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霞、梁小尹:我国法学教育面临国际化挑战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0 次 更新时间:2015-01-1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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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霞   梁小尹  

【摘要】本文从我国加入WTO后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国际化、法律服务全球化挑战的大背景出发,以国际性的视角,探讨了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教育目标、教学方法等问题,以求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 WTO项下的义务,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司法人员队伍的必要性,由此引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所承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入世之后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就我国人才素质提出的挑战,以及由此而使我国现行法律教育制度在教育职能、管理体制、课程体系设置、法学教育模式和人才综合素质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三部分:从国际性比较研究的角度,在介绍与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国际化挑战的对策。第四部分:通过简略回顾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展望国际社会现代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提出我国法学教育应通过更加开放的国际交流办学的模式培养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使我国法学教育能与时俱进,顺应国际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与潮流。

【关键字】法学教育;国际化挑战



一、引言

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正式成员国后,WTO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它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贸易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会对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教育机制产生不可回避的、直接的挑战。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国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该体制在监督、协调、管理未来的国际经济秩序及多边贸易法律关系中,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该体制要求各成员方的立法、司法与行政行为都要与WTO的协定保持一致,否则,任何一个成员方都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违背WTO基本原则和协定义务的缔约方,被诉方还可能受到该争端解决机制授权的报复性措施的惩罚。这么做的目的是要迫使各成员方,有效地遵守世贸组织既定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各成员方来说,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建立与WTO协议保持一致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建设一支严格执行法律的高素质的行政、司法专业人员队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将打破国内原有的模式,将构建一套与WTO规则保持一致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这样历史性的转折时期,国家更需要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来保障我国能够充分、有效地实现各项制度的建立、对接与运作。我国高等院校直接肩负着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如何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立法、司法、律师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我国“入世”后的需要,已是我国法学教育必须要面对和研究的课题,我们不得不思考和探索我国的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国际化的挑战与对策问题。


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国际化挑战的分析

(一)WTO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对我国法律人才素质提出的挑战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对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和市场秩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GATS第1条第3款(b)指出,其所规范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其服务贸易分类表中将服务贸易分为商业、通信、建设、流通、环境、金融、银行、健康、旅游、娱乐、运动和其他共12个部分。以律师业为代表的所有法律服务业被列为商业服务中的第一类——专业服务中的第一项。[1]由此足以看出法律服务业在 GATS中的独立而重要的地位。GATS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供服务:一是跨境提供,即从一个成员方的境内向其他任何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二是境外消费,即在一个成员方的境内为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三是商业存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建立商业机构提供服务;四是自然人存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2]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四种方式的界定,以律师业为代表的法律服务业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可以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而且各成员国有义务为这种跨国间的法律服务和国际服务贸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我国为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其中第23条和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章专章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定中的第2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行政规定,表明我国加入WTO后,将全面承担起我国作出承诺的协定义务,向国际社会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因而,开放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将使我国现行的法律服务业发生以下较大的变化:

其一,从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来看,将从国内扩展到国际,特别是跨国公司;

其二,从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来看,将从国内法拓展至国际法、他国法,特别是国际商事法律;

其三,从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来看,将从诉讼型转向服务型,特别是为跨国性商事法律行为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其四,从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程度来看,将从综合型向专业型发展,专业服务的分工越来越要求细化;

其五,从法律服务的方式来看,将从传统的“面对面”的直接服务延伸为以计算机为工具,通过网络提供法律服务。

由此可见,仅是法律服务就有如此大的变化,这充分表明国际化竞争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益的竞争,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和各国国内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据WTO统计,1970年,全球的服务贸易的交易额仅为710亿美元,而1998年则达到12,900亿美元。1990年至1997年期间,世界服务贸易额平均增长率为8%,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额的增长率。[3]从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2000年,我国为33.2%,美国72%,英国61.6%,德国61.2%,法国62.8%,日本66%,澳大利亚61%[4]法律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越来越成为各国或地区进行争夺的对象。谁能够占据这一领域,谁就能够在国际化的竞争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各国纷纷要求在国外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商业组织、机构或个人的利益,而且是为了寻找更多的机会,争夺更大的服务利润。据统计,目前已有10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法律服务活动,具有全球规模和收入最多的50家国际性律师事务所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开设了代表机构。[5]这些跨境法律机构的设立,一方面是为本国经济在国外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更大、更多的利益,在这种内在利益的驱动下,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迅猛发展。可见,被称之为“经济联合国”的WTO体制,为各国法律人才提供了进行公平竞争的巨大国际市场,由此跨国性的法律服务将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样就会把我国的法律职业人才,直接推向国际化的舞台。因此,他们的素质能否适应国际化服务和竞争的需要,以及如何迅速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已变得非常的必要和迫切。

