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的强力反腐虽然成效显著,但当下的反腐形势如习总所言“依然严峻复杂”。随着反腐向纵深发展,民主作为反腐战略支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何谓民主,尽管众说纷纭,但民主可分为国体意义的民主和政体意义的民主则无疑可称为理论界最低限度的共识。国体意义的民主指涉国家权力之所属、国家权力之所在的问题,此问题随着建国和制宪的完成已然解决。政体意义民主指涉权力之所行、权力之所用的问题,具体又可以分解为中共十八大所称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选项。新中国民主演进的重大缺失在于忽略民主的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以为只要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自然而然就能发挥出来。建国六十多年来,中国选举民主的发展基本是停滞的,人民代表大会远未发挥出制度设计的应有功能,执政党党内民主、国家政治民主、社会自治民主运作的基本规律及其相互逻辑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聚讼不休,民主发展的理想图和路线图均处于晦暗不明的状况……是以,虽然反腐动作频仍,执政党似乎也表现出直面家丑、壮士断腕的勇气,但其效果似乎仍然难敷社会期待,这恰好反证了若民主不彰则反腐的实效未必良好。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与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这是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达成的理论交集,但当下社会上有些人总是有意无意地割裂两者的有机联系。有人举出历史上有些国家或地区比如英国、新加波或台湾的例子,来证明民主与法治并非必然同时态发展。但南橘北枳,简单的例举而不厘清现象后面的本质,那么个例就很难化约为一种可复制推广的经验范型。就以英国而言,其法治发展在时序上先于民主,但英国历史上所拥有的神权与世俗权力分立的传统,新教与天主教的竞争,地方自治长期深植民间,等等,这些均极大限缩了权力专制和恣意的空间。光荣革命则更是给予了第三等级挑战专制权力的勇气。总而言之,防范权力走向腐败的问题已借助其他社会民主、自治民主形式而达致目的,因而国家层面的民主可以暂时戒急用忍。而中国是一个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笼罩之下的国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9建国以后对革命经验的路径依赖以及频繁的运动式治理,借由执政党对政治权力、政治资源、意识形态话语的高度垄断,而使国家权力强大到极致,也湮灭了民主培育生成的空间。在体制内没有制衡力量,体制外没有强大的监督力量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权力的恣意与专横。一旦执政党内部政治生活处于非正常化的情况,则公权力被捕获从而滋生全面腐败则成为不难理解的事情。
在现代宪政体制下,法治和民主大多情况下其实是相互杂糅的,并没有泾水清渭水浊的明显界分。比如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制度等,实质上就是表征于法治载体之中的民主形式。在腐败频度和广度都高企不下的情况下,企图荡涤一切污泥浊水,实现玉宇澄清万里埃,不过是浪漫主义的设想。因为反腐客观上有着方向选择和策略的排序问题,但此种选择和排序只有经过民主的决定才能具有正当性。经过民主的选举实现执政团队的替换,亦能实现对腐败问题的历史切割,从而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政治文明发展的规律表明,解决吏治的腐败问题,民主的有竞争性的选举是一剂最好的良药。民主选举既解决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也能使高权的享有者谦卑地放下身段,从而形成真正的责任政治。事实证明在阳光下公开竞争总胜过在暗室内的玩局。发展成熟的代议民主通过对人事任免、财税入支的控制而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掌控;议员个人充分发挥代议功能,也降低了行政决策的成本,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决策失误的可能。当下中国五级人大人大代表总共约260多万人,但人大代表产生办法的不合理、代表结构的官员化、老板化以及代表履职时对政治正确的过度考量,造成代表角色和功能的异化,从而也导致对腐败的控制失去一个重要屏障。
良法善治是反腐的出发点和归属,但若无民主,则上述两者均会沦为虚幻。没有真正的民主选举,则代议机构不能代表民意、反映民愿。在社会剧烈转型的时期,立法配置利益的功能日趋强大,而假如民众不能参与立法,立法的规则和程序也不民主,则立法不仅不能打破利益集团对利益切糕权的垄断,相反可能固化为权力寻租、权钱联姻的机构,从而加剧反腐的难度。
一切不受制约的权力必走向腐败,法治打造制约权力的囚笼,而民主不仅决定了囚笼的硬度和强度,而且决定了囚笼的钥匙掌控在谁的手中。通常为防止权力走向腐败的安排,乃是让各种不同的权力之间保持某种程度的制约关系。但现代国家所面临的治理职责,又要避免此种制约沦为“锁死”状态,否则政府会成为毫无治理能力的“病猫”。此种两难选择状况便给权力摆脱锁链相互共谋提供了制度空间。就以司法腐败为例,本来为了保障人权实现个案正义,宪法法律设定了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必须相互制约的制度,但过去一段时间来,中国出现了数量惊人的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实现个案正义的能力显著式微,诸多冤案昭雪甚至需要“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这样极低概率的事件出现才有可能。造成上述怪相出现的原因尽管林林总总,但浅层次看之乃是是制度设计中公、检、法之间本是“魏、蜀、吴”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在实践中异化为“刘、关、张”式无底线合作关系;深层次看来乃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某种程度缺失造成民主制约失灵。而没有新闻、舆论这些社会第三只眼的监督,“猫鼠本应为天敌”的制度预设却可能沦为一出出“猫鼠共舞”的游戏。
反腐与民主的关系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重大话题,惟愿本篇短文能收抛砖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