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红丽:《诗经·卫风》之木瓜、木桃、木李名物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71 次 更新时间:2015-02-09 23:07

进入专题: 诗经   名物   木瓜   木桃   木李  

谷红丽  

一、前人对《诗经•卫风》中木瓜、木桃、木李的训释

《诗经•卫风•木瓜》:“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这首诗虽是《诗经》婚恋诗中的名篇,看似语言浅近,然对于“木瓜”、“木桃”、“木李”三个名物的训解,自汉代以降,却一直悬而未决。

木瓜,毛《传》:“木瓜,楙木也,可食之木。”。[1]327毛公认为“瓜”字易明,惟“木”字当释,故仅训“木”字而已,以强调其“木生”之特性。依据毛《传》文简的训诂原则,对下文“木桃”、“木李”略而不训,说明他认为“木桃”、“木桃”即为桃子、李子。与之相类,《尔雅•释木》曰:“桥,木瓜。”郭璞注:“实如小瓜,酢可食。”[2]2636二者都只略作申述,未有异义。对于毛公之训解,北宋徐安道进一步指出:“瓜有瓜瓞,桃有羊桃,李有雀李,皆草蔓也,故言木瓜、木桃、木李以别之也。”[3]71册178后明人季本、清人姚际恒、胡承珙从其说。南朝梁任昉《述异记》曰:“桃之大者为木桃。”任防也以“木桃”为桃,不同之处在于他训“木”为“大”。

北宋陆佃《埤雅》认为“木桃”、“木李”为“木瓜”之别种,曰:“江左故老,视其实如小瓜而有鼻,食之津润不木者谓之木瓜。圆而小于木瓜,食之酢涩而木者,谓之木桃;木李大于木桃,似木瓜而无鼻,其品又下木桃,亦或谓之木梨,梨盖声之误也。鼻即瓜之脱华处,里俗呼之为味。其著华处乃脐也。”[4]222册171认为“木”与“津润”对言,乃是口感的一种。“瓜”,则取其像瓜之形。“木瓜”即口感不木而形如小瓜之果实。“木桃”、“木李”乃口感酢涩且木之果实。此说得到同时代蔡卞、李樗、黄櫄、范处义等人的认同。李时珍《本草纲目》云:“木瓜可种可接,……其实如小瓜而有鼻,津润而不木者木瓜。圆小于木瓜,味木而酢涩者为木桃。似木瓜而无鼻,大于木桃,味涩者为木李,亦曰木梨,即榠楂及和圆子。鼻乃花脱处,非脐蒂也。木瓜性脆,可密渍之为果。……木桃、木李性坚,可蜜煎作糕食之。”[5]773册622李时珍同意陆佃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木桃”为“木樝子”,“木李”为“榠樝”。

南宋王观国提出假果说,曰:“诗之意乃以木为瓜、为桃、为李,俗谓之‘假果’者。……郑(毛)氏以‘木瓜’为‘楙木,则是果实之木瓜也。误矣。……盖犹不可食不适用之物也,亦犹画饼土饭之义耳。”[6]851册9王观国认为“木瓜”之“木”乃“木刻”之义。尔后,宋人姚宽、明人曹学俭皆鼓吹其说,至清时,王夫之仍认为:“木瓜、木桃、木李”者,非瓜果也,盖刻木头为之以供戏弄。”[7]84册788