(二)我国法学教育职能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WTO的GATS, 将法律服务和高等教育定位于专业知识服务领域,表明在WTO的框架下,成员方所达成的共识是:法律服务和教育,是提供专业知识的服务行业。教育服务和法律服务就像国际货物贸易一样,可以自由交换,形成市场,输出到国外[6]这一情况表明:我国法律教育的职能已从过去单纯地培养国家的司法职业人员的政治职能、教育职能扩展到经济职能。由于法律和教育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国际社会的开放和交流,不仅在经济领域渗透,而且在向上层建筑领域延伸。这使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传统职能的挑战,即我国法律教育传统的政治职能、人才培养的职能领域,是否能培养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经得起开放(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开放)冲击的、学贯中西的法律人才;二是新型职能的挑战,即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情况下,如何与在硬件、经验和投入方面都具有优势的外国教育机构竞争,并在教育服务市场上发挥自己的专长,拥有自己的席位。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培养人才的目标太笼统、缺乏针对性。如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十分明确,如美国法学教育明确地以培养律师为目标;德国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日本法学教育也强调培养司法人员等[7]纵观世界各国,其法学教育无不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为主,因为法学教育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因此,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有一个明确的理念,根据社会需要人才的类型,设计相应的培养目标与方案,以实现法学教育的职能,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

(三)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入世”以后,外国的法律教育服务作为一种贸易输出的方式,将进入中国市场。尽管我国在这个领域,只作了有限的承诺,但是,在 GATS要求开放的基础上,外国的法律教育将以GATS所规定的4种方式(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的任何一种与我国争夺人才、资金和市场。这对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形成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高等法律教育机制仍然还没有形成一个符合法学教育客观规律的科学体制。法学教育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管理体制有严重缺陷,行政管理缺乏效率,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教材内容陈旧和脱离实际,教学方法刻板,图书资料缺乏,毕业学生无论在数量或质量上都不尽适应客观需要等等问题……;”[8]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从非法学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招生,教育模式为4+3的方式,即要求学生在非法学专业学习4年后,再进行3年系统的法律学习,为从事法律服务创造条件。在日本,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最严格的考试,一般通过率仅为3%左右。这都表明法律人才的培养是系统的、严格的过程。而在中国,法学教育体制重叠,层次繁多。学位从专科到博士,类型包括成教、自考、全日制本科、硕士课程班、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全日制博士、在职博士、论文博士等等。有的课程设置也是盲目混乱,像有的硕士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方法与本科教育在理念上没有形成明显的区别,这样难以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而且各类层次的学校都将法学教育纳入其中,特别是一些起点低、生源参差不齐的院校,授课内容以简单的、概念性、常识性的法律知识为主,法学教育仅仅成了国家的普法宣传教育,与社会职业脱节,与法律教育的目的和性质脱节,与国际化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9]二是,我国的高等法律教育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完整体系,多种所有制的法律教育主体发育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三是,教育服务市场行政权力过大、过滥,而且不到位,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还存在着许多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等等,这些都将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外流,外国教育机构占据我国法律教育市场,甚至引起争端等问题的产生,埋下伏笔。

(四)我国法学课程体系设置面临国际化的挑战改革开放后,教育部为了统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在多年法学教育实践的基础上,已经确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十四门主干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10]再加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育的规格和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随着世界形势的迅速发展,对大学生综合素质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法律服务国际化的潮流,国际化人才的培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入世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尽快更新教学内容,使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课程体系设置上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培养的学生缺乏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长期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性教育重视不够。如果用“帕累托(Pareto)最优”的20:80规则来衡量,我国法学教育在多数情况f是用20%的资源发展应用性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这样发展国家的法学教育在这方面的比例刚好相反。[11]

