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戍国:论以礼说《诗》与以诗说《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87 次 更新时间:2023-01-1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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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戍国  

摘 要:以礼说《诗》为解释《诗经》中言礼之诗的必由之路。本文论述了以礼说《诗》、以诗说《诗》的道理,希望匡正数十年来治《诗》者讳言礼之弊。


关键词:礼 周礼 《诗》 以礼说《诗》 以诗说《诗》


以礼说《诗》,就是用礼仪礼制解释《诗经》中相关的篇什,用产生《诗经》的那个时代的礼仪礼制解释《诗经》中言礼之诗,主要是用周礼解释《诗三百》中反映周礼的诗篇。以诗说《诗》,就是视《诗三百》为文学作品,如同后来的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就是既要讲三百篇的思想性,又要说它们的艺术美。


一、《诗经》时代的礼制


《诗经》时代确有一整套礼制,那就是周礼。周礼是《诗经》时代的客观存在。


孔子不但承认周礼,还承认夏礼、殷礼,他说:


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论语·八佾》)


何晏集解引包咸注:“征,成也。……夏殷之礼吾能说之,杞宋之君不足以成也。”郑玄注:“献犹贤也。我不以礼成之者,以此二国之君文章贤才不足故也。”邢昺疏:“此章言夏商之后不能行先王之礼也。”然则孔子时代夏礼殷礼是不是靡有孑遗了呢?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邢昺疏:“言殷承夏后,因用夏礼,……言周代殷立,而因用殷礼”。根据礼制因革的规律,后世保存前代礼制的某些成分,本不足为怪。殷礼当中有夏礼成分,姑且不论。姬周统治者成为天下共主之后,既自创礼制,又继承改造了殷礼(间接继承了部分夏礼),推行域内,实为当时盛事,孔子称赞说:


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八佾》)他毫不掩饰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礼记·中庸》)周礼可学,可从,于孔子再无文献不足征之恨,这不正说明周礼的实在吗?


孔子本殷人之后,但殷商之亡距孔子之生已有约六百年。殷人有册有典(见《书·多士》),有大量甲骨文、金文传世,可惜孔子没有看到多少,所以他说“文献不足”,说“宋不足征”。我们比孔子幸运,生后于孔子两千余年,居然由于殷商甲金文的出土和研究,能够确凿有据地勾勒殷礼的轮廓。至于周礼,由于传统文献、金文以及周原甲骨文的研究,我们能够将它描绘得更为具体真切。[1]


周公制礼作乐的传说,其实是有根据的。《左传》文公十八年记季文子使大史克对鲁宣公说:“先君周公制周礼。”《尚书大传》谓周公居摄“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于成王。”《礼记·明堂位》云:“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大传》与《明堂位》所记“六年”“七年”相同。《史记·周本纪》:“周公行政七年,成王长,周公反政成王。”[2]史公之说与《大传》《明堂位》一致,恐怕不是巧合。《汉书·平当传》亦谓“周公既成文武之业而制作礼乐”。



周公制礼,不是凭空创作。除了前朝礼制可以借鉴,他还继承了本族先公先王之礼,《左传》哀公七年说“大伯端委以治周礼”,大伯为周公伯祖。《周本纪》记祭公谋父谏周穆王曰:“先王之于民也,茂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财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乡,以文修之”,先王不窋 “修其训典,朝夕恪勤,守以敦笃,奉以忠信”,“至于文王武王,昭前之光明而加之以慈和,事神保民,无不欣喜”。可见周公之前很久,周之先公先王已在兴修周礼,姬族立国早有礼制,“事神保民”而颇见成效了。《周本纪》记周公反政成王之后,“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是“兴正礼乐”之举措在成王执政时期,记时与《尚书大传》等典籍不合,而其所记周公制礼事实则一。


周礼的具体内容,散见于包括《诗经》在内的先秦典籍与两汉古书。譬如《左传》哀公七年云:“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以为天之大数也。”杜注:“上物,天子之牢。”孔疏引《周礼·掌客》注,谓:“飨诸侯而用王礼之数者,以公侯伯子男尽在,是兼飨之”。又如《国语·周语上》:“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3]据韦注,我们知道这段话说的是周王朝中央政府与封国以及边远部族的关系。又如西周昭王时铜器麦尊与穆王时铜器静铭文可为周天子射礼之证,周原甲骨文有记“告于天”者,可为周代祭祀之证。此类材料太多,不胜枚举。


