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62 次 更新时间:2015-01-15 23:50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全球化   法制变革  

张文显 (进入专栏)  

摘要:以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为主要内容的全球化,表征当今人类社会的综合性发展趋势,从各个方面推动着中国法制的第三次变革。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进行的大规模法律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及中国加速融入全球治理结构,标志着这次法制变革的开始。这次变革包括:政治法律体制改革、法律体系重构及法的精神的转换。这表明,在未来的法律发展进程中,我国法律的现代精神、全球精神、人类文明普适精神、法律的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精神等将更加鲜明,更进一步贯通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依法治国|全球化|法制变革

认清时代特征,把握时代精神,顺应时代潮流,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战略是极其重要的。当下,人们用各种各样的术语来表征我们的时代,如"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或"网络化时代"、"权利时代"、"生态复兴时代"等等。这些概括和命题都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我认为,在各种各样对时代特征的概括当中,"全球化"这一概括可能是最具有普适性和共识性的。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着历史性变迁,全球化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变迁。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无论是观察和处理经济问题、文化教育科技问题,还是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应对全球化的战略意识。同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也必须在全球化的背景中和全球治理结构中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全球化的基本方面与特征

全球化是个综合概念,全方位的概念,表征的是人类活动范围、空间范围和组织形式的扩大,从地方到国家再到世界范围,全球化表征人类社会的综合性发展趋势。有人认为,全球化只是经济的全球化,我们则认为,全球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这五个方面推动着我国法治的变革。

(一)经济全球化

十多年前人们也许有理由说,经济全球化是一种理论假设,一种未来发展趋势,那么,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 2001年占世界人口1 /5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就必须承认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现实。2004年4月23日尼泊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WTO拥有147个成员, 30个国家在准备加入; WTO覆盖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7%以上,这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现象。

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是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维护。国际统一大市场具体表现为: (1)

"世界工厂"纷纷出现,很多产品的生产往往分散在世界各地, 2004年6月11日,空中客车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在法国签署一项价值为1亿美元的工业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世界上最大客机空中客车A380转包生产。这将是中国企业首次参与世界上最大客机A380的制造。跨国公司、地区经贸集团迅猛发展,建立在新型国际分工之上的全球经济纽带空前紧密。(2)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关税障碍将大幅度消减,据统计,目前世贸组织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为6%左右,最近几年还将大幅度下降,在计算机、电信设备、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领域有可能实现零关税,非关税壁垒(诸如进口配额和许可证)会受到全面限制以至最终取消。(3)各个国家的电信、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商业零售批发、国内贸易、旅游、律师、会计、广告、影视、教育等服务业的投资将空前开放,对外国商人的限制将越来越少。(4)货币、商品、技术、人员更自由地、更快捷地跨境流动。200 3年11月我考察欧洲国家时,深切地体验到欧盟国家之间已经是"有国界而无边界",而国界也越来越具有象征意义。(5)金融市场国际连接,资本正在以全球化方式优化组合,资本越来越跨越国界和疆界自由流动,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进入本世纪以来全球跨国投资总计1万多亿美元。(6)经济活动自由化,经济自由化首先体现为贸易自由化,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贸易自由化、知识贸易自由化,同时体现为生产自由化、消费自由化、经济体系自由化。自由是任何贸易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贸易和经济自由内在地包含着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世贸组织的宗旨就在于维护公平的贸易自由,所以它禁止垄断,反对贸易壁垒,反对以补贴、倾销等方式限制自由而公平的竞争,尤其是反对政府对自由竞争的干预。

(二)公共事务的全球化

所谓"公共事务"是指经济事务之外的事务,诸如文化、教育、政治、军事、外交等。经历了上个世纪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区域化进程,在21世纪,公共事务越来越具有涉外性、跨国性,越来越呈现出全球性趋势。

