、清末民国法学著作整理、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翻译引进之法学译著整理点校等方面,推出了一批重要成果。如杨一凡主持整理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华东政法大学组织勘校的“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以及“中国近代法学译丛”、《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大清新法令》,等等。


发展不平衡、成果重复出版等问题制约法律史研究进一步繁荣

在我国的法律史研究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许多年轻人偏重于清末民国时期,因为这一时期的资料比较容易搜索,也易于阅读和理解。而对明代以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人则比较少。尤其是隋唐以前的法律史课题,研究的年轻人就更少。就外国法律史研究而言,比较多集中在对英、美法律史的研究上,一来因为懂英语的人较多,二来这些国家的史料也相对容易查找。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史,由于缺少相应的语言背景,如日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等,研究的人就较少。此外,由于法律史研究人员中通晓拉丁语、古希腊语、梵语、印第语、波斯语、阿卡德语和楔形文字的人更少,所以对古代希腊法、罗马公法、古印度法、波斯帝国法律,以及古代两河流域各个王朝巴比伦、赫梯、亚述等国家与地区法律史的研究还没有很好展开。

研究成果的重复出版和对原始文献资料的封锁,是当前法律史研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虽然我们每年会推出相当数量的成果,但重复研究的较多。尤其是在一些比较热门的专题研究方面,如中国近代宪政制度研究、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近代民商法研究等,这一现象更加突出。在民国时期有些著名法学家著作的整理点校方面,如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王世杰和钱端升的《比较宪法》、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和龚钺的《比较法学概要》等,都已经出版了多种重印本。另一方面,在简牍的整理和解读方面,出现了封锁史料、独家垄断整理的情况。某一个研究机构或大学得到一批珍贵的简牍后,并不是尽快地将其影印出版,而是握在自己手中,几年甚至数十年也不公开,关起门来自己慢慢地研究解读。这显然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整体发展。

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在我国,法律史学科大体分为五个分支: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比较法学。在这五个主要分支中,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专业16门主干课之一,在教学和研究方面力量比较雄厚,推出的成果也较多。而其他几个分支,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学能开出选修课,从事研究的教师相对较少。虽然这些分支学科也都成立了全国性的研究会,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和比较法学研究会还都是国家一级学会,但人数较少,社会影响力也不大。


进一步深化法律史研究的几点思考

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法律史研究,就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在问题思维、历史观念、史料意识、多元方法等方面倾注心血,下苦功夫。

问题思维。法律史研究发展至今天,不能再满足于仅仅介绍一些历史法律事件、人物和制度,而是需要进一步探索这些事件、人物和制度产生的原因以及发展演变的社会背景、兴衰存亡的规律。即在法律史研究中,需要通过多想几个“为什么”的问题思维,将研究层层推向深入。

历史观念。历史观念是指我们对待历史上存在的任何事物,包括法律思想和制度以及事件与人物,都应以动态的眼光看到其产生、发展、衰落和消亡的过程。我们对中国古代的律、令、格、式、敕以及法和刑,对中华法系,对吏治,对律学等等的研究,都应持有这样一种历史观念,这样才会尽可能地还原历史的真实。一些学者运用历史观念对法律史研究领域中关键词语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如对“宪法”“法律”“图腾”“检察”等关键词语的研究,也深化和推进了相关领域制度史的研究。

史料意识。研究法律史,没有史料做起点,将一事无成。最近涌现的许多优秀法律史作品,无一例外在史料支撑上非常扎实和可靠。目前,我们提出增强史料意识,时机已经成熟。30多年来,我们在传世文献的整理、点校乃至译注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无论是历史经典还是历代各朝法律、律学著作以及判例集,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折狱新语》《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和《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等,经过众多出版机构的努力,都已点校或译注,可以很方便地获得、利用。尽管有少数垄断简牍整理的现象,但还是有许多出土文献得以公开出版,可以为我们研究所用。

多元方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和创新,可以带来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问题的深化。近年来,“二重证据法”(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物互相印证)已经深入到法律史研究中来。同时,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挖掘普通民众法律生活实态的法社会学方法,近几年也获得了学者的青睐。许多贯穿于古代文学中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都得到梳理,使原本枯燥无味的法律史研究变得生动起来。有一些学者不畏艰苦,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进行田野调研和考察,运用法人类学的方法从事中国古代民间法、习惯法以及国家法律实施状态的调查研究,推出不少有分量的成果。还有些学者将目光锁定在古代县一级衙门的司法档案上,做了大量的研究整理工作。此外,将古代的法律文本以及这些文本的实施、当时的判例、民众的法律意识、士大夫的法律素养等综合起来加以研究以明确中国古代法律全貌的综合研究方法,也日益得到法律史学界的重视。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法律史研究,良好的心态和包容的胸怀是必不可少的。学术研究是一项非常艰苦的劳作,法律史的研究更加辛苦和清冷。没有甘坐冷板凳、耐得住长期寂寞的良好心态,是无法坚持下去的。同时,做法律史研究,涉及广大的空间,跨越上下数千年的时间,要将如此多的内容纳入视野、凝于笔端,没有宽阔的胸怀和宏大的学术包容心,也是无法将研究持续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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