另一方面,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比较缺乏全球性的包括世贸组织法律知识和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和教学方法的内容。长期以来很少注重培养学生国际性的法律内容,特别是缺少对涉外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知识的教育,缺少国际性的法律实践锻炼的机会,没有把法律理论的学习和跨国法律实践统一起来,缺少对学生跨国交流与合作能力的培养。一般地说,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法学教育,总是以讲授和研究本国现行法律为重点。但法学教育仅仅立足于本国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促使法学院必须开设国外法课程。历史上,东吴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就曾积极地从事过英美法教学。至今,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依然坚持20世纪上半叶东吴大学借鉴英美法的宗旨,采用英美大学法学院最新英文版教材,开设英美法课程。英美是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改革开放后,我国派出许多留学生到英国和美国学习其法律。这些人回国后多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战线的骨干,并将其带回的英美法学教育思想和内容应用于实际教学之中。尤其是中美法学教育合作的“福布赖特”项目,更使获得资助的法学院受到美国法学教育风格和案例教学内容的熏陶和影响。虽然这些学校可能过分偏重于英美法教育,甚至受到“忽视对大陆法经验之吸收”的批评,但其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对于当前我国法律院校开展国际性的法学教育有积极的借鉴意义。[12]

(五)我国法学教学模式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入世后,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大量的国际型法律人才。法律服务的市场化,要求离开大学校园进入社会的法学毕业生具备适应市场需要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没有包括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的基本内容,因而,学生职业能力和经验的培养,就需要在校学习期间,或者说是在课堂教学中完成。但现实的情况是,对于法学课程的教学活动,从理论到实践都重视不够。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法学课程的教学原则、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技能、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等问题尚未予以专业性的研究,导致法学教学活动从整体上说,缺乏科学的、系统的和专业性的指导。比如,到目前为止,指导法学教育活动的“法律教育学”,作为法学与教育学的新型交叉学科,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未能正式登上学术的大雅之堂;适宜于教学使用的、能培养学生法律的逻辑思维能力的案例教材还很缺乏等等;

二是教师的教学活动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督促和考评,教学活动也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地进行着。一定数量的法学教师还是采取照本宣科的方法授课,而学生的学习仍然是老套的自然形式: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多忘记的恶性学习循环系统。教师不够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为学生所需要的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尚未取代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来占据主导地位。教学方法,直接影响着法学教育的质量与效果。因此,如何借鉴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良好的教学方法,探索适合于法学教育的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的教学方法,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研究课题。

(六)我国法律人才综合素质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1)思想政治素质的挑战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斗争从来就没有消失过,西方国家一直把意识形态的渗透当作他们全球战略的重要内容。他们通过建立在雄厚经济基础之上大量输出的书刊、影视、电子软件、电子游戏等精神文化产品,宣传资本主义文化价值观念,借助产品和资本的优势进行意识形态的强势传播和扩张。我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入世”后,开放的经济、文化市场必然将对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等产生更大的冲击,使我国人才面临着多元文化和多种意识形态并存和渗透所带来的严峻挑战。特别是,由于我国大学生一般年龄偏小,缺乏社会实践经验,世界观、人生观本身就比较模糊,不够稳定,还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因而,这种挑战就显得更加突出和紧迫。

(2)知识结构的挑战

我国培养的法律人才在专业素质方面普遍面临着不能适应开放的国际社会法律服务市场需要的挑战。尤其表现在知识结构中存在着重专业学科知识,轻其他人文、自然科学知识;重具体部门法学科,轻理论性学科;重国内法,轻国际法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多元文化教育特征下培养的学生来说,专业素质结构不够完整。我国如何通过法学教育体制的安排,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使法学学生获得完整、全面的知识结构,使之具备知识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也是一个值得予以专门性探讨的问题。

(3)实践能力的挑战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学家,同时也要培养大批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中介服务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严格的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上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的是纯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践技能的培养,这就造成了许多法律院校的学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知之甚少。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法学学生比较普遍存在重书本知识,轻实践经验的特点,对于处理国际间尖锐的矛盾和纠纷的经验更是缺乏,开放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对他们的能力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和考验。长期以来我国的本科生招生对象主要是十八岁左右的高中毕业生,经过四年的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生、博士生。这一模式的长处是学生记忆力强,接受知识快,能从事不间断的学习,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但其缺点是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社会实践经验,知识面过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也需要经历多年社会实践考验后才能成为真正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13]在这种情况下,要参与直接、激烈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不能不令人担忧。