周礼的显著特点,一是阶级性(等级性),二是系统性,三是普遍性,四是重神性。尊崇神灵(包括先祖之灵),祭祀典礼特别隆重。自天子而下至于庶民,等级森严。吉凶宾军嘉五礼各有整套仪式,施行于全社会。欧阳修云:“由三代而上,治出于一,而礼乐达于天下。由三代而下,治出于二,而礼乐为虚名。”[4]他说的“三代而下”,指“遭秦变古”之后,其所谓“礼乐达于天下”者实指夏商周三代。夏商姑置之,说周礼达于天下是可以无疑的。平王东迁而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周礼渐趋崩溃,然而直到春秋中期即《诗经》时代的下限,周礼仍在实行(当然已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有大量文献可以作证。欧阳修并未把春秋时期划归“三代而下”,至少这一点是我们可以同意的。


“左氏善于礼。”[5]其论礼精言简直美不胜收。读者可以从《春秋左传》找到春秋五礼的许多材料。隐公十一年《左传》:“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氏此语托“君子”之口说出,充分强调了礼制安定社会的重大作用。昭公廿六年《左传》记晏子对齐侯说的话:


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


如果按照明代学者何楷《诗经世本古义》的理解,鲁昭公廿六年正是《诗经》时代的下限[6],而其时著名政治家晏子竟重视礼制如此!


《晏子春秋》之为先秦古书,已由银雀山汉墓竹简的出土和研究而证实。我们可以从此书看到春秋人物关于礼的大量言行。譬如此书卷二《内篇谏下》“景公为泰吕成将以燕飨晏子谏”条:“夫礼者,民之纪。纪乱则民失。乱纪失民,危道也。”视礼为民之纪,正是隐公十一年《左传》“序民人,利后嗣”的意思,亦即昭公廿六年《左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云云之意。上层社会无礼不足以呈威严,下层社会无礼不可以定秩序,礼之为用大矣哉!


《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与晏子所谓“君令臣共,父慈子孝”之礼是完全吻合的。礼的内容固然十分丰富,而《诗经》时代礼制的要义无疑重在维护周朝的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和各国诸侯的统治。北宋学者林希云:“余尝谓圣人之教尤备于礼。自尧舜以来,积于三代,周之所以为周者,守此也。”[7]此语与前引欧阳修所谓三代“礼乐达于天下”的意思相通。周之所以为周,就因为其时实行周礼,其时政治即所谓礼治(周礼之治),这是《诗经》时代不容忽视的社会特点。


二、《诗》言礼


《孟子·万章下》:“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我们上文已论《诗经》时代之礼,其时周礼盛行,达于天下。现在要说的是《诗经》不可能不反映周礼,而且确实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礼制(春秋时期产生的宋诗《商颂》五篇,则在宋人追述之中反映了殷礼的部分内容)。


孔子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唯其“无邪”,所以他要求学生们学《诗》。在他看来,《诗》学好了,“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论语·阳货》),这正是他强调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目的,也就是他重视的礼制要求。孔子还说过:“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我们上文说过:西周至春秋时期的政治是所谓礼治(周礼之治)。孔子的意思:《诗》学好了,可以从政,可以当好外交官。倘若“授之以政”而“不达”,是不知其时礼治为何物;倘若担任外交官吏而不能胜任,是不懂其时聘礼:如此,即使读过《诗三百》,又有什么用!我们并不认为孔子的话句句是真理,但是可以肯定一点:孔子认为《诗三百》与当时周礼密切相关,这是很有根据的。譬如一部《左传》,写春秋时期赋《诗》言志的外交场合不知凡几,有合乎礼者(如僖公五年士赋《板》“怀德惟宁,宗子惟城”,二十二年富辰赋《正月》“协比其邻,昏姻孔云”,二十三年公子重耳赋《河水》,襄公二十六年国子、子展赋诗,二十七年子展、子产、印段、公孙段等人赋诗,以及昭十六年郑六卿饯宣子于郊所赋诗,等等),有不合礼者(如襄十六年“齐高厚之诗不类”,二十七年伯有赋《鹑之贲贲》,“非使臣之所得闻也”,失礼了)。而如襄公二十七年叔孙与庆封食,“为赋《相鼠》”,二十八年叔孙穆子使乐工为庆封赋《茅鸱》,分明是讽刺不知礼的纨绔子弟。昭十二年宋华定聘鲁,听赋《蓼萧》而弗知,又不答赋,由是受到讥评。像庆封、华定之流,正是“使于四方不能专对”的无知甚至无耻之徒。在春秋时期,《诗》礼关系之巨有如此者!