二、《诗经•卫风》中木瓜、木桃、木李应释为木生的木瓜、桃子、李子

我们认为,除《毛传》略而不训外,其他诸说均未得要领。木瓜、木桃、木李应释为木瓜、桃、李,木桃、木李既非木瓜之别种,也非木刻之假果。其依据如下。

首先,遍检先秦典籍,未见“木”有“大”义,故任防之说难以质实。“木瓜”之“木”为强调其为木生,非草蔓生也。至于“木桃”、“木李”之“木”,桃、李本为木生,无混淆之可能,其前何另加“木”耶?笔者认为,“木”乃衬字,是《诗经》中常见的句法手段,以使该句与上文之“木瓜”形成对应,达到整齐典雅之效。如《郑风•将仲子》中的“树桑”、“树檀”、“树杞”,《秦风•晨风》中的“树檖”,《小雅•鹤鸣》中的“树檀”,“桑”、“檀”、“杞”、“檖”显为树之别种,从句义角度来说,前加“树”字本无必要,然为求得句子整齐,则必须如此。又《大雅•抑》曰:“投我以桃,报之以李。”与《木瓜》“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句式相同,可知,《木瓜》篇的“木桃”、“木李”,指的是“桃”与“李”,“木”乃衬字,并非实有“木桃”、“木李”。这也正如“琼瑶”、“琼琚”、“琼玖”前皆有“琼”字相类,既可形成典雅的四字之句,又有整齐、对称之美。

其次,若篇中“木瓜”、“木桃”、“木李”为木刻之物,不但与《大雅•抑》中的“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的诗句相互矛盾,且与先秦礼制不符。《礼记•表记》:“无礼不相见也。”郑玄注:“礼,谓挚也。”“挚“又作“贽”,是相见时所持礼物[1]1638。先秦之人相见,依礼规定,双方需执“贽”为礼,故称之为“贽见礼”。对于女子所执之贽,《礼记•曲礼》曰:“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枣、栗。”[1]1270《仪礼•士昏礼》:“妇执笲枣栗,自门入,升自西阶,进拜,奠于席。降阶,受笲腶脩,升,进,北面拜,奠于席。姑坐,举以兴,拜,授人。”郑玄《注》:“姑执算以起,答妇拜。”[8]967又曰:“飨妇,姑荐焉。”郑玄《注》:“醴妇,飨妇之席荐也。”[8]967成婚后,新妇拜见舅姑,所用之“贽”是盛于笲中的枣栗、腶脩等瓜果、干肉。《周礼•笾人职》云:“馈食之笾,枣、栗、桃、乾、、榛实。”[8]671祭祀时女子所荐之物也为瓜果之类。

女子以瓜果、干肉为贽,颇有深意。《白虎通义•见君之贽》曰:“贽者,质也。质己之诚,致己之悃愊也。”[9]355《国语•鲁语上》:“质之以牺牲。”韦昭《注》:“质,信也。”[10]160-161作为人们交往时表达诚信的标志,这就是贽所具有的作用。原始社会的生产活动中已有简单的性别分工,男子主要负责狩猎,女子主要负责采集。这种古老的传统在周代礼仪实践中仍保留下很多遗迹,女子以“榛栗枣脩”为贽就是其中之一。枣栗之类的采集、保存和干肉的制作一直是女子的工作,他们向男子、舅姑献上自己的劳动成果,以此来展示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态度,表明自己是一个勤勉、可以做好家务的女人。妇女在其他礼仪场合以“榛栗枣脩”为贽,同样是通过献上自己亲手完成的劳动产品来表达自身的诚意。故《左传•庄公二十四年》杜预注曰:“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11]1779

今本《诗经》中提及投赠之事,确有用果实之例证,却未见有用假果之记载。如《王风•丘中有麻》:“丘中有李,彼留之子。彼留之子,贻我佩玖。”《魏风•园有桃》:“园有桃,其实之殽。心之忧矣,我歌且谣。”又闻一多《诗经通义》“摽有梅”条曰:

掷物以击人谓之摽,《诗》曰:“摽有梅”,谓有梅以抛予人也。《卫风•木瓜篇》曰:“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言女有求士者,投之以木瓜达意,士即报之琼琚以结好也。凡男女之诗言赠佩玉者,皆赠之者男,被赠之者女,详《木瓜篇》。本篇亦女求士之诗,摽投意同,摽梅犹彼之投瓜,投桃,投李耳。[12]142

又《晋书•潘岳传》曰:“岳美姿仪,辞藻绝丽,……少时常挟弹出洛阳道,妇人遇之者,皆连手萦绕,投之以果,遂满车而归。”[13]1507《世说•容止篇》注《语林》亦有类似记载。可见,女子通过投赠男子水果以表爱慕,这种风俗,至晋代犹存。