(4)心理素质的挑战

面对一个越来越开放的社会,学生面临的学习压力、经济压力、就业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而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心理承受能力却越来越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学生中有心理障碍者占10%(实际还可能高于这一比例)。但绝大多数高校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或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心理素质进行专业性的训练和教育。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将心理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的现象。学校和学生都存在重智力素质,轻心理素质的情况。[14]只有心智都得到健全发展的综合型人才才是未来社会的主力军,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5)职业道德素质的挑战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的再好,都是要有人来实施的。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具有崇高职业道德的法律专职人员的言传身教、自觉守法来体现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他们的工作和言行当中。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在计划经济的分配体制下,全国法律院系培养的毕业生大多数都是直接进入司法系统、或国家企事业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工作。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大学生就业已推向市场,可以自由择业,但是,他们在学校都没有接受过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门训练,进入社会后国家又缺乏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制约司法人员的言行,这势必使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缺乏应有的保障。在法律职业人员中知法犯法,有意规避法律,曲解法律,变相执行法律,置法律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在我国加入WTO后也将危及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影响到我国能否成为WTO合格的成员方。如果存在明显执法不公正的问题,还可能遭受其他成员国的起诉、谴责甚至报复。我国行政官员、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如何,将面临着国际社会的监督与检验。

(6)法律信仰的挑战

司法职业具有特殊性,它是保障社会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神圣职业。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仅局限于让学生习得一门赖以谋生的职业技术,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通过专业训练成就为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15]他们必须是具有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具有高尚情怀与品德的人。由于我国社会历史上长期缺乏法治的传统和习惯,对于以权压法、以情枉法、以言代法的情况已经习以为常,普遍比较地缺乏崇法的精神。特别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够成熟,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市场机制和制度也不够健全。这个问题即使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也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可能存在法律的空白或漏洞。因此,要特别注意培养司法职业人员公平正义的理念、正直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这样才能使他们在工作中运用法律、行使手中的裁量权时,能够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与正义的精神,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件当中。“入世”之后,我们将与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和观念的外国人打交道,法律职业人员的法治意识与精神更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7)外国语言能力的挑战

“入世”后,我国学生的语言能力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国际社会,已经被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和新闻媒体所广泛接受的工作语言是英语。目前虽然我国学生都很勤奋地学英语,他们背字典的功夫让西方人都自叹弗如。但实际上,其英语的实际应用能力还很缺乏。绝大多数学生不能直接与外国人打交道,更不用说用外语直接处理法律事务了。外语学习与教学方法的问题,是我国高等院校中普遍而急需要研究的课题。这一问题,已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如德国,各州司法部长们在2000年11月23日的会议上就一致同意修改现行的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强化国际方向,增列外语法学课程。为了强化国际方向,将外语列入应当学习的科目之中。它可以是有关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外语法学课程,或者是与专业相关的语言课程。[16]在英国,越来越多的大律师一开始就选择欧洲共同体法、国际公法或国际私法作为其专业领域,有的大律师则把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其专业领域,并掌握一门乃至几门外语。[17]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专业英语的教学方面,层次参差不齐,差距相当大。师资等方面条件好的学校,直接聘请外国专家或使用外国原版教材授课;条件比较好的学校开双语课、专业英语课;而还有部分条件一般的学校,尚缺乏培养语言能力的措施。于2003年11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的“国际商法”研教学研讨会上,许多与会教师感到在专业英语的教学中,有很多问题,如教学模式、教材建设、应用能力的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均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我国学生有效掌握法律英语的教育机制。

关于语言能力上的另一个问题是,虽然英语是国际社会开展工作、交流信息的工具。但国家需要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在大学里仅英语一种语言是不够的,特别是学习法律的学生,除了英语之外,还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在全国统筹安排,选择不同国家的语言来培养,以便我国了解与研究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还需要考虑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客观地说,许多国家的语言及法律的应用是非常有限的,既要尽可能避免人才的空白,又要防止人才的浪费。