《诗·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可见诗人(决不止《北山》作者一个)对其时社会制度有清醒的认识。《书·洪范》:“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这与《诗》“莫非王土”“莫非王臣”显然有相通的意思,也就是欧阳修所谓“礼乐达于天下”之意。


《仪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大射仪》四篇记载用乐行礼的场面,充分证明了《诗》与乐、《诗》与礼(亦即乐与礼)的密切关系。《周官·大司乐》、《乐师》、《钟师》、《射人》,《礼记·文王世子》、《明堂位》、《乐记》、《祭统》、《仲尼燕居》、《孔子闲居》、《射义》等篇,对用乐的礼典都有详略不同的记述,其所用乐名即《诗三百》中篇名,至今犹在讽诵中。《周官》、《礼记》中还有好几篇记叙用乐之礼,因其乐名不在流传至今的《诗三百》之中,我们这里就不提了。其实那些乐歌(如《貍首》、《采荠》、《大武》等)或者是已佚之诗,或者是《诗三百》中某篇的异称[8],或者见于《诗经》之外的文献[9],它们同样可以证明《诗》与礼的联系。再者,《仪礼》本来是残缺的礼经,唯上引四篇有用乐行礼的记载,所记并不完备。其时昏、丧、士冠不用乐[10],这是周礼的规定,然而祭礼、聘礼、公食大夫礼本是必须用乐的。《周官·钟师》:“凡祭祀、飨食,奏燕乐。”《春秋左传》记聘礼用乐的文字不少,如上文提到的襄公二十六年、二十七年、昭公十六年,赋《诗》明志是宴飨国宾这一典礼过程中的事,是礼典中的一个节目。赋诗即为行礼,以诗明礼,这层关系在《左传》记载中得到了生动形象的体现。


《礼记·仲尼燕居》:“不能《诗》,于礼缪。不能乐,于礼素。”[11]《孔子闲居》:“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之所至,乐亦至焉。”这些话托孔子之口说出,实在是《诗》乐与周礼密切关系的精辟概括。


北宋熙宁期间,大改革家王安石曾经推行废罢《仪礼》而独存《礼记》之科的主张,然而就是这同一个王介甫,竟公然主张以礼释《诗》,他说:


乃如某之学,则惟《诗》《礼》足以相解,以其理同故也。[12]


邱汉生先生评价王安石这一观点时,说:“《诗》和《礼》同样产生于西周春秋时期,它们所反映的社会生活是相同的,书里的名物度数是相同的。故‘《诗》《礼》足以相解’的论点,是符合历史实际的,抓住了解《诗》的一个关键。”[13]


我们认为王安石以礼释《诗》的说法与邱汉生先生的解释都是有道理的。但我们不赞成礼与《诗》并列的提法。如果王安石所谓“礼”仅指礼书(即《礼记》),那是可以与《诗》并列的。我们所谓“礼”不仅仅指礼书,而是指整个周礼(周代礼制),周礼达于天下,《诗》之前周礼已在兴修中,甚至可以说《诗》之前周礼已经大体完备,而《诗》则反映了其时社会生活中的周礼。


我们说《诗》反映了西周春秋时期的周礼,但不是说《诗三百》每一篇都如此。《国风》、《小雅》里某些诗篇,特别是《国风》里好些诗歌,的的确确是诗人真性情的流露,而与礼制毫无关系,不可附会礼文。“所谓变风何尝‘止乎礼义’?”“如《桑中》有甚礼义?”[14]但是,《诗三百》又的的确确有不少诗篇与周礼有关。一概否认《诗》中有礼,其误与《诗三百》篇篇有礼之说正相侔。


《诗经》中明言“礼”者不多,但也并非没有,如:


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鄘风·相鼠》)


我孔熯矣,式礼莫愆。(《小雅·楚茨》)


蒸衎烈祖,以洽百礼。百礼既至,有壬有林。(《小雅·宾之初筵》)


为酒为醴,蒸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皆。(见《周颂·丰年》,前三句又见于《周颂·载芟》)