公共事务的全球化将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第一,利益关系的人类化,超越民族国家的人类普遍利益与日俱增,例如消灭贫困,控制人口,维护生态平衡,和平开发陆地与海洋资源,外层空间的合作探索,等等。第二,教育全球化,表现为跨国性、全球性教育机构越来越多,留学生人数剧增。仅以我国为例:自1978年到2003年各类出国留学人员共计70012万人,来华留学人员6119万人。2003年出国留学11173万人,来华留学7177万人。教育全球化深刻地影响着综合性全球化趋势。第三,从前属于一国内部的公共事务现在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国际公共事务与国内公共事务大面积交叉和重叠,许多公共事务难以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单独得到解决,而往往需要国家之间开展双边合作、多边合作、甚至国际社会整体合作。第四,惩治跨国洗钱等经济犯罪,打击制毒贩毒,控制偷渡,打击恐怖行为,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防止大规模杀伤武器扩散,军控与裁军。第五,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指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是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处理这种公共事务的程序、技术、制度的延伸和张扬。

(三)人权全球化

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和公共事务的全球化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全球横向交融,人权事务也在全球化的总体场景之下呈现全球化的趋势。人权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

第一,人权问题的全球化。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产生的人权问题都会获得全球性的关注,各国媒体都会进行报道和评论,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就会介入,人权问题不再纯然是一个国内法律和政治层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要受国际舆论和国际压力的左右。例如,发生在20世纪60-80年代南非的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前南斯拉夫的种族屠杀,美国占领军虐待伊拉克战俘,等等。

第二,人权理论与人权观念的全球化。人权最初是一个西方的概念,它的界定和包含的内容与西方的社会背景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人权全球化的过程中,非西方的学者就开始反思和诘问这些观念:人权的来源、人权的内涵、人权的实现方法都在受到考验。在这个过程中,人权的范围扩大了,人权的兼容性提高了,人权的实现途径多元化了。关于"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的提法表明在人权全球化过程中对于传统人权理论的重大革新。以往的人权只讲自由,讲国家不要轻易干涉个人的行为,所以人权的范围也就陷于表达自由、选举权利这一类的政治与公民权,这是植根于西方传统的,是第一代人权;在东西方对垒的时期,东方责备西方只注重提升自由,却导致了贫富分化和社会失衡,所以人权又加入了工作、报酬、受教育等内容,这是植根于社会主义传统的,被称为第二代人权;当殖民地纷纷独立、兴起新的民族国家之后,又出现了注重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国际均衡的号召,所以出现了自决权、发展权之类的集体人权,被称为"第三代人权"。人权的理论如果只是在一个地区内发展,很显然不会有这样的蓬勃景象。在人权全球化的过程中,各地人民对人权的渴望增强,人权意识整体提高,人权的理论在全球的范围内探讨和升华,人权的观念在全球的范围内普及和深化。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第三,人权规则的全球化。也就是在全球的维度上建立起共同的规则。国际社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人权领域构建起了一系列国际立法。这些法律具有引领各国设立和修订其内部的人权规则体系的作用,衡量各国的国内人权水准的功能,供各国共同遵守的一般标准的意义。这些规范是人权全球化的重要尺度,是人权的全球化由理想转变为现实的坚实基础。

第四,人权管理体制化。包括三个梯次:第一梯次,全球普遍性的人权法制。目前,世界上有很多普遍性国际组织着力于解决人权问题,其中尤以联合国最为引人瞩目。联合国依靠其广泛的成员国范围、全面的职责领域而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人权方面,联合国积极主持和参与了一系列活动,包括通过决议、制定公约、监督国家行动等等,为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联合国下属的有关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也都在人权领域颇有作为。新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实际上也是一个全球性的人权机构。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全球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兴起,大量的非政府组织亦活跃在人权领域。第二梯次,区域性的人权法制。普遍性的人权体制虽然存在着覆盖面广的优点,但是由于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和文化背景的差异,求得大量的人权共识是很难的。鉴于此,很多具有相同或相似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就会在彼此之间构建特殊的国际人权体制。这种尝试在同一区域的国家之间较为成功。现在,欧洲、美洲、非洲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区域性的人权法制体系,其中欧洲的区域人权合作是一个典范。第三梯次,国家间或区域间的人权合作。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之间虽然不属于同一个地理区域,但是由于某些历史或者其他原因,也在进行着人权方面的合作。