三、我国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国际化的思考

(一)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新定位

在西方,法学教育一直有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辩。[1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取向是截然不同的,呈现出各自的特色。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是培养律师的职业教育。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把法学教育视为普通的高等教育,法律系的课程以法律专业为主,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学科课程。即使是法律专业课程,其内涵也大多是比较抽象的理论。这种教育的设想是:法律职业方面的训练应在大学毕业后的实际工作或在高等法律职业学校中去进行,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奠定理论基础,是对法律的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19]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各有差异,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单纯的职业教育,其目标主要是培养职业律师。日本的法学教育则定位于培养私法人员或日法律职业人员。澳大利亚实行双学位制法律教育,则是一种既关注素质教育又重视职业教育的模式。我国法学教育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定位也有所不同,1949年前的定位与日本类似,以培养司法人员为主;解放初期学习前苏联,以培养政府司法公务人员为主;后来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兼顾培养律师。现在加入WTO后,又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是按照素质教育、专才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设计的,而用人单位,一部分(如司法部门)是按照高级职业人员、专业精英来需求的,渴求的是经过职业训练的专才,而另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法科毕业生则进入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非法律行业任职,用人单位侧重的是有良好素质教育的通才。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笔者以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相互结合、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的相互融通,以培养多层次、多规格、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20]即:基于法律职业的需要,取消本科以下(不含本科)的法律教育机制的设置,以保证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以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直到法学博士后,或者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直到法学博士后的模式培养法学研究型和应用型的高级复合型人才;以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的模式培养应用型的法学复合型人才,来满足我国社会各种不同性质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而其他国家任何一种单一的法律教育职能的模式,都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才需要,难以实现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的平衡,对我国有限的法律教育资源进行充分、有效的配置。

(二)确定法学教育职业训练的新标准

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进行职业训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担任法官、检察官有职业技能训练的要求。比如在法国,要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必须经过法律院校4年以上的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然后考入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法官生”接受2—3年职业训练之后才有可能。而要成为一名律师,则必须先在法学院取得法学学位,然后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成为见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见习3—5年,才获得律师协会的准予执业。在日本,法科毕业生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考试合格作为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至少2年的实习生活,实习期满,再经过严格考试并及格,才取得“法曹”资格,才能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日本现行司法研修制度是1947年开始实施的,现在已经经历了50年。[21]在美国,培养职业律师是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专才教育,只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才有资格接受法律教育。又由于法学院学生已经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从而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又是一种完全的职业教育,法学院开设的课程全部为法律专业课程,而不开设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的课程。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现行的德国法学教育体制是所谓的双轨制。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期间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22]而我国法律教育缺乏法律职业训练阶段,司法实习也大多流于形式。多年来,法科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法院、检察院做法官、检察官,在校期间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的内容。可见,学校普遍把法律职业训练的任务转嫁到了用人单位的头上,造成法科毕业生通常要在所在单位工作一、两年乃至更长,才能熟悉和胜任本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法科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素质教育又是必需的。如何找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平衡点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使我国法科学生具备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实际能力,在目前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不需要对现行教育体制动大手术,即可实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

一是在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种种措施,如判例教学法、案例分析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等方式,使学生了解与初步掌握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

二是通过颁布相对统一的法科学生实习标准,明确规定进行司法及国际、国内法律服务在校实习的时间、地点、基本内容和要求,并作为全国司法考试的必备要求,使我国法科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得到制度保障。

(三)确定法律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新标准

司法职业是一种执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特殊职业。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将国家神圣的法律制度服务于社会,保障社会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神圣职业。因此,各国普遍对于司法职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职业标准要求。1998年,德国在不来梅举行的律师大会上就司法教育的弊端进行了探讨,与会者也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不应当仅仅是为了培养出一般性的熟练型法律工作者,这些法律工作者应同时具有法律判断力及社会能力。[23]在美国,是水门事件引起了公众和专业人士对于律师职业操守的关注,作为回应,法律界在律师资格考试中增加了职业道德的部分,并且要求法学专业必须讲授“法律职业道德”。[24]日本法制现代化的经验“先有法律职业的威信,然后才有法制的威严”一个相对独立的、廉洁的、有能力的、社会公认的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威信,带来的是国家法律权威的提升。[25]入世后,我国需要一大批熟悉 WTO规则,参与对外谈判,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律师、法律顾问和政府官员。WTO的游戏规则及其特性影响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人才素质的新走向。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 WTO所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和国际性的法律服务贸易的需要,笔者认为:任何一种单一素质的人才,都不能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需要。我国一方面要严把“入门关”,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另一方面,在校期间学校应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综合素质:

1.中外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既要掌握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又要掌握国际社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特别是外国语言。只有具备了国际性的知识体系,具有国际性的眼光和胸怀,才能成为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合格人才。

2.古今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既要掌握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知识,又要了解古代、近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历史知识的学习,有着文化传承的作用。通过追溯某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本质精神,更准确地把握当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未来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3.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既要掌握法学各门基础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内容,又要了解各项具体制度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功能、作用及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以便能将来在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对症下药,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4.文理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既要具有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基本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和现代化的技能。

5.心智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掌握必备的相关知识的同时,应重视对于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因为任何一种法律职业,都将面临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法律案件,而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帮助他们在处理任何问题时都能保持客观、理智、冷静的态度,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下,运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法律难题。

6.德行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具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或基本知识的扎实基础,而且要具备所从事法律职业的道德标准,并且能以职业道德标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以上六个方面的培养,可以使我国的法律人才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练的专业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高尚的道德情操、广博的人文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及崇尚法律的精神。有了这些综合素质,再通过外语和计算机作为桥梁和手段,相互联系,互为作用,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终落实到能力和创新的发展上。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参与国际性的服务和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构建高等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新体系

课程体系直接影响着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有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国际化的学科内容。由于法律职业的需要,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学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科学性。自从有了法律专业的学习知识面太窄的观点以来,法律被认为在其自身范围内不能提供这样广泛而全面的教育。学生智力的形成需要另一个学科的学习,以扩展他们的知识范围和技能。因此,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作出规定,要求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完成另一专业的大学学业或者将法律学位与另一个学士学位综合起来。澳大利亚还首创了混合法律学位课程,其基本思想是为法律学生提供一个广泛的文科教育。而在几所大学里,学习法律同时攻读的学位有:社会科学、媒体研究、金融实务、亚洲研究、新闻学、旅游、通讯和信息技术。商业方向的学位并非是惟一的可与法律混合的职业性学位,然而它们在混合法律学位课程中是最受欢迎的。[26]在德国,学习的内容包括必修和选修科目。必修课的核心课程包括有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另有欧洲法、法学方法论、公法和诉讼法,另有欧洲法、法学方法论以及法哲学、历史学和社会科学基础。其选修课的目的在于补充和加深必修课的内容。[27]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综合性的特点,历来得到中外法学教育界的认可。在中世纪意大利以法学著称的波伦那大学,攻读法科必须以“七艺”为基础。“七艺”,即辩证法(逻辑学)、文法、修辞学、几何学、算术、天文学、音乐。[28]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一份报告和澳大利亚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上都建议限制必修”核心“课程数量,在满足学位要求下允许学生具有更大的选课范围。70年代末,两所提供最多的教学科目的澳大利亚的大学,即莫纳士大学和新南威尔士大学,每个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超过60门的选修课,外加可选题目的研究性论文。[29]而在美国,在法律博士的3年学习内容中,第一年以必修课为主,包括侵权法、合同法、财产保护法、犯罪法、程序法以及法律写作和实际研究等;第二年和第三年则以选修课为主,选修课程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制史等理论色彩较浓的课程,也包括宪法、行政法、司法程序、证据规则等涉及具体法律部门和带有实践性的课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领域的拓宽,一些法学院还开设了关于环境保护、住房和城市发展、社会福利、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课程,以及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交叉学科的课程。有很大一部分学生选修与法律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行政法、商法、诉讼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比较法。毕业时,这些学生将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其中不乏有人日后会成为法学中某些方面的专家学者。[30]我国为了适应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也应构建综合型的课程设置新体系,并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其一,应重视法学理论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重视实用性,而忽视法律理性思维的培养,将使学生限于注释法学的低层次水平上。好比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把实然与应然分离开来,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其二,应重视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的人文科学如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伦理学、外语等等课程的设置,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提高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本身的认识水平。在课程内容上,应增加国际化的内容,强化国际经济、贸易、电子商务、证券、保险、金融、国际文化知识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其三,应重视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这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备知识。现代科学几乎90%的知识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和信息高速公路来取得。为了将来的工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人类资源共享,增强知识更新能力,及时掌握学科前沿动向,就必须强化科技工具意识,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