由《相鼠》、《楚茨》,可知诗人重礼,不肯违背礼制,对无礼之人则恨之欲其死。由《宾之初筵》、《丰年》、《载芟》,可知有周一代礼典之繁。


《诗经》中“仪”字出现较多。有些“仪”字不是说的礼仪,可置之不论。但如《齐风·猗嗟》“仪既成兮”,《曹风·鸤鸠》“其仪不忒”,《豳风·东山》“九十其仪”,《小雅·湛露》“岂弟君子,莫不令仪”,《菁菁者莪》“既见君子,乐且有仪”,《小宛》“各敬尔仪”,《宾之初筵》“威仪”、“令仪”,《大雅·既醉》、《假乐》、《民劳》、《板》、《瞻卬》之“威仪”,《抑》“敬慎威仪”、“不愆于仪”,《蒸民》“令仪”、“威仪”,《周颂·执竞》“威仪”云云,仪即礼仪,“威仪”即《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北宫文子说的“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亦即礼仪。


《诗经》中“礼”与“仪”连言之者,唯《楚茨》一篇,凡两见,曰“礼仪卒度”,曰“礼仪既备”。“卒度”者,皆合符规矩法度也。“既备”者,已尽而无阙也。


仅仅凭上文提到的《诗三百》之明言“礼”“仪”,已经足够说明《诗》与周礼决非无涉了。然而更重要的是《诗三百》的实际内容。不少篇什虽然没有明言“礼”或“仪”,但是它们实际上说的恰恰是礼仪。


上文提到《诗经》中明言“礼”者凡五篇,其实还有一篇未提到。《小雅·十月之交》第五章:“抑此皇父,岂曰不时。胡为我作,不即我谋。彻我墙屋,田卒污莱。曰:‘予不戕,礼则然矣!’”郑笺:“言皇父既不自知不是,反云:‘我不残败女田业。礼:下供上役,其道当然。’言文过也。”朱传:“言皇父不自以为不时,欲动我以徙而不与我谋,乃遽彻我墙屋,使我田不获治,卑者污而高者莱,又曰:‘非我戕汝,乃下供上役之常礼耳。’”今按:郑笺朱传皆能道出诗意,曲尽文情。周王朝一个叫皇父的卿士,擅自毁坏下属百姓的住宅,强迫他们服役而耽误农时,造成田地荒芜。这个官老爷为所欲为,竟公然宣称“礼就是这样”!


《诗三百》中颇有一些篇章如同《小雅·十月之交》,埋怨、控诉周王朝对臣民的奴役、压榨。如果这一类诗不算,据统计,《诗经》中与礼制明显有关的篇数至少占三分之一。如果把周王朝压榨奴役人民的制度统称之为“礼”,则《诗三百》中与礼有关的篇章决不止三分之一。譬如:《齐风·东方未明》、《魏风·伐檀》、《豳风·七月》、《小雅·出车》、《正月》、《雨无正》、《大东》、《北山》、《大雅·民劳》,当然还有《小雅·十月之交》,依皇父之言,皆可以说与“礼”有关了。《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记曹刿的话说:“夫礼,所以整民也。”孔颖达《正义》解释为“整理天下之民”。应该说皇父、曹刿都点破了周礼的实质。但我们不打算将《十月之交》一类诗篇列入言礼之诗,我们认定实为压迫制度的“礼”与传统所谓吉凶宾军嘉五礼实不能完全等同(五礼是礼典礼仪实行过程的概括,为狭义之礼,而当时政治制度只能视为广义的礼制之中重要的一部分)。


自郑康成以来,礼家多注意于礼制与礼俗之分。《诗三百》中有些诗反映了某种礼俗,如《郑风·溱洧》、《召南·野有死麇》、《小雅·我行其野》等。还有些诗如《郑风·将仲子》、《齐风·载驱》、《陈风·东门之杨》等,如果说它们与当时礼制礼俗有间接关系,当无问题。这两类诗,还有上文提到的没有具体仪注而又分明与礼典有关的诗,在《诗三百》中也占有一定的份量。前些时候有学者把《魏风·硕鼠》与《礼记·郊特牲》所谓蜡祭联系起来[(15)],我们认为亦可备一说。


仅仅就占《诗经》篇数三分之一的明显言礼的作品而言,要求“《诗经》学”给以礼说《诗》一席之地(当然要纳入以诗说《诗》的轨道),应该不算过分吧。


三、论以诗说《诗》


《诗经》中有言礼之诗,有非言礼之诗。对于非言礼之诗,自当以诗解之。对于言礼之诗,亦当以诗解之,而以礼说《诗》只是以诗解《诗》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因为言礼之诗所反映的情形,虽然是关于礼物和礼仪相结合的生动描绘,但它们为了适应于文学作品的特点,毕竟不是按仪式程序作详尽叙述,如同现代的录像一样。譬如《小雅·楚茨》描写祭祀祖先的场面,与《礼经·少牢馈食礼》(包括它的下篇《有司彻》)有相通相似之处,然而《楚茨》是诗,《少牢馈食礼》不是诗,讲解《楚茨》不能把诗讲成礼书。这应该是文艺学的常识。