女子若以假果投赠,不但有违礼制、有背常情,且于史无徵。故《四库全书•诗经稗疏提要》曰:“木瓜、木桃、木李为刻木之物,……未免近凿。”[14]84册770

再次,以“木桃”、“木李”为“木瓜”别种的说法源于宋代陆佃,在此之前未见诸典籍。即便以搜罗完备著称的唐代类书《艺文类聚》、《初学记》、《白氏六帖》中,也未提及“木桃”、“木李”。甚至与陆佃同时代的欧阳修、苏辙、徐安道、王安石也同样认定“木瓜”、“木李”为真实瓜果,也未提及“木桃”、“木李”为“木瓜”之别种。《尔雅》、《广雅》辞条中未收木桃、木李,陆佃之《埤雅》,号称《尔雅》之补充,却以“江左故老”之杂说为据,本身说服力就不强。即便陆佃所言不诬,也只能说明宋代江左有此杂说,但不能论定其为先秦旧说。据今人之研究,木瓜确有别种,或大或小,或甘或涩,与桃、李无任何相似之处,为何江左故老称其别种为“木桃”、“木李”?显然是不知诗篇中的“木”乃衬字,故把现实中木瓜之别种错称为“木桃”、“木李”。

最后,有学者认为,木瓜乃热带水果,卫为中原之地,不可能有此物[15]。此乃大谬,熟不知《诗经》中所言之木瓜乃蔷薇科木瓜属木本植物,广植于我国温带地区,而非产于热带的番木瓜科番木瓜属植物。

另外,又有学者认为“木瓜是一种初夏开花,秋季果实成熟的灌木状果树,而桃、李却是春季开花,夏天收果,相差整整一个节令。《木瓜》是一首民间情诗,诗人往往是触物生情,不大可能将成熟期不一致的水果放在一起歌唱”[16]。此说其误有二。其一,把文学语言当做科学论述解读,其不得要领,乃是必然。其二,《?{风•桑中》中言“采唐”、“采麦”、“采葑”,由《邶风•谷风》“习习谷风,以阴以雨。……采葑采菲,无以下体”知采“葑”、“菲”为春时,而“采麦”需夏时。可见,《桑中》三者并称,以其皆为可“采”之物,与成熟同时与否无涉。《?王风•丘中有麻》言“有麻”、“有麦”、“有李”。与下文“麦”、“李”对应,此处之麻,应为可供食用的麻子。麻子的采摘,应在秋季。如《豳风•七月》:“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毛《传》:“叔,拾也。苴,麻子也。”[1]391《礼记•月令》,孟秋之月,“食麻与犬”[1]1373,“仲秋之月,以犬尝麻,先荐寝庙”[1]1374。麦熟为初夏,李熟为仲夏、季夏,与麻子成熟并不同时。之所以三者并论,在于皆生于“丘中”,并同为可食之物的缘故。

综上所论,“木瓜”、“木桃”、“木李”之“木”为形容词,取其木生之意,以别于草蔓。另外,“桃”、“李”前加“木”字既可形成整齐的四字句,又可与下文之“琼”字对应。故“木桃”“木李”既非“木瓜”之别种,也非木刻之假果,而是桃子与李子。


【参考文献】

[1]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2]郭璞,注.刑昺,疏.尔雅注疏[M]//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3]李樗,黄櫄.毛诗李黄集解[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陆佃.埤雅[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李时珍.本草纲目[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王观国.学林[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王夫之.诗经稗疏[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M]//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9]陈立.白虎通疏证[M].吴则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

[10]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1]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12]闻一多.闻一多全集[M].北京:三联书店,1983.

[13]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4]纪昀,等.诗经稗疏提要[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邬文清.诗经•邶风•木瓜解码[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0(5).

[16]赵民乐.木瓜•木桃•木李——谈《诗经•卫风•木瓜》中三个名物[J].江苏大学学报,1981(1).

    进入专题: 诗经   名物   木瓜   木桃   木李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文学 > 中国古代文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3828.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