其四,应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使学生顺利进入社会、尽快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基础环境。法学人才的能力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研究能力;二是处理法律案件的实际能力。法学院校应设有实验室(如摄影、鉴定等)、计算机房(如查讯资料、建立档案、制作法律文书等)、模拟法庭、社会弱者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法律诊所等等;同时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务部门建立联系;使学生有进行实践和操作的场所和基地。

其五,应重视WTO和西方法律文化知识的积累和学习,特别是与我国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的英美法律文化的学习,以便对西方法律文化和制度有明确的了解和认识。他们的法律文化,代表着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主流律师业务的基本走向。这是我国在“入世”后应引起重视的方面之一。

其六,各个院校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增设相关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使培养的人才各具特色,避免一种模式。

重视上述问题,就是为了保障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科学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必要的专业实践的机会。并使多学科的知识之间、知识与能力之间能够相互交叉与渗透。再就是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学校教学时间是有限的,我们必须进一步探讨如何科学、合理地搭配以上六方面的内容,从课程体系的设置上或者教材的改革等方面,为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能够使其知识结构全面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人才创造宏观的教育环境。

(五)坚持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

教学质量如何是培养人才的关键,各国都非常重视教学模式的创新。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可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判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中国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深,在教学方法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这一方法的优点是能够系统、清楚地说明一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使学生对抽象的法律概念有完整的了解。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讲授教学法也逐渐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点,如教学方法单一死板,教学内容抽象枯燥,对学生的实践技能训练不够等。近几年来,单纯的讲授教学法一直受到人们批评。为了改变上述状况,人们开始关注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教学法,并进行法学教学方法的实践。判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首创,他于19世纪70年代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契约法课堂上,结合判例书籍,形成独特的判例教学法。此后,这一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广为流行,成为大多数美国法学院英美法之教学方法。判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增强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等,这些优点正是讲授教学法所欠缺的。[31]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教学方法在演进上,其发展经历了从教科书法(Textbook Method)、讲演式教学法(Lecture Method)、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一直到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32]为美国培养职业型的法律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教育质量的保障。为了保证和提高我国法学的教学质量及水平,我们认为应充分借鉴与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教学方法与经验,从以下方面着手实现教学模式的突破。

1.在教育、教学理论上,要加强法学课程教学理论的研究,以科学的教学理论指导教学实践;

2.在教学方法上,要革新传统的教学方法,吸取英美法系法学教学方法的经验,采取判例式教学法;也可采取讨论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社会调查与研究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3.在教学手段上,应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展现丰富的法律资源和实际案例,[33]有效地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学生对法律规则的认识范围和能力;

4.在教学内容上,应重视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教材既是对教学内容的基本范围的必要圈定,又是教师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并加以运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并掌握所学课程的标准与蓝本。教材除了应包括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内容外,还应补充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让学生了解法学学科前沿的理论问题及发展趋势,以保证法学教育的内容,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的法学教材,即使是推荐教材、规划教材,也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教材内容老化、缺乏对法律思维与法律操作技术、法学思维方式的论述、规范性注释较少、学术争鸣被拒之门外等等。有鉴于此,在当前,应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法学教材。

5.在教学的指导思想上,应树立崇尚法律的信念,处理好与完善法律制度的关系。对现行法律不进行批评性的研究,法学就不能前进;但如果过多批评,甚至一个法律刚一公布,不进行解释阐述就评价其缺陷,并对学生进行教学,就会使学生产生对一切法律均持怀疑主义态度,这就可能对法律的实施造成消极的影响。

6.在教学效果上,应建立教学评价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为人师表、因材施教、注重启发、思维开拓、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书育人、教法研究、科研能力等指标方面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估。并通过学生评价、教研组评价、系级领导评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及校外评价(诸如成教生评价、外出讲学评价)等渠道获得任课教师的信息。