(四)环境全球化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工业革命以来,无论是先发达国家还是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经济成果的取得都相伴着资源的巨大消耗和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这样的情况仍在持续和蔓延。联合国发表的"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Global Environment Outlook 2000)报告指出:环境发展会议召开以来,一些国家成功地抑制了污染并使资源退化的速度放慢,然而总体情况是全球环境趋于恶化。在工业化国家,许多污染物,特别是有毒物质、温室气体和废物量的排放仍在增加,这些国家的浪费型生产和消费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在世界许多较穷的区域,持续的贫穷加速了生产性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在21世纪,地球将越来越干旱、燥热、缺水;气候的反复无常只会越来越多。人类消耗地球资源及破坏环境的速度使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由于缺水,土地退化,热带雨林毁坏,物种灭绝,过量捕渔,大型城市空气污染等,环境呈现全面危机。报告指出,今后25年世界将出现淡水短缺,中东和亚洲可能会因为水源短缺而引发水的争夺战。欧洲各大城市也有一半正在过度挖掘水源,印度、中国这两大人口大国的地下水位也日益下降。报告还指出,温室效应已经成为地球的一大危机。其实,对于人类征服自然会遭到自然报复的问题,恩格斯早就向人们提出过警告,他曾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对于环境问题科学家们从20世纪60年代就发出警告。科学家的提醒引起各国政治家们对环境和资源问题的关注:为了解决人类发展与环境问题,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题为5我们共同的未来6的一个报告,其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大会)通过"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于6月14日通过了"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实质上是"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其主旨是协调人类经济活动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发展关系,寻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还召开了第19次特别联大,以审议里约会议5年后的进展,特别是执行"21世纪议程"的情况。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会议重申了为了世代延续的发展而不断努力的决心,审议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既指明了希望,也表现了忧虑。

环境全球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二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为了应对环境全球化,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第一,在地域上相邻、属于同一区域或者对于某些环境和资源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之间通过签署条约,约定在保护环境和使用资源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经过大量努力,在环境和资源领域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约束国家的有关行为。第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如可持续发展国际学会,IISD、绿色和平组织等)对于督促和监控环境保护,反抗一些国家和企业的违反生态的行为,建议国内和国际立法,宣传和教育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四,一系列国际环境资源争端处理案件,逐渐融入国际法中,成为国际社会处理环境、资源、发展问题不能回避的法律指南。第五,作为世界上涉及国家、地区最多、影响最深刻的经济贸易组织,一直是把环境问题与经济和贸易连接起来加以处理的。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那一天,即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中就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指导原则。

在世贸组织处理的案件中也强调各国政府完全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采取措施来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以后世贸组织越来越重视抑制贸易中不利于环境的消极方面,并试图以贸易规则来促进环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明确规定对有害于环境的"发明"可以拒绝授予专利权,以防止有害于环境的发明、生物学方法的商业应用。世贸组织还建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并将环境保护作为世贸组织的新任务和工作的新方向。

(五)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趋势主要表现为:(1)法律的"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将由各种各样的经济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新闻媒介联合体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由国际商会编订的。(2)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 modelization)。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一些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标本或参照。(3)法律的"趋同化"。所谓"法律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的趋同速度之快、程度之高,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和想像。(4)法律的"一体化"或法律的"世界化"。所谓法律一体化,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法律的一体化还意味着某些"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的出现。必须承认: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法律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样性、多元化;各个国家均应当警惕和制止少数或个别国家借助法律全球化的名义而推行政治霸权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