文学作品的特点是什么呢?《诗》的特点是什么呢?其一,“昔诗人什篇,为情而造文”,“盖《风》《雅》之兴,志思蓄愤而吟咏情性,以讽其上,此为情而造文也”[16]。《诗三百》,对诗人来说,第一要义是抒发感情,所谓“诗言志”,“在心为志,发言为诗”。第一要义不是为了记录礼仪而吟咏。言礼之诗无非通过礼仪的概括而又形象的描绘以寄托情志,非言礼之诗则是由礼典之外的社会生活、自然景物直接引发的感情流露。“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17]唯诗人抒情方式不一(或直率的,或隐蔽的),其言情则一也。以诗说《诗》,特别要重视《诗》中情志。王应麟引某氏说的“以礼训诗,是案迹而议性情也”(《困学纪闻》卷三),当然不失为探索诗言性情的一种辅助方式,但过分拘泥则流于枯燥,而于无迹可求(所谓不落言诠)之诗则无从谈起了。


其二,和其他文学样式一样,诗也是用典型形象反映社会生活、寄托思想感情的。《诗三百》中有叙事诗(其中有周民族的五篇史诗),有抒情诗,创造了不少典型形象(包括人物形象)。以诗说《诗》,就是要通过认识《诗》中形象化了的社会生活,理解诗人的本意,洞察其时社会性质。这当然是以礼说《诗》的办法难以奏效的(但是对于言礼之诗而言,以礼说《诗》可以起到认识形象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


其三,优美的诗应该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给人们某种美的享受。刘勰有“商周丽而雅”[18]一说,“商”可能是对《诗经·商颂》的误解;而周诗之“丽而雅”,则是可以欣赏到的。《诗经》中优美的篇什很多,以其讽诵,三千年来脍炙人口。以诗说《诗》,才能理解《诗》的艺术美。可是周礼的等级制度往往给人一种压抑感,特别是《小雅·十月之交》“曰予不戕,礼则然矣”之礼让人反感。以礼说《诗》,为的是认识周礼的实质,但这种说《诗》难于得到美的享受(尽管代表人类文明的礼应该是美的,而周礼当然不是全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美的制度)。


其四,“商周篇什丽于夏年”[19],商周诗文比夏代的好,这样说是不错的。“夫四言,文约意广”,这是就《诗经》而言;“每苦文繁而意少,故世罕习焉”[(20)],这是就四言诗在《诗三百》之后的发展情形而言。研究诗歌形式的演变,自然只能以诗言诗。研究诗歌表达手法的发展演变,更不是以礼说诗(包括《诗三百》)的途径所能办到的了。


大概由于上述四点理由,可知以诗说《诗》的必要性。俞平伯先生早年写《葺芷缭衡室读〈诗〉札记》[(21)],说道:“《诗三百篇》非必全是文艺,但能以文艺之眼光读诗,方有是处。且《国风》?本系诸国民遥,不但不得当作经典读,且亦不得当为高等的诗歌读,直当作好的歌谣读可耳。”我们基本同意他的说法:一,以诗说《诗》,就是所谓“以文艺之眼光读诗”;二,“《诗三百篇》非必全是文艺”,譬如《颂》诗大多板滞,没有太多的文艺性可言;三,《国风》可以“当作好的歌谣读”,“不得当作经典读”。我们不同意他的一点是《国风》自有好诗,那些好诗流传千古,给一代又一代读者以无比的美感,怎么好说“不得当为高等的诗歌读”呢?平伯先生称赞《邶风·柏舟》,说:“这诗在三百篇中确是一首情文悱恻,风度缠绵,怨而不怒的好诗。”他对《邶风·谷风》更加赞许,说:“观《邶·谷风》一篇,文章技术之美妙,措词之婉中带厉,……若固出于当时之女子,则真所谓百年千里犹不可期者,将叹吾生之不及见矣。”如此好诗,怎么“不得当为高等的诗歌读”呢?当然,能欣赏古诗人之真美,就该如平伯先生所说“以文艺之眼光读诗”,这里以礼说《诗》是很难行得通的。


纵观《诗经》学史,“以文艺之眼光读诗”,以诗说《诗》,读《诗》而真能欣赏古诗之美,说《诗》而真能感染人心者,得数人焉,而方友石(玉润)为古代《诗经》学家之最,曾星笠(运乾)先生在近代《诗经》学界独树一帜,钱默存(钟书)先生为现代《诗》学家中巨匠。限于篇幅,兹不详论。