7.在专业外语的教学模式上,部分课程可以直接使用外国原版教材,或者聘请外国专家学者授课,为学生提供直接通过外语掌握国际法、外国法的语境条件。


四、结语

法学教育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系统、统一、稳定的法律教育制度,不可能形成健康、良善、有序的法治。法学教育的发展,在我国曾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过程。在其发展初期,曾全盘引进西方的法学教育,其中受日本法学教育的影响最为直接。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里,开始照搬照抄前苏联的模式。后来,由于“文革”的影响,法学院系被解散,法学教育基本上处于封闭、停滞的状况。从1978年开始恢复招生至今,我国的法学教育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法学院系数量直线上升,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人员又将面临着专业知识更新的挑战。法律服务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法学教育模式应有全球开放观念。因此,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已是当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合作办学、互聘教授、加大留学生培养力度到在国外创办学校、进行学术交流等不同方面促进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这些方式,为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培养创造了条件。我们也应通过加强国际高校间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跨国大公司或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实施海外实地培训和实习;加强同世界一流高校合作办学,利用其设施和人才的优势,强化资源共享;加大派遣留学生到国外学习和接受留学生到中国高校学习的力度;引进原版教材;加强国外远程教育网和中国远程教育网的合作,通过网络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等开放性的措施,培养国际化的复合型的人才[34]面对世界开放的国际环境,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坚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培养出优秀的、并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经得起国际社会检验的栋梁之才。


【注释】

[1]在服务贸易的分类上,GATS采用了《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详细资料请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depts/unsd/class/.

[2]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3]《世界经济年鉴——1999—2000》,经济科学出版社,第405页。

[4]《国际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第64页。资料来源:World Bank Database.

[5]王生卫:“法律服务国际化对法学教育的挑战”,载于《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58页。

[6]吴志攀:“努力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竞争力”,载于《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1期,第7页。

[7]田国兴、张荣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载于《现代教育科学》,2003年第4期,第99页。

[8]沈崇灵:“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载沈崇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2页。

[9]王生卫:同前注[5]。

[10]澳大利亚各州的“法律准入委员会”也采用了“统一准入规则”。该规则确定了作为一个得到认可的法学学位所必须包括的11个知识领域。这11个领域是: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包括信托法)、财产法(包含不动产法和动产法)、行政法、联邦与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职业准则。参见许洪臣、张琨:“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106页。

[11]吴志攀前注[6],第8页。

[12]顾海波、张春雨:“英美法与中国的法学教育内容及方法层面之考察”,载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55页。

[13]梁浜:“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14]朱忠祥、罗生:“论新世纪大学生综合素质及其培养”,载于《有色金属高教研究》,2000年第2期,第75页。

[15]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载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16]欧阳芬:“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动向”,载于《德国研究》,2003年第3期,第67页。

[17]李化德:“英国的法学教育”,载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第116页。

[18]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43页,也有学者将其区分为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或者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

[19]陈兴宏、戴谋富:“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名《法学学刊》,2002年第2期,第97页。

[20]肖乾利:“从法学教育变革之路谈起”,载于《宜宾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第2页。

[21]奥田隆:“司法研修所教育及对法学教育的期望”,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第76页。

[22]欧阳芬:前注[16],第65页。

[23]欧阳芬:前注[16],第66页。

[24]张琨、许洪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126页。

[25]孙大虹、申泽金:“日本警务和相关法律制度粗览与启示”,载于《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第93页。

[26]许洪臣、张琨:前注[10],第106页。

[27]欧阳芬:前注[16],第65页。

[28]王春梅:“中世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的法学教育”,载于《教育评论》2003年第3期,第92页。

[29]许洪臣、张琨:前注[10],第104页。

[30]张琨、许洪臣:前注[24],第126页。

[31]顾海波、张春雨:前注[12],第55页。

[32]许洪臣、张琨:前注[10],第104页。

[33]就像最近建立的虚拟法学院——康科特法学院所运作的一样,在这个法学院里面,学生通过在网上阅览教员所制作的课程资料,并且通过收听或者收看教员们讲座的录像或者磁带进行法律学习,此后学生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在网上完成并提交他们的作业,其后便是相关的网上指导和考试,从而完成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在整个课程期间,学生和教员之间以及学生之间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或者网上论坛的形式进行交流。张琨、许洪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96页。

[34]王生卫:前注[5],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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