二、应对全球化,进一步推进法制变革

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来

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法制正在发生第三次深刻的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经历了三次标志明显的变革。第一次变革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以1982年宪法的修订为标志。1978年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针对"文化大革命"导致的法制荡然无存、民主化为虚有、人权普遍受到践踏、社会混乱不堪、广大群众民不聊生的局面,果断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与此同时,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会之后,在一年时间内,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紧接着就开始修改宪法(也可以说是重新制定宪法);制定、修订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2年新宪法出台。宪法和这些基本法律以恢复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为核心。特别是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等等。1982年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这些保障民主和基本人权的规定今天看来不过是常识性的法律原则,是世界上一切文明的民族普遍承认的法律精神,我们还可能认为这些规定显得不够充分、不够具体,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我们的立法者、我们的领导人敢于突破理论上、政治上的禁区,实在是了不起的伟大变革,标志着法治春天的曙光。

第二次变革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标志。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经济体制朝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向改革。1992年在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的推动下,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方针。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观念更新、理论变革的推动下,我国很快抛弃了由计划经济所决定的法律和政策,其主要标志是连续三次(1992年, 1999年, 2004年)修改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全球化趋势不适应的宪法条款。诸如,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国家的一切政策都要从社会现实条件出发;确立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宪法保障;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一方面明确了所有制关系,另一方面表明国有经济的实现方式并非一定要由国家经营,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宣布并肯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

与修改宪法同步,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普遍加快了市场经济立法、特别是民商法的制定。在短短几年,我们制定和全面修订了《海商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证券法》、《合伙

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继承法》等一批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并开始着手制定《物权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典。这些民事、商事法律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为立法精神,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及弱势群体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比较公平、高效和安全的环境,在规范、引导、保障、推进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并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发生第三次法制变革,它是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产生的。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自上而下进行的大规模法律法规规章清理,根据世贸组织协定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以及中国加速融入全球治理结构,标志着第三次法制变革的开始。这次法制变革的基本内容包括:

1.根据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借鉴全球法治文明成果,改革政治法律体制。首先根据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保证法律机关独立负责地行使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职能。其次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通过这两个/理顺",完善和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法治政府,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宪政步伐。再次是科学界定法治与社会自治、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个以市场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始终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在。为此,宪法应当扩大人权范围,加强人权保护,排除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不当介入;司法机关必须为公民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

2.法律体系重构。法律体系重构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体系的外部方面,二是体系的内部方面。从外部方面将破除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人为界限,在经济、政治所需要的领域实现与世界法的接轨。在法律全球化时代,我们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由于我们在理论上固守传统的/国家本位"、/主权至上",所以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上不加区别地认定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后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要求,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8章,第142条)《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24章,第238条)这些规定实际上宣布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10,第72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同样实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这是明智的立法。我们已处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密切。"约必须遵守"是一条公认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缔结或者参加某项国际条约,就意味着承诺在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立法机关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新法律或者修改已有法律把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二是在有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当国内法与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已经认可的国际惯例出现冲突时,国内法服从国际法(即依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行事)。这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也是WTO的基本要求,更是国际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开放的、文明的、步入法治社会的大国应当树立守法自律的形象和尊严。

从内部方面来说,就是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体系的重构是对法律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进行的根本调整,以使这个体系如实地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的现实,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适应全球化的时代趋势,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权利要求。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法律体系是公法私法不分,以刑为主。这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强调宪法统领之下的公法与私法分化,并强调以保护私权为宗旨的民法为主体重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调整机制,即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

3.法的精神转换。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传统法的精神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政治上的专制主义或极端的人治体制相适应的,是国内法理念的本质体现。现代法的精神应当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相联结的,是与全球化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在当今时代,现代化与全球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是完全同步的。可以肯定地说,在未来的法律发展进程中,我国法律的现代精神、全球精神、人类文明普适精神、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精神等将更加鲜明,更进一步贯通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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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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