四、余论与结语


既然周礼是西周、春秋社会的客观存在,既然《诗经》至少三分之一的篇什反映了周礼,以礼说《诗》就是不可避免的治《诗》之道。这是以意逆志之法,也是论世尚友之道。《诗》反映了礼,自可证礼。治《诗三百》必当治礼,说《诗三百》中言礼之诗必当以礼。南宋学者王应麟说:“《诗》礼相为表里。”[22]曹元弼先生谓通礼才能通《诗》[23],前文提到北宋王安石说的“《诗》《礼》足以相解”,这些都是妙有会心、符合实际的经验之谈。


以礼说诗,当然不仅仅适用于《诗经》的解说。《诗三百》之后的历代诗歌,只要是反映了礼制的,都应该用相应的礼制去加以诠释。譬如历代郊祀诗,自当用各代郊祀制度加以印证。同理,如果历代文人之赋反映了礼制,就有必要以礼说赋了。譬如解释汉扬雄《甘泉赋》、《羽猎赋》,晋潘岳《籍田赋》[24],唐李白《明堂赋》,杜甫三大礼赋[25],宋王禹偁《籍田赋》,范仲淹《明堂赋》[26],等等,难道能够置相应之礼典于不顾吗?


我国古代还有以禅论诗一说。既然皈依佛门的人以禅宗理论解释人间世,既然他们的诗作反映他们的世界观,那末,要读懂他们的诗,自有必要以禅论诗了[(27)]。此种论诗方法是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而产生的,无需否定。以礼说诗亦然。


但是诗毕竟是诗,不是纯然记录礼典的礼书。解诗,就要把诗当诗读,就要领会诗中情志。对言礼之诗,最重要的也是通过礼仪场面理解其中感情,获取美的享受;以礼说诗只是以诗说诗的一个重要环节(抓住了这个环节,大有助于诗的理解和欣赏)。这就是本文的结论。


参考文献:


[1]请参看拙撰《先秦礼制研究》第三章《殷礼》、第四章《西周礼(周礼)》。


[2] 《史记·鲁周公世家》有与此相同的意思。


[3] 又见于《史记·周本纪》。


[4] 《新唐书·礼乐志一》。


[5] 见郑玄《六艺论》。


[6] 闻一多《风诗类钞》(收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闻一多全集》第四册)亦取此说。但是《诗经》学界比较多的学者认为《诗经》时代下限应为鲁宣公十年。


[7]见吕祖谦编的《宋文鉴》卷第一百三十一《书郑玄传》。


[8] 譬如《周颂》之《时迈》一名“肆夏”。参看朱子《诗集传》。


[9] 如《貍首》见于小戴辑《礼记·射义》、大戴辑《礼记·投壶》及注疏。


[10] 《郊特牲》:“昏礼不用乐。”《曲礼上》:“望柩不歌。”“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适墓不歌,哭日不歌。”《檀弓上》:“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


[11] 郑君注:“歌诗所以通礼意也,作乐所以同成礼文也。”孔疏:“‘不能诗于礼缪’者,以诗能通达情意,得则行礼审正;若不能习诗,则情意隔绝,于礼错缪,言行礼必须诗。”


[12] 四部丛刊本《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四《答吴孝宗书》。


[13] 见邱汉生先生辑校的《诗义钩沉》(中华书局1982年版)一书之《序》。


[14] 《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卷第八十《诗一·纲领》。


[15] 见《晋阳学刊》1993年第6期。


[16] 《文心雕龙·情采》。


[17] 《文心雕龙·明诗》。


[18][19] 《文心雕龙·通变》。


[20] 钟嵘《诗品·总论》。


[21] 收入《古史辨》第三册下编。


[22] 《困学纪闻》卷五“仪礼”条。


[23] 看沈文倬先生写的《曹元弼〈古文尚书郑氏注笺释〉》一文(发表于《文献》第3辑),《懿斋学述(一)》一文(收入杭州大学古籍研究所编纂的《古文献研究》第二辑,浙江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24] 见《昭明文选》卷第七第八。


[25] 见《全唐文》卷三百四十七,卷三百五十九。


[26] 见《宋文鉴》卷一、卷二。


[27] 参看钱钟书先生《谈艺录》(补订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二九条“竟陵诗派”,第八四条“以禅喻诗”,补遗第三条“钟谭以禅说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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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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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沙)1997年第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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